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际互借中的版权保护对策

2010-03-22 11:56:30邵作运
图书馆学刊 2010年10期
关键词:馆际互借版权法著作权法

邵作运

(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图书馆,山东 日照 276826)

馆际互借(Interlibraty loan)即图书馆之间相互提供资料的一种资源共享方式,是同一系统或不同系统的图书馆之间相互出借其馆藏资源,以满足读者要求的图书馆业务工作。开展馆际互借工作是文献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共享,也是做好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课题。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打破了馆藏资源流通的部分分割界限,给读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馆藏资源空间,实现了不同范围内的资源共享。然而在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过程中也引发了诸多的版权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避免侵权行为的产生,成为立法机构和图书馆界共同面临的新课题。笔者针对馆际互借中涉及的版权问题,分析国内外解决此类问题的经验和做法,提出现阶段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过程中的版权保护对策。

1 馆际互借中的版权风险分析

1.1 借还复制过程中的侵权风险

关于纸本书馆际互借,许多读者在使用所借资料的同时,为了使用方便,可能将所借资料进行复制,然后将原物返还。图书馆为保存原物,也采用全文复制后进行传递流通。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虽然对复制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规定的数量没有作量化描述。据统计,清华大学2002~2004年通过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借纸本书的数量分别是2362份、3131份、4414份。通过这种方式图书馆可节约大量的购书经费,但对出版商和作者来说,经济效益受到影响,著作权也会受到一定的侵害。

1.2 文献数字化过程中的侵权风险

数字技术在图书馆中的应用,彻底改变了图书馆原有的文献信息搜集、处理、存储、传播及利用的模式,强化、拓展、提高了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的功能,但图书馆数字化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的版权问题。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纸本文献进行数字化后提交给需求者,无形中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因为文献传递服务提供的数字化作品只是改变了原作品的载体形式,并不具备著作权意义上的创造性,只是行使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所以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2 国外馆际互借版权保护模式

2.1 美国CONTU模式

美国有关版权材料的新技术使用委员会CONTU(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s of Copyright Works)认为,“一年中从某一期刊中最近5年的文章中复印的数量超过5篇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为图书馆制定馆际互借版权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一些图书馆根据CONTU“五的建议”对馆际互借作出限定,明确了复制件的所有权,规定了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做到在复制中遵守美国版权法和CONTU的指导,合理使用资源。

2.2 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ALL)模式

该协会主张遵守CONTU的指导,认为图书馆超过“五的建议”的程度越多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对印刷品的复印和电子扫描复印,图书馆应保证读者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不得把用来传递的个别复制件保留作为馆藏;对数字制品的印刷复制和电子复制,如果没有合同条款的限制,图书馆可以为读者打印或下载版权作品。

2.3 英国《JISC/TLTP版权指导方针》

JISC即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TLTP即教学技术工程,是由该委员会独立负责的项目之一。该指导方针认为,任何图书馆都可以复制并为读者提供复制资料,但只有“规定的图书馆”才可以请求从其他图书馆进行复制,并可以将馆际互借得到的资料添加到馆藏中。“规定的图书馆”应当保留一份应某位读者请求复制的资料,以此借给任何其他需要此资料的读者。

2.4 Elsevier Science模式

1998年6月Elsevier Science公司宣布它的用户可以将数据库中一些文章的电子复制件通过馆际互借的形式提供给其他图书馆。不过同时还规定,如果向同一图书馆就同一杂志发送的数量超过5个复制件,那么提供的图书馆就必须进行记录并向Elsevier Science公司支付报酬。

2.5 PEAK模式

PEAK(Pricing Electronic Accessto Knownledge)模式是美国密歇根大学的一个实验项目,给参加实验的图书馆3种选择:订购印刷版的同时另外付费获得电子版的Elsevier Science杂志;从PEAK的数据库中以大约每篇4.5美元的价格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文章费用;在需要的时候以更高的价格订购文章。这种预先支付一定文章费用的做法被称为“革新的价格定价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数据库商就不必担心图书馆是将文章提供给自己的读者还是给了馆外的读者。

3 我国应采取的版权保护对策

3.1 提高版权意识,加强版权教育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布,人们的版权意识在逐步增强,因此对图书馆员法律意识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图书馆要为读者搭建起沟通知识的桥梁,使丰富的图书馆文献资源得到有效、合理、合法利用,避免侵权,必须强化馆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加强版权法的学习,做到自觉维护版权。在学校中积极倡导开设著作权法公共课程和与版权有关的讲座,为馆员和读者提供版权知识培训,同时分发与版权有关的宣传册,以提高馆员和读者的版权意识,使馆员在馆际互借服务中自觉遵守版权法规定。

国外图书馆对版权教育非常重视,比如美国康奈尔大学图书馆就制定了版权培训计划,邀请康奈尔本校和外校版权方面的专家开设版权讲习班、讲座等,讲授版权的基本知识。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3.2 规范馆际互借操作行为

3.2.1 规范行为,依法操作

从国外馆际互借的各种模式可以看出,要规范馆际互借行为,首先要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指导实际操作。图书馆应依据版权法制定相关规则,馆员和读者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有关法律和规则的框架范围内进行。在提供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服务时应标明这方面的著作权立场,对所属图书馆主页上的馆际互借服务内容规范化,增加用户要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并作为申请馆际互借服务的必备步骤,只有在点击、登录、阅读后方可提交文献传递请求。

3.2.2 注重被传递文献的合法性,避免共同侵权

图书馆作为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的承担人,有义务注意提供传递文献的合法性。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如不能按照版权人的要求提供所涉及文献的合法来源,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管理上,图书馆应当表明其在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的版权问题上的态度。可以在网站上声明所提供内容及其界面的权属,对站点内容的合理使用作出规定,并对可能的违法行为作出警示。这类著作权声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图书馆的合法权益,并能充分提醒他人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如表明提供资料的图书馆方对使用资料的目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记录对某一种期刊使用次数的责任,而应由借方图书馆承担责任等权责声明。

3.2.3 利用版权提示,降低侵权风险

图书馆要在容易让读者看见的地点或者馆际互借办理处张贴版权说明,善意地提示读者使用馆际互借传递的文献应遵守版权法规定。在提供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时,对于作者明确声明不得传递的,图书馆不得对其进行传递。在传递文献的过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修改作品的版权信息或删除该信息。同时,应履行提醒用户注意版权的义务,在用户订购文献时,应使其明确使用的范围、侵权的责任。图书馆应在主页上刊登相关版权说明提醒用户,如美国马萨诸塞州立图书馆馆际互借计划规定,只有点击“我阅读了上述版权警告”的声明才允许进入互借系统。

3.2.4 严格审核文献复制,避免侵权

馆际互借过程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就是对文献的复制,图书馆应该制定一系列规范严谨的文献复制程序,包括读者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请表中包含是否符合版权法合理使用要求。图书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在申请内容未侵犯版权的情况下满足读者的要求,同时保留申请表,以备日后出现版权纠纷时为图书馆免责提供抗辩理由。西方国家图书馆在这方面都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如大英图书馆在原文传递服务中就规定为其他图书馆复印和提供的副本必须签署版权合理使用声明,声明表必须由最终用户亲自签署,并由申请复印的图书馆保管。

3.2.5 遵守国际版权规则,避免涉外侵权

中国于1980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1992年中国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简称TRIPS协议),规定:中国对外国国民使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定。中国的版权制度,包括《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已经修改,以保证完全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下的义务。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检验入世承诺的一条标准。所以,涉外文献的传递应予以特别关注,应遵守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

3.3 合理使用馆际互借资源

3.3.1 审核使用需求目的

提供馆际互借服务的图书馆应审核需求者的使用目的,在提供服务时要求需求者签署遵守著作权法的声明,保证对提供的内容进行合理使用,控制合理收费,尽到必须的提示及提醒义务,避免发生共同侵权行为。

3.3.2 控制合理使用范围

在馆际互借中,文献传递应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图书馆应注意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允许传递的作品,如对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的传递请求,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并支付报酬。另外,应禁止对图书馆保存的未发表作品的传递,如图书馆收藏的学位论文、会议资料、科技报告等均属于未发表的作品,但却有较高的研究参考价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图书馆未经授权擅自出借未发表作品,有可能构成侵权。

3.3.3 控制文献传递数量

澳大利亚版权修正案(CADN)规定,图书馆为研究或学习的目的,可以不必经过许可与支付报酬复制与提供一部作品的10%,或再版期刊中的一篇文章;为研究或学习或其他图书馆所需的目的,可以复制与传递作品,但应限制为在合理的时间内以正常的商业价格不能得到此作品为前提。这项规定为我们控制文献传递数量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量化标准。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管理中心于2006年3月召开的第二届高校馆际互借协调组工作会上,对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业务规范进行了修订。在业务规范第9部分中增加了馆际互借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条款,并第一次就文献传递的数量进行了量化规定。规定中写明:同一读者请求同一期期刊上的文献不可超过4篇。这一量化规定表明了我国高校在馆际互借工作方面的法律意识已日渐完善并逐步接近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是填补了我国高校图书馆在馆际互借规章制度规范化方面的空白。

3.4 完善馆际互借版权立法

3.4.1 加强合作,维护版权

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的传播并不矛盾,保护版权人的权益有助于产生更多的人类文明成果。图书馆作为人类文明的象征,在遵守版权法上应起到表率作用。应当加强与目前负责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联系,与其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由其向版权人支付版权作品使用费。

3.4.2 提出建议,完善立法

由于当前我国还没有对图书馆借阅进行专门立法,著作权法中关于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相关规定也不够具体,很多地方有待完善,不可避免出现侵权行为。如《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不经作者本人同意并不支付报酬,可以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使用、复制、录制、传递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看出并没有对使用的目的、复制的比例作出明确的限定。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强,西方发达国家施行的版权法对文献传递相对成熟的规定,可以为我们所借鉴。中国图书馆学会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应向有关立法部门建议,修订版权法时应制定更详细的规定,使图书馆在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规避潜在的版权风险。相信通过我们不断的实践探索,我国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健全,图书馆借阅规程将更加合理合法,侵权行为会逐步减少,版权会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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