维护产权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2010-04-10 01:23:12盛洪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21期
关键词:生存权洛克行政部门

产权就是老百姓的生存权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产权就是生存权。这在洛克的理论中阐述得非常清楚。他所主张的产权,是一种由人的生存权派生的权利,即是由人的天然消费能力和生产能力限定范围的产权。这种产权的规模通常都很小,因而被后人讥为小农式的产权。然而,无论后世的产权理论多么“先进”,洛克式的产权仍是任何社会中最普遍的产权形式。即大多数人的产权都只是用来维持生计的。而那些较大规模的产权,也是洛克式产权合乎逻辑的结果。

在小农式产权所有者当中,有些人更为努力,或更为聪明,或更为幸运,他们的资产在市场交易的循环中就会不断积累扩大。因此,保护这些规模较大的产权,也就是在保护洛克式产权的原则。因为侵犯了这种规模较大的产权,就否定了所有产权赖以成立的基础,即“劳动是将人类共有的自然资源变为特定私人所有的财产的最重要的原因”。一旦对这种产权进行侵夺,就不仅侵夺了劳动的成果及其积累,而且颠覆了普遍承认的公正原则。

破坏产权导致社会不稳定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只要产权体系可靠,人们可以期待他们的产权能够得到保护,就意味着他们衣食无忧,生存得到保障。他们还可以放心地向自己的资产如土地中增加投资,以提高生产力;他们可以将用自己的资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拿到市场中去销售,他们还可以直接出售自己的资产,还可以用劳动的积累去购买资产。他们希望有一个安定的社会和有秩序的市场,他们希望稳定。

然而,一旦这种洛克式的产权遭到剥夺,对于产权所有者来说不啻是祸从天降,受到威胁的就直接是他们的生存。在这里,“生存”不仅指“吃饱肚子”,还指“居住空间”,因而表现为小规模地权和房权的产权,最直观的是家庭的生存外壳。一旦生存都难以维继,他们就会爆发出巨大的反抗能量。因为没有什么可以成为他们继续忍受下去的理由了。

反观今天的不稳定根源,主要来自于对这种洛克式产权的破坏。这表现为地方政府为了扩张城市,强制性地侵夺农村土地的行为。这种行为之所以普遍,是因为我国的立法程序存在缺陷,使得有关土地的法律框架存在问题,即只反映了行政部门的意愿,而没有征得广大农村居民的同意。

更重要的是,在这样一种征地与被征地的关系中,地方政府与农村居民之间不存在平等关系。一方具有绝对强势,而另一方处于绝对弱势。而且越是规模小的产权,越无力对抗地方政府。农村居民对地方政府的“补偿”不满意,也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改变。对于他们甚至司法的大门都是关闭的。因为有关征地的纠纷是不被法院受理的。

于是,农村居民就只有两种方式来对待自己产权受到的侵害。一种就是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诉,这被称为上访或信访;另一种就是用自己的躯体对抗。这两种行为都被相关行政部门视为“不稳定”。所谓“维稳”就是针对这两种行为而言的。

理性看待“维稳”问题

然而,有些行政部门却无视“侵权是造成不稳定的主要原因”,而将因此引起的社会冲突视为不稳定,更将想把冲突的解决纳入司法轨道的“维权”行为视为破坏稳定的行为。这是极端错误的看法。所以,对政府来说,在制度结构的层次上理解稳定的深层原因,在宪法层次上理解制度结构,有清醒的政治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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