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立华
管理视角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的思考
□耿立华
如何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成为了当前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课题。当前虽然我国职业教育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但是不可否认,职业教育与普通的高等教育之间仍然存在巨大的现实差距,如何有效发挥职业教育的优势和特点,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乃至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形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文章从管理的视角,对如何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建议。
管理;视角;职业教育;吸引力;思考
1996年9月1日实施的《职业教育法》,确定了高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学校的法律地位,随后国家教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来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但是高职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遇到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由于我国高职教育的历史并不长,作为一种新型的高校,人们尚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加上社会舆论、价值观念方面的原因,一时难以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普通高等教育、鄙薄职业教育的观念。社会上“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封建理念仍根深蒂固。重学术、轻应用,重普教、轻职教的思想还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甚至错误地认为高职教育是“二等教育”、“比专科还差”,高职院校的学生是高等教育的等外品,高职教育是“次等教育”,唯普通高等教育才是正规的高等教育,从而不愿让自己的子女就读高职院校。另外,随着现代家庭独生子女增多,经济条件优越,家长让子女接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期望值不断升高,希望自己的子女将来大学毕业后有个好的工作,搞科研、坐办公室,不愿到一线岗位从事艰苦、繁忙的技术和劳动岗位上工作。[1]
这种认识的局限,加之现阶段我国将高职教育政策性限定在专科层次,使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发展中的高等职业教育提出评判或歧义,有的人认为高职教育就是“专科层次”的教育,理解为“高职就是专科,专科就是高职”,从而以教育的层次代替了教育的类型,高职教育走不出“终结性教育”的阴影。显然这种断头的高职是既没有发展的生命力,又难以受人欢迎,高职教育成了“次等教育”。
由于目前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录取分数是在同等生源情况下比普通教育低一个档次,高职和高专本是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在招生录取批次上本应放在同批次录取线上,但在招生运作过程中,高专却摆在高职的前批录取,高职放在高校最后一批录取。这种做法造成了考生及家长和社会认为高职不如高专、高职比高专低一等的印象。这样就在客观上强化了人们鄙薄高等职业教育,视高等职业教育为“次等教育”的观念,以上这些观念或认识上的误区都给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冲击与困扰。盲目的“高学历消费”导致高职专科毕业生找工作时学历优势不明显,致使高职毕业生就业难,从而使本已对就读高职教育心存疑虑的学生们更显茫然。
目前我国对职业教育的规范,就法律层面而言,除了《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其余文件均是以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形式出现的。而且整个《高等教育法》69个条文中,仅有一处“职业技术教育”字样,这就是第68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的文件更多的是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作补充,这方面多半是以“决定”、“意见”、“通知”、“办法”等形式而不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法律效力层次太低。如《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教高厅[2002]5号)、《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育部[2004]1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9]3号)等,这就带来了法律实施的巨大空间差异性和随意性问题。而《职业教育法》主要是规范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既属高等教育又属职业教育)就处于规范不足和交叉状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己经颁布实行了十三年,但是因为高职教育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质,缺少《高等职业教育法》来对高职教育的性质、任务、地位、作用、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经费来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导致在实际办学过程中操作有困难。另外由于没有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与措施,使得高职教育只是各位专家学者口头上倡导,在实际中操办起来却得不到法律法规上明确的规定,社会也不能真正认识到它的必要性,因此,人们在对待高职教育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由于我国举办高职教育的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导致高职教育、普通教育和各类培训的管理条块分割,沟通、协调和衔接出现断层和不畅通等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与社会、社区和行业之间缺乏沟通。近年来,虽然高职教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培养出来的人才却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存在着不协调局面。导致一些热门专业成了“冷门”,而一些冷门专业由于急需一些职业技术人才成了“热门”。突出表现就是农业类专业的大量减少,与农业产业化、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所需的专业不相称,而英语、计算机专业,因为普通高校也大量培养,导致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找工作失去了优势,造成的结果是职业学校学生优势不明显,市场认可率低,就业困难。二是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结构不合理,高职教育几乎没有培养出社会急需的高级技术型人才,导致高级技术型人才缺乏,尤其是高级技工缺乏,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与实际的需求还相差太远。三是专业知识陈旧过时,没有或不能反映现代最新技术发明,学生的知识结构不适应现代知识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快速变化的步伐。
其次,与其他层次教育的沟通、衔接存在若干问题。高职教育体系的建立及其健全,出路在于与其他教育沟通。除与中等职业教育贯通外,还须与普通高校、职业前培训教育和继续教育沟通,才能使高职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有其实实在在的地位。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在合作方面不够,导致人才的培养不沟通。由于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价机构和手段,目前在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之间的学分没有得到双方的承认,因此在人才交流或互相培训方面不能做到很好的合作,从而实现双方的资源共享,同样因为职业高中的学分,普通高中不承认,不利于职业高中的人才进入普通高中获得学历,从而阻碍了人才培养的衔接。高职教育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也只有形式上的衔接贯通,没有做到真正的实质上的衔接。
职业教育承担着培养和培训建设、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重任。我国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解决人口资源开发不充分、劳动者文化水平不高、专业技能不精的状况。因此,我们必须更新观念,要用终身教育的思想深化对职业教育本质特征的认识,丰富职业教育的内涵,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职业风尚。
目前,社会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轻视技能培训的观念,片面地认为普通高等院校培养本科生、研究生才是成绩,教育资源大量地向理论教育倾斜。转变这一观念,各级政府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从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出发,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扶持力度,尽快使职业教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我国要加大社会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宣传力度,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并缩小职业间的差距,提高劳动者和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从而改变社会对“蓝领”人才根深蒂固的偏见,为职业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德国人具有崇尚技艺而不鄙薄职业教育的社会风尚,德国人总是教育子女学习技艺立足社会,在德国大众心目中,接受职教并非是无可奈何的选择而是主动追求。因此,各级政府要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优秀教师,在教育的各种项目和表彰中,其比例应与普通教育的比例大体相等。要大力宣传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树立“能力重于学历”的观念,建立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人才衡量标准。有关人事部门应根据“能力重于学历的观念”,对人才评价标准,对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标准和考查办法,要从有利于引导青年学生钻研技术,积极提高综合能力的角度,从有利于引导发展职业教育的角度,进行法规建设,并要有明文规定,允许那些有创新能力的高等职业型人才,达到规定的标准后,提升其高级职称并加以重用,有些行业也可以建立独立的职称体系。国家七部委发布的文件已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经济收入,要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这些政策如能落实,无疑将会大大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
法律法规是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外高职教育发展趋势之一是高职教育的法制化。管理的法制化体现了政府在发展高职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法制化趋势的表现有德国、美国和前苏联等都制订了一系列的职业教育法规,对高职教育予以法律保护。[2]
高职教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我国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证。为了实现此目标,我们应制定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专门涉及高职教育的地方不多,且多是目标性的、原则性的。要想提高高职教育的地位,使高职教育有全面的权威法规的保障,应出台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对高职教育的性质、任务、管理职责、举办学校、培养目标等用法律形式定下来;应明确规定高等职业教育是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的、同等重要的高等教育体系,对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衔接等做出明确规定;高等职业教育的任务是培养高技能型人才;扩大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高等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建立适用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我国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要求和普通高等教育执行的是同一标准,这样,我国高职教师任职资格就没有专业素质能力和实际工作经历方面的要求。而在德国,教师不仅要具备教师任职的一般要求,而且对从事高职教师资格做了特殊规定,特别突出强调教师的实践技能。因此我国应对高职教师资格作出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教师的规定;提高办学层次,建立起从职教专科到职教本科乃至技术硕士、技术博士的职教体系。应完善和协调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职业资格标准和就业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对办得有特色的、质量高的高等职业院校给予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奖学金、贷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措施鼓励学生上高等职业院校。减少高等职业院校“高收费”带来的负面影响,真正实现教育公平。对那些边远地区的、欠发达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而又希望接受高职教育的学生,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像过去对师范生、农林地矿学校那样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上高职院校。[3]
为了使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必须加强高职教育与普通教育、社会、行业、企业的沟通与衔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己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如何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建议借鉴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出台激励企业参与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持续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产学合作是实施高职教育的重要途径,加强高职教育与社会的沟通和衔接,最重要的就是构建合理的产学合作体系。
首先,构建互惠互利的合作双赢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学校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而学校是培养人的机构。产学合作教育的目标是双重的,即造就高素质人才和促进生产的发展。所以只有坚持互惠、互利与互补相结合,尊重双方利益、满足双方需要,才能使产学合作教育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企业、院校应结成战略联盟,发挥各自的培养优势。动员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实践场地,对部分专业可尝试把企业的车间建在学校、学校的实验室建在企业,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通过学生的实践,企业也可以发掘适合本企业发展的新员工,并且可以节省新员工再培训的成本:企业也可以出资资助某些职业院校,为其配备先进设备,与职业院校签订订单式培养业务;应充分发挥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聘请一部分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和经理人员来承担高职院校专业课教学。企业优秀、高级技术人员可以为职业院校做讲座,进行新技术、新科技的宣传,丰富职业教育内容,从而达到双方共赢目的。因此,在产学合作中,应该首先明确合作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并以此为基础考虑到各方的权益,在运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做出必要的调整,找到双方在利益范围内的平衡点,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互补、相互支持、利益同享、共谋发展的互动双赢机制。
其次,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在产学合作中的主体地位。
再次,加强计划与组织机构建设,增强产学合作的可持续发展性。为了提高产学合作的效能,政府可以考虑成立产学合作协调办公室或产学合作指导中心,负责全面指导产学合作工作,高职院校也应成立相应的主管本校产学合作的机构。这些机构应该进行广泛调查,寻求产学合作的对象,有计划有目的地为产学双方做好穿针引线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对学院的科研能力、学科优势以及地区企业更新技术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产学双方提供咨询与参考;对合作的项目进行跟踪,协助合作双方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总结,不断提高指导水平;制定本地区和本校的产学合作的长期和短期规划,提出实施方案,并逐步实施。[4]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切实作好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工作,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将是我国职业教育又快又好发展的关键所在。
[1]姜大源,王文模.欧亚一些国家职业教育的新举措[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29):59-60.
[2]马树超.高职教育的现状特征与发展趋势[J].职业技术教育.2008,(6).
[3]艾华武.我国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4]柳海霞.我国高职教育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责任编辑 刘扬军
耿立华(1962-),女,山东淄博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
G710
A
1001-7518(2010)34-008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