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志拔(南京大学 文学院,南京 210093)
关于中国古代古目录书图书著录之重出或互著的论争,清章学诚以降,沿至今日不断,且其议论之集矢,多在《汉书·艺文志》《直斋书录解题》二端,并依此判定各自所持之“互著首创权”,而对于此后马端临之《文献通考·经籍考》①重出或互著问题的讨论,则不免稍显冷落。在笔者看来,《经籍考》著录图书重出或互著的复杂程度并不减于此二书,通过分析讨论其著录性质,或将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比首创权更为重要的问题:古人在何种程度上使用互著法。
一
对于《经籍考》图书著录问题的关注,当始于四库馆臣,《四库全书总目》卷一百四十一《子部五十一小说家二》《唐语林》八卷提要云:
马端临《经籍考》引陈氏之言入小说家。又引晁氏之言入杂家。两门互见,实一书也。[1]
提要所言“互见”似乎很接近于目录学的“互著”,因此今人刘石玉先生引为证据,证明《经籍考》确实“有意识地,自觉地运用互著法”。[2]笔者认为提要所言并不能作此论证,容后分析;其后,清人钱大昕更明确批评《经籍考》中的重复著录,其《十驾斋养新录》卷十三“文献通考”条云:
予读唐宋史艺文志,往往一书而重见,以为史局不出一人之手之弊。若马贵与《经籍考》,系一人所编辑,所采者不过晃、陈二家之说,乃亦有重出者。如陆德明《经典释文》三十卷,见卷百八十五经解类,又见卷百九十小学类宋敏求《春明退朝录》五卷,见卷二百一故事类,又见卷二百十六小说类,郭茂倩《乐府诗集》一百卷,见卷百八十六乐类,又见卷二百四十八总集类李匡义《资暇集》三卷,见卷二百十四杂家类,而卷二百十五又有李匡义《资暇集》三卷。(中略) 唐慎微《大观本草》,与《证类本草》即一书,而误分为二。[3]
钱氏所持之批评态度是很明确,认为《经籍考》存在大量的重复著录;与钱氏同时代而略早的卢文弨在其《群书拾补·文献通考经籍校补》共提出17条“重出”的著录,并认为重出者“当删”。[4]而明确提出《经籍考》使用了互著法的是近人王重民,其在《中国目录学史论丛》[5]和《校雠通义通解》中都提出,“我国第一次有意识地使用互著法,是第十四世纪初期马端临撰的《文献通考·经籍考》”,[6]但并未举例;今人戴南海先生则举《经典释文》“互著”于经解门与小学门为例,对此进行了证明,并引马端临按语认为《经籍考》使用互著乃马氏“有意为之”:
按:杂史、杂传,皆野史之流,出于正史之外者。盖杂史,纪、志、编年之属也,所纪者一代或一时之事;杂传者,列传之属也,所纪者一人之事。然固有名为一人之事,而实关系一代一时之事者,又有参错互见者。前史多以杂史第四,杂传第八,相去悬隔,难以参照,今以二类相附近,庶便检云。
戴氏认为马氏在按语中“正式使用了‘互见’‘参照’等互著与别裁的专门术语,这足以说明马端临对《七略》的互著、别裁法有所认识,并有意识地在《经籍考》中开始运用”。[7]且不论《七略》是否使用了互著别裁法,戴先生的论述至少存在两个疑问需要解释:其一,此按语是不是在论述将一书“互著”于两门;其二,与刘石玉所举《四库总目》提要类似,是否出现了“互见”“参照”等字样,就可认定作者使用了互著呢?此外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张冲,其《试析“互著”与“别裁”》一文也举“陆德明著《经典释文》互著于精解与小学两类,宋敏求《春明退朝录》互著于故事和小学两类”[8]为例,认为马端临“真正最早有目的地运用互著方法著录图书”,但是张文并未说明“有目的地使用”的理由。像《经典释文》《春明退朝录》一样重复出现于不同门类的情形,正如卢文弨与钱大昕所举,在《经籍考》中远不止一两处,照此“标准”,这些重复都应当定为“互著”。南京大学的武秀成教授则对此谨慎得多,其《陈振孙评传》认定“真正的互著用例只有一个”,即《焦氏易林》,因马氏在自注中明确说“说见占筮门”,而“其他的重复著录,不属于此例”。[9]
各家对《经籍考》著录性质的论述,似乎都存在一个二元对立的倾向,或多认定为“重出”,或多认定为“互著”,所涉及的图书恐远多于此前的《直斋书录解题》。除了定义概念的宽窄不同外,还有一个共同的缺失,即都未对《经籍考》所涉及的“重复出现”的图书作更详细具体的分析,实际上,《经籍考》的这些著录现象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而存在多重的复杂情况,兹将其归为四类如下:
(1)《经籍考》依所辑对象的不同类属,于不同门类下分别著录同一部书,并分别照录该书的原出解题。例如:①《通考》卷一百八十五《经籍十二》经解门“《经典释文》三十卷”条引“陈氏曰”,出名、卷数、解题皆出自《直斋书录解题》卷三经解类“《经典释文》三十卷”条,而卷一百九十《经籍十七》小学门“《经典释文》三十卷”条引“晁氏曰”,则出自《郡斋读书志》卷四小学类“《经典释文》三十卷”条。此类情形在《经籍考》中还有14条。②《通考》卷一百八十六《经籍十三》乐门《玉台新咏》十卷、《玉台后集》十卷,与卷二百四十八《经籍七十五》总集门《玉台新咏》十卷、《玉台后集》十卷。③《通考》卷一百九十七《经籍二十四》传记门《国史编年政要》四十卷《国朝实录列传举要》十二卷《皇朝宰辅拜罢录》一卷《续百官公卿表》二十卷《质疑》十卷,与卷二百二《经籍二十九》职官门《续百官公卿》表二十卷《质疑》十卷。④《通考》卷一百九十八《经籍二十五》传记门《渚宫故事》五卷,与卷二百五《经籍三十二》地理门《渚宫旧事》十卷。⑤《通考》卷二百《经籍二十七》伪史霸史门《云南志》十卷,与卷二百六《经籍三十三》地理门《晋书》十卷。⑥《通考》卷二百一《经籍二十八》故事各门总、故事门《辅弼名对》四十卷,与卷二百二《经籍二十九》职官门《辅弼名对》四十卷《目录》一卷。⑦《通考》卷二百六《经籍三十三》时令门《岁时杂咏》、《续岁时杂咏》,与卷二百四十八《经籍七十五》总集门《岁时杂咏》二十卷。⑧《文献通考》卷二百一十四《经籍四十一》杂家门《资暇集》三卷,与卷二百一十无《经籍四十二》小说门《资暇》三卷。⑨《通考》卷二百二十八《经籍五十五》类书门《古今刀剑录》一卷,与卷二百二十九《经籍五十六》杂艺门《古今刀剑录》一卷。⑩《通考》卷二百三十一《经籍五十八》别集门《杜审言集》十卷,与卷二百四十二《经籍六十九》诗集门《杜必简集》一卷。《通考》卷二百三十四《经籍六十一》别集门《富文忠札子集》六卷《奏议》十二卷《安边策》,与卷二百四十七《经籍七十四》章奏门《富文忠公札子》十六卷。《通考》卷一百八十六《经籍十三》乐门《乐府诗集》一百卷,与卷二百四十八《经籍七十五》总集门《乐府诗集》一百卷。《通考》卷二百一《经籍二十八》故事各门总、故事门《春明退朝录》三卷,与卷二百一十六《经籍四十三》小说门《春明退朝录》三卷。《通考》卷二百一《经籍二十八》故事各门总、故事门《翰林盛事》一卷,与卷二百二《经籍二十九》职官门《翰林盛事》一卷。《通考》卷二百三十三《经籍六十》别集门《孟东野集》十卷,与卷二百四十二《经籍六十九》诗集门《孟东野诗集》十卷。
其中第10条,包括杜审言在内共有九家分别著录于两门,马氏按语曰:“右谢惠连、阴铿、杜审言、储光羲、王昌龄、常建、孟浩然、岑参、李嘉祐《九家集》。晁氏书录在《别集门》,所论已附在本门,此更不重具。”第14条中所引同为“陈氏曰”,其中后者应为乃马端临误将“晁氏曰”作“陈氏曰”。
(2)《经籍考》辑录同一对象,而于不同门类下分别著录同一部书,并引该书的原出解题。例如,《通考》卷二百《经籍二十七》伪史霸史门《海外使程广记》三卷,与卷二百六《经籍三十三》地理门《海外使程广记》三卷;《经籍考》两处著录之书名、卷数、解题皆出自《直斋书录解题》卷八地理类《海外使程广记》三卷,而《直斋书录》其他类中并无此书。此类情形在《经籍考》中还有4条:《通考》卷二百《经籍二十七》伪史霸史门《至道云南录》三卷,与卷二百六《经籍三十三》地理门《至道云南录》三卷。《文献通考》卷二百《经籍二十七》伪史霸史门《诸蕃志》二卷,与卷二百六《经籍三十三》地理门《诸蕃志》二卷。《通考》卷二百一十四《经籍四十一》杂家门《致理书》十卷,与卷二百三十三《经籍六十》别集门朱抃《致理书》十卷。《通考》卷二百四十三《经籍七十》诗集门《断金集》一卷,与卷二百四十八《经籍七十五》总集门《断金集》一卷。
其中第17条,《经籍考》于伪史霸史门下不仅引“晁氏曰”,还引了“陈氏曰”,而地理门又引陈氏曰,且两处“陈氏曰”并不相同。后者与《直斋书录》原文相同,前者则显系马氏改写。第19、20条则完全承袭了《郡斋读书志》本身的重复著录(目前学界尚无观点认为早于《直斋书录》的《读书志》有所谓“互著”)。
(4)《经籍考》明确说见于某门,而只于一处引该书解题,其例即②⑩④《焦氏易林》。连此以上一共二十四处“重复出现”的著录。
二
以上四类情形是否属于互著?或者哪些属于互著,哪些是重出?这使我们不得不再次面对“互著”这一概念的使用。
自明人祁承火業《庚申整书略例》的“因、益、通、互”之“通”,至清人章学诚的“互著”,也已形成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对此各家表述无多少异词,例如台湾昌彼得先生在《互著与别裁》一文中认为:“所谓‘互著’者,凡一书的内容可以通于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学术时,则各依其可以隶入的部类分别重复著录,一个是主类,其他处则于目下注明互见某类。”[10]又如武秀成先生则更强调了“编著者有意识的”行为:“所谓‘互著’,就是编目者有意识地将一种书分别著录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类目中。”[9]张守卫先生则更明确地提出,不仅是分别著录,还需“以子注‘见某类’等字样标明其互见之处。”[11]类似的定义还有很多,其要点不外有二:其一,编著者有意识的行为;其二,应是同一部书著录于不同性质的类别中。据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推衍,其外延当包括:编著者本人之行为,非他人或后人归纳;有意识的行为,具体应表现为自注说明;同一部书的著录;能揭示书之相似而不同的性质等。其中编著者自注说明,各家或于定义中未明说而实际运用则认同,例如武秀成先生即据此判断《焦氏易林》为互著之唯一例证,或虽于定义中明确说明而实际运用中却并未贯彻,例如张守卫先生,其所举以证明之例,多有未著明“见某类”者,似乎难免自相矛盾和标准不一。笔者以为编著者自注说明“见某类”应是必需的。实际上在众多无编者说明的情况下,论者往往通过推测解读前人意图的方式,断其是否“有意识”的互著,但后人的解读往往可以从多种角度得出多种可能性。例如《宋史·艺文志》《郡斋读书志》都有部分重复出现的著录,既可以认为是“有意识”的互著,也未尝不可解读为是重出。若此互著则不再是偶尔为之的特殊著录方式,作为一种独特方法的互著与文献流传中的重出讹误之间的界限也将变得模糊不定,互著本身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
据此,上述四类重复出现的著录中,第(4)类显属互著、第(3)类不属互著,当无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第22条,前述《四库全书总目》《唐语林》提要所云“引晁氏之言入杂家”故“两门互见”,当是错误的。《经籍考》并未将其归入杂家门,而是两书都归于小说门,实属第(3)类,而非第(1)类,因此刘石玉引之为证据,实为以讹传讹,且所谓注明互见,应当是编著者本人的行为,而非后人的总结归纳,才能证明确互著乃其“有意为之”,即使馆臣不误,仔细阅读该提要,我们认为馆臣之意当是批评《经籍考》不该将一书分著两类,而非为了注明“互见某类”。至于前两类是否属于互著,则再作分析如下:
第(2)类多是将原文献中某类下之一书分著于两门,而其中一门并非原文献所属,这似乎有理由被解读成“有意”互著,但我们认为第(2)类并非互著而是重出。一则此类各条马氏并为注明见某类,二则,也完全可能是马氏误抄重出。例如第20条,表面看似乎是马氏将《读书志》中同属别集类的两条《断金集》分别抄入诗集门和总集门,门类重新归属的“意识”似乎很明显。但首先,其根据就是一处显然的文献重出;其次,对比晁氏曰,会发现《经籍考》据《读书志》前一处解题云李逢吉、令狐楚二人所作“唱和诗”而归入诗集门,这与原书别集归属并无太大差距,因为《读书志》未设诗集类;而马氏在抄另一条解题时误将“辑其”作“韩琪”,其书成了多人诗作总集,同时“合晁陈二书为之而置‘晁氏曰’下”,①参见宋晁公武撰、孙猛校证《郡斋读书志校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062页。此为孙猛校语,若只据晁氏原文抄写,绝无可能多少数字。又据《直斋书录》归类,遂入总集。总之并不能看出是马氏“有意”要将晁氏两条重出文献互著于二门之中。而第(1)类中多与此近似,也无注语说明,多因所据目录书分类体系的差异,而将书分别抄入与原书相同或相近的门类中,因而这些也应当认为是“著者疏忽而导致的重复”。[5]至于戴南海先生所举马氏按语,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该按语马端临之意只在说明杂史、杂传的密切关系,因而当归为“相附近”的两类,而不能离得太远,实与互著无涉。
第(1)类中真正属于互著的只有第10条所代表的除谢惠连以外的八家,以及刘石玉先生所举的第15条一家。《通考》卷二百三十《经籍五十七》作“《谢惠连集》五卷”,卷二百四十二《经籍六十九》则作“《谢惠连集》一卷”,并引陈氏曰:“本集五卷,今惟诗二十四首。”显然一卷本的只是其诗,而五卷本则恐不仅有诗,还有其他文体,因此二者原本并非同一部书,二者分入诗集门和别集门不应属互著。其余各家则为同一部书而见于两门,马端临为之作以明确说明。第10条等九家按语如前,第15条的说明见于别集门“《孟东野集》十卷”标题之下,曰“详见诗集”。这些说明都与《焦氏易林》下注“说见占筮门”作用相同,为马氏所作互著说明,同时我们也可以这样追问,如果《经籍考》中有如部分学者所述的如此多的“互著”,而马氏对其互著是有明确说明的,那么,在此之外的“互著”却不更做一字说明呢?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文献通考·经籍考》是一部卷帙宏大而辑录庞杂的目录学著作,马端临在抄录、编集该书时,对于各家门类的差别不一以及与本书分类凿枘不合之处,应是有所认识与安排的,因此在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发明使用互著法之后,进一步运用以解决分类著录上的这些问题,并不奇怪,而同时在辑录各家条文时又多有重出,应当是不足责怪的,重要的是,我们能从这些著录的性质的讨论中,进一步了解古人认识和使用这一方法的标准与界限,从而更清晰地了解古人对于书籍的学科归属的反思与探讨,才是这一讨论的真正意义。
[1](清) 永瑢,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 [Z].北京:中华书局,1997:1857.
[2]刘石玉.《经籍考》互著小考[J].图书馆学研究,1987(2):148-156.
[3]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M].上海:上海书店,1983:310-311.
[4]卢文弨.群书拾补[M].北京:直隶书局,1923:54-85.
[5]王重民.中国目录学史论丛[M].北京:中华书局,1986:162.
[6](清) 章学诚撰;王重民通解.校雠通义通解[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9.
[7]戴南海.《经籍考》的学术价值[C]//王瑞明.《文献通考》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252.
[8]张冲.试析“互著”与“别裁”[J].图书与情报,2005(2):79-81.
[9]郝润华,武秀成.晁公武陈振孙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444-447.
[10]昌彼得.版本目录学论丛[M].台北:学海出版社,1977:62.
[11]张守卫.“互著”、“别裁”兼用始于《直斋书录解题》[J].图书情报工作,2009(11):14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