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行贸易体制与鸦片战争的关系

2010-03-20 15:57:57郭华清朱西学
关键词:行商鸦片清政府

郭华清,朱西学

(广州大学 人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十三行贸易体制与鸦片战争的关系

郭华清,朱西学

(广州大学 人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广州十三行经清政府特许负责与外国通商并处理相关外交事宜。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认为,十三行贸易体制是自由贸易的枷锁,他们多次试图施压清政府改变这种体制,均未达目的。后来,他们通过向中国输入鸦片获取暴利来解决贸易入超问题。清政府不得不严禁鸦片输入,英帝国主义便发动了肮脏的鸦片战争。

十三行;贸易制度;鸦片战争

此前学术界对鸦片战争的研究颇多,大多认为鸦片战争的爆发是由清政府禁止鸦片输入而引起的,而更进一步探讨便可发现:鸦片战争的爆发与清朝的贸易制度——十三行有密切的关系。

一、十三行体制的形成

广东自古就是中国对外贸易前沿之地。唐、宋以来,政府多设市舶司管理贸易,明时,广东已官设“牙行”开展贸易。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海禁,“康熙二十四年,开南洋之禁,番舶来粤者岁以二十余柁为率,至者劳以牛酒,牙行主之,所谓十三行也”[1]。二十五年(1686年),两广总督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桢、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共同商定,将原牙行分为金丝行和洋货行,洋货行专门经营对外贸易,[2]当为清代十三行之始。

初始十三行重在与南洋诸国贸易,继而与西洋诸国来华商人贸易。当时的通商程序是:凡外国商船来粤,先泊于澳门,由海关监督亲自或派人丈量船只,得监督许可后,由引水人将船只引入黄埔,起出船上炮械武器(交易完成后再还),由大班、二班(中国人对东印度公司夷商称呼)拜谒海关监督并获准将船只泊于十三行馆区,再得获准后大班、二班与十三行行商见面,议定货价,成交后卸下货物,搬入十三行行商仓库,由行商再行分售,贸易完成后由十三行行商负责缴纳出入口货税。①

十三行成立初期,由于清政府刚开海禁不久,广州商业新兴,各个行商之间、行外商人与行商之间激烈竞争,商品价格亦难稳定,后行商们经过协商,于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720年12月25日)成立公行。公行成立后,外商及非行内商人便设法破坏,英国大班诉至两广总督以停止买卖相要挟,迫使公行于成立次年终止。当时,闽海关、江海关、浙海关均可参与对外贸易,因此,广州十三行在清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并不突出。

清乾隆十年(1745年)两广总督策楞奏准,于十三行行商内部选择殷实之商作为全体行商的“保商”,负责十三行内部的税饷。乾隆二十年(1755年)粤海关监督下令除十三行行商外禁止他人参与对外贸易。此令一下,赴厦门、宁波等处的外国商人骤增,所带来的问题也渐多。为了便于通商管理,防止“外夷”滋事,乾隆皇帝遂于二十二年(1757年)十一月下令关闭江、浙、闽三处海关,只留粤海关一处。自此,中国与外国通商地仅限于广州,是为一口通商。广州十三行专揽了中国的外贸,其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

乾隆四十年(1775年),公行重新确立,清发布如下规定(亦即十三行制度):

(1)外国商船抵粤时先须在十三行行商中选择一人为“保商”,保商对于该外船及其船舶水手之一切行动即负完全责任。外商只能将货物卖给公行。除将货物原装运回外,决不能将货物卖给公行以外的商人。外商不须自行收买货物,应俱由公行代为办理。

……………

(2)十三行行商应连带担负对外人债务及政府课税责任。若外国船员水手犯罪案件,十三行行商亦须负责。

(3)行商一面各依其私人筹度及其情愿选择与外船贸易,但一面又须担任官吏与外商的媒介,并须保证外人生命财产之安全。政府课税有变更时,由行商通知外商。外商因行商之一员破产而蒙受损失时,行商因须连带赔偿,可得征收行用。行商须监视外人,使其服从禁令。行商须保护外人,不使外人在城市里迷惑失路及对本地人滋事。如夷馆区发生火灾,行商应出其存备防火之船只及其工役以救护外人之生命财产。外人欲往澳门或由澳门来广州,行商应代外人向政府请领通行证。[3]144-145

虽以后对管理细节有不断完善,但十三行制度大致不出于此,直至十三行终结。十三行,一方面是垄断性商业组织,一切外国进口货物由其承销,出口货物由其代购,并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定价;另一方面,行商又受政府委托,承担外交管理职能,外国商人来华贸易,并不直接向粤海关纳税,一律由行商代收代纳,若有漏税欠税,行商负责赔偿。行商又代政府办理交涉事宜,外商不准和清朝官府直接来往,一切命令、文书都由行商转达。所以,十三行兼有商务与外交的双重性质。[4]519-520

二、十三行体制对商人的束缚

(一)对本国商人的限制

行商的开设须得官府指定。商人若想充当行商,必须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还须有其他行商保举,在领取行商执照时需要缴纳数额不菲的费用,一般的商人根本不够格,而大多商人在获得执照后已经筋疲力尽,开张后与外商交易时资金往往捉襟见肘,直至欠账经营;行商要应付清政府各种官吏的勒索、巨额的捐输、摊派,欠账破产后还会受到官府的严厉处罚,所以真正发财的寥寥无几;因为有保商制度,如果一行破产,破产者的债务要由其他行商共同承担;一旦成为行商,便没有机会退出,直至老死还要儿孙接任。行商潘致祥于嘉庆十三年(1808)花银十万两获准辞退行商,归家养老,但在六年后的嘉庆十九年(1814年),两广总督蒋攸铦又奏请他重新充任行商。进退两难是每一个行商的真实处境。行商的出路不外两条:一是破产;一是为清政府的垄断贸易效劳终身,父死子继,世代为商——清王朝富有的奴仆。[5]

由于十三行制度本身规定了行商有管理外商的任务,外国人来华贸易,在最初的几年还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听从行商的劝告,尚能相安无事。但随着贸易次数的增加、对中国的熟悉,外国商人及其随从胆子越来越大,他们藐视中国法律,走私漏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人命等时有发生。外商的这些不法行为给十三行的行商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因外商闹事官府要拿行商是问,行商轻则受到官府训斥,重则被摘去好不容易得来的官衔,甚至下狱。嘉庆十二年(1807年),Neptune船与中国海关官员互殴,保商卢茂官被南海县监禁,备受苦楚。道光元年(1821年),美船Emily水手伤害致死一民妇,官吏没有搜到凶手,保商黎光远被锁押狱中。[3]375外国商人认为在中国没有获得相关自由,权利受到限制而反复申诉,通过行商代递代禀给官府,受到官府直接训斥的还是行商。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英船买办擅自投递禀帖,触怒官府,广利行卢茂官被锁系公堂。[3]375所以行商一方面要应付官府,一方面要管理外商,两头受压受气。

(二)对外商的限制

当时,清政府从皇帝到一般官吏都抱一种居高临下的心理,认为准许“外夷”来华贸易乃天朝的恩赐,中国作为天朝泱泱大国,物产丰富,原本不用与“夷等丑类”互通有无,只是大皇帝怀柔远人,方准许“外夷”来华贸易,因此,“夷商”应该感恩才是,遵守中国官府的规定更应责无旁贷。基于此种认识,清政府在原十三行贸易规则之外,多次颁布条例,以加强对外商的约束、管理。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准约束外商五条例;[6]545-547嘉庆十四年(1810年)两广总督百龄、粤海关监督常显奏准五条;[6]548道光十一年(1831年)二月,两广总督李鸿宾、粤海关监督中祥奏请防夷章程八条;[6]560而至道光十五年(1835年),两广总督卢坤更是详细增定防范章程,于道光十五年颁布施行,规定如下:

(1)外洋护货兵船不准驶入内洋,应严申禁令,并责成舟师防堵;(2)洋人偷运枪炮,及私带番妇至省,责成行商一体稽查; (3)洋船引水、买办由澳门同知发给牌照,不准私雇;(4)夷馆雇佣民人,应明定限制,严

防串同作奸等弊;(5)洋人在内河应用无蓬小

船,禁止闲游;(6)洋人具禀事件,一律由行

商转禀;(7)行商承保洋人商船,应认派兼

用,以杜私弊;(8)洋船私卖税货,责成水师

查拿,严禁偷漏。[7]

可见,清政府对外国商人的限制越来越严,十三行体制对外商的束缚越来越多。

三、英企图改变十三行制度的努力

在十三行贸易体制下,清政府在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而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则处于不利地位,贸易入超严重,白银流入中国,这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方向背道而驰。可以说,十三行体制的游戏规则阻碍了西方资本家的发财梦想,因此,来华贸易的西方商人对十三行体制十分不满,他们不满的方面主要有:

(1)粤海关的各项勒索规费;(2)公行的垄断制度,不能与行外商人自由贸易;(3)从中国商人们收取到期债款的不可靠性;(4)管理商馆生活规章的严格,不许全年留住广州的禁令;(5)不能向官府直接陈诉要求。[8]95

因此,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企图冲破十三行贸易体制的约束,为此他们进行了一系列努力。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派洪任辉为代表直接赴北京申诉。洪任辉申诉的主题是广州海关的弊病和外商对十三行制度的不满。洪在控状中罗列了粤海关和广州行商“纵关口勒索陋规”、“关宪不循旧例,俯准夷商禀见”、“随带日用酒食品物,仍遭苛刻征税之苦”、“商船来往澳门、广州之间,往来需索银数十两”、“自设保商过后,外国之船受累多端”等7项“罪状”。②

清政府破天荒地接受了洪任辉的控状,乾隆皇帝阅后大为震惊,派新柱、朝铨二位大员赴广东查办此案,但查办的结果对东印度公司及洪任辉没有一点积极意义:洪任辉被乾隆皇帝下令在澳门圈禁三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防夷章程五条(已见前文)。英国东印度公司企图改变十三行制度的希望成了泡影,十三行制度纹丝未动,外商仍不准进入广州以外的地方贸易。相反,清政府紧缩对外通商,且对出口货物亦加种种限制。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英国政府第一次派遣喀塞卡特为使者,准备就中英贸易同中国协商。英国政府给喀塞卡特训令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广阔的中华帝国内为印度的土产和制造品找到一条出路”,以“促进英属印度的繁荣”;“要求中国给一块安全的地方,以给英国船只存货卸货之用”;“力求在中国扩大英国的特权,修改现行的广州危害英商利益和体面的不合理措施”等等。[9]不料,喀塞卡特在前往中国途中病亡,英国政府这一次试图改变十三行制度的努力随之落空。值得注意的是,英政府的训令第一次提到了鸦片问题:“如果同中国谈到鸦片问题,必须谨慎处理,若中国提出不再把鸦片运往中国,必须予以接受,不要为此而牺牲根本利益。”[9]可见,此时的英国政府尚认为鸦片问题不是根本问题,也不是英国的根本利益所在。

五年后,英政府再次派遣使者来华。承担此次任务的是马戛尔尼,他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来到中国,向乾隆皇帝递交国书,提出:

(1)请中国允许英国商船在珠山、宁波、天津等处登岸,经营商业;(2)请中国按照从前俄国商人在中国通商之例,允许英国商人在北京设一洋行,买卖货物;(3)请于珠山附近划一未经设防之小岛,归英国商人使用,以便英国商人到彼即得收歇,存放一切货物,且可居住商人;(4)请在广州附近得一同样的权利,且英国人自由来往,不加禁止;(5)凡英国商货,自澳门运往广州者,请优待或者免税;(6)英国船货,按照中国所定税率交税,不额外加征,请将所定税率公布,以便遵行。[4]532

显然,这些要求多是针对十三行体制的,其目的是要解除这一体制的束缚,实现中英之间的自由贸易。这与清王朝的闭关锁国国策和居高临下的心态差距太大,乾隆皇帝驳斥并拒绝了英国的全部请求。马戛尔尼的使命未能完成,但他却通过此行收到诸多中国情报,清政府的腐败衰弱尽为所窥。

其后,英国商人又在广东跃跃欲试。大班Brown向两广总督提出十一条改变英国商人在粤贸易和生活条件的要求,两广总督重申例禁后未作改变。[10]英国商人意识到,单凭自己的力量想改变这种贸易体制不大可能,于是他们一再请求英政府遣使来华,同中国政府谈判改变通商体制。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英国第三次派遣使者来华,担任此次任务的是阿美士德。英国给阿美士德的任务是递交英国摄政王致嘉庆皇帝的国书,向中国政府交涉下列条款:

(1)为避免广东地方政府的不公,求详细规定英公司利益;(2)为保障商业的继续,求给英大班有与闲散商人贸易往来自由;(3)为免除中国官宪侵犯商馆,求许商馆人员雇佣中国仆役,并禁止中国官吏任意轻蔑及傲慢无礼的举动;(4)另辟英商馆人员与中国公衙或礼部往来途径,求允许英国遣使驻扎京师,或准其直接用中国文字陈诉地方政府,并保证任何文牍亦可用中国文字。[11]

这些请求比马戛尔尼来华所提条件的语气温和了许多,但阿美士德本人越过广东当局径直赴京师,到天津后又因觐见礼节与清廷发生争论。清政府认为他傲慢无礼,嘉庆帝怒而不见,下旨逐其回国。阿美士德此行目的没有达到,英国希望同中国就通商谈判且改革十三行体制的愿望再度落空。

道光十三年(1833),垄断同中国贸易的英属东印度公司解散,来中国贸易的英商成了自由商人,追求贸易自由与利润最大化是他们的梦想,但是十三行制度与自由贸易规则相差甚远,英国政府也想在东方获得巨大利润,因此,英国外相巴麦尊于是年派遣律劳卑来华,任命他为英国在华商务监督,并谕示律劳卑:

(1)要设法扩张英国商业势力于广州以外;(2)要在中国沿海夺取一个港口以作英国海军的据点;(3)不要干涉鸦片贸易。[12]

巴麦尊还特别提醒律劳卑同中国接触要注意方法,不得违反中国的各项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巴麦尊让律劳卑“不要干涉鸦片贸易”,说明向中国输入鸦片对英国已经相当重要。1834年,律劳卑到达中国,他不遵从巴麦尊的训令,也不循旧例,要求直接与官府对话,造成局势的紧张,中英之间冲突一触即发。此次交涉的结果,是两广总督卢坤重新增订了防范章程(见前文),对外商的约束更加严格,律劳卑也因病把自己的命丢在了澳门。但从此英国政府派遣的商务监督一直留在了广州。在英国商人看来,商务监督便是英国政府在华的代表;商务监督与广州当局打交道,便是两国政府间的外交往来。但是,抱持传统观念的清政府却既不会意识到、更不可能承认这一点。在清廷看来,作为天朝上国,与遥遥万里之外的夷蛮打交道、进行国家层次的平等外交往来是不可思议的。因此,清政府依然遵循旧例,由十三行代行外交事务。这两种外交观念的差异,在其他利益的摩擦、激化下,便不可避免地会演变成用武力来解决争端。

四、鸦片输入与鸦片战争的爆发

长期以来,中国的茶叶、生丝、土布一直在英国畅销,而英国却没有什么商品在中国畅销,在未对中国大量输入鸦片之前,英国在中英贸易中一直处于入超地位,只有从欧洲运来白银以弥补贸易差额,这对掠夺成性的大英帝国及其商人是不能容忍的。但在发现鸦片之前,他们还未找到一种既能在中国畅销、又能使他们获利丰厚的商品;一旦发现了鸦片的“妙用”,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便会丧失理智、不顾一切。“鸦片不是生活的必需品,而是一种有害的奢侈品,除仅仅为对外贸易(专指对华贸易)的目的外,它是不被容许的。”③“中国对于鸦片的需要是受到欢迎的,这可以作为一种减少西方国家白银储备大量外流的手段,这种很严重的大量白银外流是由于提供和留作购买茶叶的钱币发生的;就这个目的来讲,中国人对任何商品只要有购买的需要都会是同样受到欢迎的。”[8]196正因为如此,向中国输入鸦片无论对西方列强(尤其是英国)政府还是商人,都至关重要。

鸦片以药材身份进入中国由来已久。十三行贸易开始时,允许外商进口的货物中有之。乾隆三十年(1765)以前,每年输入不过二百箱。道光元年(1821)前,每年输入四五千箱。但后来输入激增,至道光七年已超过万箱;道光十三年,更是突破两万箱。[12]19鸦片在中国大肆泛滥。

清政府自雍正七年(1729)始禁止民众吸食鸦片,乾隆四十五年(1780)始禁止药用外的鸦片输入,嘉庆元年开始完全禁止鸦片输入,道光元年(1821)重申严禁鸦片输入,但却屡禁不止。清廷禁止鸦片输入的命令在广东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1821年前,英商带鸦片入粤可以直进黄埔。后两广总督阮元打击鸦片输入,东印度公司便将鸦片贸易转入地下,进行鸦片走私活动,鸦片渐成泛滥。终于,因购买鸦片致中国白银大量外流,改变了中英贸易地位,也改变了中西贸易格局,至道光七年(1827),中英贸易中方入超达千万元。[12]17

白银的大量外流和国民体质的下降,直接危及清王朝的统治,道光皇帝在忧国忧民的士大夫阶层的严重呼吁下,不得不采取严厉的禁烟措施。这就严重地威胁了大英帝国的利益。在十三行体制下,英国无法在正当的商品贸易得利,而鸦片走私却可以改变英国的贸易地位,让其牟取暴利。唯利是图的资本主义无论如何也不会放弃这一发财之路,当英国发现清政府越来越严的禁烟运动大大妨碍其利益时,惯于穷兵黩武、铤而走险的英帝国政府便不惜厚颜无耻地诉诸武力,发动了鸦片战争。

五、结 论

清政府站在自己的立场认为,十三行贸易体制既可怀柔远人,又避免了官府与夷商直接打交道,同时限制了外国人同中国人过多的接触,还可以通过行商间接对外商进行管理,此外尚有一笔可观的税收,可谓一举几得。但在站在资本主义立场的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看来,十三行制度限制了自由贸易,限制了外国人在华的自由,同时使他们不能与清政府建立平等的外交关系,不能在中国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所以,他们不愿意遵守十三行制度,多次要求改变十三行体制,一直处心积虑地想冲破十三行体制的藩篱。在外交交涉失败后,他们便借助鸦片走私来弥补贸易缺口,在这种手段也遭受重大挫折后,便不惜采取武力手段来解决,那就是发动鸦片战争。因此,如果对鸦片战争进行追根溯源的话,就会发现这一战争在很大程度上起因于清朝的外贸体制,与十三行有着紧密的联系。

注释:

①参见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2章第1节之注18,载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②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案卷号158档案:《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转引自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清史研究集》第六辑第270-271页之林建《洪任辉案》。

③参见英《皇家委员会关于鸦片的报告》。转引自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戴逸《简明清史》第2册第540页。

[1]阮元.广东通志:卷一百八十·经政略二十三·市舶[G].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3314.

[2]黄启臣.从官商到吏士——天宝行商的演变[G]//唐文雅.广州十三行沧桑.广州:广东地图出版社, 2001:227.

[3]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9.

[4]戴逸.简明清史:第2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4.

[5]吴建雍.1757年后的广东十三行[G]//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清史研究集:第3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100.

[6]梁廷枏.粤海关志:卷28·夷商三[M].袁钟仁校注本.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7]齐思和,林树惠,寿纪瑜.鸦片战争:第1册[G].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349-350.

[8]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

[9]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G].北京:中华书局,1962:148-149.

[10]许地山.达衷集·粤督批英商波朗所禀十一事件[G]//齐思和,林树惠,寿纪瑜.鸦片战争:第1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38-40.

[11]萧致治,杨卫东.西风拂斜阳——鸦片战争前的中英关系[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297.

[12]姚薇元.鸦片战争史实考[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 朱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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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本文是广州大学人文学院十三行研究中心课题《十三行与鸦片战争》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郭华清(1966-),男,湖南常宁人,博士,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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