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梅
(商丘师范学院 环境规划系,河南 商丘 476000)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而家庭的组合、发展,家族的构成、延续,都源于人类的婚姻。从人类形成到现在人类的婚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野蛮到文明、从不合理到合理的发展历程。在这一阶段中各个民族由于其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婚姻礼俗。加强对这些婚姻礼俗的开发和研究对于了解一个民族或地区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情况,保存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开发利用丰富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放寮”婚姻,是在海南黎族的某些地区现今还流行着的一种特殊的婚姻习俗。在这些地区,年满十七八岁的男子和年满十五六岁的女子可以自由结交异性,建立一种“放寮”的偶居关系。“放寮”一词为汉语海南方言,意思就是“夜游”、“月游”或“村游”。在黎语中叫“略亚”(玩乐)、“菲杂”(走夜路)、“捉买筒”(大家玩)、“陶沟翁”(和女人玩)、“堂它”(发生性关系)[1]。它与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很相似,本文暂且称之为“放寮”婚姻。
“放寮”主要是通过男子串姑娘或女子走访男子(很少)过偶居生活,事后,各自回家休息。白天,“放寮”双方各居其家和父母兄弟一起生产和生活,彼此无经济联系。偶居中所生子女由女子抚养,男子不尽任何义务。女子若在婚前或不落夫家期间通过“放寮”所生子女暂由娘家照料,待她出嫁或结束“不落夫家”后,才携子女同住夫家,夫家会把孩子当做亲生子女一样,尽抚养、教育义务,属于该家庭成员。
参加“放寮”的男女主要是未婚的青年人,但已婚男女以及那些“不落夫家”的妇女也可以参加。至于鳏寡之人参加“放寮”,更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
建立“放寮”关系主要是过婚外偶居生活,事先不履行什么手续,事后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他们只要不违背通婚禁例,身体健康,生理上无毛病都可以自由结交。男女建立“放寮”关系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日常的交往和接触,如上山砍柴、下地劳动或者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宗教活动等场合,通过对歌等社交活动物色对象。
男子寻找“放寮”对象时,先要在门外吹响口弦或鼻萧,并向姑娘唱起“问歌”,待姑娘同意后才能进入寮房。通过对歌,如果男女双方情投意合,男方会主动来到女方身边请她抽烟,同时约定下次见面的地点和时间。经过几次约见相串,男女双方感情日渐深厚,一对情人就可以同眠于“布隆闺”(意为无灶屋或不煮饭的房子)中或在附近田野上“野合”。
在“放寮”关系保持方面,男女婚前“放寮”比较频繁,且数目繁多,关系不稳定,这要看男女双方感情的好坏而定。一般是几天、一两月、半年或一年不等。当然,也有一年以上的。当地有婚后女子不落夫家的习俗,时间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多年。(沙白县牙利村一位89岁高龄的老人,十六岁举行了婚礼,但“嫁”出去与男方一起生活时,已经到了26岁[2]。)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均有自由放寮的权利。但当女子常住夫家后,因有孩子的牵累,家务繁重,兼之夫妻一起生活,加深了感情,此时再多“放寮”则会引起非议,因此,外出“放寮”的兴趣逐渐降低。
“放寮”关系的解除比较自由,方式也很简单,只要男子不登门走访,或被访者闭门不见,关系便自行解除。因为双方感情不深,经济上又无联系,再加上不愁找不到“放寮”对象,故对解除关系持无所谓态度,很少有为此而引起纠纷的。导致“放寮”关系解除的因素大致有这样几种:一是喜新厌旧,感情他移;二是父母干预,令其行嫁娶婚;三是女子怀孕,男子又不能明媒正娶,关系只好中断。
20世纪50年代民主改革前,海南黎族就早已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婚,而“放寮”婚姻却能够在此情况下长期存在,究其原因大致有几种原因。
黎族有“不落夫家”的习俗,就历史渊源讲,“不落夫家”可以看成是母权制或母居制婚姻对父权制婚姻的一种顽强斗争。在母权制时代,妇女的地位崇高而伟大,人们把妇女看成是最受尊敬的人。在婚姻家庭上,妇女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并拥有极大的权力。可是到了后来,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在父权制下,女子不仅要出嫁到男方,而且女子的地位也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多而越来越变成男子的奴仆。为了反抗父权制的冲击,不甘心受制于男子的女子便在婚姻上以“不坐家”的形式相抵抗,即“不落夫家”。在不落夫家期间夫妻双方都有自由“放寮”的权利,且互不干涉,这为“放寮”的存在提供了历史条件。
就现实原因讲,这些民族或地区长期以来盛行早婚,女子一般到了十五六岁就要恋爱成婚。由于年龄偏小,不易坐家同居,所以婚后便要返回娘家寮房居住来延长婚龄,这为“放寮”婚姻的存在提供了现实条件。
当地的社会舆论和道德力量也为放寮这种婚俗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从而使这种婚俗得以长存下来。按照黎族传统,男女青年长到十五六岁就应该到“布隆闺”中去居住,并开始与异性相串,即“放寮”。如果到了十五六岁还栖息在父母身边过,别人就会取笑她(他),说她(他)是个不成器的东西,而受到冷遇。在“放寮”期间每个男子或女子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先后和几个甚至数十人建立“放寮”关系。作为父母,对于女儿的这种浪漫生活不仅从不干预,听之任之,反而还以女儿“放寮”对象愈多而愈感到荣耀。
海南黎族的“放寮”与永宁摩梭人的阿注婚十分相似,均是通过男女互相走访客串实现的。入夜,男子走访女子,或女子走访男子(很少),过偶居生活,具有初期对偶婚的特点。他们都长期保存在封建领主制下,受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制约。后来,在党的民主政策下双方都向一夫一妻制发展,但两地的发展不平衡,存在着几方面的差异:
永宁的婚姻形态有阿注婚和一夫一妻制婚。中心区是以阿注婚和母系家庭为主,一夫一妻制婚仅限于土司及其家族。由于后者处于前者的包围中,婚后夫妻双方仍可结交阿注,独占同居难以实现,因而严格意义上还不是一夫一妻制婚。边缘三个乡虽以嫁娶婚为主,但拉伯、托甸二乡仍有一部分人实行阿注同居,只有加泽乡基本上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婚。
海南黎族则以一夫一妻制婚为主,同时存在“不落夫家”和“放寮”的习俗。此外,永宁的加泽乡由于不存在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的多偶婚,随着一夫一妻制婚基本确立,阿注婚便开始消失。海南黎族的“放寮”婚姻却蜕变为男女婚外性生活的一种公开形式,成为一夫一妻制婚的补充。
在永宁中心区,由于以阿注异居婚为主,兼有男子入居女家的阿注同居,故由母系血统成员组成的母系家庭便成为主要的家庭形式。而黎族女子虽在婚后可以不落夫家,留居父家,生有子女,但因多种原因,他们无力自立门户,建立母系家庭,只好同父母和兄弟一起生活,到一定年龄以后再携子女居于夫家。所以,由“放寮”组成的母系家庭尚未发现。随着阿注婚向一夫一妻制婚发展,永宁出现了父系家庭和双系家庭。据调查,永宁中心区母系家庭占49.2%,双系家庭占44.1%,父系家庭只占6.7%[3]。而黎族则以父系家庭占绝对多数。
永宁阿注婚分阿注异居和同居两个阶段。阿注异居是阿注婚的早期阶段,其特点是男女各居母家,男子走访女子,没有共同的家庭经济,具有初期对偶婚的特征。它有临时、短期和长期阿注之分。阿注同居是阿注婚姻的发展,其特点是男女在异居的基础上,不举办婚礼,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同居一家,共同生产与生活,但离异自由,属多偶婚。阿注同居有男子入居女家的,也有女子入居男家的,前者建立的是母系家庭,后者形成父系家庭。结婚是在阿注同居的基础上,经举行婚礼,结成的夫妻关系。永宁中心区在阿注婚向一夫一妻制婚发展的初始阶段。
黎族男女青年则是先找放寮对象,后结婚。婚前可以广交放寮对象,到一定年龄,便要行嫁娶婚,建立夫妻关系。黎族的婚姻形式已完成向一夫一妻制婚的过渡,保留下来的“放寮婚”只是男女婚外性生活的一种形式,这有别于永宁的阿注婚。
永宁的母系家庭是以母系血缘纽结为基础,世系以母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女子成为家庭的继承人。通常由年长或能干的妇女担任家长,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家的生产和生活,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享有崇高的地位。他们的住宅建筑和室内布局也反映了这一点。每一户家庭一般建有正房和畜厩两栋房子,人口多经济富裕的人家,再各建一栋双层楼房和经堂,组成一个院落。正房的主室设有中心火塘,是全家的活动中心,为老年妇女和未成年孩子睡处,上室为退出阿注生活的老年男子的住处。畜厩或楼房的上层一般隔成小间,为青壮年女子接待男阿注的住所。由于男子在家庭中没有安身之所,晚上只有到女阿注的房内过夜,凌晨回家,所以,阿注婚姻的走访形式是男子走访女子,很少有女子走访男子的。
黎族是父系家庭,以父系血缘纽结为基础,世系以父系计算,财产按父系继承,男子是家庭的继承人。但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由女子主任内家长,男子主任外家长,共同组织和管理家庭的生产和生活。
海南黎族“放寮”婚姻同永宁阿注婚姻一样,都属于群婚残余,都不可避免地保留着组外群婚特点。当“放寮”婚姻向一夫一妻制婚过渡时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制约,使“放寮”婚成为与一夫一妻制婚并存的一种例外形式。一夫一妻制婚的确立和“不落夫家”习俗的存在,使得“放寮”异居被保留下来;反之,又由于“放寮”异居的存在,才使得“不落夫家”的习俗得以通行。两者相辅相成,长期并存。另外,“放寮”异居的存在,阻碍了一夫一妻制婚的正常发展,使它尚未达到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婚。
总之,一夫一妻制婚成为主体婚姻之后,“放寮”作为补充形式又被保留下来,二者并存并相互影响,构成黎族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