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理在社区调解制度中的运用

2010-04-07 22:16
关键词:情理正义纠纷

瞿 琨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6)

法律社会学研究专栏

论情理在社区调解制度中的运用

瞿 琨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6)

社区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以社区“调解工作室”为标志的调解制度的新形式,它在化解大量的社区基础性纠纷方面卓有成效。本文认为,社区调解制度成功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调解主体——社区调解人将情理作为化解社区纠纷的一个重要调解规则,并深入分析了情理在社区调解制度运用时所具有的本质、特点以及功能,以期进一步促进社区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情理 社区调解制度 运用

人类的纠纷几乎是与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相伴随的。纠纷如何解决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自古代到近代以来,对于社会的利益和冲突、观念的对立和纷争,绝大部分都是采取激烈的对抗方式解决,从部族之间的战争到个人之间的决斗,忽略了协商、沟通、让步、调解等和平方式在消解重大的社会冲突与个人冲突方面的价值。这或许是中华民族总结过去历史的重要教训之一。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①“社会转型”一词源自西方社会功能结构学派现代理论的经典思想。当前,我们所说的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过程,是社会中的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是在科学技术引导下以发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变化,是社会的结构性变革和整体性发展。陈海基:《略论社会转型期法的调控作用》,《福建工程学院学报》第1卷第2期。,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如何化解这些源源不断出现的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与纠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矛盾与纠纷虽然是大量涌现,却绝大多数属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笔者相信,化解这类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应当是快捷便利而又不伤彼此和气的调解制度。调解制度是以中国传统“和合文化”②“和合”一词出于《国语·郑语》,最初指协调各种伦理规范或关系、治理国家百姓的方式。所谓“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的相互冲突、融合,以及在冲突、融合过程中各元素、要素合为新的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和合文化”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参见张立文:《和合学——21世纪文化战略的构想》(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自序第11-15页。为基础、被誉为“东方经验”的特色制度,而社区调解制度①“社区”是指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出现的具有社会自治涵义、区别于基层行政组织的社区。本文中的“社区调解制度”是指以社区“调解工作室”为标志的包括街道司法所、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等调解机构中的社区调解人对社区纠纷的调解机制。——笔者注。是经由传统调解制度、建国后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区建设出现的调解制度新形式,它在化解大量的社区基础性纠纷方面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社区调解促进了社区的秩序稳定,成为人们实现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②“第一道防线”最初是用来指人民调解制度,社区调解制度作为人民调解制度组成部分,也应当是实现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笔者注。

社区调解制度是笔者近年来学术研究的主要内容,笔者以为,社区调解制度在当下中国社会的成功运行,是与该制度的主体——众多优秀的社区调解人高超的调解技巧或者调解策略分不开的,在承载了深厚传统的社区调解中,情理成为社区调解人运用的调解规则中最有特色的组成部分,根据笔者对所在城市上海市社区调解的调研显示:凡是优秀的社区调解人在调解中都将情理发挥的淋漓尽致。情理是社区调解人成功调解的“法宝”,是研究社区调解制度的重要一环,有必要进行深入探究。

一、情理的本质:“乡土正义”③ 李瑜青:《当代中国法治路径的考察》,《中国律师与法学家》2007年第1期。

作为社区调解人调解规则的情理究竟是什么?笔者以为,情理是老百姓论事理、评是非的普遍标准,当社区纠纷发生时,对于当事人的是非、对错,社区居民“心中有杆秤”,这杆秤的本质是一种“乡土正义”。这个“乡土正义”代表了广大民众普遍认同的朴素的社会正义感。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曾经对这种意义上的情理作过分析,他认为,“所谓‘情理’,简单说来就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这种情理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并深藏于人的内心,它引导人们形成对社会问题的常识判断。④[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载 [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4页。从社区调解人行动规则的角度分析运用的情理,它实质上是一种“乡土正义”。这种“乡土正义”是相对于“国家正义”而言的。这个“国家正义”指的是,在我国以国家法作为依据所主张的正义规范或规定。“国家正义”努力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它的法治理念,并试图替代社会的传统观念或生活规则,但实际上,在国家权力逐步渗透社会的过程中,是与社会的传统秩序和规范相互作用和影响的,是以这种互相渗透作为背景实践“国家正义”的主张。

社区调解对于情理的青睐深刻地反映了以传统习惯、规则为主要内容的所谓的“乡土正义”仍然在有效地影响着现代的社会生活,这就如同电影《秋菊打官司》所描述的,秋菊她要讨的“说法”是她心中的“乡土正义”——村长把自己的丈夫踢伤了,上级领导应当出来批评村长,让村长认个错。后来经过公安人员的调查,发现村长把秋菊的丈夫踢成了轻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于是,村长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对于这个“国家正义”,秋菊很不理解,在村长被带走时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

民众永远是法治实现的重要基础,“国家正义”与“乡土正义”在民众心目中的差距不可忽视,因此,社区调解人在“国家正义”的框架内,迎合了社区居民普遍认可的“乡土正义”,采取更能被当事人接受的情理化解纠纷,并以此实现了社会控制,⑤“社会控制”的概念是由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1901年出版的论文集《社会控制》一书中首次提出的,他是从社会学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认为各种社会因素对于人们行为的约束过程就是社会控制。当代学者对于社会控制的理解含有协调与积极引导人们行动的重要内涵,指社会利用各种手段对社会成员实施约束使其遵守社会规范,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吴增基、吴鹏森、苏振芳主编:《现代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5-356页。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社区调解的这个过程也暗合了“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二、情理的特点:以案例中社区调解人对情理的运用来说明

为了帮助理解情理的内涵,这里笔者以调研中取得的一个案例分析社区调解人对于情理的运用。

一笔“阳光费”引发的纠纷

刚搬入新居的Y女士,最近听到邻居们在议论一件事情,因附近的“JL花园”二期工程给这里的居民造成一定的影响,开发商决定给相关居民发放一笔“阳光补偿费”,听说数目不小呢!Y兴致勃勃地来到开发商那里准备领取钱款时,不料被告知,在她搬入之前,新居的卖主X女士已经与“JL花园”的开发商办理了有关“阳光补偿费”的签约手续,只是尚待领取而已。Y听说内情后,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明摆着受到“JL花园”二期工程影响的是自己,凭什么这笔补偿费由X领取?于是,Y女士与开发商交涉,她的理由非常充足,既然是针对目前已属于自己的住房而发的补偿款,意味着是对自己的补偿。面对两份“阳光补偿费”的要求,开发商很为难,只能暂缓付款。对于暂缓付款,早已与开发商办理过“阳光补偿费”签约手续的X女士更是无法接受。

于是,各不相让的Y女士和X女士发生了激烈争吵,Y声称自己是房屋的主人,这笔“阳光费”应该属于自己;X却认为:该房屋当初卖给Y时,已经考虑到采光受影响的因素,房价明显低于一般市场价,“阳光费”应当是对自己的补偿。居住在同一社区的居委调委会干部S女士及时地介入了对两人的纠纷调解,她与双方多次沟通,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是双方的情绪仍然非常激动,处于敌对状态,甚至互相谩骂,调解的难度很大。S带着困惑,来到“L调解工作室”①“L调解工作室”是位于上海市C区J街道在2003年成立的全国第一家民办非企业性质的调解机构,它是指由社区政府与调解工作室的负责人签订调解服务合同,以货币购买工作室的调解服务。——笔者注。,向“首席人民调解员”②“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是2001年上海市在全国首创的一项制度,指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规范的程序,在社区内选聘具有较好法律知识和较高威望的调解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笔者注。——该调解工作室的主任L阿姨作了详细汇报,并讨教解决该纠纷的“灵丹妙药”。

L阿姨经过分析,认为该纠纷的症结在于“一笔款项,两个得主”。从表面来看,双方当事人都有很充分的理由,但又都得不到对方的认可,似乎很难找到平衡点,而调解的关键,就是透过表像深入分析问题的症结,才能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让当事人认识情与理、情与法的相互关系。经过L阿姨的仔细分析,S逐渐明白了解决该矛盾所应掌握的方法与技巧。接着,L阿姨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症结,首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每次谈话都事先讲明争执无助于纠纷的解决,让她们把态度放平和。面对Y女士,L阿姨的观点非常明确:“你在购买该房屋时的价格确实低于一般市场价,这个事实无可否认,而所谓‘阳光费’也正是对此而言;开发商是已经与X签订了补偿协议,作为在此居住的你,是采光不足的真正受损者,而不是X,这一事实也该认可。所以这笔补偿款你和X都有份。”

至于X女士,L阿姨向她表示:“虽然房屋当初的出售价确实比市场价低,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仅仅是采光这一因素;房屋目前已经过户在Y的名下,如果Y不同意,开发商还是不会发放这笔钱的”。听到这里,X女士显得非常无奈。L阿姨进一步开导:“当初你急于把房屋出售,还没来得及拿到这笔补偿款,这已成为客观事实了。现在Y同意和你共享补偿费,你看如何?”这时,X女士深深地叹了口气,心里有所松动,但嘴巴上仍然固执地表示不愿放弃全部补偿费。调解陷入了僵局。

通过与双方的接触谈话,L阿姨对她们的态度有了底。然后她又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的丈夫M先生和Q先生,对他们谈了纠纷的症结,并提出自己对此事的处理观点:这笔补偿费应当双方都有份。L阿姨谈到,在这种事情上,男子汉应当大度,希望他们回家后分别说服自己的妻子。她保证最后的调解方案会照顾大家的利益,也是最合理的。一番话让两位先生听得心悦诚服,表示回去一定做自己妻子的工作,配合L阿姨的调解工作。

M先生回去后与妻子Y达成了一致,不坚持全拿那笔补偿费,接受L阿姨的调解,相信她会主持公道。Q先生对妻子X表达了自己会努力工作赚钱,只要一家人平安生活,不要在补偿费的事情上再多争执,弄得大家生活不安宁的愿望。在丈夫的劝说下,X主动找到L阿姨表示,既然Y没有全部占有补偿费的意思,自己愿意接受L阿姨的调解方案。

L阿姨看到对双方的心理疏导已经起了作用,就及时安排了“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让双方把憋在心里的疙瘩摆在桌面上,对双方在争吵时的互相谩骂攻击进行了中肯的批评。还请双方的丈夫谈了看法,两位先生都表示不会计较补偿费的多少。在L阿姨当场进行了几个来回的撮合后,两位女士终于达成了由Y女士取得补偿款的70%,X女士取得30%的协议。双方当即签下调解协议,并一起前往开发商处领取了这笔曾经引起争议的“阳光费”。

一起令房产开发商感到棘手、居委调解人无从着手的纠纷,在调解人L阿姨尊重客观事实、情理法并用的工作智慧以及双方当事人丈夫的情感感化的共同作用下,终于得到了解决,双方当事人重又回到了平静友好、安居乐业的生活中去。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要完成一件领导交给办公室所有人员的工作,每当遇到这个情况,我们就需要快速的进行反应,例如A 沟通能力比较强,那就让他担当此次会议的外联人员,B 非常擅长PPT 的制作,那么久由他担任PPT 制作人员,由此可见,为员工创造合理岗位是非常重要的,这能大大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既优化了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又极大程度上将员工的个性表现出来。

这个纠纷乍听起来似乎双方都有道理,很难在双方的利益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使陷入僵局的调解发生转机的关键在于:调解人L阿姨没有简单地强迫双方当事人同意共有补偿费,而是找到了当事人的丈夫,指出在这种事情上,男子汉大丈夫应当大度,让两位先生回家分别做自己妻子的思想工作。丈夫的亲情劝慰打动了当事人,对这个纠纷的成功化解起到了重大作用。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L阿姨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对Y女士指出:虽然作为居住人实际受到光照不足的损失,应当享有补偿费,但X女士作为原来的房主已经与开发商预先签订了补偿协议。对X女士表明:虽然她手中有签好的补偿协议,但还没有来得及领取补偿费,现房屋已经转到Y女士的名下,没有房主Y女士的同意,开发商就不会发放这笔钱。L阿姨对双方当事人互相谩骂的行为提出批评,要求双方各让一步。调解人以情理为中介进行疏导,与当事人的谈话入情入理,使当事人逐渐摆脱情绪失控回归情理平衡,最终商量出一个让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

这个社区纠纷虽然普通,却具有典型性,调解人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对于情理的运用,使我们有了理解作为调解规则的情理的基础,对于情理在社区调解中的特点,笔者作如下小结:

1.情理属于伦理的范畴

情理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情中之理,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生活理性与朴素情感的积累与沉淀,是大众的心理、人民的智慧,它是为维持人们情感或者交往的纽带自发形成的,属于伦理的范畴。

2.情理是社会大众认同的公平

情理是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是情和理的平衡与兼顾。它作为社区调解人的调解规则,是社会大众认同的公平。如果违反这个情理,居民就会认为调解不当;如果符合这个情理,居民就会认为调解是正义的,并自觉遵守调解协议。

3.情理比法律更能被居民接受

社区调解人在解决纠纷时重视运用大家公认的情理,把它作为重要的调解规则,是因为它相比于法律,更能被居民接受。由于社区调解制度没有法院诉讼制度的国家强制力,也没有运用法律的“刚性”程序规定,这时调解人讲法、说法,居民当事人不容易接受。尽管法律也是调解人的调解规则之一,但调解人在运用法律调解社区纠纷时,经常会把它转化为居民能够接受的表达形式,而不是生硬地直接套用法律来论断纠纷。这使我们看到情理在社区调解中的特殊功能。

三、情理在社区调解制度中的特殊功能

1.情理对于社区调解具有评价监督功能

情理作为一种朴素的社会情感,代表人们普遍认同的“乡土正义”,它是社区调解制度运行的社会心理基础。情理中所蕴含的“乡土正义”是社区居民评价自己与他人行为善恶的一般标准,公正的社区调解会得到居民们的积极回应与评价。以上海市Y社区“Y调解工作室”①“Y调解工作室”是上海市第二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成立于2004年11月。——笔者注。的“首席人民调解员”Y老先生为例,从1994年到2004年的11年间,Y老先生共经手处理了各种社区纠纷1839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9.8%。②熊易寒:《人民调解的社会化与组织》,《社会》2006年第6期。他的优质工作使他成为上海市第一批聘任的“首席人民调解员”,许多人慕名跨社区请他调解自己的纠纷。他之所以得到广大居民的推崇,在于他任劳任怨,周到地为当事人着想,圆满地化解纠纷,他的调解符合人们普遍认同的情理,他被授予“首席人民调解员”反映了人们对他的调解工作的积极评价。人们对于公正调解的赞扬和支持,是他们的表达,是情理对社区调解制度发挥评价监督作用的表现。

2.情理对于社区调解具有良好的促进功能

情理的运用在社区调解中可以发挥它的优势——灵活性与亲和力,促进针锋相对的当事人缓和关系,这对于社区调解的顺利进行有着良好的助益作用,也有助于社区调解协议的执行。由于调解人在调解中运用了情理,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双赢”或者“多赢”,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因此,当事人对于最后达成的社区调解协议都能够自觉履行。

如本文所述的“阳光费”纠纷的调解,很好地说明了情理对于社区调解的促进功能。当双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独享“阳光费”由争执发展到谩骂时,关系非常紧张。社区调解人L阿姨经过调查认定纠纷的症结在于“一笔费用,两个主人。”并积极介入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剑拔弩张最终得到化解,转变为“握手言和”,这与L阿姨巧妙地运用了情理有关。L阿姨首先运用情理使双方的情绪得到控制,指出争执无助于纠纷的解决;然后再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利益,提出了对双方都有益的解决方案,即双方按照三七开的比例共享这笔“阳光费”,同时还安排双方的家人做两位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情理再次发挥了作用。最后,双方当事人都觉得这个方案合情合理,决定接受L阿姨的建议,从分裂走向合作,共同领取了“阳光费”,实现了“双赢”的良好结局。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到,情理在社区调解中的运用结果不是冷冰冰的输赢胜负,而是可以给各方当事人都带来利益;这种利益不是局限于物质利益,还包括情感满足等非物质利益。这说明在社区调解中,情理的运用能够使社区纠纷的解决取得良好的效果。

3.情理对于社区调解的制度权威具有维护作用

在考虑建构社区调解的制度权威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社区调解制度的本体建设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提供大量经费用于建造正规的调解办公室,以及提高社区调解人的待遇。二是建立社区调解与法院诉讼的衔接机制,使社区调解在法院的国家强制力上“借力”。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我们还可以从其它角度思考树立社区调解的制度权威,情理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路径。这是因为,树立社区调解的制度权威需要国家的经费支持和强制力支撑,还有更多的来自于社会基础的认同与信任。情理有着深刻的传统文化根基和广泛的民众心理基础,在社区调解的过程中合理地运用情理对于促使人们达成社区调解协议,树立社区调解的制度权威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功能。

近年来,社区调解制度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区调解人的素质水平高低不齐,出现了经过社区调解人调解后,当事人不服,又到法院起诉的个例。这其中的原因很多,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对于调解人运用的调解规则不理解、不服气,采取了经过社区调解后接着到法院诉讼的方式去实现他们心中的“乡土正义”。这也说明情理缺失或者运用不当,社区调解的制度权威就会削弱。

4.情理对于社区调解人的职业道德具有强化功能

目前对于社区调解人的职业道德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规章中。社区调解人是依靠自己的调解实践建立了实际遵循的行动准则,在社区调解的过程中,情理发挥着重要功能,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从事化解社区纠纷的调解人,职业性质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正义感”,情理就会成为调解人遵守职业道德的“强化剂”。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笔者引出调研中两位“首席人民调解员”的事迹。作为一位年逾七旬的社区调解人,L阿姨说,“调解,是一项修补心灵创伤的工作,是给受伤的心打补丁。”“社区调解人,其实就是老百姓身边的布衣法官,老百姓的问题要及时了解,老百姓的难题更要全力解决。”“在进入夕阳的时候,我敢与朝霞争辉。”①上海市C区司法局编:《社区红叶情——LQ调解工作法》,第61页。Y老先生也是一位德高望重的社区调解人,他说,“作为一名社区调解人,要把老百姓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作为一名社区调解人,在面对“怨声、怒声、泣诉声,烦事、难事、窝囊事要始终保持一个信念,就是:‘居民把我看作希望,我不能让他们失望。’”“做好社区调解工作,为老百姓分忧解难,架起一座党服务百姓的桥梁,是我一生的追求和信念!”②YBS:《做好社区调解工作 架起党服务居民的桥梁》,载《2002-2004年度上海市调解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交流发言材料之三》,参见上海市司法局内部资料。这些话语表明他们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德心,作为具体从事社区调解的个人,在他们身上,情理已经与职业道德融为一体,成为指导他们思想与行动的准则,演绎着他们廉洁高尚的人生。

另一方面,广大民众的“乡土正义”对于社区调解人的行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一旦调解人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动,就会受到情理的评判与谴责,就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这有助于调解人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造就良好的社区调解的职业道德氛围。

总之,社区调解人将情理融入化解社区纠纷的调解规则中,既是社区调解人化解社区纠纷的有力技巧与策略,也是社区调解制度在解决社区纠纷时相对于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运用的法律规则的一大特色,同时还是广大社区居民青睐与信任社区调解制度的重要原因。对于情理运用的分析与总结,必将有利于社区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使这朵“东方之花”开得更加灿烂夺目。

On the Application of Emotion and Reason in Community Mediation System

QU Kun

Community mediation system,which emerged during the transformation period of our society,is a new form of mediation system marked by the “Mediation Studio”.It has been fruitful in resolving a large number of fundamental community disputes.This article holds that one of the key factors in the successful operation of community mediation system is:the mediator-the community mediator takes emotion and reason as the most important mediate principles to resolve a community dispute,and makes in-depth analysis of its essence,characteristics as well as its function when applied to community mediation system,with a view to furth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community mediation system.

emotion and reason,community mediation system,application

作者主持上海市教委重点课题《社区调解制度的创新研究》,项目编号:07 Z S18。

瞿琨,女,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大学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D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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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672(2010)03-0086-06

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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