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6条”实施难
中国政府网5月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标志着民间资本可以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共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与2005年出台的“非公36条”相比,“新36条”对准入的表述更为清晰。
出台《意见》的目的是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成为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和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扩大就业、增加收入和拉动消费。避免上千亿的民间资本流入到楼市、股市兴风作浪。
但“新36条”依然有着诸多的问题。“新36条”与之前相比虽然有了细化、起到了强调的作用,但并没有相关细则的跟进。依然有可能出现“非公36条”出台时冷场的局面。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利用地方法规和行业规则钻空子,往往是客观上没有限制的条例,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到处都有限制的措施,不可操作。甚至出现中央政策被地方文件架空的局面。
再者,“新36条”颇有让人无所适从之感。比如,新36条第(十)条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这一条很让人疑惑: 2009年的山西“国进民退”的“煤改”目标是让山西煤炭产业走向“大矿”时代,终结“小煤矿经济模式”,这是山西省政府和中央下了很大的决心的,冒着煤炭价格上涨和牺牲山西GDP的风险,并且引来了不少的质疑。“新36条”是否意味着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煤老板们重返舞台?山西省政府必须把已经整合的小煤矿再还给煤老板?并且继续涌现出更多的煤老板?翻手云覆手雨的政策今后还能取信于民、取信于民间资本吗?
抑或是有其他的解释?如果有,就十分有必要出台细则,给以详细的说明了。产权导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