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团体名称规范检索点的思考

2010-04-05 19:06张期民
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10年2期
关键词:惯用标目编目

张期民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241)

1 虚拟国际规范文档的需求

虚拟国际规范文档(VIAF)是由德意志图书馆、美国国会图书馆和OCLC联机计算机图书馆中心联合开发的,它要将全世界各个国家书目机构所创建的代表同一个实体的规范记录连接起来,并在因特网上提供使用。它将允许规范形式的国家差异或地区差异并存,从而支持全世界用户对于自己所偏好的语言、文字和拼写方式的不同需要。[1]

VIAF从用户出发,将允许及支持全世界用户对于自己所偏好的语言、文字和拼写方式的不同需要,来选择不同的规范名称形式。因此,各国书目机构可以根据本国用户的语言、文字和拼写习惯,来制订规范记录。由此看来,各国规范记录可以依据本国用户的语言、文字和拼写方式的偏好来制订。比如,我国的名称规范可以按我国用户的习惯,用中文汉字形式作为主要的规范检索点,以提供世界各地的华人及其他用户检索中文书目记录。

但是,我国的规范记录本身需要有个统一的标准,而不是各编目机构各行其是,各自按自己的标准建立规范记录。若是一个国家内本身的规范记录就是五花八门的,那样势必会使VIAF对该国规范数据的匹配造成很大的麻烦,给连接该国数据源的规范记录带来困难。为了适应今后VIAF的需求,首先必须对我国中文名称规范所存在的问题有个认识。

名称规范包括题名规范,个人名称规范,以及团体名称规范。虽然目前VIAF只是对个人名称规范记录进行匹配,但VIAF项目的长远目标是连接来自许多国家图书馆和其他权威数据源的规范名称,形成一个共享的个人、团体、会议和地名的全球规范文档服务。[2]限于篇幅,笔者仅对目前中文团体名称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作番思考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各位同仁。

2 使用正式名称还是惯用名称

团体的正式名称一般以全称形式出现。团体名称的正式名称一般就是该团体的完整的名称形式。例如,“共青团”的正式名称形式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惯用名称形式,即人们习惯称呼的名称形式,它是一种广为人知的名称形式,但不包括正式名称。惯用名称形式通常以简称或缩写形式出现,有时也可能是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名称形式。团体名称的惯用名称指人们对该团体的惯用的称呼。团体惯用名称可以作为该团体的独立规范检索点,也可以作为较低层次的上级机构名称规范检索点。

根据《国际编目原则声明》“6.3.3规范检索点的选择”的规定[3]:作为实体规范检索点的首选名称应当基于以一贯形式识别该实体的名称,既可以是经常出现在载体表现中的名称,也可以是在参考来源中出现的被目录用户广为接受的名称(即“惯用名称”)。在6.3.3.1.1.中又进一步规定:名称的不同形式在载体表现和/或参考来源中出现,且形式的改变并非基于同一名称的不同表示(如全称和简称形式),应优先选择。

6.3.3.1.1.1.众所周知的(或“惯用的”)名称而不是正式名称,若能表明这一点的话;或者

6.3.3.1.1.2.正式的名称,若不能表明众所周知的或惯用的名称的话。

这里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在选择规范检索点的优先顺序上,《国际编目原则声明》更强调目录用户的便利性。《国际编目原则声明》是以一贯形式识别实体的名称作为首选形式,这种一贯的名称可以是出现在载体表现中的名称,也可以是为人所熟知的惯用名称。而当同一实体有不同的名称形式在载体表现和/或参考来源中出现时,首选的是惯用的名称而不是正式名称,只有当不能表明众所周知的或惯用的名称时,才选用正式名称。对于团体名称来说,当同一团体在载体表现中有不同的名称形式出现时,按《国际编目原则声明》的规定,也应首先考虑惯用名称,其次才考虑正式名称。

但是,许多中文团体机构,它们的最高层次的机构名称通常是以全称形式出现在载体表现中;而当有下属机构时,它们的最高层次的机构名称通常用简称形式出现,并与下属机构名称共同组成惯用名称。例如:中国共产党,出现在载体表现中的最高层次的机构名称用全称形式“中国共产党”,而有下属机构时,通常用简称“中共”与下属机构名称共同组成惯用名称,例如“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员会”,等等。再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政协大连市甘子井区委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一个机构的不同下属及下级机构,出现在载体表现上各冠以不同形式的开头,形成惯用名称。采用这样的惯用名称形式,使用户在检索该机构时,检索结果的聚集性将会很差。为了使有关联的团体名称能够聚集在一起,改进团体名称检索点的聚集功能,有编目机构规定中文团体名称规范检索点一般以正式名称作为首选,除了少数团体众所周知的惯用名称比它的正式名称更为著称时才采用著称的惯用名称。比如上例政协各机构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连市甘子井区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作为规范检索点,客观上能使该团体的各级机构聚集在一起。

使用全称的优点是,能使一个团体在检索的结果集中各级机构都聚集在一起,且层次分明;缺点是有时全称形式的名称太长。使用惯用名称的优点是,惯用名称为用户所熟悉,且可以简化名称形式;但它的缺点是,检索结果集的聚集性差,且层次关系不明确。

3 团体名称是否考虑层次结构?

一个团体可能再划分成较小的集合,并作为一个实体或可能作为一个实体进行活动。这使团体具有层次结构,即一个团体可以有下级机构,或者说,一个团体可以从属于一个更大的团体;一个团体可以有多个层次。在为团体名称建立规范检索点时,是否应为具有层次结构的团体划分层次,或者如何划分层次,也是当前团体名称规范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我国的文献编目教材中,涉及团体名称标目(即规范检索点)的,大多没有提及层次结构问题。《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以下简称《规则》)“23.2.2.8一般团体名称中的从属团体名称”有这样的规定:“a.从属团体名称本身具有可识别性,直接以其名称为标目。b.不具有可识别性名称的从属团体机构应连同其上级机构名称构成标目。”[4]这里(a)直接以其名称作标目(规范检索点)已不具有层次结构了,所以不在此讨论。而对于(b)只规定了“应连同其上级机构名称构成标目”,而对该标目(规范检索点)建立时是否应划分层次并没有规定,但它所举的例子中都是不分层次的。在CNMARC格式中,关于团体名称规范检索点的设置是有层次的,即71X字段中,a子字段是款目要素(即主标目),b子字段是次级部分(即为下属标目,从属团体的下级机构名称)。正因为《规则》对层次结构划分没有规定,使得编目机构对从属团体机构建立规范检索点的认识不一,因而在编目实践中产生差异。有的编目机构无论团体名称规范检索点是否具有从属性质,一律不分层次,只在71X字段的a子字段中建立规范检索点;而有的编目机构强调团体名称的层次结构,将具有层次结构的团体名称规范检索点分别建立在71X字段的a子字段和b子字段中。

关于团体名称的层次结构,还存在着直接从属标目与非直接从属标目[5]的区分。直接从属标目,指若该团体存在多个层次时,在省略中间层次后,不影响识别意义的,可只将团体名称的最高层次和最低层次列出。非直接从属标目,即将该团体的层次结构层层列出,中间层次不作省略。《规则》“23.2.2.8一般团体名称中的从属团体名称”中“c”和“d”分别规定,在不影响识别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省略中间层次;若影响其可识别意义的,则不能省略中间层次。[6]而CALIS联机合作编目中心规定:“从属标目一般按层次分级划分,若有多个层次,原则上不省略中间层次……”。[7]这样,两种不同的规定,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

4 团体名称是否区分政府团体

《国际编目原则声明》6.3.4.3.1.规定,“团体是一个管辖区或领土当局的组成部分时,规范检索点应包括相关领土名称当时通用的形式……”[8],AACR II则详细规定了11种类型的团体须以政府名称作为主标目,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武装部队、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驻外使领馆和代表团等,而政府名称即是政府所管辖的地理名称。[9]这几种类型的团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团体。

在传统的中文团体名称标目中,主标目一般并不单独取行政管辖区名称,而通常是以具体的团体名称来承担的,我国国家级机构通常也不冠以国别。《规则》23.2.3.1a规定,“中央国家机构(含国务院下属部委机构)中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可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直接以机构的全称作标目。”[10]这样的规定,与我国传统的做法相符,但与《国际编目原则声明》的规定不符,也与西方国家通行的以行政管辖区名称作为主标目的做法不同。这里其实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政府机构是否要冠以国别(行政管辖区名称)?《规则》考虑到国际交流的需要,又在23.2.3.1g补充规定,“中国政府机构团体名称标目用于国际交流领域,可前冠规范简称‘中国’……”。[11]这样,貌似两方面都兼顾了,但因为冠与不冠国别都有依据,客观上却造成了分歧的存在。二是上面所提到的,团体名称规范是否要划分层次。若不划分层次,所有的团体名称都在71X字段的a子字段中体现,那么也就无所谓以行政管辖区名称作为主标目了。若要划分层次,就要考虑是否以行政管辖区名称作为主标目。根据CNMARC格式的设置,71X字段的第二指示符为1时,就是说明主标目是以地区或辖区名称著录。CALIS联机合作编目中心从书目数据的国际交流出发,采用了《规则》23.2.3.1g的补充规定,要求国家级政府团体作标目时需冠以“中国”字样,且要求团体名称规范划分层次,地方政府团体也须以行政管辖区名称作为主标目,团体机构名称为附属标目。[12]这样的规定,与《国际编目原则声明》及AACRII相一致,但我国其他编目机构大多都没有这样要求。

5 会议名称是否区分团体会议与专题会议

会议是指个人和各种组织的代表,为了讨论或从事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而举行的集会。2003年修订扩大版的《西文文献著录条例》依据AACRII的做法,在“9.3.4会议录”中将会议区分为团体会议与专题会议[13]。团体召开的年会、连续性会议等应视做团体会议。团体会议的特征是会议名称只是由团体名称和会议类属词组成,而无会议的正式名称。除团体会议外,其他的会议都属于专题会议。

团体会议与专题会议的规范检索点在CNMARC结构上是不同的。团体会议是以团体名称为主标目,会议类属词为附属标目,71X字段的指示符为“02”;而专题会议是直接以会议名称为主标目,71X字段的指示符为“12”。CALIS联机合作编目中心依据国外的通常做法,也将会议区分为团体会议与专题会议,会议规范检索点依据会议性质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构形式。但《规则》在“第二十三章团体/会议标目”的论述中,没有区分团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因而大多公共图书馆的书目记录中都不区分团体会议与专题会议。

将团体会议从普通会议中区分出来,它的优点是团体检索结果集的聚集性更强,能将一个团体的会议与团体的各下属机构聚集在一起。可它要求编目机构对会议的理解更深,若不熟悉规则,建立会议的规范检索点时容易出差错。不区分会议的性质,编目机构对会议规范检索点的建立比较容易,但检索结果集的聚集性较差。

6 结论

笔者从理论上或实践中,对我国中文团体名称规范中存在的差异问题进行了上述讨论,目的是在求得共识的基础上消弥差异,统一规范记录的标准。作者在多篇文章中呼吁,要搭建交流和沟通的平台,建立文献编目协调机制,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积极面对,而不是消极回避。要建立文献编目协调机制,吸收国内有影响的较大规模的图书馆联机编目中心参加。要本着开放性和兼容性的原则,协调编目机构之间规则上的差异,取得各方认可的共识,以期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编目规则,真正走向书目数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使今后适应虚拟国际规范文档的需求,为实现全球的信息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1][2][美]里克·贝内特等著,顾 犇编译.虚拟国际规范文档——连接德国国家图书馆和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规范文档[EB/OL].http://www.ifla.org/IV/ifla72/papers/123-Bennett_trans-zh.pdf.

[3][8]林 明,王绍平,刘素清译.国际编目原则声明[EB/OL].http://www.ifla.org/VII/s13/icp/ICP-2009_zh.pdf.

[4][6][10][11]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编.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Z].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357,358,359.

[5][9]吴龙涛,叶奋生翻译解释补充.最新详解《英美编目规则,第二版,1988修订本》(包括1993年修订).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8:310.

[7][12]CALIS联机合作编目中心.CALIS中文图书编目业务培训教材(普通班)[Z].2008:84,89,92.

[13]中国图书馆学会《西文文献著录条例》修订组.西文文献著录条例(修订扩大版)[Z].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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