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斌,杜笑营
(通化师范学院 政法系,吉林 通化 134002)
(1)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救济权有利于依法治校.依法治校就是要把学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原教育部长陈至立同志在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开创21世纪教育振兴的新局面》中强调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学校依照国家的这些法律法规及合理的校内规章对学生进行管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权利,已经成为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和高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2)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救济权有利于构建和谐校园.高校的和谐,就是要实现学校管理的法律化、民主化,使学生与学校之间建立一种平等、诚信、友好、和谐相处的关系.高校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高校的发展,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学生面对侵权,在学校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也会采取诉讼手段.从以往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纠纷来看,对于学校可能面临着败诉的尴尬,即使不会败诉也会影响学校的名誉;对于学生面临的问题更多,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会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业,影响其今后的发展.赋予学生一定法律救济权不仅可以降低解决矛盾的成本,也会减少因此带给高校的负面影响,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3)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救济权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在高校的管理中体现出的权利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救济权的真正实现.根据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而让高校学生了解与他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使他们成为监督高校权力运作的主体,增强他们的权利责任意识.一旦发生高校不当管理行为侵害其重大权利时,能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救济,从而促进个体的顺利成长.
(1)申诉制度不健全.我国《教育法》将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具体化,确立了学生申诉制度,给予学生实体权利以程序性的保障.2005年新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申诉制度.但是这些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学生的申诉权利,并未对学生申诉制度的一系列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首先,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身份和地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和产生机制、各类组成人员的构成比例、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资质要求等方面都没有做具体规定.现行立法对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规定是很粗糙的.其次,在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方面,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的申诉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二是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而新《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从法理上说,作为下位法的新《管理规定》无权缩小《教育法》所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从权利救济实践上说,排除在新《管理规定》第六十条之外的其他情形的申诉,没有专门的机构受理,学生就有面临欲诉无门的可能.再有,对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强的程序性规定,这些都影响了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效性.
(2)教育行政复议缺位.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已被社会公认.但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般限于行政部门对学校规范管理的监督,很少涉及学校对学生的侵权问题.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是否可进行行政复议的规定也不甚明确.从而使学生对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主体、程序、时限等了解较少,学生也就失去了一种合理合法的维护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
(3)学生诉讼困难.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对学校的侵权行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但诉讼请求和立案审理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顺利.合肥某学院一学生为讨回“受教育权”经历了三年,五次诉讼被驳回,终于在2002年12月,在几名北京律师的建议下,第六次诉讼,法院才受理.又如,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因怀孕被开出,诉至法院,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此案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驳回诉讼.由此可见,学生的诉讼还存在着相当的困难.必须破除人为阻碍因素和降低权利高压,才能保证学生的诉讼顺利进行.
(1)完善教育申诉制度.教育申诉是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的内部解决渠道.制定《学生申诉条例》,完善高校学生的教育申诉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申诉专门机构.各级高校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应尽快建立教育行政申诉机构,高校尽快建立校内申诉机构.第二,明确申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如果高校学生对高校做出的纪律处分不服或因高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提起申诉,高校是被申诉的对象,受理申诉机构应是教育行政申诉机构;如果高校学生因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教师为被申诉人,受理申诉机构应是校内申诉机构.第三,组织教育申诉听证会.通过申诉听证会,保证申诉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高校学生进行申诉过程中应有的知情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第四,制定规范的申诉程序,申诉程序应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决定等四步骤.
(2)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就是指学生对学校侵犯其权益后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教育机关申请重新审查.教育行政复议对于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发挥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权益,国家要对教育行政复议的复议内容、处理程序、受理部门、受理时限、处理结果等作出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公正、合法、及时、准确等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学生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明其是否合理、合法,对处理结果要清楚明了,即坚持、改变或撤销原处理结果.教育行政复议有利于简化纠纷解决程序,降低争议的解决成本,是一条法律赋予的权利救济途径.
(3)明确诉讼的具体程序.在现实诉讼中,诉讼救济是以确立诉权为前提,所谓诉权,是为请求人民法院对争议做出裁决,以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基本权能.目前理论界认为司法可以干预高校的范畴有:入学、转学、退学、毕业、学位授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社会活动等.因此,法律部门必须明确大学自主管理范畴和司法能够干预的范畴,同时也要明确司法受理部门、具体审查程序、处理时限、最后结果等,并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下来.只有将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范围及其学生的权利救济在立法上做出明确规定,教育行政诉讼才能对学生权利救济予以最彻底、最权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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