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护士合法权益 提升护理质量

2010-02-17 22:03614205成都军区峨眉疗养院孙小英
中国疗养医学 2010年2期
关键词:权利护士护理

614205 成都军区峨眉疗养院 孙小英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护士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护士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标志着我国护士执业有了法律保障,护理管理也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学习《护士条例》,我们领悟到提升护理质量,首先应该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做起。

关于护士的合法权益,《护士条例》作了以下四方面规定:①护士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参照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②护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规定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③护士有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④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

1 目前护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人力资源配置不能适应护理功能和护理需求变化。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护理需求总量不断增加,其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发生重大变化,促使护理功能也发生了相应的演变,护理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护理服务的对象由单纯的患者向健康人群转移;护理服务范围包含人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护理服务场所由传统的医疗机构向社会、社区、家庭等扩展。护理人力资源配置应尽快适应护理需求总量增长和需求内容的变化,不仅要重视患者的疾病护理需求,而且要重视其特殊护理需求,使人们不仅要求有医有护,而且要有好医好护。而当前我国的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恰恰不能适应护理需求和护理功能的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①临床护士总量不足,不能满足护理需求总量的增长。据卫生部统计,全国城市每千人口护士比为0.99,农村每千农民人口护士比为0.18[2]。而在1998年WHO的统计数据显示,除印度、土耳其、巴西等国家的每千人口护士比在l以下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每千人口护士比已经达到3以上,部分发达国家甚至高达25~40[3]。说明我国护士人力资源相当缺乏,与大多数国家还有很大差距。②护理服务分布结构不合理,不能适应护理功能变化。大部分护士都安排在医院内,使护理服务尚停留在医院内部,而且护理服务的重心为疾病护理,而家庭护理、社区护理服务人员不足,使疾病前后护理服务环节薄弱,许多患者因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院前急救和院后康复护理,而导致再入院率增加,住院时间延长[4]。③床护、医护人员比例失调,配置不合理。2005年,卫生部调查了全国400多家医院,三级综合医院病房床位与护士比平均为1∶0.33。2007年,有学者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96所三级综合医院进行调查,病房床护比平均为1∶0.38,虽然有了显著提高,仍没有达到卫生部1978年《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要求的1∶0.4的标准。据卫生部统计,全国医生与护理人员比仅为1∶0.68[2]。而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的医护比都超过1∶4;芬兰、挪威、加拿大等国家医护比为1∶6。医护比例失衡,导致护理人员紧缺与浪费并存,因而影响了临床护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护理队伍的稳定性。④护理队伍的知识与职称结构不合理。我国护理人员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为主,大专以上学历占20.6%,中级职称以上仅8.9%,大量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从事非临床护理工作,护理人力得不到有效利用。因此,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使护理人员能够满足临床、社区、家庭护理的需求,并得到最大限度地利用,是护理管理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 部分护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我国新老人事制度并行的情况下,部分医院存在着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双轨管理机制,军队医院护士更是由军人护士、非现役文职人员、合同制护士三种人员组成,使得一些合同制护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付出同样劳动却不能获取同等报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甚至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患职业病时,难以获得赔偿;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节假日待遇;人格尊严有时得不到尊重,打骂护士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3 贯彻《护士条例》,维护护士权利,规范护士行为

第一,要明确护士的权利,形成全社会尊重护士的氛围。除了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外,《护士条例》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全社会,特别是医院要改变“重医轻护”的观念,自觉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形成鼓励护士安心工作、积极工作的激励机制。第二,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采取以上措施可保障护士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护理质量。第三,规范护理行为。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规范的护士执业行为,对于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促进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作用。《护士条例》明确规定了护士应当承担的义务:依法执业的义务;尊重和维护患者权利的义务;紧急救助义务;监督医嘱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的义务等。广大护士应自觉履行这些义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加强护士管理,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四,重视护士的主体地位。在现代护理管理中,将护士视为护理管理的主体,使护士处于主动参与和管理的地位,一方面可使护士感到其尊严和权利得到了尊重,从而使工作热情、创造性得到提高;另一方面可增进护理管理人员与普通护士的关系。通过护士参与管理,可以和管理者一同协商作出决策,这样的决策容易很快被护士执行;同时,护士也会站在管理者的角度去思考,减少或克服对管理者意图的不理解而造成的不满[3]。

[1]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7号令[Z].护士条例,2008-5-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EB/OL],2003-5-26.

[3]蒋艳,沈宁,闫瑞芹.我国护理专业人力资源现状及改进建议[J].护理管理杂志,2004,4(2):19-21.

[4]叶文琴,朱建英.现代医院护理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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