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梁启超法治思想

2010-04-07 21:28段文芳
关键词:梁启超法治法律

段文芳

论梁启超法治思想

段文芳

作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梁启超的法治思想比较丰富。梁启超深受时代环境和家庭教育的影响,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论证,并对中国如何实现法治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主张。

梁启超; 法治; 必要性; 重要性

每个时代都会产生自己的代表人物,其言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宝贵的财富。一直以来,研究梁启超的著作虽不少,但大多都集中在国学研究方面,其法律思想常常被人忽视。然而梁为数不少的论著都涉及或专门谈论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梁的贡献在于将法律看成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因素,认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这较同时代仅把法律看作是与先进机器一样的器物的认识先进了许多。更在于,他还是中国近代法治主义的积极倡导者,本文便试图对他的法治思想进行探讨。

一 梁启超积极主张法治的原因

1.特殊时代的影响。清末,资本主义从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向中国发起冲击。先进知识分子围绕学习西方先后提出各种主张。梁曾经著文列举当时社会上几种比较有影响的思想,即国家思想、法治精神、地方制度、经济竞争和帝国主义。他认为西方国家正是凭借上述思想才强大,在对上述学说进行系统比较分析后提出,“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壹其力以对外。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2.家庭和老师的影响。梁自幼接受传统教育,以经史启蒙。后进入康有为开办的万木草堂学习,系统接受了康有为的学术思想和政治法律主张,成为其最得意的学生和助手,并被人们同称为“康梁”。1895年与康一同参与发动了著名的“公车上书”运动,从此便走上了维新道路。

特殊时代背景、梁启超早年所接受的士大夫的爱国主义教育,及其自身主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使得其有了与前人不同的想法。

二 梁启超对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论证

梁是当时主张法治的人中对法治原理做出系统、深入论证的为数不多的人。 他对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别进行了论证,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1.法治的必要性。

(1)理论论证。梁启超很推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法律起源的认识,并以此为依据,在论述西方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并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论证了法治的必要性。

在西方资产阶级法学代表人物中,卢梭与孟德斯鸠对梁的影响最大,他曾经“把卢、孟视为‘孕育新世纪’的‘先河’”。梁启超在卢、孟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法律起源的认识。他认为能力有限的人类为了要在世界上生存,需要组成一个个的群体,在群体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还是会出现争斗。如果争斗不受控制,长此下去可能影响到群体的生存。人们认识到必须采取措施避免争斗,故人们订立契约来保护自己享有的权利。法律便产生了,即所谓“法者何?所以治其群也。”相比法律起源于人与人之间订立的契约,梁启超对中国传统的出自君主一人之口的法律感到深深的质疑。他指出,这样的法律只不过是帝王命令的产物,是不好的、不公正的。只有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形成法律和国家,才能够使人们在社会中和谐相处。而正因为法律起源于契约,国家必须以法律作为人民行为的唯一根据,而这也正是法治国所倡导的,因此,每个国家都必然、也必须实施法治。

(2)历史论证。梁启超不仅从理论上对法治进行深入的分析,而且还从历史角度对法治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梁自幼接受传统教育,传统文化在他的心目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与当时的许多人一样,也免不了借托古来达到改制的目的。他认为中国在古代时便已经出现了法治主义,兴起于春秋中叶,而兴盛于战国时期。梁启超在回顾中国历史上法治主义兴起的情况时指出,在战国之前中国一贯主张儒家学说,而礼治又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及春秋战国之间,社会之变迁剧烈,然后法治思想乃始萌芽。法治主义者,应于时势之需要,而与旧主义宣战者也。”梁启超认为,礼治主义的缺陷在于对社会的管理监督程度不够,因此适应不了社会的发展,所以到了春秋战国时各国都推崇法家的学说。他还认为,中国历史上治理国家有方而流传后世的,都和实行法治主义有关。这里他想说明的是,法治的主张在同样动荡的战国时期被提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所以它在当时的中国也同样适用。

2.法治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即法律处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位置,人治则恰恰相反,仅依靠一人或极少数人的权威来治理国家。梁认为只有实施法治,才能避免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的一人或少数人的独断专行,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并严格依法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立法权》一文中梁曾把国家比作一个有着独立意志和行为的个人,即行政是国家的行为,而立法则是国家的意志。人自然是先有意志而后有行为,所以,在梁看来,国家应该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准则,即应当依法来治理国家。如果只是单纯强调要将国家治理得好,但忽视法律甚至废除法律的话,治理国家的目的是根本达不到的。所谓“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敢断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故梁启超得出了不发明法律之学,则无法在竞争激烈的时代自存的结论。

“法者所以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里面这句著名的话,梁启超给予了它新的法治含义,他认为,《管子》中所说的定分止争,意思就是要凭借法律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他认为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界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每个人享有自己的权利而又不侵害到他人的权利。国家有了衡量人们之间行为的法律制度,才可以使人与人和谐相处、国家秩序井然。梁启超所谓的法治国,即所谓“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的国家。

三 梁启超关于如何实现法治的主张

1.改变中国传统法律。当时的中国在梁眼中的情形是,国防科技不先进,官僚体制腐败落后,技术工艺不发达,商业不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除了改变中国传统封闭的法律之外没有别的方法挽救中国。为了证明变法主张的正确性,梁还列举清朝军事、对外领域中的法律不断变化的事实,如军事上由防守之法,一变成为积极组建长江水师,运用洋枪洋炮;对外则由闭关锁国,禁止通商之法,变成与十数国互相派遣使者……来驳斥清廷内部的保守派坚持的“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腐朽看法。

可见,变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梁启超大声疾呼:“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大势相迫,非可阏制。变亦变,不变亦变,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己,可以保国,可以保种,可以保教;不变而变者,变之权让诸人,束缚之,驰骤之。呜呼,则非吾之所敢言矣!”

2.实行君主立宪制。梁启超主张如果要令法治得以实现,必须以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君主立宪政体为保证。虽然其思想前后存在着一些变化,但是梁启超一生始终都把实现君主立宪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关于中国如何实行君主立宪,梁启超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观点。

(1)依照宪法治理国家。梁启超首先批判了君主可以任意地立法、废法,事实证明中国君主专制体制下,大多数君王都是压迫人民的独裁者,极少有处处为人民服务的统治者,君主专制正是中国衰弱的原因。

他又指出,与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相对立,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重要内容的法治,首先强调的便是依照人民制定的宪法来治理国家,而不仅仅依靠君主的权威。因此,首先要制定宪法,并且必须确立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宪法在各种规范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2)设立议会,改革官僚体制。梁在《变法通议》一文中指出,中国变法的根本在于培育新式的人才,而培育新式人才的根本在开办新式的学校,而新式学校开办的基础就是废除腐朽的科举制度,而这一切的根本在于改革旧式的官僚制度。

梁启超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强盛,是由于在国家中设立了议会。他还将是否设立议会作为专制与立宪的划分标准。在这一方面,梁启超要比他的老师康有为观点更加鲜明,戊戌年间,他先后发表了《古议院考》、《变法通议》、《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等一系列著名的文章,宣传变法的根本在于改变君主专制为议会制这一主张。

(3)制定新的法律。梁启超强调,立法问题是关系当今中国救亡图存最迫切的问题。他在考察西方国家的情况时说到,“各国之有议会,或年年开之,诚在事势日日不同,故法度也屡屡修改也。”而中国正统法律自从秦汉形成以来,一直都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化,所以这就造成中国政治更加腐败,社会更加落后。所以在当下,中国最紧要的就是“故必须常置立法部,因事势,从民欲,而立制改革,以利国民”。

(4)实行三权分立。梁非常认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中,他称赞道:“三权鼎立,使势均力敌,互相牵制而各得其所,此孟氏创千古不朽者也。”他认为中国也应当将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彼此分立。因为,“人之有心魄以司意志,有官肢以司行为,两各有职而不能混者也。彼人格之国家何独不然。虽然,其厉害所存,犹不止此。”但是,掌握权力的人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有时还会越权,这是人类的本性。梁启超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他的三权分立的具体主张,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综上所述,通过对梁启超的法治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梁启超心目中的法治,是以西方资产阶级法治国为模型的近代法治。”他之所以积极倡导法治,完全针对于当时腐败、落后的中国社会,希望能够运用法治来改革中国的现状,摆脱被列强欺压的窘境。他的言论中充满了他对国家的担忧和希望国家富强的迫切心情,这在当时无疑起到了很大的舆论引导作用。更重要的是,在梁启超介绍西方先进的法律学说,批判中国封建法律时进行的一些论证,已经比较有深度,相比一些肤浅地主张向西方学习的人的观点更有价值。并且,在梁启超的法治理论中,还包含了不少近代资产阶级的民权思想,这在当时也是非常可贵的。

1吴其昌:梁启超传[M].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

2范忠信:梁启超法学文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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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坤评注:梁启超.新民说——少年中国的国民性改造方案[M].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

6夏勇:飘忽的法治——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J].比较法研究,2005(2)

7管子:七臣七主[M].吴文涛、张善良编著.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

8赵书刚:从近代化视角看梁启超的民权思想[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9(4)

9俞荣根:论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兼论梁氏对传统法文化的转化创新[J].孔子研究,1996(1)

10马作武:中国法律思想史纲[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

OnLiangQichao'sThoughtofRuleofLaw

Duan Wenfang

As a Chinese modern reformist,Liang.Qichao’s thought of rule of law is important . Liang was influenced by the historical environment and family education. He put forward his theory of how to implement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

Liang Qichao; rule of law; necessity;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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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发 宋瑞斌)

段文芳,在读硕士,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邮政编码:030000

1672-6758(2010)02-0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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