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世华
(哈尔滨市图书馆,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竞争情报(Competitive Intelligence)简称 CI,也有人称之为Business Intelligence(BI),是指关于竞争环境、竞争对手和竞争策略的信息和研究。竞争情报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产品。过程包括了对竞争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产品包括了由此形成的情报和谋略。
现代的竞争情报是市场竞争激化和社会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军事领域的军事情报、经济学中的竞争理论、管理学中的工商管理和情报学相互交融的结果。由于竞争情报自身的特征,使之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也成为竞争情报研究的又一热点。
因为多了“竞争”二字,使得竞争情报和一般意义上的情报相比,有了后者没有的许多特征。它以市场竞争为内容,以分析竞争对手为核心,所有的工作都旨在增强企业竞争力,并以解决市场竞争中的情报保障和智力支持问题为己任,这也使得竞争情报具有更强的实践性。
从国内外文献看,美国学者比较强调竞争情报的战略性、可行性和增值性。根据SCIP(美国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的定义,竞争情报是一种过程,在此过程中人们用合乎职业伦理的方式收集、分析、传播有关经营环境、竞争者和组织本身的准确、相关、具体、及时、前瞻性以及可操作的情报[1]。与之相对应的,中国学者则比较关注竞争情报的针对性、对抗性和谋略性。综合来说,竞争情报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文献[2]的作者将竞争对手的信息划分为可公开传播信息、有条件传播信息和秘密信息3大类,将人们情报行为的法律道德约束划分为道德保险区、道德风险区和法律禁止区3个区。在道德风险区这一“灰色地带”从事情报活动是企业竞争情报的一个标志性特征。这一特征表明,在灰色区域避免落入道德陷阱是竞争情报的首要任务和长期准则。对此特性的认识有利于企业反情报工作的开展。
竞争情报是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竞争激化的产物之一,主要为企业获取经济利益服务。有了利益追求,导致竞争情报活动徘徊在法律边缘之上,这让竞争情报和传统的科技情报发生本质区别,后者产生于科学研究,本身具有公益性质。需要指出的是,竞争情报的营利性伴随着对抗性,对抗性又服务于营利性,即对抗是为了能够赢得竞争优势,以便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该营利性或价值性对竞争对手与竞争者来说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3]。
竞争情报是企业对情报行为的需求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就是说一般是企业行为而非个体活动。有效的企业竞争情报工作需要建立正式的专业组织机构。这一组织机构同时接受道德和法律双重约束。从事竞争情报活动的人员是知己知彼的高手,他们对原企业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竞争情报本身没有价值,其价值要依附于企业战略管理的需求、依附于竞争情报人员本身的智力和认知结构,而且,企业竞争情报还是正式和非正式竞争情报的总和[4]。非正式竞争情报活动主要是通过人际网络开展的,这里涉及到第三方的法律责任问题,在下文会有详细论述。
博弈论(Game Theory)是运用数学方法来研究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在竞争活动中是否存在自己战胜对方的最优策略,以及如何制定这些策略的问题。由于竞争情报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应付竞争对手,将博弈论引入到竞争情报领域中来一直受到中外学者的关注[4]。1996年,B.J.Nnlebuff和A.M.Brandenbcerger教授在著名的《合作竞争》一书中提出了商业既不是战争也不是和平,商业运作是战争与和平的综合体的思想。这种在开拓市场时合作、分享市场时竞争的理念为竞争情报提供了新的思维和视角,是博弈论商业应用的重要范例。
我国学者董新宇和吴贺新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市场竞争的博弈论特征[5],认为市场竞争是一种动态博弈和不完全博弈,而博弈论中的信息,关键是关于其他参考的行动和特征的信息,这也是竞争情报的核心所在。
不管是把竞争情报视为产品还是过程,竞争情报的特征决定了它与法律千丝万缕的联系。竞争情报是为达到竞争目标,收集竞争对手和竞争环境的信息并转变为情报的系统化过程[6]。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乃至国家机密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作出了界定,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理论界对其特征一般归纳为新颖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区别于专利技术所要求的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相对的,我国法律规定新颖性主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里,不为公众所知悉进一步解释为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公开渠道包括公开出版物等文献信息源,也包括公开活动(如展览会)、反求工程、市场调查等非文献信息源。换言之,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排除了从公开渠道获取经过加工整理后的信息。因为经过加工整理综合这一智力活动之后,就不能说是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由此,在收集竞争情报过程中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衡量该行为的合法性。
那些需要竞争情报去执行战略决策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可从竞争情报分析结论中获益,可以为期望的结果指明方向[7]。
2.2.1 专利
专利文件是一种非常好的途径,它能够让人及时了解竞争对手正在准备做什么,看到行业主要参与者的开发活动,辨认行业新进入者,为开发新领域获得启示等等。
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行为;另一种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般来说,竞争情报的对策环节,即研究了对手的信息后作出决策的时候最容易发生法律问题,要给予充分重视。
2.2.2 商标
通过浏览商标文件,可以监测竞争对手持有的商标组合和所有权的变动等。在收集和研究商标信息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同专利很相似,同样是如何应对的问题,一旦措施不得当,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2.3 域名
域名已经成为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企业使用多个域名代表不同的产品,以服务于多样化的市场。域名同商标相比,具有唯一性、全球性和非显著性等特点,这使得一些驰名商标的域名遭到抢注,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虽说竞争情报是合乎职业伦理的行为,但在实际活动中却存在某些恶意行为。这主要体现在网络环境下,比较突出的就是域名恶意抢注的问题。不可忽视的是,域名抢注问题的凸现,从某种角度来看也一种法律缺失的表现。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有一部域名管理方面的法律出台,使得这一领域的法律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释和处理,从而引发诉讼和纠纷。
几乎所有的竞争情报专家都一再强调竞争情报人员与商业间谍有着本质的区别。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进程的日益加快,国家、地区和企业对竞争情报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企业的信息和国家情报之间或多或少会产生交集或者企业情报上升为国家信息。当前,信息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信息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问题,构筑面向21世纪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是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历史重任。
另外,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传媒的开放,网络信息也成为竞争情报活动的主要内容,网络信息安全就是保障企业竞争情报源和竞争情报系统的安全性,严防网络泄密。
综上所述,随着竞争情报活动的普遍化、社会化、国际化,依靠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拓展到国际上,我们更加无法应对接踵而来的国际竞争和国际竞争情报高手的挑战。因此,无论是出于同国际接轨角度考虑,还是为了国家和企业信息的安全,都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更加专业和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竞争情报活动,从而保护合理合法的情报获取行为,继而规范市场竞争。
[1] 吴磊明.试论竞争情报的伦理控制.图书与情报,2004(6):42-45.
[2] 陈峰.面向企业战略管理的竞争情报研究[D].北京大学,2002.
[3] 王志荣,邹志仁.关于竞争情报的法律思考.情报学报,2001(6):733-737.
[4] 包昌火等.竞争情报的崛起和发展.情报学进展.第5卷.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3:320.
[5] 董新宇,吴贺新.竞争情报的博弈论分析.情报学报,2000(4):373-379.
[6] 包昌火,谢新洲.竞争情报与企业竞争力.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11.
[7] 国际竞争情报行动手册.[2007-01-12].http://www.mytong.com/kb/entry!default.jspa?categoryID=561&externalID=10411&printable=true.
[8] 熊松韫,张志平.构建网络信息的安全防护体系.情报学报,2003(1):7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