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红 杨 芸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 230031)
[银行保险]
浅析以信用保险支持信用担保的健康发展
杨立红 杨 芸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 230031)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是当前国际通用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过程中承担着越来越大的信用风险,严重地制约了担保机构自身的发展和不断履行担保职能的可持续性。信用保险是分散信用风险的有效工具,探索建立信用担保与信用保险相配合的风险分担机制,既能促进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拓展保险公司的业务,也能保证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通畅。
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中小企业融资
客观上中小企业确实存在规模小、经营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通常情况下可利用信用担保机制,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担保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有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还为信用担保体系给予财税方面的优惠待遇。据统计,目前全世界约有50%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日本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最早的国家,其目的是恢复二战对经济的创伤。日本也因此成为担保体系发展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由民间机构参与,地方与中央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在缓解日本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以及金融危机期间金融环境恶化对中小企业的冲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1992年才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到2009年底,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有5547家,累计担保企业112多万户,但对于为数众多、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融资难的问题仍没有解决。信用担保有风险,因此也有条件限制,一般仅对通过正常渠道难以获得融资,且信用好、认真经营、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总体来说,现阶段我国信用担保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过大。信用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如果没有良好的担保运作宏观市场环境,没有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担保机构自身难以生存和持续发展,也就谈不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日常经营中,多数中小企业都是实行家族式管理,经营者文化素质不高,没有长期发展规划,更谈不上具有竞争力,存在较大的管理风险;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自己的品牌,产品的替代性强,价格弹性大,一旦价格稍有降低,企业的利润就大幅下降,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中小企业非常缺乏科技人员,不具备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也不重视研发,技术优势一片空白,存在很大的技术风险。在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与担保机构之间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之后,中小企业的还贷压力和还贷的努力程度都在降低。甚至,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和信用担保,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与担保。取得贷款之后,改变贷款用途从事高风险的投资,进而担保风险增大。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动不确定,使得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不讲信用等情况仍存在,信用风险很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因无法完全消除其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中小企业缺乏可抵押财产,担保机构很难对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最终成为信用风险的承担者。
从我国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引入担保机构的实际情况来看,给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并没有分散,只是承担主体由贷款银行转移到了担保机构。
首先,贷款银行通常要求担保机构承担全额还款责任,等于让担保机构承担全部的信用风险。由于我国银行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缺少明确的担保贷款风险分散的制度规定,在损失分担比例上银行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担保机构常被迫承担90%甚至全部的信贷风险,远高于国际担保机构通行的70%~80%。同时,担保机构自身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只是采取反担保来分散风险或者是提高担保收费转移风险,并没有实现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真正分散。
其次,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机构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使得担保机构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样,在主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就会要求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机构则必须按照规定承担还贷责任,使得担保机构处于不利地位。
最后,贷款银行放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核,使中小企业违约率提高。在存在信用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很少甚至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平均收益,该收益等于甚至大于无风险的投资收益,其结果导致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缺乏谨慎和责任心,可能造成中小企业还贷率下降,加大了担保机构的风险。风险承担的不对称性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最终加大了整个担保业的风险,严重地制约了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这既违背了设置信用担保机构的目的,也难以长期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
信用担保制度在我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现行的《担保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担保机构权利保护不够,这在客观上也加大了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
保证的目的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保护债权人利益不能以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为代价。保证人的抗辩权,就是在债的保证制度中,起到平衡不同民事主体利益作用。我国现阶段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相应的抗辩权,在主债务人违约或破产无法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无条件地承担债务,代主债务人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但一旦主债务人破产,只能作为一般债权申报债权,能够追偿到的数额难以确定,甚至为零。抗辩权是保证制度的一部分,而我国的保证制度因历史原因,虽经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努力,至今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1)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2)担保法律制度建设的架构极不合理,不论保证或者物的担保等,均笼统地以《担保法》来调整,显然不具有科学性,物的担保所产生的是物权效力,应当在物权法中予以调整。因此,无论是保证人的追偿权还是抗辩权,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都不完善,担保机构承担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高度集中,客观上要求分散风险,即将由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部分转移给其他主体。信用担保本身就是风险分散的产物,是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外部分散机制,所以在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高度集中时,同样应采取措施分散部分风险,信用保险机构恰为最好的选择。信用保险是以债权人为被保险人,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承保债务人破产、违约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的保险。被保险人(债权人)因承保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时,可要求保险人赔偿。因此应建立信用担保与信用保险相配合的制度,分散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共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信用保险机构的出现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开辟了道路,当然会吸引信用担保机构投保。从另一方面说信用保险承保的这种信用风险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直接表现。此外,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已经启动,自1998年实施中小企业担保制度以来,担保机构已经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跟踪记录受保企业信用状况,推动了信用在中小企业的普及,降低了信用担保风险发生的概率,使信用担保风险成为一种可保风险。
1.模式选择。采取商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监管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政府主导型有利于政策目的的实现,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而且财政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市场主导型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是信用保险以分散风险为目的,限制了保险公司盈利目的的实现,难以调动其经营积极性。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为终极目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应该采取商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监管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既按照商业原则运营,又得到政策支持,才能保证在风险合理分担机制下各利益主体的健康发展。
2.盈利目标的选择。非盈利或微盈利。信用保险以信用担保风险为保险标的,这种风险的发生受人为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很难预料,一旦发生,损失较大,如果以盈利为目标,保险费率必然很高,这会加重担保机构的负担,打击担保机构投保的积极性,显然这与信用保险分散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的初衷背道而驰。另一方面,信用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与信用担保制度相配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不是创立一个盈利性经济实体。但是,由于信用保险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对于经营者来讲,必然要有利可图,否则没有经营动力,可以采取税收政策、保费补贴等措施来推动商业经营。
3.控制投保比例。信用担保机构并不是将其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都投保,而只是投保其中的一定比例。因为信用保险机构的设立是为了分散而不是转移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否则信用保险机构也会如同信用保险机构,因承担过大的风险而无法健康地开展业务和持续运营,最终使得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化解。根据国外经验,担保机构一般将其承担的每笔贷款担保责任的60%~80%投保,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佳投保比例。
4.健全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分担机制。在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中,参与的各方主体既可获取一定的利益,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作为为中小企业融资主体之一的商业银行若只收取融资收益,不承担融资风险是不合理的。所有,要最终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应尽快建立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风险共担的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以保证彻底化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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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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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880(2010)11-0126-02
(责任编辑:陈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