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昊青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哈耶克以宏大的认识论视界将整个人类社会或文明看作一个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进行研究,涉及诸多领域,也颇多建树;他虽然没有单独的道德哲学著作,但道德作为构成“扩展秩序”的“普遍抽象规则”或“规则机制”之重要一环,始终是他关注和研究的主题,在其主要著述中都内含道德哲学的研究内容。自由是哈耶克思想和理论学说的灵魂;而在他看来,自由和道德是相互依存而密不可分的,它们互为生成条件、互为保障而又不可相互凌驾或超越。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文明的产物,是一种政治制度,是人相对于被“强制”的状态,即“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的状态,是由普遍抽象规则生成的“消极自由”。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只能是社会关系中的自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只有将其放入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去考察才有意义。他在《自由秩序原理》开篇便指出:“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在本书中,我们将把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1]3而且“‘自由’仅指涉对自由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这尤其意味着,人于某一特定时间所能选择的各种物理可能性的范围大小,与自由并无直接的相关性”[1]5。也就是说,自由不是先验的、天赋的,也与客观的物理环境和条件无甚关系,而是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生成的,因此自由只与人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此种关系的规则有关,正是这些规则对人之自由的限制,自由才得以生成——“我们之所以享有自由,实是因我们对自由的约束所致”[2]615;并且“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1]193。因此,哈耶克反对卢梭等自由主义哲学家的天赋自由和绝对自由观,他认为未进入文明社会的野蛮人没有自由,更不可能享有自由;他提醒人们说:“人们忘记了自由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出现并不是因为人类从摆脱限制这个意义上‘对自由的追求’,而是因为他们在保护公认的个人安全领地上所做的努力。卢梭让人们忘记了,行为规则必然是限制性的,它们的产物是秩序;这些规则正是通过为每个人用以追求自己目标的手段划定范围(自由),从而大大扩展了每个人能够成功追求的目标范围(自由)。”[3]52而“野蛮人远不是自由的,……除非得到他所属的群体的同意,他几乎什么事都不能做”[3]53。在哈耶克看来,如果需要别人许可或同意才能做什么就意味着没有自由,自由不是被许可而授予的做什么的权利,而是除了规则禁止之外都可以做或不做的状态——消极自由,即生成自由的规则是禁止性或否定性的而不是肯定性的。哈耶克论证道:“自由与不允许做特定事情的状况相容,但如果一人所能做的大多事情须先获致许可,那就绝无自由可言。自由……乃指这样一种状态,除规则所禁止的以外,一切事项都为许可。”[1]15也就是说,自由是由禁止他人侵扰的规则保护而形成的“个人安全领地”。规则作为文明的一部分是野蛮人所没有的,野蛮人没有自由,只有文明人才可能有自由,所以自由不是天赋的,自由是文明的产物,“道德规范,尤其是我们的财产、自由和公证制度,并不是人的理性所创造,而是由文化进化赋予人类的第二禀性”[3]57。
综上所述,哈耶克所谓之自由不是先验的、天赋的,而是文明的产物,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是人们经由遵循一系列的规则而形成或获得的;也就是说,自由因规则而生成,因而没有规则便没有自由,世上根本不存在无规则限制的绝对的自由。那么,道德之于自由的生成有什么关系呢?毫无疑问,道德作为一种抽象规则必然是自由生成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哈耶克的思想和理论体系里,道德作为自生自发秩序及其规则机制的一部分——普遍抽象规则而存在,他认为“只有那些当人们根据自己的目标做出个人决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普遍而抽象的规则,才担当得起道德之名”[3]72。虽然在哈耶克的思想和理论体系里,普遍抽象规则(常被简称为“规则”)不仅仅指道德,还包括法律、制度等非道德内容,但道德无疑占有非常重要甚至最重要的地位。在他看来,不仅仅是自由,连文明的起源、维持、发展都离不开道德;正是道德得到遵循,它们才得以产生并发展。在《致命的自负》一开篇,哈耶克便指出:“本书所要论证的是,我们的文明,不管是它的起源还是它的维持,都取决于这样一件事情,它的准确表述,就是在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展的秩序。……它是从无意之间遵守某些传统的、主要是道德方面的做法中产生的。”[3]1可见,作为文明的产物和文明的一部分,自由是由道德等抽象规则得到遵守而生成或获得的。哈耶克在批评卢梭、伏尔泰等人认为道德限制或约束是自由的负担时,再次明确指出:“道德传统确实会让许多人有些负担……(但)我们从承受这种负担中得到了什么?……我不想一一清点或评论所有这些好处,但是我可以……再次提出一个也许最让人哭笑不得的好处——我这里想到的正是我们的自由。……道德是获得自由的条件。”[3]69一言以蔽之,自由即自律。
在哈耶克看来,道德作为一种普遍抽象规则,确实是自由生成、形成或者获得的必备条件之一,甚而是关键条件。那么,在哈耶克这里,是否意味着道德之于自由的生成只存在单向度的关系,或者道德必须先在于自由呢?回答是否定的。相反,哈耶克认为自由是道德价值的根源,是道德及其价值生成的条件,他说:“道德和道德价值,只有在自由的环境里才会成长。……自由是道德价值——当然不仅仅是众多价值中的一种价值,而是指所有价值的根源——成长所必需的摇篮,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事情。……(而且)我们所持的价值是自由的产物。”[4]61-62为了避免人们因其对道德作为自由生成的关键条件之一的论述而产生道德必须先于自由的错误观点,进而得出人们必须先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美德——才能给予自由的错误结论或者借口的担心,他颇不寻常甚而极端地说:“不过我主要担心的是一种错误看法,即在给予人们自由之前,他们必须先有美德。不错,缺乏道德基础的社会,会是个让人们的生活十分不愉快的社会。但即便如此,它也要优于既无自由又无道德的社会。…(自由社会)至少有望逐渐产生出受到非自由社会阻止的道德信念。……如果让人们一直等到他们全都变得聪明善良时才获得自由,他们也就只好永远等下去了。”[4]63而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他更明白无误的指出:道德既是自由的条件又是自由的产物——“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另一些行为规则,因为它们也是作为文明的一部分而演化发展起来的;我们可以说它们既是自由的条件,又是自由的产物。在这些调整人际交往关系的惯例和习惯中,道德规则是最重要的。”[1]71
由此可以看出,在哈耶克看来,道德和自由互为生成条件,这种关系相当复杂,似乎谁也没有优先性。很显然,这与康德的“自由和无条件的实践法则是交替地相互归结的”[5]15观念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就存在次序来说,自由应该在逻辑上先于道德法则,只有在自由基础之上道德才可能成立并生成;而就认识次序来说,道德在“事实上”应该是先于自由的,因为我们不可能直接意识到自由或先验的拥有自由,而只能通过道德的规约才能认识到或获得。但关键的是:哈耶克的目的不在于证明道德和自由谁先谁后的问题,而在于阐明这样一个观点——没有自由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没有作为普遍抽象规则的道德的存在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自由和道德互为生成条件且相辅相成。
自由和道德互为保障是指自由和道德二者之价值实现互为保障条件。也就是说,没有道德内化为主体的信念和舆论导向的保障,自由无法实现;没有自由落实为具体的行为自由的保障,道德同样无法实现。当然,自由和道德互为保障的关系之所以成立,是以哈耶克所主张的如前所论之“道德和自由互为生成条件”为基础的;在他看来,没有自由的行为不具备道德意义,更不能进行道德评价;道德奖惩必须以主体的自由选择为条件,而没有道德责任能力者不能拥有自由;自由之所以有价值并发挥作用,乃以道德自律或自觉的责任担当以及道德褒贬的引导为保障条件的。
首先,哈耶克认为,只有道德转化为人的道德信念或通过褒贬评价使道德发挥作用,亦即道德价值得以实现,自由价值才能实现并发挥作用,自由社会才能正常运行,自由才能被维护并得以扩大。在哈耶克看来,一方面,自由就是目的;另一方面,自由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赋予个人和社会无限的创造的可能空间和机会,使分离为个人知识的社会知识得以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进而创造出最大限度的社会价值。因此,自由既具有内在价值又具有工具价值,但无论哪一种价值的实现都必须以道德实现为保障条件。原因在于:一方面,“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1]13,也可能意味着作恶或破坏他人的自由,而自由的相互侵扰必导致每个人都无自由可言,因此自由必须以诸如不侵扰他人自由等道德规范得以实现为保障条件,即“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3]70,进而通过“道德规则对个人自由的某些限制,使一个——更大的而且是更自由的——秩序成为可能”[3]72;另一方面,通过人们自觉遵守互不侵扰等道德规范的信念使个人自由“各得其所”而使主体间的自由达至和谐有序,并使自由在道德善念的牵引下发挥积极作用,使社会强制因不必须而减弱到最小限度,进而使人们获致更大的自由,这也是使自由社会成为可能的条件。因此,哈耶克认为,道德实现或发挥作用不仅是保障并发挥自由价值的条件,也是保障个人自由以及自由社会得以成功建立的条件。哈耶克指出:“个人自由在近现代所受到的保障,要归功于人们有着能够遵照个人道德信念行事的欲望。”[4]64“许多伟大的自由倡导者始终不渝地强调着这样一个真理,即如果没有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自由绝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而且只有当个人通常都能被期望自愿遵奉某些原则时,强制才可能被减至最小限度”[1]72。他还强调:“要想让自由有良好的表现,不仅需要人们有强烈的道德信念,还需要他们接受某些特定的道德观。”[4]64“我相信,如果不利用褒贬的压力让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让他承担自己哪怕是无辜的过失所造成的后果,我们是绝对不可能建立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4]65
其次,哈耶克认为,自由不但是道德价值存在的理由,而且道德价值的实现必须以自由的实现为保障条件。也就是说,只有自由落实(实现)为具体而现实的行为自由,道德价值才能实现或发挥作用;因为人们只有拥有行为自由,才会根据行为结果可能获致的道德褒贬预期作出行为选择,而对于没有行为选择自由的人,道德预期不可能发挥指引作用。因此,道德评价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人之自由行为的引导作用是实现道德价值的关键,而只有出于自由的行为才具有道德意义,才能进行道德评价;出于强制或客观环境以及自然规律使然而非主观自愿的行为不具有道德意义,即便它在形式上服从或遵循了道德规则也没有道德价值和意义,因而也不能进行道德评价,所以自由的实现是道德价值得以实现和发挥作用的保障条件。哈耶克指出:“不同的人会因为其遵循公认的道德标准的程度不同而受到其同胞的不同的评价。因此,这种不同的评价构成了所有道德观念的基础。正是这一点把道德变成了一种社会价值。”[2]626而“在没有自由的情况下,道德评价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当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的时候,只有当他对规则的遵循不是出于强迫而只是出于自愿的时候,我们才能对他加以赞扬或谴责”[1]94,并且“正是在我们从中安排自己不同目标的秩序中,我们的道德意识才得以展现”[4]62,才能体现我们的道德意志。因此,人们“只有在个人既作出选择,又为此承担起基本责任的地方,他才有机会肯定现存的价值并促进它们进一步发展,才能赢得道德上的称誉。服从具有道德价值,只能因为它是出自选择而非强制”[4]62。
另外,哈耶克关于自由与道德互为保障的观点,还集中地体现在他关于自由和责任的关系的论述上。哈耶克认为,自由的领域也就是责任的领域,自由的实现必须以责任为保障,“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如果一个自由社会的成员不将‘每个个人所处的境况乃源出于其行动’这种现象视为正当,亦不将这种境况作为其行动的后果来接受,那么这个自由的社会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或维续自身”[1]83,因此,没有责任自觉担当能力的人不能拥有自由,“自由与责任的这种关联性或互补性,意味着对自由的主张只能适用于那些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1]90。而同样地,责任的实现必须以自由的实现为保障条件,“为使责任有效,就必须对责任予以严格的限定,使个人能够在确定各不相同的事项的重要性的时候依凭其自身的具体知识,使他能够把自己的道德原则适用于他所知道的情形,并能够有助于他自愿地做出努力,以消除种种弊害”[1]101,因此非出于自由选择的行为就不应承担行为的责任,“由于人的行动完全是由自然原因决定的,所以认为他们要对其他人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负有责任就是没有合理根据的”[1]86。责任通过主体的责任信念和舆论褒贬来引导行为主体的决定以实现其价值或发挥作用,“责任当然也是一个道德概念,此一概念构成了我们认识人的道德义务的基础。……(责任的)重要意义远远超出了强制的范围,而且它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意义很可能在于它在引导人们进行自由决策时所发挥的作用。一个自由的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1]89。总之,只有自由落实(实现)为具体而现实的行为自由,道德才有意义并实现其价值;同样,也只有道德落实为主体的信念、责任或者舆论评价导向,自由才能实现,自由和道德的实现互以对方的实现为保障条件。
如果说,自由和道德互为生成条件、互为价值实现的保障条件体现了自由和道德的统一性;那么,是否意味着自由和道德只有统一性而没有相互冲突的对立性呢?回答是否定的。自由和道德不但具有统一性,而且也具有相互冲突的对立性;正是二者的对立冲突促进了自由和道德的不断演化发展。保持自由和道德之间的适度张力是确保自由和道德得以存在并不断演化发展的关键。保持二者的适度张力,意味着自由和道德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绝对化且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否则便意味另一方的毁灭或自由及道德皆停滞不前。同时,保持二者的适度张力也为人之实践行为作用于道德和自由打开了可能的进途,肯定了人的主体能动性。
哈耶克认为,道德是不断演进或进化的,没有超越时空而绝对正确的道德。也就是说,道德具有历史性,它将在发展中不断被“扬弃”和丰富;同时,道德价值只是人类价值体系的一种,只能适用于一定的领域,因此道德不能绝对化,道德价值标准不能无所不适。一旦将道德绝对化并使道德价值标准无所不适,便会毁了自由和道德价值,甚至阻碍文明的发展。所以,哈耶克认为,“在这些道德标准成长壮大的自由社会里,一旦它们变得无所不适,也会毁了自由,同时也就毁了一切道德价值的基础”[4]62,而且“假如文明是由道德观的一些未被欲求的逐渐变化造成的,那么我们也就根本不可能知道有什么普遍正确的伦理学体系”[3]18。“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甚至那些被我们认为是善的或美的东西亦会发生变化(尽管其变化方式还不至于使我们只能采取相对主义的立场),因此,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我们在许多方面都不知道下一代人将把何者视为善或将把何者视为美”[1]37。也就是说,道德的正确性和价值标准是历史的,是受一定时空限制的;同时,它也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向前演化、发展的。这种对道德超越时空的绝对正确性或合法性的否弃,为自由突破某些不适宜的道德规制的束缚而得以拓展提供了合法理据,也为道德的更新发展打开了大门。哈耶克在批评那些认为道德原则具有超越时空的绝对正确性而拒绝“扬弃”的观点时,指出:“宗教先知先觉者和道德哲学家在任何时候都是反动者,因为他们捍卫旧原则并反对新原则……我们必须承认,现代文明之所以有可能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人们无视那些满怀忿恨的道德说教者所确定的禁令。”[2]619他认为,人们突破某些曾经信仰的道德禁令甚至否弃某些道德教条,不是道德沦丧,反而可能是自由的拓展和社会的进步,“道德规范相继发生的那些变化,不是一种道德的沦丧,而是自由人组成的开放社会得以兴起的一个必要条件,尽管它们常常会伤害人们继受来的那些情感”[2]621。基于这些认识,哈耶克告诫人们:“信奉自由,意味着我们绝不能将自己视为裁定他人价值的终极法官,我们也不能认为我们有权或有资格阻止他人追求我们并不赞同的目的,……一个社会如果不承认每个个人自己拥有他有资格或有权遵循的价值,就不可能尊重个人的尊严,也不可能真正地懂得自由。”[1]94也就是说,道德传统不是永恒不变的,面对自由与道德的冲突,道德不能绝对化而凌驾于自由之上并成为压抑或阻碍自由的借口,自由不是只能屈从,而是可以突破某些道德规则并对之进行修正和改进,甚至自由还能生成与之相适应的新道德,因为自由意味着更多的机会和可能的创新。
既然自由可以突破某些道德禁令,对道德进行修正和改进,甚至生成新的道德,并否弃了道德绝对化并凌驾于自由之上的可能性,是否意味着自由作为动因和主动方可以凌驾于道德之上呢?回答同样是否定的。哈耶克认为,当自由和道德发生冲突时,人们可以对道德的某些规则或信条进行质疑并修正和改进,甚至否弃重造,但不可同时对经由继承传统而来的整个现存道德体系进行质疑,更不可将之完全否弃而彻底重新构造,否则蔑视一切“死板”的道德传统,甚至认为人们凭借理性可以根据目标重构道德规则必然会毁掉所有的道德价值,进而走向以目标决定手段的道德相对主义或虚无主义,同时毁掉自由。他在批评这种建构论理性主义的主张时说:“在道德哲学中,建构论理性主义有着对遵守抽象的死板原则的一切行为给予蔑视的倾向。显而易见,这种理性主义使人们认为,个人只应服从他对自己追求的特定目标作出的评价,因此它肯定会毁掉所有的道德价值;它也倾向于根据所追求的目标为一切手段进行辩护。”[4]599在哈耶克看来,现存道德传统是经由无数代人点滴积累的结果,它凝聚着无数代“祖先的智慧”,我们不可能完全知晓其所以然或对错,而且相对于不断演化的整个文明秩序,我们的知识和理性都是有限的,甚至存在着“必然无知”的一面,因此仅凭相对有限的知识和理性去鉴别甚而否弃全部的道德传统,进而重新建构新的道德体系是不可能的,这是“理性的自负”,其结果必然导致毁灭性的灾难。所以自由和道德冲突时,自由也不能绝对化并凌驾于道德之上,对道德进行任意地突破和整个地否弃。
那么,如何处理这种冲突才能既不使自由凌驾于道德之上而毁了道德和自由,又不使道德凌驾于自由之上而阻碍道德和自由的发展呢?对此,哈耶克主张渐进的改良主义。他认为,当自由和道德发生冲突而需要对道德进行修正或改进时,只能在现有道德体系内部进行渐进的点滴修正或改进,就如同给病人治病或修葺花园一样,而不能从外部进行整体否弃和再造。为此他提出了两个条件:一是违背或突破某些道德规则必须以尊重其他所有道德规则为条件——“一个有良知且有勇气的人在偶然的情况下也许会决意冒犯公众舆论并无视某项他认为是错误的特定的道德规则,但是这种做法却必须以此为条件,即他能够通过认真遵循所有其他的道德规则来证明他在一般意义上对社会中盛行的那些道德规则是极其尊重的”[2]627;二是改进或否弃某项道德规则必须以该项规则与整体道德信念相冲突为条件——“只有当我们认识到某项特定的规则与我们所拥有的其他道德信念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才有正当理由去否弃该项业已确立的规则”[2]620。
总之,哈耶克非常强调遵循道德传统之于自由的重要性,但又不将道德传统绝对化——“由于现行的道德或价值体系并非总是为出现的问题提供明确的答案,而是经常表现出内在的矛盾,这促使我们不断发展和改善这些道德体系。有时,我们不得不牺牲某些道德价值,但这样做总是为了另一些我们认为更高一层的道德价值。我们无法回避这种选择,因为它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过程的一部分”[4]626。他强调自由对道德生成的重要性但也不绝对化——“不可能断言,自由社会总是必然地发展出我们所赞成的价值,或者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它会坚持那些与维护自由相契合的价值。我们只能说,我们所持的价值是自由的产物”[4]63。同样地,他主张文化进化的道德观,但却反对无所作为的“宿命决定论”。在批评伯特兰·罗素否定进化伦理学的言论“假如进化论的伦理学能够成立,那么对于这个进化过程会发生什么事情,我们大可漠不关心。因为无论它是什么,都可以由此证明它是最好”时,哈耶克辩驳说,经由进化而存留下来的未必都是好的。他一语双关地说,譬如经由进化而来的蟑螂就没有什么道德价值,而且消灭蟑螂也不会给人类造成任何伤害[3]18。哈耶克的这些看法其实都为人发挥理性或主体能动性给出了空间和必要性,因此,认为哈耶克否定或贬低人的理性和能动性而主张“宿命决定论”的看法,是对其思想和理论的误读或偏颇看法。当然,任何思想理论都不可能尽善尽美,由于各种原因,哈耶克的理论也存在诸多局限性,但哈耶克关于自由和道德关系的论述既继承了康德和休谟等先行者的探索成果,同时又有所超越和发展,无疑对于我们认识自由和道德的本质及其相互关系具有重要启示,对于我们的思想道德建设实践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1] 哈耶克.自由秩序[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出版社,1997.
[2] 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M].邓正来,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3] 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胡晋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4] 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5]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