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1月19日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和规范相关基本药物的采购机制,确保采购到的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创新,是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该项制度启动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不够规范,采购价格没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区部分药品供应配送不及时,影响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和群众受益程度。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总体思路,要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15项主要措施,包括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等。
《指导意见》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探索降低基本药物采购价格、保障供应和质量的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销售基本药物;鼓励通过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进一步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加快结构调整,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