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礼忠 包海军
坚持能力本位培养法律人才
□刘礼忠 包海军
法律人才具有高智识、高技能、高品质的属性,法律职业者具有共同的特质:知法懂法;掌握必备的法律技能;具备法律职业道德。培养法律人才应坚持能力本位原则,注重处理知识、技能、道德三者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最终形成有机统一的能力结构。
能力本位;法律人才;培养
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使我国社会迅速走向城市化、工商化和陌生化;适应社会的变革和转型,中央及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立法机关也将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写进了宪法。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法学日益成为显学,法律职业已越来越成为热门职业。因此,法律人才、法律人才的特质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广大法律教育工作者和准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兹将学习和研究心得整理成文,就教于学界同仁。
职业是基于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具有专门技术和特定责任的劳动,是从业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获取主要生活来源而从事的社会性工作[1]。据此,我们可以将法律职业初步理解为:法律职业是基于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技术并承担法律职责的劳动,是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而从事的以法律事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性工作。在尚未明确法律职业内涵之前,我们起码可以列举法律职业的主要外延: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公安干警、司法行政干部、公证人、仲裁员、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律师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人员。由此可知,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法律职业不是一种单一具体的职业,而是一个职业群;其中前三种是狭义的法律职业,后九种则属于广义的法律职业范围。
由于法律职业的形成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社会分工的主要依据则是社会成员的职业能力,因此有必要引进有关职业能力理论。综合英、德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术理论和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可知,职业能力是个体将所学的知识、技能和态度通过类化迁移与整合所形成的在劳动中能够顺利从事并完成一定职业任务、承担职业责任的能力;从本质上看,职业能力是一种实践能力,即从业者能动地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能力。职业能力有包括职业特定能力、行业通用能力和核心职业能力的层次结构,从内容角度可以分为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专业能力是在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上,有目的、符合专业要求的按照一定方法独立完成任务、解决问题和评价结果的热情和能力,具有职业特殊性。方法能力是个人对在家庭、职业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发展机遇、要求和限制作出解释、思考和评价,并开发自己智力、设计发展道路的愿望和能力,特别指独立学习、获取新知识的能力。社会能力是处理社会关系,理解奉献与矛盾并与他人负责任的最佳相处的能力,包括人际交流能力、公共关系处理能力、劳动组织能力以及群体意识和社会责任心等[2]。
每一个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能力都是法律职业特定能力、行业通用能力和核心职业能力的统一,内容上都包含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由于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具有职业普适性,不是某种职业所特有的能力,能在不同职业之间广泛迁移;专业能力是某种或某类职业所特有,是特定职业者生存与立足社会必备的基本能力,亦称从业能力,最具有专业特色、反映职业特质,因此,研究法律职业者的特质,就是要在专业职业能力层面上研究法律职业者在知识、技能和职业品质方面的特殊性。
法律,既是法律职业者的行为规范、活动准则,也是法律职业者职业活动的必备工具和武器。如同农民离不开镰刀、工人离不开铁锤、教师离不开教材,法律职业者不可能没有法律。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通俗地说就是知法、懂法。法律人的知法不同于一般人的知法,应了解常见的法律法规,熟悉重要的法律规范。“常见”以与社会生活关系密切为准;“重要”以与自己职业活动关系密切为准。如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法律职业者都应对公司法、合同法有足够的了解;从事刑事审判为主的法官和以刑事辩护为主的律师,应当对刑法、刑诉法相当地熟悉,有关多发型犯罪的规定和重要的诉讼规则都应当烂熟于心。这只是点上的知法。“知法”还应对国家的法律体系有足够的了解。国家的法律有多种渊源、多种形式,具有丰富的内容且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法律职业者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应知木是林中之木,林是集木成林。
“懂法”,就是要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修养。法是有理的。法律职业者应懂得法律规定中所蕴含的人情事理,不仅要知道法是如何规定的,还应懂得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即既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须知无情无理则无法,违情背理也不成法。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炼达即文章。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学问就是洞明世事、炼达人情的学问。懂法,还应在哲学层面上,在真善美等价值层面上,在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宏观层面上对法律进行把握。法律作为一种形态化的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任何具体的法律规定,都跟社会生活的应然、实然、必然状态相联系。窥斑可以见豹,见豹也可以知斑。只有打通了法律与人情事理的界限,建立了法学与真、善、美的联系,明白了法律规范、法学理论在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成为真正的高素养的法律人。
知法是基础,懂法是目的;懂法,向前可以帮助很好的知法,向后是用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知法、懂法,是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特质。
职业技能是职业能力中最重要且处于核心地位的内容[3]。那么,作为法律职业能力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技能又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呢?对此理论界已形成初步共识,北大法学院院长苏力教授的概括最具有代表性:针对具体法律纠纷提炼法律争点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针对具体法律或诉讼问题搜寻、整合法律和相关材料的技能;同法律客户以及其他法律人的谈判和交往能力;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在具体案件中熟练应用诉讼程序应对诉求的能力;就具体案件在法庭辩论、说服法官的能力;在立法中就特定法律事项游说和推动法律变革的能力;法律文本、法律事实的分析解读能力;法律实践中政策性把握的能力[4]。也有的学者将法律技能归纳为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学习能力、适应抗压能力和写作能力[5]。
由于人们总是把最棘手的事情托付出来,且这些事都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所面对的事务,多具有复杂性、疑难性和多变性,法律人也总是处在利害相争的风口浪尖上。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具备多方面的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职业技能,也使得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具备智力性、理论性、综合性和创造性特征。不经过长期艰苦的专业技能训练,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具有较强职业能力的法律职业人的。
职业能力中第三个要素是职业品质或称职业素质,职业品质中最主要的是职业道德品质。社会职业多种多样,职业道德品质也不是千篇一律的。职业伦理规范按其对人们要求的差异可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规范适用于不同职业层次的人[6]。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性。
法律职业是定分止争、守护社会正义的一项职业。法律职业者在法治秩序的构建中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起着特别重大的作用。如果说法律是法治秩序构建的前提,法律职业者则是使法律得以优质高效运转的动力和保障,他们是法律实体价值实现的中转机构,也是保障具有普遍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的至上权威和程序正义的物质力量[7]。作为实现法治原则与法治精神使命的担当者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法律职业者应当坚守一些基本的价值判断,应当具备较高的道德品质,这是保持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最低期望的需要,也是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形象的需要。有道是“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无德不立,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的立身之本,成事之基。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法律职业的高智识、高技能、高品质特性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鉴此,笔者仅针对当前法律教育中存在的三个明显不足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要继续加强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教学。受职业教育从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转移教育思想的影响,法学教育理论和实务两界出现了简单的重能力技能培养、轻知识理论教学的倾向。对这种将法学教育职教化的做法笔者不以为然。法学教育虽然也可归属为广义的职业教育,但绝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职业教育。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广博的法律知识,精通法学理论,同时还应有深厚的人文和社会科学修养;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品质更不可能脱离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形成。汉字五笔输入法作为基本职业技能之一,可在短期内通过多次练习而掌握;而一个不具有相当民法、民诉法知识的人,即使文字功夫再好,要写出一份合格的民事诉状是不可想象的。法律规范汗牛充栋,法学知识博大精深。法科学生在校用于知识理论学习的时间和精力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要引导学生精读法典,用好教材。法律都是行为规范,法学也是很社会化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中高深难解的学问并不多。法典中法律知识最集中,最简明,精读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法学教材(要选购权威的新版教材),集中了相关学科法学理论知识的重点和难点,学好了则使本课程理论知识尽收囊中。笔者以为,法科学生如能扎实地精研二十部重要法律,学好十至十五本重要课程的法学教材,就能对大部分的主要法律知识和理论达到基本掌握的程度,真要应用时也能基本会用了,也就成了大半个法律人了。
二要重点突出法律思维训练。强调重视知识理论教学,不是不重视法律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对法律技能训练,有一个训什么、何时训、如何训的问题,当前法律教学中普遍存在过多、过早、过高的问题。过多,指的是知识教学和技能训练都想兼顾,还存在多种(十几种或几十种)技能都想兼得。教和学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兼顾不一定兼得,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选择有重点的教该教的,学该学的。过早的表现则是,在学生还不具备法律基本知识时就进行技能训练,在学生还未具备必要的基本技能时就进行综合技能训练。在大学一二年级学生中进行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就是例证。过高,就是脱离学生的实际水平、实际能力。如果对笔者所在的九江学院的学生采用北大法学院学生技能实训的相同内容和方法,或者对中国普通本科学生同哈佛法学院(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正是哈佛法学院的首创和惯用)学生进行同样的技能训练,显然是不合适的。对法科学生进行技能训练,一定要因时制宜、因人制宜、重点突出、方法得当。要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全面地提高学生的法律技能,肯定是中国法学院不能承受之重[8]。应当采纳苏力教授的建议,对学生的法律技能训练,主要在学生毕业后由法律实务机构来承担,这既是从实际出发的做法,也是讲究效率的做法[9]。对在校生要突出对法律思维的训练,并使之成为法律技能训练的重中之重。因为,法律思维在法律职业技能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他技能可以说都是它的具体表现和外化。要分析法律思维的构成要素,研究法律思维不同于普通思维的特质,如关系意识、权利观念、归纳和演绎、求真务实、法言法语、严谨、简明、程序性,等等,让学生明确目标,逐项训练,逐级提高。
三要注重法律职业品质的养成。职业品质主要是道德品质。这在以往的法学教育中几乎被完全忽略。这种状况必须改变。重视品质养成,应当清楚品质的形成规律。“得道于心践之于行谓之道德”。道德规范由社会生活约定俗成,对其基本内容虽然可以作条文化的表达,但社会生活中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不以熟悉规范条文为表现形式,它内化为精神信念,又外化(行动化)为职业实践活动。职业道德品质的形成重在养成。重视职业道德教育,要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能力中地位,及其与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技能培养的关系,提高学生加强品德修养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还要提炼法律职业道德特有的品质因素,使学生明确什么是该追求的,什么是应舍弃的,并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对照实践,在日常教学管理中予以落实,奖励品德优异者,惩戒严重违德行为。有资料介绍,哈佛大学法学院不允许考试舞弊的学生继续在法学院学习,这应当成为中国所有法学院共同的做法。
[1]袁继道,蒲华.对职业能力的再认识[J].职教论坛,2009(3):6-7.
[2]高涵.职业能力:概念阐释与个案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 2009(6):14-15.
[3]周文根.高职职业技能教育中的若干问题探讨[J].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1(1):83-86.
[4][9]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J].法学家,2008(2):30-39.
[5]郭剑寒.一个法律人的分析:中国法学教育怎么了[J].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制时评(网络版), 2009-5-5.
[6]房文翠,房绍坤.当代中国法律家培养的困境与出路[J].烟台大学学报,2003(4):145-150.
[7]王人博等,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84.
[8]陈思琴.中国法学院不应承受之重[J].福建论坛,2009(2):179-180.
责任编辑 颜小兵
G715
:A
1001-7518(2010)35-0078-03
刘礼忠(1960-),男,江西九江市人,九江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和法学教育研究;包海军(1963-),男,江西九江市人,九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