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力 芮 茜李玉英
(华北煤炭医学院卫生事业管理系医保教研室,①研究生部 河北唐山 063000)
论社会保障对社会公平的影响
赵 力 芮 茜①李玉英
(华北煤炭医学院卫生事业管理系医保教研室,①研究生部 河北唐山 063000)
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
自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国家针对社会保障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改革,促使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完善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的社会保障的建设理念也演变为维持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成为国家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的转变。社会保障正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调节器、润滑剂。为此,需要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保制度,扩大社保覆盖面;建立城市综合援助体系,完善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实现社保的法制化,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
在中国现代化的初始时期,为了建成一个公平的社会,避免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就必须极为重视公平社会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 -大力发展生产力,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一个雄厚的现代经济基础。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社会的分工愈来愈明显,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日趋复杂化,其分工也日趋明显;同时社会又呈现出一种日益加强的整合趋势,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性日趋增强,社会中的任何一个层面或环节如若脱离其他层面或环节的有效支援就无法存在与发展。社会保障正是一种“调节器”、“润滑剂”,在维护生产效率的同时,对收入分配进行合理的调节,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与核心”,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必须把公平放到优先位置。公平是现代社会的首要价值和基本取向,是一个现代社会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据,它涵盖了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社会全部领域。只有完整地遵循平的基本规则,才能建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
2.1 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失误。城乡居民差距的扩大化和农村居民地位的相对弱势化,既体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积累与社会风险的积累。因此,要真正保障农村居民中弱势人口并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以乡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并促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为基础,以互助合作为原则构建新型乡村医疗保障体系,以农村计划生育户夫妇为突破口构建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为基础逐步发展乡村福利事业。在对待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还应当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乡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具有清醒的认识,政府应当担负起建设乡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适度责任。
2.2 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弱势群体是指在二元经济社会经济结构背景下,从农业和农村分离出来却未能非农化和城市化,即未被非农部门和城市部门完全接纳而处于两种社会角色边缘的人的综合体。其特点是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主体主要是农民工。根据农民工的需求和目前的条件,不能简单地用同一种社会保障来覆盖,应当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或者在基础部分统一而在补充部分体现差别性。对于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加以灵活运用,如农民工在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和用工单位同意,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或是建立个人账户,边缘群体流动到那里,养老保险就服务到那里。
改革开放以来,在贫困人口急剧减少的同时,一部分社会成员仍未能摆脱贫困境地,还有一部分社会成员因不适应变化而被甩到边缘地带,在新的利益分配中被弱势化。据统计,全国需要社会保障援助才能摆脱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总数当在 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 11%~14%。现阶段面向城市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援制度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它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因此,应当在全国城镇构建一个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在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在坚持维护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建立有效的家计调查系统,将居民受助以当期收入状况为条件调整为当期收入与家庭资产及其他收益状况相结合,并明确贫困居民申请救助的权益与程序,在严格监管中维护受助者的尊严与体面;针对贫困人口居住条件恶劣的现实,在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并引导居民购房的同时,政府应当尽快确立城市公共房屋政策,帮助贫困居民改善其居住条件;对于日益突出的使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更加恶化乃至陷入绝望境地的疾病医疗问题,建立一个面向贫困人口的疾病医疗援助制度,及时缓解其生活压力。任何制度的权威性、和平等性都需要法律来维护。在现代社会里也只有法律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完善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也是我国实现公平、全面协调发展的保障。长期以来,虽然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集暂行条例》等方面的法规,但这毕竟不是法律,且相互独立,自成体系,无法全面规范社保资金管理的权利与责任,给社保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带来不利影响。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来维护。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前提,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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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1 收稿)(陈 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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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633(2010)06-87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