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需未雨绸缪

2010-02-16 04:55姚永霞
浙江经济 2010年10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继承人遗嘱

姚永霞

近年来,随着第一代创业者的纷纷谢幕,股权继承问题之争也日趋白热化,如何化解继承人股东和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争执,在公司正常运营和保护继承人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成了许多企业家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

最近,笔者的一个客户孙燕就在为此烦恼。孙燕的丈夫李强原是江苏镇江某食品有限公司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占有公司35%的股权。2009年9月17日,李强因一起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其继承人达成一致,确认李强在公司的股权由孙燕继承。然而,当孙燕要求公司其他三名股东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甚至闹到拳脚相加的地步。公司其他三名股东展开了一系列的反击:2009年11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不同意孙燕成为公司股东的决议;同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无奈之下,孙燕一纸诉状将三名股东告上了法庭。

民营企业股权继承问题可谓荆棘遍地,上述案例并不鲜见。公司创始人辞世后,不仅继承人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继承人和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也是一触即发。因此,股权继承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影响公司的健康成长,严重的将造成企业生命终止。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造就了一大批成功的民营企业家,现在第一批创业者陆续步入老年,家族产业面临着交接棒的问题,如何实现顺利交接,如何使企业避免“企业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已经摆在所有的民营企业家面前。

实际上,“股权继承问题”在企业家心目中的重要性不低,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在股权继承问题上未雨绸缪。由于受到传统伦理的影响,创业者健在的时候,任何家庭成员都忌讳提出继承的问题;而创业者自己也往往没有对“身后事”做出安排。企业家对过早谈及“身后事”讳莫如深。这些传统无疑会阻碍股权继承及接班人继任计划的实施。“不愿、不懂、不会”是没有实施股权继承及接班人继任计划的原由。

“不愿”预先安排股权继承,来自中国的传统理念,犹如中国人很忌讳立遗嘱一样,在自己壮年的时候大多不愿意谈论自己的“身后事”,以魄力和胆识著称的民营企业家们在谈到自己的“股权继承”问题时也是讳莫如深。据调查,超过90%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公司成立之初,发起人之间从未讨论过股权继承问题,甚至想都没想过。

“不懂”股权可以继承,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和建国后几十年的公有制,使我们的民众即使做了股东,也缺乏股东意识,很多人只有粗浅的“年终分红”概念,对股东权利的行使和处分知之甚少,不了解股权继承,更不知道股权如何继承。据不完全统计,在上海,90%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都是使用的工商局提供的极其简陋的格式版本,对股权继承只字未提,而我国法律也只是一笔带过。

“不会”操作股权继承,基于我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粗疏,实践中即使有些人想到股东死亡问题,也不知道身故后如何处置其股权,这成为制约股权交接的最后关卡。

这“三不”,导致民营老板一旦身故,企业便出现管理混乱,要么矛盾久拖不决,内部纷争不断,最终拖垮企业;要么“老子英雄儿好汉”当然地子承父业,儿子偏偏是个游手好闲的花花公子,不几年就败落了父辈苦心经营的家业。

实际上,我国继承制度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方式,且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作为多股东的企业来说,为了避免某一自然人股东的继承带来公司股东结构、表决权变化等不利影响,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避免不利后果。在制作遗嘱时,既要注意遗嘱的形式合法、易于保存、不易被篡改;还要注意遗嘱内容的合法性,遗嘱中违法的部分无效等等。如果早立遗嘱,或在公司章程中制定辅助遗嘱,或许能避免出现各种争斗内讧现象,帮助企业顺利迈过股权继承这道坎。

猜你喜欢
公司章程继承人遗嘱
Stitching together a glorious career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公司章程自治制度初探
公司初创期法律问题简析
——以公司章程自治不足为角度
被偷的遗嘱
失落的缘
万元遗嘱
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问题研究
公司章程修改之惑
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