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性”趣广告,还观众广告兴趣

2010-03-11 02:04
21世纪营销 2010年5期
关键词:工商总局违法广播电视

李 冰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部委联合出台了《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把电视购物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确定为今年专项整治重点。随后,广电总局也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杜绝播出夸大机构播出宣传提高性功能的产品广告,或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使用主持人“叫卖”宣传等违规问题。

打击违法广告,各部门不遗余力

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每年都会针对虚假违法广告发出通知开展整治工作。早在2004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发出通知,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从整治情况来看,整治的主要方向都离不开药品、医疗、保健品、化妆品、涉性广告等。

2005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等部门召开了全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拉开全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序幕。

2006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分品种、分季度、分阶段开展专项整治,在上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7月,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禁播令”,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这五类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10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12类广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等内容。

2007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等11部门召开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充分发挥部门间的整体优势,合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2007年违法广告整治重点是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

2008年12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2009年将严厉查处四类虚假违法广告:一是在食品广告中宣传预防和治疗作用等行为;二是在医疗、药品广告中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等行为;三是严厉查处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四是严厉查处以新闻报道、专家咨询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2009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清理。

2010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严格进行广告审批,尤其对广告中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要从严审查,审查批准的广告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国家广电总局新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名人代言医疗产品广告、姓名解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广告禁止播出。

经过多年的大力度整治,违法广告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遏制。单就2009年一年间,广电总局共清理整顿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和各类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3600余条,监管了380余套电视节目和40余套广播节目广告播放情况,监听监看时间达1万多小时,先后四次发出停播令叫停22条违规医药广告和电视购物广告。2月,国家工商总局对监测抽查发现的十个严重违法广告进行了曝光,五家医院上榜。7月,广电总局通报批评湖南省张家界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放低俗下流节目,暂停其所有商业广告和商业资讯节目15天。9月,国家工商总局通报17个典型的电视直销广告涉嫌严重违法,主要集中在减肥、祛疤以及宣称治疗疾病的普通用品和保健食品等方面。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包括天津同仁堂集团生产的“葶苈草颗粒”在内的六种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广告予以曝光。12月,又对8个涉嫌严重违法电视直销广告进行了曝光。

《意见》、《通知》强强联手,

共剿违法广告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部委出台《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把电视购物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再次确定为今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典型违法广告将通过曝光、点评、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屡罚屡犯的相关责任单位将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意见》由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药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明确了2010年整治的重点主要包括4个方面,其中就包括之前屡屡被曝出问题的电视购物广告。

《意见》要求对广告发布的三个环节进行监管,广告发布前加强指导,广告发布中将实施动态监管,广告发布后将依法查处。并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的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媒体、处理相关企业及产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相互通告有关部门,并实行执法联动,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综合监管。

紧接着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杜绝播出机构播出宣传提高性功能的产品广告,或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使用主持人“叫卖”宣传等违规问题。

通知要求,坚决禁止涉性广告:“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强广告内容的审检工作,确保导向正确,坚决抵制并自行清理宣传壮阳、提高性功能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不良广告。对仍违规播出的,一经发现,总局将直接给予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同时,还要求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审查把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要求,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不得使用主持人做宣传,不得以“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宣传商品;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宣传商品。并做好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的资质审验工作。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按照71号文件要求,认真审验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应按程序报当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接受其提供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将备案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总局传媒司备案。总局将根据各省备案情况核查后,集中向社会公示。

《意见》和《通知》先后下发,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各地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手整治违法广告的热潮。

重点整治,不再以“性”为趣

《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再次对违法广告发起围剿,并把开铡重点放在了涉性广告上面,主要包括:

1、直接关系人们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将进行专项整治。

2、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等发布的电视购物广告,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

3、清理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

为了更好地整治违法广告,各部委颁布了更为明细的处罚条例有针对性的处理违法广告。工商部门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将及时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发布。有关部门将通过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威慑虚假违法广告。对于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等相关责任方,除处罚外,还将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发现相关责任方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须严厉查处。

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被警告两次仍拒不改正,或者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导致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新闻出版部门会将其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屡教不改者,将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发布权。

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机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广告,将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提供接入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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