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红
(太康县人民医院,河南太康461400)
微创置管胸腔闭式引流治疗胸腔积液综合了胸腔穿刺术和胸腔闭式引流的优点,是一种简便有效、安全可靠的治疗方法。现将微创置管治疗胸腔积液的护理报道如下。
1.1 临床资料 太康县人民医院2007年10月~2008年10月收治的胸腔积液患者80例,男45例,女35例。年龄20~65岁。胸腔积液右侧40例,左侧32例,双侧8例。外伤性胸腔积液(血胸)40例,癌性胸腔积液21例,炎性胸腔积液12例,包裹性胸腔积液7例。
1.2 材料准备 深圳市益达医学新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心静脉导管穿刺包1套(含单腔中心静脉导管,直径8Fr,长20 cm,另有导丝、扩张管、穿刺套管针、导管固定膜等)。
1.3 方法 彩超定位后选择穿刺点,患者取坐位或半坐卧位,穿刺部位一般选取腋后线7~8肋间铺巾。2%利多卡因5m l局麻,用Y型穿刺针沿肋骨上缘垂直进针,当阻力消失时回抽,注射器内有液体后停止进针,从穿刺侧孔插入导丝10~20 cm,沿导丝退出穿刺针,留置导丝,用扩皮器顺导丝扩皮,然后将中心静脉导管沿导丝送入胸膜腔,导管插入胸腔10~15 cm,移除导引丝。同时关闭导管夹,液体流出,连接引流袋,打开导管夹可见液体流出,即为成功,最后用3M无菌胶贴固定导管,注明导管植入长度和日期,待患者症状改善,导管无液体流出或胸腔少量积液即可拔管。拔管后引流口用无菌胶贴外敷。
中心静脉导管胸腔闭式引流术治疗胸腔积液综合了胸腔穿刺术和胸腔闭式引流术的优点,其目的是排除胸膜腔内的液体、气体,恢复和保持胸膜腔内负压,促进肺复张,预防感染。在临床护理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2.1 固定 引流管的固定非常重要,应将引流管呈“S”型固定于腋中线水平[1],固定时包括引流管及接口,这样翻身时引流管不易脱开,以免造成气胸。防脱管,定时观察中心静脉导管的位置、长度,保持引流袋低于创口20 cm。告知患者和留陪人员,避免牵拉,变换体位或活动时更要注意。
2.2 保持引流通畅 定时注入少量生理盐水冲洗引流管,定时挤捏引流管,从近心端向引流袋方向,间歇引流,每次结束引流时均给予稀释肝素5ml冲管,肝素帽封管。如发现引流管内有絮状物或凝血块组织,应及时更换引流袋,如有堵塞,必要时导引钢丝通管。注意检查有无压迫、打折、扭曲,及时调整导管长度以保持畅通。同时注意观察引出液的量、色、性质,准确记录。
2.3 引流量和速度 每次引流量根据患者的病情与耐受性而定,首次引流量小于1 000m l,每日引流总量应控制在2 000m l~3 000m l,引流速度控制在500m l/h以内,防止有效循环血量降低,引起患者虚脱,胸腔内压力降低过快引起纵膈摆动和复张性肺水肿。必要时接负压吸引引流,能更完全将胸腔积液引流干净(每次不超过1 000 ml),尽快使肺膨胀,使脏层和壁层胸膜紧密相贴,有利于粘连形成,缩短引流时间[2]。
2.4 严格无菌操作 术后每2~3 d换敷帖一次,同时碘附对穿刺点缝针处消毒。保持创口局部清洁干燥,换袋时严格无菌操作预防胸内感染。遵医嘱用药,胸腔注药后,嘱患者改变体位,俯卧、仰卧、左侧卧、右侧卧各15 min,夹管24~48 h后开放引流[3]。胸壁引流口随时观察有无渗液、渗血,必要时换药。保持局部清洁干燥,防引流液倒流。患者宜半卧位、坐位或头高脚低位,引流袋低于引流口。
2.5 定时测生命体征 听诊双肺呼吸音是否对称,叩诊浊音界是否缩小。促进肺功能恢复如深呼吸、吹气球,鼓励患者下床活动,并做好记录。
胸腔积液消失8例,减少1/2以上72例。引流管留置时间5~15 d,平均10.6 d,引流出液体量约1 500m l~7 200 ml,平均3 000 ml。引流后患者呼吸明显改善,拔管后创口3~5 d愈合,所有患者无脱管、术后出血、穿刺点或胸腔内感染及医源性血气胸。腔内化疗引起的副作用主要为恶心、呕吐,5例经对症处理缓解。
在胸腔积液的治疗中,传统的穿刺抽液法损伤大,并发症多,病人比较痛苦。应用中心静脉导管胸腔闭式引流术具有以下优点:①组织损伤小,患者痛苦少,符合微创手术潮流,更易为医患双方接受。②操作简便,无需反复胸穿。③患者活动方便,在引流期间患者可自由活动。④通过留置单腔中心静脉导管,还便于反复获取标本送验以提高胸水检查阳性率,对于恶性胸水,可于引流干净后胸腔注入抗癌药物、免疫抑制剂局部化疗。⑤安全性高,组织相容性好,可长期留置。⑥管体融入显影剂,X线下可显示导管位置,临床上有利于观察及进一步调整引流管的位置。
[1] 刘远金.带侧孔中心静脉导管治疗胸腔积液的护理[J].护理实践与研究,2008,5(22):43.
[2] 杨训宜,张立佳.经皮微创胸腔置管闭式引流术的护理体会[J].河北医学,2008,14(6):21.
[3] 谢湘梅,章小庆.中心静脉导管置管在恶性胸腔积液患者引流中的应用及护理[J].实用临床医学,2008,9(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