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 巍
(燕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民主进程中的政府网络舆情干预论
包 巍
(燕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要求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互联网作为当前最具典型意义的公共舆论平台,已经纳入民主建设之中。网络拓展并便捷了人们直接参政议政的途径,但网络过度自由的特性也挑战着民主的底线,需要政府对其进行适度干预,强化民主形式,化减负面作用,提升政府形象,促进社会和谐。
网络舆情;民主;政府干预
政府权威与公众权利的相互博弈成为现代民主制度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情具有高度民主和过度自由的双重特点,作为一种新的公民权利表达方式,冲击着传统的政府与公众关系。因此对政府干预网络舆情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念分析
网络舆情的概念是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而被提出来的。就舆情而言,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国家管理者制定和实施的各类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工作措施,以及影响民众利益及主客体利益关系变化的事件、人物等)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执政者及其所持有的政治取向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1](P32)与此相关,网络舆情就是在互联网中,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网民对执政者及其政治取向所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由此可见,网络舆情具有二个特点:一、它表达的是一种社会政治态度,是民众和国家管理者利益诉求的互动表现方式,而不单单是意见的集合;二、主体对象是网民,表达渠道是互联网。这两个特点决定了网络舆情在民主进程中扮演角色的特殊性。
(二)民主的一种新的表达方式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我国对网络舆情的研究,持比较乐观的态度,普遍认同网络舆情是民主化的一种创新,为彰显民意提供了新的平台,对政府监督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相比较而言,西方的研究更趋审慎。作为公共舆情的一个分支,西方学者在承认其提供了公众对政府进行控制的途径同时也对其发展进行反思,认为多数场合“是由行政官员制造的,而不是让他们服从的。”[2](P150)进而得出结论,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政治技术的一种支持功能,与谈判、裁决、贿赂和暴力等联系起来,而不是作为一种替代这些技术的东西。”[3](P243)而从其主体对象来看,网络舆情来自于对政治事件比较关注的积极网民,从人数上来看,并不等同于全体或绝大多数公民,从实际情况看,他们的态度却形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力和热情。究竟应该以人数的多少作为衡量民主的标准,还是以观点态度是否具有更大影响力来加以额外重视并以此体现民主成为网络舆情在民主进程中角色定位的一个难题。
国内外对网络舆情在民主进程中的定位出现分歧根源于研究角度的差异。公共舆情问题在我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研究局限性较大,因此给研究网络舆情造成影响,导致研究侧重于网络沟通的便捷性和实践应用指导方面,理论建树不足。与国内不同,对公共舆情的高度关注是西方政治学、行政学的一个传统,并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给网络舆情的研究提供了深厚的基础。网络舆情究竟应该在民主进程中扮演何种角色?这与各国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密切相关。在我国,民意高于一切,代表民意的立法权也就凌驾于司法权、行政权之上。网络舆情作为民意的一种体现,其民主价值毋庸置疑。其操作方式为我国民主化进程提供了一种新的上下级沟通渠道,而其本身则提升了民众参政议政意识。但这种积极作用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突破了条件限制,网络舆情就会渐失民主色彩,而这种特定的条件与政府息息相关。
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政府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元首等,通称为政府,狭义政府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4](P2)本文所指政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狭义政府。假定把形成网络舆情的主体对象网民等同于公众,那么政府与网络舆情的关系就涉及到政府、网络媒介和公众三方,本质上体现的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
(一)网络舆情是政府决策的影响者
任何一个民主社会都不能忽视公众对政府决策的态度。“谁也无法否定它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即使在极权主义国家,政策也知道取得公众的支持、倾听持不同政见者的嘀咕是稳定统治的关键因素。”[5](P150)网络舆情的出现,使得网民以其特殊的新式公共领域为平台,取得了与政府进行平等对话的权利,彰显其政治态度,政府通过网络了解民情、汇聚民智,可以迅速把握社会脉搏,这样网络舆情甚至能够成为政府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政府职能产生促动作用,促进政府由“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变。
网络舆情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取决于其本身的质量。网络作为一个全开放的几乎没有任何管制的公共舆论通道,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也充塞其中,使得网络舆情经常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有学者将网络舆情归纳为四个特点“隐蔽性与公开性的统一,真实性与虚假性的统一”[6]另外,由于网民来自各个阶层和各个小团体,关注度通常比较分散。这些都制约着网络舆情的影响力。
(二)政府是网络舆情的管理者和引导者
网络舆情的不一致性、不稳定性、不同质性决定了它“被管理”的命运,管理者就是政府。哈贝马斯认为,20世纪初“现代公共关系之父”艾维•李将“公众应该被如实告知”原则引进企业管理,从此,舆情走进了“管理”视野。尽管各国政府在不同时期对舆情管理程度不同,但对其管理是各国的共同现象。“就像我们经常看到的那样,政府努力去塑造公共舆论,为他们所倡导的政策寻求支持。如果这一努力存在的话,公共政策和公共舆论交叠的就应该表达为体现公共舆论的政府,而不是公共舆论形成的政府。”[7](P29)现代政府具有政治和社会双重职能,对网络舆情的管理是政府社会职能的一个重要内容。这种管理的结果不是实现“舆情一致”,因为舆情的多样性根本上说来自于经济多元化,而经济多元化是政府社会职能的成就之一。管理的结果应该同时顾及到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管理采取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方式。直接方式带有堵的性质,间接方式以导为主。尽管有学者认为政府在处理与舆情关系时应该做到有所不为,“尽量淡化引导者角色”[8],但基于网络舆情的特点,在实际中如果“公众遇到了‘意义’模糊的事件时……并不容易决定这些事件应该如何去‘理解’。用心理学家的话讲,对事件的反应并没有很好地‘建构’起来,……他们很容易接受一种对他们的态度和信仰有意义的解释。”[3](P267)只有政府的适度引导,才能确保网络舆情朝着健康、良性方向发展。
尽管网络舆情与政府之间有着影响与管理、引导的互动关系,要想理清网络舆情和政府在现代政治中的民主诉求,还需要重点考察政府对网络舆情的干预行为,干预本身为什么以及如何能够创新民主形式。
(一)政府干预网络舆情的合理性
政府到底是否应该干预网络舆情,“这一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因国情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各有侧重,但在实践中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真正放弃了对网络舆情的干预。”[9]网络舆情体现了公众对自由权利的追求,政府的管理与引导体现了一种公共秩序,公众权利与政府权威的相互博弈本质上是自由与秩序的对抗。“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10](P7)
首先,政府干预网络舆情的权力来自公众的授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受人民监督。网络舆情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限制、评价是被政府承认的。公民网络舆情权利是受到国家承认并保护的,这是政府干预的前提条件。政府经人民授权后代表人民执政,这样就被赋予了各种普遍性的权力,包括对网络舆情的干预权。
其次,政府干预网络舆情的目的是维护公众利益。我们的人民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代表的是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对网络舆情的干预行为根本上说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也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二)政府干预网络舆情的限度
网络舆情要想真正的成为民主的一种新形式,离不开政府介入和干预,没有政府干预的舆情自由会导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侵害。但政府的干预活动边界不能无限扩大或任意作为,否则会导致专制与独裁。因此,政府干预网络舆情的限度问题成为网络舆情能否成为新时期民主建设成果的关键。
1.为什么要有限度
政府权力的边界问题最早由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基于对权力扩张本性的警惕和对人类本性的不信任,认为政府决策“往往因为某一社会集团或某些个人的利益或意愿而作出,然后以社会的名义实施,将会对个人自由造成危害。”[11](P141)在我国政府与公众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个人与集体利益、局部与整体利益、当前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差异,因此两者在具体问题上往往也会出现矛盾。对政府干预权进行限制,根本原因在于维护公众的舆情权,使政府行为不违背公共利益。
2.干预限度的界定
在网络舆情干预问题上,政府干预的幅度究竟是多少才能确保政府对网络舆情及其传播进行协调和控制,又能确保公众独立性与自制性,使网络舆情权得到有效保护?对网络舆情单纯的“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都可能导致“不自由”的结果,“无限制的自由的危险与限制自由的危险,已经构成了一个政治学上的问题,似乎人类理智迄今还无法解决。”[12](P107-108)要在政府干预和网络舆情间寻求平衡,政府干预的幅度要处于两个极端之间,即政府绝对干预和网络舆情绝对自由。在政府绝对干预情况下,网络舆情自由度为零,形成专制政权,没有民主可言;在网络舆情绝对自由情况下,政府干预度为零,网络舆情突破了条件限制,民主色彩也会渐失,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会受到侵害。根据网络舆情的质量不同政府的干预幅度曲线也会有所差异。
我国正在发生社会结构的变革,在这样一种社会转型期内,能否进行有效的网络舆情干预是对现代政府的极大挑战和考验,也是民主建设能否深化的关键。
(一)促进舆情权发展
政府介入网络舆情最终目的不是干预,而是有效维护公众舆情权。只有在政府合理干预的条件下,以网络为背景的新式公共领域才能构建起来,网络才能真正成为公民意见表达的新式渠道。“一个国家民主意识的增强,民主力量的强大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这个社会的公共领域趋向成熟,在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国家的民众有一个较通顺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公共空间。”[13](P136)因此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众的参政意识和公民意识会因此而得到快速的普及和提高,这对我们进行民主建设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重视政策反思及反馈
网络舆情是对政府执政的意见反馈,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网络舆情的监督不可能最后解决问题,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回到政治和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网络舆情要发挥作用不仅需要政府合理干预,还需要民主制度相配套,没有民主制度的网络舆情监督往往只能形成共愤而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三)降低网络舆情负面作用
网络舆情是把“双刃剑”,即可以促进民主化建设,又常夹着许多不良信息和错误观点。而政府干预网络舆情本身是否恰当又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个严峻考验。在政府干预网络舆情过程中要降低网络舆情负面作用,及时解读政府决策,做到决策透明,防止网络舆情对政权的销蚀,增强公众对权力的认可和同意,提高政府公信力。以此深化民主建设,促建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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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德彤
Governmental Interference with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n the Democratic Process
BAO Wei
(College of Marxism, Yanshan University, Qinhuangdao 066044)
Democratic construction requires more forms of democracy and enlarged channels of democracy. As a typical platform of public opinion, the Internet has been included in democratic constructi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has made it easy for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government and political affairs. But the excessive freedom of the Internet is challenging the bottom line of democracy. Therefore, proper interference is needed to strengthen forms of democracy, reduce negative effects, promote the Government’s image and social harmony.
network public opinion; democracy; governmental interference
D693.09
A
1005-7110(2010)06-0015-04
2010-06-18
河北省社科发展研究课题“边限与策略——民主政治视角下政府网络舆情管理研究”(编号:201003256)的阶段性成果。
包巍(1980-),女,辽宁本溪人,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