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文,李纯江
(黑龙江省水利厅水电局,哈尔滨150040)
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方案》中关于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改革现行电力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等等规定,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的积极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著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农村水电应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积极稳妥、配套推进”的原则,为参加发电端、主要是配电的改革而积极作好准备。水利部领导指出:小水电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小水电发电后直接上国家电网,这要进行资产重组,搞发电公司,由发电公司参与竞争,上网报价。另一种情况,小水电多数有自己的小电网,大部分是和大电网相连的,电有富余就上大电网,电不够就从大电网购电。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小水电要永远把搞好管理,降低成本,降低电价放在第一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理顺体制、机制,发展壮大自己。各地正按照农村水电两种不同情况,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快发展。
黑龙江省农村水电没有自己的电网,发电企业发电后直接上国家电网。现建成发电的农村水电站有70余座,除逊克县库尔滨流域水电公司和宁安市等个别发电集团外,其余大部分电站为市县以下只发不供的独立发电电站。为参加发电端、主要是配电的改革而积极作好准备,应遵循以下3个方面原则进行资产重组,自主地进行股份制、集团化改革,搞发电公司,由发电公司与竞争,上网报价。
1)通过省级政府出资人授权委托,确立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地位。由省级出资人代表授权省水电集团公司经营国家投入形成的水利水电国有资产。集团公司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按股权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承担水利水电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
2)具有国家投资主体功能的水电集团公司应保持地方国有产权绝对控股;地方自发自供的配电公司和无电源的配电公司均应保持地方国有产权控股;发电集团公司和骨干水电站(厂)应保持地方国有产权第一股东位置;其余小型水电站(厂)可以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以采取竞价拍卖、协议转让方式出售。
3)兴办水电企业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有效实现形式。
巩固壮大原有和视条件新建省级水电集团公司,有条件的市(地)组建流域水电集团公司、区域水电集团公司,为主要参加配电端的改革积极作好准备。
1)将水利系统省、市级独立电站(厂)和县级及以下电站(厂)组建成省、市级发电集团公司,为准备参加发电端的市场竞争、报价上网积极创造条件。
2)没有供电区的农村水电发电企业,要积极参加省、市级发电集团公司的组建或联合组建发电公司。有条件的独立发电企业可与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签订合同,通过借网向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
3)发挥综合效益的水利枢纽工程发电厂(站),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规定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推行股份制、集团化改革。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发电发挥综合效益的水利枢纽工程发电厂(站),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规定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方向,统筹考虑水利工程和发电厂(站)之间的分配,既要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完整综合有效运行,又要保障发电厂(站)按企业高效运营。结合移民补偿形成了供电电网和供电区的,应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通过借网选择发电商、供电商和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和服务。
4)主要承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农村水电,要坚持国家对它实行优惠政策。
1)农村水电改革发展,要力争比照实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优先安排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水利、电力等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等政策。
2)坚持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原则。
3)农村水电电站电网继续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
4)农村水电增值税率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5)对廉价向用户供电烧水、煮饭、取暖的农村水电企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保障农村水电供电区“代燃料”用电的普及。
6)健全和完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电机构和职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会同有关方面完善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搞好农村水电体制改革。
[1]李其道.农村水电行业管理断议[J].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2005(2/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