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的社会规定性*

2010-04-03 06:35朱解放
关键词:价值量马克思劳动

朱解放

(西京学院 经济系,陕西 西安 710123)

一、从价值实体的角度分析价值的社会规定性

价值实体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人类劳动的凝结。人类劳动也就是抽象劳动,这种人类劳动的凝结,就是把生产商品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撇开,生产活动所剩下的全部东西,马克思称之为“幽灵般的对象性。”[1]51但是,这种幽灵般的对象性却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它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支出,即人的神经和筋肉的生产耗费。从价值实体的角度看,虽然它是以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的耗费为基础,但它绝不是一个自然科学的范畴,而是具有严格规范的社会科学范畴。如果仅仅把价值范畴归结为凝结了的人类劳动,只是理解为生理学意义上的生产耗费,那么,就不能掩盖这样一个事实,一切劳动产品都凝结有人类劳动,因而一切劳动产品都有价值,所以价值就是永恒的。按照这种观点,一个不与外界发生任何联系的孤独生产者,他在生产时也要耗费人类劳动,他的产品也有价值了。这种观点不仅抹杀了价值的社会规定性,而且抹杀了劳动的一般社会性。这样一来,价值就不属于社会经济范畴,而属于生产技术范畴了。

首先,凝结了的人类劳动是一个社会实体,它是一切商品共同所有的。如果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撇开,那么,“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1]51人类劳动在质上是等同的,因而在量上是可以比较的,商品生产者正是通过人类劳动的这种等同性建立起他们广泛的社会关系。

其次,凝结了的人类劳动,不是生产商品所支出的个别劳动,而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劳动。马克思指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1]52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相同”和“同一”,就是把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都当作同一的人类劳动力来看待。这种同一的人类劳动力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只是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只是起到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同时,马克思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看待,把价值作为社会关系来看待。马克思指出:“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1]61商品与商品相交换,无非是人们的劳动与劳动相交换,商品的交换关系,无非是人们互相交换其劳动的关系。因此,商品的交换关系,表现为人和人的关系,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

最后,凝结了的人类劳动是社会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在生产上的耗费。简单劳动力支出的是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力支出的是复杂劳动,生产商品价值的劳动到底以哪种劳动作为标准,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1]57马克思这里所讲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其实就是指“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1]57-58因此,商品生产者各种不同复杂程度的劳动产品都可以通过还原为简单劳动的各种不同比例来相互进行交换,从而建立起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从价值量的角度分析价值的社会规定性

商品的价值既然是由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量就要以劳动量来计量,劳动量是以劳动持续的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以劳动的自然尺度为单位,那么,价值量就是一定量的劳动时间。既然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不是个别劳动,而是社会劳动,那么,计量价值量的劳动当然也不能是个别劳动时间,而必须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52这里必须强调指出,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三个社会性的因素:一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二是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三是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可见,商品与商品相交换,价值与价值相交换,实质上是一定量的劳动和一定量的劳动相交换,商品交换关系就是劳动者互相交换其劳动量的社会关系。同时,还必须注意,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现在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过去生产的产品,也要由现在已经变化了的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从这一点也可以发现,商品价值量的社会规定性作用。

既然价值实体是社会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那么,价值量也应当以简单劳动力支出的劳动时间为计量单位,复杂劳动转化为简单劳动是以倍加的简单劳动来计算。当然,这种分析是一种高度的抽象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复杂劳动要还原为简单劳动,都是在生产当事人的背后,经过无数次的比较、评估和交换,通过一个社会过程自发地形成的。因此,从价值量的形成过程也可看出价值具有社会规定性。

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是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的,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1]53-54这是商品价值量同劳动生产力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显然,这些关系也是建立在各种社会因素之上的。这一结论还可以从以下的变化中得到实证。如果部门劳动生产力不变,只有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那么,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则不变。这是因为,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取决于部门的平均劳动生产力,不是取决于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力。另外,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1]60

三、从价值形式的角度分析价值的社会规定性

价值本身不能自我表现,它必须要同另一个商品发生交换关系,才能把自身的价值表现在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上。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价值形式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和货币形式。

首先,最早的交换发生在原始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这时候,交换很不正常,只是在个别的、偶然的情况下才出现,商品的价值只是在个别的、偶然的情况下才表现在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上。价值作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虽然表现出来了,但无论在质上或量上都表现得极不充分。

其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发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生产的产品多了,交换也比较经常化,一种商品经常同其它一系列商品相交换。这时候,价值形式发展到扩大的价值形式。在扩大的价值形式下,“价值本身才真正表现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1]78但是,商品生产还没有出现,交换基本上还是物物交换,价值表现还是未完成的,价值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独立的表现形式,还没有一个共同的等价物。

再次,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发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商品生产出现了,交换的产品和范围也扩大了。这时候,价值形式发展到一般价值形式。在一般价值形式下,各种商品都把自身的价值表现在由商品世界分离出来的某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这种商品就成为一般等价物,成为一个独立的价值体。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价值才表现为它和一切商品共有的东西,价值作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完全地充分地表现出来了,劳动也就转化为价值了,价值是人们社会关系的产物已经十分清楚地显现出来了。

最后,社会生产越是发展,商品交换越是突破地方的限制,一般等价物就会转移到贵金属身上,贵金属成为货币。这时候,价值形式就发展到货币形式。在货币形式下,货币成为价值的代表,成为人类劳动的化身,成为交换的媒介,商品生产者通过货币彼此发生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

价值形式发展的历史充分表明,劳动产品只有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才转化为商品,人类劳动只有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才转化为价值。因此,价值是一个历史的范畴,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范畴。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有了劳动产品就有价值,价值是劳动的表现形式,它和劳动一样是永恒存在的,因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是永恒存在的天赋人权制度。这种观点显然是违背历史事实的,马克思第一次分析了价值形式的发展,揭示了价值产生的历史条件。

四、从价值本质的角度分析价值的社会规定性

在私有制和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下,人们的劳动一方面表现为私人劳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是私人自己的事情。另一方面,私人劳动又总是社会分工体系的一个方面,他们要彼此为对方提供产品,因而私人劳动又具有社会性,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劳动的社会性,不能直接以个人的具体劳动来表现,而必须采取抽象的人类劳动的形式,这就是私人劳动的产品用于交换,在交换中,各个生产者生产商品的劳动的实际差别被抽掉,还原为它们共同具有的人类劳动,这样,才能成为社会劳动。本来是私人生产者之间发生的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由于要通过产品交换来实现,劳动也就表现为价值。“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取得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的形式;最后,劳动的那些社会规定借以实现的生产者的关系,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1]88可见,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不是表现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首先,商品虽然是一个靠自己的使用价值属性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但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个物,而是在物的外壳掩盖下的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相互交换商品,看起来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关系,实际上是生产者相互比较和交换各自劳动的关系。由于商品只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才产生和存在,因此,通过商品而结成的社会关系也不是永恒的。

其次,价值反映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同一部门内部的不同生产者之间,生产同一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是不同的,但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部门内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可见,价值这一概念,将同一生产部门内部不同生产者的劳动差别平均化,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的生产者之间通过价值相互发生社会关系。

最后,价值也反映不同生产部门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同生产部门生产不同的商品,部门之间进行商品交换时,通过价值关系把不同的具体劳动化为同一的抽象劳动。可见,价值这一概念,又将不同生产部门生产者的劳动差别同一化,不同部门的生产者之间通过价值发生社会关系。

五、从唯物主义抽象法分析价值的社会规定性

马克思指出:“不是我把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两个‘价值’的抽象所分解的对立物,而是劳动产品的具体的社会形态,即‘商品’,一方面是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价值。”[2]经济范畴虽然是观念的东西,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但是,这种反映不具有任意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就会形成什么样的经济范畴,经济范畴的规定性是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政治经济学既然把社会生产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那就只能从社会生产关系的现实出发,抽象出经济范畴,而不能由经济范畴来推论社会生产关系。这就是马克思研究问题的唯物主义基础。

在唯物主义的指导下,马克思遵循了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是思维活动的两条道路。“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3]103这就是说,研究方法是从实际出发,从事物的表象上升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叙述方法则是已经上升的理论认识,把它所反映的客观事物在理论上表述出来。这两种方法是唯物辩证地联系在一起的。

马克思指出:“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1]8在对商品的分析中马克思发现,一方面商品按其自然形态是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使用价值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克思首先把使用价值抽象掉,因为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着重研究使用价值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在对交换价值的研究中,马克思又作了第二次抽象,使交换价值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原子,这样,就揭示出隐藏在交换价值这个事物表面现象背后的价值,得出价值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同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价值的质和量的社会规定性。

经过若干次抽象,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之后,行程又会从那里回过头来,再从最简单的抽象规定上升到比较复杂而丰富的具体,即思维用来解释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生产出来。马克思对价值的研究,就是有了对价值最简单的抽象规定,然后用这种认识再回过头来说明具体的现象。这时的具体已经不是在思维中表现为起点,而是表现为结果,它不是一个混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结论是:价值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人类劳动的表现,是人类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条件下的产物,它的本质是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生产关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却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坚持价值永恒论的观点,正是歪曲了马克思的抽象分析法,把价值看作从来就有的东西。

首先,马克思抽象分析的对象是物品中的商品形式,而不是一般劳动产品,只有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才形成价值,凝结在一般劳动产品中的人类劳动,不形成价值。因为商品需要交换,一般劳动产品不需要交换。我们知道,只有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的地方,人们才会经常地进行大量的交换,在交换过程中,人们生产的劳动产品的一切实际差别被抽象掉,化为一切劳动产品所共有的抽象的人类劳动。正如马克思指出:“这就是把一切实在劳动化为它们共有的人类劳动的性质,化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1]83正是因为有客观社会生产过程中每天都在不断进行的抽象,有这样一个客观实践的存在,人们才会从经验中运用思维的抽象力得出对于事物的科学认识,理解到彼此之间发生的人类劳动量相等的交换。如果没有客观社会生产过程中不断进行的抽象,人们也就不会得出价值是凝结了的抽象人类劳动。一般劳动产品尽管也凝结了人类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能成为客观过程不断发生的抽象,价值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马克思这里所使用的抽象法是唯物主义的抽象法,是社会历史关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马克思指出:“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3]107-108抽象之所以是历史关系的产物,因为只有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劳动这个范畴的抽象,这个现代经济学的起点,才成为实际真实的东西。”[3]107只有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人们才能归结出抽象劳动的范畴,也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会有价值出现并被人们发现。可见,价值和抽象劳动都是历史的范畴。

六、价值社会规定性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中,详尽地研究了创造价值的劳动,并指出这种劳动生产的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因而这种劳动产品是为别人和为社会的,这种劳动产品就是商品。由于商品生产者的目的是为了交换,因而这种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才具有价值。马克思所揭示的就是通过人类劳动创造的用于交换的并且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的商品。任何社会条件下生产的全部劳动产品,都不是全部表现为商品,商品更不能代替全部的劳动产品,因而除商品之外的一般劳动产品并不能表现为商品。由于一般劳动产品不是商品,因而这部分劳动产品就不需要交换,不需要交换的劳动产品是没有价值的。虽然这些劳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也耗费了人们的脑力和体力,但这些劳动耗费并不能形成价值。道理很简单,价值是一个社会概念,这是劳动创造价值的客观规律性。

其次,有利于加强对生产关系的理解。马克思通过商品交换的表象,分析更深刻的社会关系,发现商品与商品的交换,最终要归结为生产劳动者交换劳动的人与人的关系,然而这种人与人的关系总被物的外壳掩盖着。所以,价值在本质上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其劳动的生产关系。价值的本质是由生产商品所特有的劳动的社会性质决定的,在不同的制度下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价值体现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价值体现着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以及劳动者集体利益和存在一定差别的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关系。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注意把握反映价值本质的生产关系,通过变革和调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诸种经济关系,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再次,有利于遵循和按照价值规律办事。价值规律亦即价值运动的规律,它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要求在于它以其客观性和强制性支配着人们的行动。当然,价值规律作用的条件必须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不存在价值的一般劳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价值规律是不起作用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领域中,市场调节规律发挥着作用;另一方面在一般劳动产品的领域中,计划调节的规律发挥着作用。两个规律都很重要,但不能互相替代,要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当前,尤其要注意发挥价值规律资本集中和促使小生产分化瓦解的作用,克服小生产的经营模式,实现社会化大生产,优化产业结构,促使产业结构升级换代。

最后,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原理告诉我们,不管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各个企业在劳动耗费上如何的不同,这种商品只能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这样,就要求企业必须加强经济核算,自觉降低生产成本,节约各种费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耗费。为此,还必须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同时,建立科学的价格机制和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协调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的关系,促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如果价格不合理,就可能导致计划与市场、生产与流通、分配与消费、货币与物资等方面的脱节,增加了再生产过程的难度,甚或对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67.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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