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进,陈 斌
(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运输与经济管理系,广西 柳州 545007)
目前,对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的法律责任界定仍存在诸多分歧,导致在同类案件中产生法律适用的争议和判决结果的差异,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必要采用系统方法和分层方式进行研究,从而对问题的分析上升到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
依据法律适用和归责原则的不同,铁路人身伤亡可分为旅客伤亡、铁路职工伤亡和路外伤亡。路外伤亡即除旅客伤亡和在岗执行职务的铁路职工伤亡以外的铁路人身伤亡。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为准确适用法律归责或免责,还应细分为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路外伤亡和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路外伤亡。例如,铁路机车车辆作为高速运输工具进行调车、行车作业造成的路外伤亡,铁路办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货物运输因货物性质造成的路外伤亡,均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的路外伤亡。而在其他情况下造成的铁路人身伤亡,如在铁路货场仓库进出货的托运人、收货人被倒塌的货物砸压,则属于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路外伤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显然,铁路交通事故均具有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对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作业人只有在具备法定免责条件时才能依法免责,但《铁路法》与《民法通则》对作业人免责条件的规定有所不同。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免责事由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过失,较《民法通则》规定扩大了免责事由,也因此引发争议,成为处理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案件的关键和难点,但无论从法律理论还是从司法实践分析,《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矛盾,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铁路法》是将《民法通则》的规定在铁路运输领域加以具体化和合理化,并与其他高速运载工具相区别,体现了轨道交通的独占性和铁路运输的特点。例如,一般道路交通,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均可通行,具有共用性、容他性,且有一定避让空间,因此特别强调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的注意与避让,而铁道仅限铁路机车车辆行驶,具有专用性、排他性,且机车车辆只能在轨道限定的范围内行驶,无法采取转向偏离原定运行路线的避让措施,加之列车运行速度快、惯性大,制动距离长,特别是铁路列车提速后,发现险情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列车仍会继续行驶 800~2 000 m 才能停止。因此,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尽到高度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往往也难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由铁路运输企业完全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而且铁路交通事故的路外伤亡多数是由于受害人违法、违章侵入铁路危险限界造成的,与受害人的过错有直接关系,若忽视受害人的过错,过分强调致害人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就会导致受害人对自身过错所致损害不用承担责任的扭曲现象,产生放纵违法、违章行为的不良后果。《铁路法》规定“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作为铁路免责的条件,并且未因此而排除铁路的过错责任,是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和铁路交通实际的。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在法律体系上确立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铁路法》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因此,在界定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法律责任时,应优先适用《铁路法》的规定。
在确定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法律责任时,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系统归纳和层次分析,严格按《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界定。
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如属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无论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还是依据《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均可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例如,受害人卧轨撞车自杀、自残,若有证据证明其有自杀、自残的企图,即属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应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如属受害人过失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能否免责应视其是否存在过错而定。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完全是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例如,行人没有从天桥或地下通道穿越线路,而违章翻越铁路防护网通过线路,被列车撞轧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依据混合过错的划责原则,铁路运输企业与受害人按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例如,受害人是从损坏的铁路防护网穿越线路被列车撞轧伤亡,受害人存在违章侵入铁路危险限界的过失,铁路运输企业同时存在未及时整修防护网的过失,应分别就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如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受害人均无过错,而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应由有责任的第三人负责,但按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如受害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应先行赔偿,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例如,因有人设置路障导致铁路机车车辆发生脱轨、颠覆而导致旁人伤亡;托运人瞒报危险货物品名造成铁路车辆发生火灾、爆炸,从而伤及无辜旁人,铁路运输企业与受害人均无过错,属第三人责任造成。
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如属铁路运输企业与第三人共同过错所致,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铁路运输企业、第三人和受害人均存在过错,则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同时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承担第三人的连带责任。例如,尽管列车已鸣笛示警,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因疏忽未及时放下栏木进行防护,汽车驾驶员也未注意瞭望,违章超速驾车抢越道口,导致汽车冲入线路被列车撞翻,造成等待通行的路人伤亡,即属铁路运输企业与第三人共同侵权所致,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是因受害人故意或完全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可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因铁路运输企业和受害人混合过错造成的,按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因铁路运输企业与第三人共同侵权所致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