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敦秀
(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管理局,湖北 赤壁 437302)
对外披露各种信息是上市公司对社会公众树立自身形象,介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必要方式,也是满足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的信息需要的手段。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影响巨大,因此,受到人们广泛关注。其中,财务信息是反映上市公司财务控制架构的一项信息,而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对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投资者必须依赖获取的信息才能对公司的运作进行正确判断并做出投资决策,在此情况下,财务信息披露应运而生。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近来,我国证券市场上也出现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一轮又一轮的造假丑闻使我国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尤其在SOX法案颁布之后,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借鉴该法案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构想。证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对信息披露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我国已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提供内部财务信息,对其他上市公司也有相关的披露要求。但是,由于相关的信息披露规范本身还存在很多问题,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缺乏自愿披露的动机,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披露的信息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难以令人满意,对投资者形成决策的作用更是远远不够。
由于历史原因,上市公司自身对财务信息的披露意愿不强,原因有三:
(1)多数上市公司对财务缺乏深度认识导致对其重视程度不够。董事会是公司财务系统的核心,它负责为公司经理制定博弈的规则。对于财务而言,一个积极主动参与的董事会是相当重要的,但是,只有董事会拥有技术、才能和智慧,并能进行适当的管理时,才能适当履行其监控、引导和监督的责任。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所有者缺位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体制弊端造成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的人员聘用没有完全市场化,导致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观念的更新速度较慢。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只是应证监会要求在形式上建立了财务系统,由于他们在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认识上的不足导致这些已经建立起来的财务多数只是“形备而神不至”,难以有效发挥保证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作用。
(2)内部治理结构的先天不足造成上市公司财务薄弱。首先,董事会交叉任职情况严重、缺乏独立性,无法对“关键人”进行有效制衡。
交叉任职主要体现在董事长和总经理合一、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人员过分重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过低、董事会缺乏独立性。交叉任职的后果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班子之间权责不清,关键人大权独揽,一人具有几乎无所不管的控制权,且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违背了财务管理的基本假设,必然带来权责含糊、办事程序由一个人操纵的现象。
其次,监事会无法有效发挥功能。
从权力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是,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缺乏足够的调节和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在实践中,监事会成员大多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在行政上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缺乏独立性。因此,《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监督权通常流于形式。
再次,内部审计机构定位不清。
有关内部审计的问题目前需解决以下两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是只设置审计部还是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如果只设置审计部并将其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董事会对总经理的领导就缺乏监控措施,无法保证《会计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条款落到实处。
(3)承包制的信息披露体制使其缺乏披露动力。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的是“承包性”的披露制度,即不管公告的信息次数和数量多少,每个公司都支付相同的信息披露费用,而且在形式和编排方面的选择范围也较为狭窄,不能有效起到一种宣传和提升公司形象的作用,所以上市公司较少从正面影响来考虑向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工作,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大公司在策划、设计和资金投入方面的比较优势与动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基本上属于制度驱动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普遍以满足证监会和交易所方面的要求为己任,自愿进行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在现有状况下,如果不对财务信息做强制披露要求,多数上市公司没有自愿披露的积极性。
确定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基本依据是“利益相关性”。根据这一原则,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需求者主要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就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大股东而言,他们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因而大股东在获得公司的财务信息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大股东的代表或者控制董事会或者直接成为管理层,他们控制和掌握了公司信息的对外披露,所以,他们不需要和外部投资者一样通过公司公开披露的方式来获得信息。另外,即便是公司公开披露财务的信息,其中的真实度如何以及公司详细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其他投资者是很难真实把握的,然而这些控股股东则可以通过管理层掌握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因此这部分大股东不是公司财务信息的有效需求主体。
持有非流通股的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很小,在现实中这部分小股东往往和大股东的关系比较密切,他们或是关联企业,或是与大股东存在战略合作关系。他们的行为往往与大股东的行为保持一致,因而对公司信息的需求欲望不强,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持非流通股的小股东也不是公司信息需求的有效主体。
流通股股东可以划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财务信息是否是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尚无人对此作出专门研究。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些学者和机构所做的调查中得到些许答案。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办的“中国股市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以问卷方式从证券市场一线获得对中国股市个人投资者约43.75万个调查数据。调查发现,为数庞大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其中不足中等文化程度的投资者(高中及中专以下)占被调查者的43.81%,而初中以下的低学历者有12.04%,这一数字意味着有数百万的投资者未能接受初中以上的文化教育;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股票投资知识来自于非正规教育,主要通过亲朋好友的介绍、股评专家的讲解以及报刊、杂志的文章等(三者相加约占总数70.4%);在做具体的投资决策时,投资者依据“股评推荐”、“亲友引荐”以及“小道消息”所占的比重高达51.5%;在投资决策的方法上,两成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决策时几乎不做什么分析,而是凭自己的感觉随意或盲目地进行投资。
以上对个人投资者的调查情况表明,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文化程度、对数据的理解分析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较弱,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股市是为了投机而非投资。所以他们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关心程度不高,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需求也不旺。因此,他们也不是公司财务信息需求的有效主体。
机构投资者是指运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各种金融工具筹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具有个人投资者无法企及的优势。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优势可以将众多的优秀人力资源汇聚其下。作为法人实体,机构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机构投资者拥有较完备的专业知识及获取信息和分析信息的强大能力,由于受过专业训练,他们通常使用先进的模型和方法进行决策,对公司报告的认知程度高于一般法人群体。
企业举债融资的途径有:通过证券市场融资、通过银行贷款融资以及企业间的相互拆借。在我国,向银行贷款融资是大多数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作为主要债权人代表的银行,他们需要考察贷款人,需要及时地获得企业的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借以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贷款本金利息能否如期如数的收回,决定是否继续贷款、是否要求提供财产抵押以及是否收缩贷款规模等。如果企业的财务失效,一方面将导致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这将使银行所关注的现金流或偿债能力等指标失去评价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将影响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有效性,使企业的偿债能力受到影响,从而加大银行的借贷风险。2004年2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从法律上限制了银行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并有效获取公司信息的可能性。中国的银行对于贷款企业来说就像局外人,只是外部的监督。在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居于主体地位,由于其脱胎于国有企业,在作决策的过程中行政因素起了较大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他们并非真正的市场主体。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这种非市场主体的状况正在逐步改变。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及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行为将逐步增强,政府行为将逐渐减弱,因此,各银行对于财务信息这种评价风险极为重要的信息的需求也将呈逐步增强趋势。但从目前而言,作为主要债权人代表的银行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仍然是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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