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玲
(黑龙江科技学院,哈尔滨,150027)
语言哲学作为一门以语言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重要任务之一是通过语言分析以澄清语词和语句的意义,使我们能以适当、准确的方式使用语言,从而有效地表达思想。早期的分析哲学家弗雷格(Frege)、罗素(Russell)等认为自然语言往往是含义不清的,需要借助数理逻辑手段,构造一种逻辑上完善的形式语言或逻辑语言,从而保证语言意义的确定性。涂纪亮(2003)指出,“弗雷格率先提出了语境论的基本思想,他认为只有在语境中才能找到词的意义。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赞同这个观点,认为名称只有在命题中才有意义;名称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命题才具有独立的意义。语句本身在论述对象时,无所谓对错,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有对错之分”。语言交际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反映着交际者所承载的整个社会文化系统。吴炳章(2009)认为,“语言交际受到交际者所处的社会文化制约,理解话语就是借助交际语境中的语境化提示(contextualization cues)判断交际者言说话语所依托的活动类型”。语言交际的集体性特征为博弈论的应用提供了物质条件。可以这么说,交际博弈是生存博弈在社会环境中的延伸。交际全过程中,交际者必然选择最大程度“利我”的优化策略以实现交际目的。
博弈论亦名“对策论”、“赛局理论”,旨在研究博弈行为中斗争各方是否存在着最合理的行为方案,以及如何找到合理的行为方案的数学理论和方法。为达到各自的目标和利益,各方必须考虑对手的各种可能行动方案,并力图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或合理的方案。博弈论思想古已有之,《孙子兵法》就是最早的一部博弈论专著。博弈论最初主要研究象棋、桥牌、赌博中的胜负问题,人们对博弈局势的把握多停留在经验上,没有向理论化发展。近代对博弈论的研究始于策墨洛(Zermelo),波雷尔(Borel)及冯·诺伊曼(von Neumann)。1928年,冯·诺依曼证明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从而宣告了它的正式诞生。1950~1951年,约翰·福布斯·纳什(John Forbes Nash Jr.)利用不动点定理证明了均衡点的存在,为博弈论的一般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天博弈论已发展成一门较完善的学科。许宁云(2005:47)指出,“一般的博弈问题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局中人(player)、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和支付结构(payoff structure)。局中人是博弈的参与者,他们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策略空间是博弈各方可供选择的策略或行为的集合;支付结构是一个局中人在博弈终了时的效用水平(utility scale)”。
一般认为,博弈主要可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之间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就是合作博弈;如果没有,就是非合作博弈。从行为的时间序列性看,博弈论可进一步分为两类: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静态博弈是指在博弈中,参与人同时选择一个行动,或虽非同时选择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先行动者采取了什么具体行动;动态博弈是指在博弈中,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且后行动者能够观察到先行动者所选择的行动。例如,“囚徒困境”就是同时决策的,属于静态博弈;而棋牌类游戏等决策或行动有先后次序的,属于动态博弈。按照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了解程度又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博弈是指在博弈过程中,每一位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特征、策略空间及收益函数都有准确的信息。如果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特征、策略空间及收益函数信息了解的不够准确、或者不是对所有参与人的特征、策略空间及收益函数都有准确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博弈就是不完全信息博弈。
博弈论属于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在生物学、经济学、国际关系、计算机科学、政治学、军事战略和其他很多学科都有广泛的应用。虽然博弈论在语言学领域的发展尚未成熟,但是已引起语言学家的广泛关注。可以说,博弈论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人生无处不博弈。博弈论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分析方法和思想。
20世纪著名的语言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提出“Language game”的概念,首次将博弈理论引入语言研究。但严格来说,维特根斯坦当时所提出的“Language game”应译为“语言游戏”,因为尽管“game”一词既有“游戏”也有“博弈”之含义,但博弈更强调参与人之间的对抗性;而维特根斯坦把由语言和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在著作中提出了一个也许是对“语言游戏”概念最好的注释,“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这个“用法”概念强调的是一种活动,是一种构成一个词的自然环境并使该语词从中获得其意义的活动。许宁云(2005:48)就指出“‘语言游戏’一词主要说明词语的意义必须根据其具体的语境才能确定。词语的意义只能存在于‘语言游戏’之中,即体现在其具体的使用语境中。”
之后,当代杰出的哲学和逻辑学家辛提卡(Hintikka)将语言博弈理论进一步发展为语言博弈论旨在提供能用于系统分析语言与世界联系的理论工具。他认为,一般逻辑语义理论是借助“解释”、“赋值”、“命名关系”等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由此建立的语言与世界的联系是基于理性的创造,而不是自然的关系。唐晓嘉(2000:39)认为“语言与世界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活动之中,这些活动不仅使我们获得知识,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也决定了知识的结构。可见,语言的产出和运用也存在着博弈。”辛提卡(1973:60)指出:比起那些为解释语言与现实结合所需要的思想,维特根斯坦经常包含更多的语言博弈思想。受维特根斯坦有关思想的启发,辛提卡强调受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亦即寻求和发现语言游戏的重要性。对于一阶语言来说,它的关键词是存在量词“有(存在有)”和全称量词“所有”。由此辛提卡把一阶语言的语言博弈称为“寻找和找到的语言博弈”(the language game of searching and finding)。根据语言博弈论,存在量词相当于“能够找到”,全称量词则相当于“不可能找到非——”。每一个量化语句都有一局寻找且找到的博弈与之对应。量词的意义相当于它们在寻找且找到的语言博弈中的用法,即,如果我们知道怎样操作这样的博弈,也就知道了量词的意义。辛提卡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与博弈的数学理论概念直接结合,形成了既适用于自然语言又适用于形式语言的最现成的语义理论。辛提卡认为,与一个语词相关的语言博弈就是围绕该词发生的使该词产生动态意义的活动,语词的意义同样需要在相应的使用中才能确定,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用博弈论。辛提卡的语言博弈概念有非常明确的涵义,这一点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不同。在这种语言博弈论的启发下,近来有不少学者也都从博弈论角度来探讨人类的语言交际行为。比如,许宁云就认为,“若发话者和受话者要进行有效交际,他们必须考虑对方的意图和选择,因此博弈论似乎是对语言交际理论进行形式化的一个较为合适的理论框架”(2005:48)。
博弈论把交际当作是交际主体之间的理性策略交互过程,吴诗玉(2008)认为这种双重、双方的交互或者策略理性使得成功交际成为可能。博弈论研究策略交互的情形,即两个或更多的参与者必须分别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而所作选择和决定的结果又同时要依赖于别的参与者的选择和决定。
理性弈者的假设是博弈论的前提和基石。没有理性,人类的语言也就成了痴人说梦,人与人之间的语言交流也就成了“巴别塔”。尤其是在语言交际中,说话者说出话语,受话者则要努力对之作出解释。因为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往往包含很多没有直接体现在所说话语语言形式(词汇与句法结构)里的含义,受话者就必须努力理解这些话语的“题外之意”等。说话者和受话者之间的交际能否成功或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取决于另外一方所做的选择:如果说话者要表达的内容与受话者“计算”出来的意思一样或者足够接近,交际即获成功,否则就会产生误解。这种明显的利益共享表明,交际可以被看作是协调博弈(coordination game)(Parikh 1991:473)。博弈论关于理性行为的一些探讨、假设,使得理性与交际之间的联系更加清楚和准确。说话者和受话者总是试图传递或解释某一信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亦即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他们也会采取合作或非合作的策略。
在理性参与人的前提下,博弈论的基本理论是:在一次博弈中,每个参与人总是试图尽量扩大自己一方的效用。为达到这一目的,他将会采取一系列冲突或合作的策略。然而,每种策略的选择都不仅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还会受到其他参与人策略的影响;同时,每一个策略都可以被赋予一个效用值,在给定其他弈者策略的前提下,每个参与人都可以找到一个最优化的策略。朱静云(2008:1)提出,如果在一次博弈中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每一个参与人都无法通过单方面改变自己的策略而提高效用,那么,这一博弈就获得了解,也就是说达到了一种‘纳什均衡’的效果,整个博弈也就获得了最大化的效用。”
语言博弈中说话人对语言的选择不仅取决于自己,也取决于他人的选择。说话存在先后次序,发话人将信息传递给受话人,受话人又将信息反馈回去,双方的信息集(information sets)在发生着动态的变化,使得双方的选择也动态地进行调整。“在语言博弈活动中,要想制胜对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固然应该事先根据对方的各种有关情况,制定会话策略,并依据会话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随时调整会话策略,同时充分调动自己的修辞技巧、聪明才智、生活经验和各种知识,语言博弈中固然有许多具体的方法、技巧,例如,明确对话目的,预测对话前景,设计对话程序,选择对话方式,确定对话的态度、基调,以及规划如何提问、对答,如何述说、评论,如何诘责、立论等”(董明1995:88)。这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不同的语言情景可以用不同的博弈类型加以阐释。例如:在商务谈判中,谈判的双方不是敌对的关系,但往往存在利益冲突和矛盾。在这个博弈对局中,双方都尽可能提出有利自己一方的条件,拒绝对自己不利的要求。在没有任何技巧与原则的谈判中,谈判者往往会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要么谈判陷入僵局,要么双方在达成协议后都觉得自己一方的目标没有达到,或者谈判一方总有似乎失掉了一场对局的感觉。这一博弈对局的均衡点在于提出的要求在对方能接受的范围之内并尽量接近极限。因此,双方目的明确,在谈判用语上都会运用一些策略并随时进行调整,以便在博弈中获取最大利益。谈判中会话者既可以通过遵守合作原则的相关准则使其话语产生标准隐含意义,也可以通过对合作原则的违反来调整其会话策略以确保交际的顺利进行。双方在“严格优势策略”明确的情况下,不断调整其会话策略以达到最终的均衡点。人们的日常语言交际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交际个体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常常会陷入“囚徒困境”。
在情景会话中,如多人同时进行面试时,面试者之间的能力及口才一般都会有所差异。当主考人提出某一话题,要求面试者自由发言时,面试者之间就存在着博弈,他们的会话策略也同时体现出其博弈策略。在这种情形下,能力或口才稍逊的面试者往往不敢贸然发言,等对方先说。能力或口才稍强的面试者一方面愿意先发言表现自己,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的观点被他人利用而超过自己。博弈的均衡点在于优势方先开始话轮,之后双方根据自己的优势策略积极调整会话策略,争夺谈话中的优势地位。会话过程在何种程度上可视作博弈,如何通过博弈取得优势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会话所涉及的因素有多方面,包括会话人、情景、内容等等,任一因素的改变都会使整个会话过程受到影响。因此,博弈过程中所采取的策略也会不同。
在言语交际中,交际双方无论是遵循还是违背合作原则,都是在理性假设的前提下,参与者双方试图把自己效用最大化的结果。博弈论模型对理性与人与人交际之间的联系提供了解释。它提供了对交际、歧义情形中说话者意思等概念全新的更为正确的定义。意图、信念及知识由此成为信息交际的基本概念。运用博弈论,我们能够从大量的语言信息中得到最基本、最简化的语句,从而得以轻松地判定这些语言信息的真假。如果一次言语交际博弈能够达到纳什均衡,那么该博弈便获得了解决,也就达到了成功交际的目的。
辛提卡吸取了维特根斯坦语言博弈论的思想精华,明确规定了语言博弈概念的涵义。他(Hintikka 1973:58)认为“同一个语词相关的语言博弈就是围绕该词发生的那些具有代表性的、使语词获得其意义的活动”。辛提卡提出了模型集合(model set)理论,认为可以把模型集合的建构看做一种特殊的语言博弈活动,真正的语言博弈是以语言活动为处理对象的,只有在语言活动中才能把被解释的语言同用该语言来传达其信息的世界联系起来。
辛提卡将人们对句子的理解过程比喻为一个两人博弈,两个参与人分别称作“自我(Myself)”和“自然(Nature)”。“自我”的目的在于使博弈以一个代入例示的真矩阵告终,“自我”的对手“自然”则企图使博弈的结局是一个假的矩阵。每一存在量词标示“自我”走步:“自我”选择(找到)一个体用(realize)它的名称来代入存在量词所约束的变元。每一全称量词则标示“自然”走步:它任意选择一个体用它的名称来代换全称量词的约束变元。每个回合必定要分出胜负,不容平局,那么对于一个句子S,根据规则,博弈双方轮流将S约化为S’、S”,等等,直至最后使得约化的句子不再包含变量和连接词,即原子句,此时双方就可一决输赢。如果这个原子句为真,则自我取胜,自然失败;如果这个原子句为假,则自然取胜,自我失败(董高伟,王克喜2008:95-97)。
Barwise和Perry(1983)提出语言使用的情境理论(situation theory),即相同的句子会随着情境的变化交流出不同的命题。此时,意思被当作句子可能内容的集合。比如,说话人A在某情境下说出一个句子,受话人B就从这个句子可能内容的意思集合中选择一个或者更多的命题作为它的内容。用一个简单的等式来表达即:句子(意思)+话语情境=内容。帕里克(Parikh 2001)认为,交际理论的部分任务就是解释这个等式是如何形成的,通过运用博弈论中的理性代理、策略交互和均衡,提供解决这个问题的必须框架。此时理性代理人(即交际双方)和句子意思一样假设成为常量,那么上述等式可转化为:交际方+句子(意思)+话语情境=内容。
用博弈论解释语言交际就是要解释这个等式实现的过程和可能。施锡铨(1999)指出,“语言交际博弈中的解与所有博弈一样,就是博弈方找到一组在某种意义上的最佳策略组合。但是,存在多解情况常常造成麻烦,一直是为博弈求解的困扰问题,因为如果两个或更多的策略组最优时,那么就会造成局中人策略选择的困惑,而选择不同的或者非匹配的最优又可能导致次优的结果。”
格莱斯(Grice)提出了语用学中著名的合作原则,然而他却没有从根本上解释在言语交际中人们为什么要遵循合作原则、为什么会采用一定的策略而摈弃其他的策略、为什么时而遵循合作原则,时而又违背这一原则。朱静云(2008:1)认为,“实际上,成功交际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语言博弈模型中弈者对策略的选择。而每一参与者策略的选择都不仅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同时还受到其他参与者策略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博弈的双方(或多方)都会受到语境的影响。语境在语言博弈中的影响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帕里克(Parikh)语言博弈模型的不足”。帕里克把语言交际当作交际主体之间理性的策略交互过程,这种“双重的”(dual)、“双方的”(two-sided)的交互或策略理性使得交际成为可能。格莱斯“只集中注意说话者意思而没能对交际和说话者意思的这种策略交互的层面进行分析”(吴诗玉)。下面运用博弈论对歧义消除、否定选择和会话含义等具体语言现象进行分析。
4.2.1 歧义消除博弈论
在日常语言交际过程中,由于缺乏视觉的帮助和必要的语境制约,有些本来在语法平面上不可能造成歧义的语句,在语音平面上就有可能产生歧义。一个单词或词组本身具有两个或多个不同含义也会产生歧义。比如,英语中的许多动词在不同的句型中,词义是不同的,必须通过对语境的具体分析,才能予以确定。有时句子成分的省略会造成歧义。因此,有必要添上被省略的成分以避免歧义。特定的语境可提供许多附加信息和修正信息,即语境对词项和语法的语义选择范围有缩小和限定作用。语境对于词义选择、语法分析、句义解读以及准确的文字表达都可提供逻辑依据。特定环境下语言交际中出现的歧义,可借助文化背景,或言者的具体行为方式来确定其真实含义。因此对语境进行具体分析是消除歧义的重要的方法。
吴诗玉认为,“如果我们确实要解释自然语言交际,就必须清楚地考虑它的情境(situatedness),这就意味着必须要能在多个内容之间消除歧义(disambiguate),数学及概率的引进使得事情变得更为精确和简单,这也是形式化的好处。”语言交际博弈中要充分考虑动态语境的变化,它会引导交际者采用约定俗成的意义或舍去语言原始意义;赋予语言言外之意、引发联想、甚至产生语境歧义或产生相反意义;帮助交际者排除歧义、消除含糊,确定所指及完善省略意义。博弈论中的策略交互及理性分析的方法解析了语言使用中的歧义消除过程,歧义消除是语用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它为语用学研究领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4.2.2 否定选择博弈论
语言博弈中的否定是指在人际语言博弈过程中,对对方话语中的错误和失当之处进行批评或反驳,并使这种批评或反驳立于不败之地,以制胜对方。语言博弈的实践证明,人际会话中的否定表达使用范围极为广泛。它不只经常用于“论—驳”、“述—评”等对话模式中,甚至在“问—答”这一模式中其使用也屡见不鲜。
一般来说,在人际会话过程中“问”的一方经常处于主动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控制谈话内容、谈话程序和谈话气氛的作用,“问什么”和“如何问”经常决定着对方“答什么”和“如何答”,而“答”方则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然而,善于辞令和擅长语言博弈者,在回答对方问题时,却可以、且常常化被动为主动,不为对方的问题所左右,尤其是对那些表明提问者观点、出发点或思想方法有误的问话,往往能及时予以恰当否定。除此而外,对那些很难正面回答的旨在刁难、挑衅或有弦外之音的问话,当然也能机敏灵活地予以应对,突破问话的控制,取得交际的主动权,这当然也大多难以离开否定(董明1995:89)。如: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鯈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庄子·秋水》)
惠子的问话显然带有戏谑、刁难之意,因此按其问题本身予以老老实实的回答绝非上策,于是庄子以攻为守,后发制人,以反问代替回答,夺回了谈话的主动权。
人际会话是一种交际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极其复杂微妙的社会现象,它除了受语言因素的影响外,还要受许多非语言因素的影响,会话进行的过程和情形经常瞬息有变,难以预料。因此,会话时是否需要通过语言博弈否定对方以及如何通过博弈否定对方,全凭会话者的临时处置,便宜行事,并无一定之规。人际间任何一次具体的语言博弈活动都不会跟另外一次完全相同,因此,语言博弈中跟会话内容相关的否定技巧与否定方法也是难以悉举的。人际会话时,对方话语中的错误和失当之处的多样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否定时否定形式和否定方法也存在多样性,在实施否定时须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总之,语言博弈中否定的技巧和方法很多,只是使用时需灵活选择,不可拘泥而已(董明1995:91)。
4.2.3 会话含意博弈论
人际会话可以被视为一个语言博弈的过程。语言交际过程中发生的博弈和所有其他博弈一样,即博弈方寻找一组在某种意义的最佳策略组合。作为理性的人,会话双方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可选择恰当的策略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语言博弈中的策略选择体现在会话策略的选择和调整上。
在会话博弈中,说话人之间的对抗或协作促使其选择一定的、合适的策略(即语言形式),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里的会话策略往往体现在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违反上。美国语言学家格莱斯(2002:47)认为,在语言交际活动中,言者和听者之间存在一种调节言语生成和理解的机制和支配会话行为的原则,即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认为,在会话中,言语应遵守的准则包括以下四条:
质量准则(The maxim of quantity),即尽可能真实和具体。
数量准则(The maxim of quality),即所说的话包含但不超出所需信息。
关系准则(The maxim of relation),即言语应有关联性。
方式准则(The maxim of manner),即意思明白具体、简练条理,避免晦涩或歧义。
事实上,说话人常常违反上述这些准则,当其中任何一条准则被公然违反,而且听者也知道此准则被违反的话,那么会话含意(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s)就会产生。比如当某人被要求对其同事的工作能力给予评价时,说“She is good at dancing”,这显然违反了关系准则,但同时却传递了另一个信息——这位同事的工作能力不强。由此可见,违反准则可以被称为是说话人对其会话策略进行调整的手段。在此,我们必须明白,上面所举例子中,答话人是对问话人说的话作出的一种“恰如其分”的反应。经过一定的思索,谁都不会觉得这些对话有什么不连贯或异常。因此,当我们说某人违反了会话准则时,那只是说他在字面上违反了准则,但是在更深的层次上,他仍然遵守了合作原则,违反准则也是遵守合作原则的一种方式、一种表现(李明菲,许之所2006:760-761)。
海姆斯(Hymes)指出,语言交际能力是进一步获取文化知识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一个词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的语境,即生活中真实的语言环境。在语言交际活动中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存在着一种默契,一种双方都应该遵守的原则,即合作原则。只有交际者都共同遵守这一原则,交际双方才能最大限度地获益。交际双方根据语境不断调整交际策略,逐渐消除语言歧义,明确会话含意,通过语言博弈实现话语效用最大化。语言博弈论认为,交际者追求话语效用的最大化不是指导人们交际行为的原则,而是贯穿于交际活动的全过程,具有普适性,是一种优化思维和优化行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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