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看我国农村女性流动人口问题

2010-02-17 04:02杜婷婷陈岱云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农村

杜婷婷,陈岱云

(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22)

一、理论观点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在他1943年的文章《人类动机理论》一文中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并在以后又逐渐完善了它。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具有层次性,并将其分为5个层次:第一层是生理需要,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也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要;第二层是安全需要,是人们使自己生理心理不受到伤害而寻求保护的需求;第三层是社交需要,就是人们与他人交往并且追求归属感的需求;第四层是尊重需要,即人们希望得到他人尊重和肯定,有一定的成就等的需要;第五层是自我实现需要,就是人们希望自己的能力可以得到发挥,理想得以实现,自身得到发展,最后成为自己想要的那种人的需要。马斯洛还认为这五种需求具有次序,从第一层到第五层由低到高发展。当一个层次的需求被满足时,就会对下一层需求产生希望。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几种需求常常是同时存在的,只是其中一种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全国流动人口约14735万,其中大部分是农村流动人口,女性更是占到其中的1/3。这个庞大的群体在城市社会生活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弱势地位,很多需求得不到保障,几种需要也是同时存在的。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入手,进行具体分析。

二、农村女性流动人口“需要”的缺少

(一)生理需要即基本需要的缺少

生理需要是马斯洛需要层次的第一层,也是最基本的需要。大部分的打工者进入城市的动机也正是赚钱或为家庭减轻负担,以满足这个层次的需要。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却由于缺失这种需要而无法感到满足。

1.就业稳定性差

虽然城市提供了大量岗位来供女性流动人口就业,但是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大部分学历比较低也没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这些职位常常是低技术、低门槛的。这种岗位不但工资待遇差、流动性大,也会时常面临解雇的风险。另外,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受到社会角色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为了家庭或子女也会选择在一些非正规部门就业。虽然这样灵活性大,可以兼顾到两方,但是收入待遇相对低,各方面的保障也不健全,国家在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很难具体保证她们的权利。由此可见,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在这种境遇之下,可供个人支配的资源比较少,更受到了来自家庭或子女的经济压力。这也意味着在最基本的生理需要方面,她们会因为经济资源的过少出现缺失而不能满足。

2.同工不能同酬

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在就业上不但受到城市女性的挑战,与同样来自农村的男性相比,她们也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农村流动人口在就业时常常会受到用工单位的歧视,并且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女性和男性相比处在不利的位置。所以,在这两个压力之下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在就业时会向用工单位妥协,于是出现与男性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现象,这无疑使经济压力很大的她们更加雪上加霜。

3.居住条件差

农村女性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她们的居住条件很差。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她们中很大一部分住在流动人口聚集的“城中村”。“虽说现在还不能用“贫民窟”来描述中国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居住条件,但至少可以说他们的居住条件是非常“边缘化”的,表现为两方面:第一,他们是城市低租金、非正式的房屋租赁市场的最大主顾;第二,居住在城市最简陋、环境最恶劣、区位最差的房子里。”[1]由于公共基础设施很少,她们感受不到城市中应有的便利和舒适,这不但造成自身生理需求的缺失,也会显著影响到她们的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安全需要即安全保障的缺失

农村女性流动人口除了需要满足生理需求外,安全、有保障的环境和条件也可以使她们在生理和心理上免遭侵害,更好地适应城市。

1.工作环境存在隐患

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很大一部分在小型企业中工作,她们与企业之间存在一种短期效益关系。用工单位为了追求利益,常常只注重效率而忽略被雇佣人的工作环境等因素,隐瞒一些安全隐患,自身专业知识匮乏的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容易受到伤害甚至患上职业病。由于社会地位较低,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对在用工单位受到的侵害大都忍气吞声。

2.缺乏社会保障

农村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得不到与城市人平等的权利已经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使农村流动人口在权利上缺乏有力的保障。第二,用工单位经常逃避为农民工参保,尤其是工伤保险方面,出了问题往往是她们自己负责。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力度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第三,女性流动人口自己参保的意识不够,对于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也不了解,她们宁愿选择高薪但没有交纳保险的单位,也不选择工资较低但社保齐全的工作。很多企业多给员工一两百元“补助”就当作交了保险,在她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她们的权益。第四,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设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造成参保的不方便、令人不放心,这也影响了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参保的积极性。

3.女性易受到伤害

比起同样进城打工的男性,农村女性流动人口更易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安全威胁。首先在家庭方面,进城打工的女性很少有自己的关系网,与家乡的联系也疏远,加之自身维权意识淡薄,更易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而且在受到伤害后不知向谁求助,因而使心理蒙上阴影。另外,性骚扰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职业的稳定和自身的立足,农村女性在受到性骚扰的侵害后比城市女性更加隐忍。由于没有可依靠的亲人、朋友,由性骚扰造成的心理伤害容易不断加重。

(三)社交需要即归属的缺失

交往,尤其是情感的交联在自我意识不断增强的现代社会中十分必要。社交需要也就是爱和归属的需要。女性性格上的特点决定了她们对这方面需求的缺失会更加敏感和在意。

1.户籍上的排斥

实际上本文所称的“流动人口”正是由于中国的户籍制度而产生的一种特殊身份。这种二元壁垒式的户籍制度,不仅造成了一种身份的不平等,也使相关的政策中存在有一些不公平的情况。在这种政策下,从农村流入到城市的务工人员通常是可以立业但不能成家,得不到在城市里应有的待遇。这无疑使他们感受到不公平与歧视,对所在的城市缺乏归属感,受到制度的排斥。

2.社交圈的限制

在城市中的农村流动人口常常会以初级关系为基础,把血缘、地缘等作为自己主要的社会关系,组成自己真正意义的“社区”。“农民工在社区内的交往和互动中, 感受到外群体对他们的排斥, 对其所居住的地域社区并没有产生社区认同感。”[2]实际上,虽然农村女性流动人口众多,但与城市社交圈的隔阂使她们的交往面很窄。这种隔离会让她们感觉到城市的冷漠和陌生,从而丧失归属感。值得注意的是,不能进入城市社交圈的农村女性享受不到这种城市社交圈所带来的人际关系便利,在生活中因而增加很多其他成本。

3.社会组织的缺少

每一个人都有归属的需要,希望自己属于一个群体,在这个群体中,互有依靠,找到自己的寄托。虽然城市中也存在“老乡会”之类的组织,但大部分变成了成功人士的利益联盟,并不能发挥它的本来功能。大部分的农村务工人员在受到伤害时,会寻求同样出来打工的亲人或者亲戚、朋友,很少有人会求助于工会或其他组织。这种“穷帮穷”的做法,由于资源缺少,很难真正帮助这些人度过难关。另外,农村女性流动人口的社会组织几乎没有,这使她们更不易找到集体的归属和依靠。

(四)尊重需要即自尊的缺失

随着人权意识的加强,人们对获得他人的承认和尊重方面越来越重视。农村女性流动人口由于客观上社会地位的低下,经常受到各方面的歧视,在社会尊重方面产生缺失。

1.平等权的缺失

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并且平等地享有保护。这也是我们国家一直遵行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农村女性流动人口的平等权利常常受到挑战,比如前文中提到的职业收入问题等。城市中高速上涨的房价,其本质也是对外来人口的一种无形的屏蔽,造成社会的不公正、人们的不平等。在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上,近几年的政策有所放宽和支持,但在高考等关键方面还是凸显了不平等。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公办学校要收取3000~5000元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金”,否则不予接收。私立学校门槛虽低,可每学年学费高达7000~10000元,加上食宿费,让人难以承受。①

2.对农村人的偏见

大部分的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经济地位处在中下层,交际、职业的限制使她们认为自己社会地位不高。很多城市人对她们怀有偏见,认为“农民素质差”,这些刻板的印象使农村女性流动人口不但在用工单位会受到老板、同事的歧视,在社会上也会受到人们的排斥。但是,在她们自身看来,自己为城市做了贡献,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利益,应该受到尊重。外界的评价与自己的估量存在落差,必然会使这些农村女性感到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3.自我认知与社会文化的矛盾

相对于农村的传统文化而言,城市的文化更加开放和多元化,女性的身份地位有所提高,男尊女卑的观念弱化。农村女性从农村家庭的父权管理氛围一下进入到开放、自主的社会中时,价值观必然会发生改变。然而进入到城市的农村女性仍然难以切断与家乡的联系,在婚嫁、家庭方面都会与传统观念产生矛盾。在城市社会评价中,农村女性流动人口也处于不被重视的地位。这些都与她们日渐提高的自我认知以及唤醒了的独立意识产生冲突。来自家庭和来自社会的压力使农村女性流动人口陷入一种“双重困境”,即在两方面都得不到所期望的社会地位及尊重。

(五)自我实现需要:发展的缺失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农村女性流动人口作为社会的一员,当然地享有发展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权利常常被压制;而另一方面,她们越来越关注和需要这种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忽视的社会参与

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属于弱势群体,这不但影响到她们的社会地位,也影响到其对社会事务的参与。相较于强势群体,对于自己的利益和需求并没有很好的表达途径,更不用说参与到社会的政策决定中来,甚至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无法保证。就她们自身而言,也缺少表达意愿的机会。这样,农村女性流动人口真正的意愿和权利很难被政策制定者知晓,使她们的发展需要无法得到实现。

2.教育培训的需要

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己各方面知识和能力的欠缺。要想改变这种状况,使自己得到发展,她们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最重要的是进行职业上、技能上的培训。这可以使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在就业时,社会竞争力得到提升。可以选择技术性和需要专业知识的岗位,获得更好的待遇,拥有自己的事业,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很多农村女性渴望有一技之长,然而目前社会上公益性质的教育培训太少,很难满足她们的需求。

3.婚姻的迷惘

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村女性中,很大一部分没有结婚,城市生活使她们对未来婚姻可以留在本地产生向往。但在现实中,自身条件和社会的偏见使她们很难如愿。如果返回家乡,她们又看不上没有打工经历的农村男性青年。婚姻对处于流动之中的农村女性来说,是成为日后发展的垫脚石还是绊脚石,使她们感到了困难和压力。

4.第二代女性流动人口的需求

在城市中的新一代或第二代农村女性流动人口,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更强,自我发展的愿望更为强烈。在权利、社会公平等方面更敢于利用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同为打工者的父母相比,她们表达出更强烈的自我发展的诉求。

三、对策与建议

通过运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我们对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各种需求的缺失现状进行了分析。马斯洛认为不同时期虽会有不同的需要与主要位置,但常常是几个需要同时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全面地考虑问题:

(一)政府层面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在就业方面,要针对就业不公平现象在法律上进一步制定合理、明确的就业规范,尤其是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很多就业于非正规部门,要加强与此相关的规定。应当要求企业公开岗位工作内容,排除因就业不规范所引发的安全问题。同时鼓励企业扩大就业渠道,让农村女性有更多的机会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合适的岗位。

2.规范社会保障

对于目前不容乐观的农村女性流动人口的参保状况应该抓住重点,分类解决问题。首先要解决工伤和生病无处救急这类最常见、最紧急的问题,对企业进行大力监管,保障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在工伤、医疗等社保的基础上,普遍享有养老保险。

3.鼓励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

提高农村女性流动人口的个人素质,不但可以使她们得到更好的工作和收入,还可使其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对员工进行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她们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4.加强监督机制

因为本身条件的限制,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在就业时常常会忽视自己的权利,工作中受到伤害也缺乏维权意识。由此可见,除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管机制,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她们的权益。从政府角度来说应该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强度、社会保障及工资标准等进行严格的核查,同时在企业内部,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帮助她们认识自己的权利,知道如何保护权利,当这些农村女性在遇到问题或受到伤害后,有组织帮助,有部门求助。

(二)社会层面

除了政府的责任外,社会的支持也会为农村女性流动人口提供很多帮助,满足她们的需求。

1.加大宣告,增强权利意识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有一部分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对自己拥有的权利不知晓,甚至在受到别人的侵犯、伤害时也不了解这些权利。这就需要对此进行宣传。要设立相关的机构和部门,及时解答农村务工女性在自身所拥有的权利方面的问题;在其遇到伤害时,全面告知申诉的途径和方法,并提供帮助。

2.强化社会组织的力量和功能

“妇女非政府组织一直低效发展。关注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建设在改善女性农民工生存条件和提高其社会地位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但目前中国妇女组织缺乏足够的能力来改变这种状况,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传统性别价值观限制了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有效运作;二是缺少持续发展的资金;三是政府没有提供充分有力的支持;四是女性流动人口缺少推进民间妇女组织的觉悟和行动。”[3]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发挥以妇联、居委会以及工会为主要作用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基本权利的咨询、维护方面进行帮助。此外,“培育行业性或地区性女性农民工自治组织。这样,不仅可以优化和扩大女性农民工个体关系网络,以增强女性农民工群体的自助和互助能力;还可以弥补工会制度的缺陷,实现更广范围的覆盖。”[4]各种社会组织是政府部门服务的有力补充,它们可以在细节上更关心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及时解决她们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三)心理层面

进入城市的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大多向往真正的城市生活。但城市的生活方式、价值观会与她们产生冲突,自身条件也限制了她们有效地融入社会。这种矛盾的心态会带给她们很多压力,有时甚于经济上的压力。所以要对进入城市的农村女性,针对其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辅导,排除她们的苦恼,帮助她们找到人生方向。

另外,在实际当中,需要理论与现实相结合,来看待和解决问题。马斯洛需要层次论中的五个层次是呈阶梯性,由高到低的;前三个是低级的需要,后两个是高级的需要。这就提示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抓住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在顾全大局的情况下先解决基础性的问题。还要做到分类指导,科学管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总之,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基于其身份和性别上的双重限制,在各层次的需求上比其他强势群体更需要得到保护和满足,而对她们各种权利的切实保障,正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注释:

①农民工子女就学遭遇高门槛,户籍制度限制好政策。来源:人民网,2010-09-13,08:50:00。

参考文献:

[1]王春光.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问题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6,(5).

[2]孙玉娟,潘文华.城市农民工社会排斥透视及对自我认同的影响和重构[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8,(1).

[3]王明宣.关于当代中国女性流动人口性别认同的研究[J].当代中国人口,2009,(3).

[4]许淑芬.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缺失与对策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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