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协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起点*——兼论中国在未来气候变化国际法制定中的策略

2010-02-16 01:59曹明德
政治与法律 2010年3期
关键词:哥本哈根气候变化温室

曹明德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社会关注度超乎寻常,来自世界上193个国家的代表汇集在丹麦首都的贝拉会议中心,经过历时12天的谈判,达成了一份附有反对国家名单脚注的《哥本哈根协定》。可以说这次气候峰会是进程一波三折、希望与失望并存、会议组织工作最差、结果出乎意料的联合国历史上没有先例的大会。从谈判的一开始,各国的分歧就十分明显。77国集团加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和欧盟与以美国为首的伞形集团(包括加拿大、澳洲和日本)在《哥本哈根协定》文本(草案)及一些重要条款上各执己见。中国、巴西、印度、南非等“基础国家”提出的“北京文本”,成为后来《哥本哈根协定》得以通过的重要基础。而欧洲国家则事先炮制出“丹麦文本”,“丹麦文本”的核心是为缔约国设定了双“50”的减排目标,即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应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数上削减50%。三大阵营在谈判过程中各不相让,谈判进程硝烟弥漫,大会之后仍有不少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墨西哥城谈判等数轮后续谈判中加以逐步解决。

一、三大阵营的主要分歧

三大阵营的主要分歧在于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之后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分担上。发展中国家一致要求发达国家必须切实率先大幅度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时间表(主要为2020年的中期目标和2050年的长期目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资金和先进技术来帮助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所导致的不利影响,并援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而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继续开空头支票。相反,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包括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等金砖四国在内的进入快速经济增长轨道的经济体或排放大国在后京都时代承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并设立温室气体排放的顶峰时间表和排放上限。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成为西方国家攻击的首要目标,尽管大会前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宣布了至2020年中国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的基数上削减40%-45%。这一温室气体削减目标是需要付出艰巨努力才有可能实现的,它得到了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和国际社会的普遍称道。这一削减比例也超出了国内科学家们的预期,显示中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诚意、决心和信心。而美国政府则于谈判前抛出了至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数上削减17%(相当于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削减4%),至2050年将其削减83%以达到1990年的排放水平的方案。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2008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与2005年相比已下降5.9%,因此,美国政府宣布的这一减排目标招致了国际国内的强烈批评,因为此举意味着美国不需要付出任何努力就可以实现上述目标。但是,国际社会如果将全球气温增长速度控制在2℃以内,发达国家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20%至25%以上。而全球气温上升2℃则相当于自工业革命以来气温上升速度的2.5倍,自工业革命以来近200年来全球气温已上升了0.8℃,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措施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那么,图瓦卢最快将于50年之内从地球上消失(被海水淹没)。

二、《哥本哈根协定》的达成

尽管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最后时刻缔约方达成了《哥本哈根协定》,但是,仍有不少对该协定持异议的国家。图瓦卢认为于2050年将温度增长控制在2℃之内的目标是不可接受的。哥斯达黎加认为在该协定中发达国家没有宣布具体的减排百分比,没有长期的减排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这个INF文件仅仅是一个信息(INF)。尼加拉瓜认为,G20为世界做出决定,整个大会程序不民主,缺乏合法性、透明性、公开性、平等性。古巴则认为,此次大会不尊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特设工作组和《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两年来的工作,在其他国家还没有来不及看一眼《哥本哈根协定》文本(草案)之前,奥巴马就宣布该协定可以接受,代表们仅用一小时时间就为成千上万人的命运做出决定。苏丹代表言辞最为激烈,他猛烈攻击丹麦首相拉斯穆森和《哥本哈根协定》,认为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的耻辱,该协定将摧毁非洲,相当于将600万人赶入欧洲的火葬厂。马尔代夫代表认为,气温上升2℃该国将消失,因此不可接受,但仍呼吁发展中国家接受该协定,毕竟协定胜于什么也没有。英国认为,协定并非完美,但它仍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代表着希望。对《哥本哈根协定》的另一争点是关于对“协商一致”的理解问题,多数的观点认为“协商一致”并非意味着“一致同意”,而丹麦首相拉斯穆森在此问题上犯了常识性的错误,他认为有的国家持不同意见,因此没有达成共识。实际上在缔约方大会的第一天,巴布亚新几内亚提出了大会达成的任何文件需要3/4的代表投票通过的方案,最后被否决。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条第2款K项则要求:“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并通过缔约方会议和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规则。”因此,何谓“协商一致”对《哥本哈根协定》的法律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哥本哈根协定》创设了国际法的先河:即对持有异议的缔约方以脚注的形式列明。

三、《哥本哈根协定》的主要内容

《哥本哈根协定》共有12个条文及2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1条规定:缔约国强调以强烈的政治意愿紧急应对气候变化,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根据各国各自的能力原则,来避免危险的人为原因排放的温室气体对大气系统造成的干扰,以取得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控制在2℃增长幅度以下的公约所确定的最大目标。缔约国认识到气候变化的重要影响及其应对措施的潜在影响,特别是对那些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有必要建立一个包括国际支持在内的综合性的应对项目。

第2条规定:根据科学(IPCC第4次评估报告)并基于公平原则,应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2℃以内,缔约国应通力合作尽快取得全球的和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峰值,缔约国承认在发展中国家取得峰值需要更长的时间,并牢记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的第一要务和最优先的事项,而低排放的发展战略对于可持续发展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第3条规定: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应对措施的潜在影响是各国面临的一个挑战,强化行动和国际合作是紧迫的要求,以确保公约的实施,基于发展中国家减少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和增强适应性,特别是在那些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国家(SIDS)和非洲国家,缔约国同意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适当的、可预见的、可持续的财政来源、技术和能力建设,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的适应行动的实施。

第4条规定:公约附件Ⅰ国家承诺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公约秘书处提交按照附录Ⅰ的格式所要求的各自的或联合的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目标。附件Ⅰ国家将进一步加强《京都议定书》中开始确立的温室气体减排。发达国家发布的减排和融资将根据公约现存的和缔约方大会所采用的指南进行测量、报告和证实。

第5条规定:公约非附件Ⅰ国家实施减缓行动,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公约秘书处提交附录Ⅱ格式的信息,包括通讯方式、存货清单报告,非附件Ⅰ国家采取的减缓行动适用于其国内的测量、报告和证实,每2年将通过国家通讯方式进行报告。非附件Ⅰ国家通过国家通讯方式交换其减缓行动的实施,并根据国际咨询和基于明确限定的指南下的分析等相关规定,以确保国家主权得到尊重。寻求国际支持的国家适当减缓行动将被记录在案,登记与其相关的技术、财政和能力建设的支持,这些受支持的减缓行动将被添加到附录Ⅱ的名单中。这些受支持的国家适当减缓行动将适用于缔约方大会采用的国际测量、报告和证实的指南。

第6条规定:缔约国承认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产生的温室气体的重要性,通过立即建立一个“毁林和森林退化——增加”(REDD-Plus)机制来提供积极的激励手段以增强森林清除温室气体的功能,并动员来自发达国家的财政来源。

第7条规定:缔约国决定采用多种方法包括运用市场工具的机会来增加成本—效率并促进减缓行动。应当提供激励措施促使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低排放的经济体继续坚持低排放的发展路径。

第8条规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规模增加的、新的额外的、可预见的和适当的财政援助并改善资金获取的途径。根据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促使和支持增强的减缓行动包括实质性的财政支持,以减少来自毁林和森林退化而增加的温室气体排放(REDD-Plus);适应、技术开发与转让以及能力建设,以强化公约的实施。发达国家集体承诺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包括通过国际机构的林业和投资,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取300亿美元,平衡其在适应和减缓方面的分配。在适应方面的资助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LDCs)、小岛屿国家(SIDS)和非洲国家。在具有重要意义的减缓行动和实施的透明度方面,发达国家承诺于2020年每年联合筹集1000亿美元来解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这些资金将来源于多方面,公共的或私人的,双边的或多边的,包括可替代性的财政来源。资金的管理结构将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提供平等的代表性。大部分资金将流向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

第9条规定:会议后成立一个高层次的小组,它接受缔约方大会的指导并向其负责,研究潜在的资金来源分配,包括可替代性的资金,以达到这一目标。

第10条规定:缔约国决定哥本哈根绿色气候资金的成立将作为公约的财政机制的一个运行实体,支持在发展中国家与减缓有关的计划、项目、政策和其他活动,包括“毁林和森林退化——增加”(REDD-Plus)机制、适应、能力建设、技术开发与转让。

第11条规定:为增强技术开发与转让行动,决定建立一个技术机制来加快技术开发与转让,支持在国家驱动方法指导下并基于国情和优先领域所采取的适应和减缓行动。

第12条规定:缔约国呼吁至2050年完成对该协定实施的评估,包括根据公约的最大目标,这可以包括根据科学所提供的各种东西,考虑加强其长期目标,包括将温度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

附录Ⅰ是公约附件Ⅰ国家2020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以及基准年,附录Ⅱ是公约非附件Ⅰ国家国内适应减缓行动。

四、对《哥本哈根协定》的简要评价

就像对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评价一样,对该次大会取得的成果即《哥本哈根协定》的评价也存在两种极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哥本哈根协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气候中心政策主任David Doniger认为,美国总统奥巴马和基础四国(中国、印度、巴西、南非)领导人编制的《哥本哈根协定》突破了数年来谈判的僵局,并明确了三大目标:一是这一协定规制了世界上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国进行真正的减排;二是这一协定确立了评估国家减排义务的透明框架;三是这一协定起动了史无前例的财政来源用于帮助贫困和脆弱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保护其森林,并采用清洁技术。1他反驳了以下几种消极论调:一是该协定未能有效地将气温增长幅度控制在2℃以下,二是该协定未能将削减排放量具体化,三是该协定的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四是该协定威胁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未来,五是该协定类似于小布什总统的“主要经济体进程”(MEP),六是该协定不会打动美国参议院。David Doniger一一回应了上述观点。其一,该协定第二段提出了将全球气温增长幅度控制在2℃以下的目标,并且其第十二段还提出了于2015年进行科学评估,考虑更具有保护性地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1.5℃以内的目标。该协定使世界上主要的排放大国包括美国、中国和其他经济快速增长的国家如印度等开始迈出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第一步,这一目标已经达到,因此不能说该协定是一种失败。2其二,有人认为《哥本哈根协定》是一个白纸协议,因为该协定后面有2个空白的附录。David Doniger认为这是对该协定的结构和内容的误解。《哥本哈根协定》第4段和第5段创造了一个开放的注册期,2010年1月31日以后的任何减排承诺或强化的减排承诺均可以被记录。实际上,自2008年以来的一年多时间里,欧盟不断地提出新的减排计划,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南非、韩国等也提出削减幅度更大的减排政策。尽管有人认为已宣布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对于防止危险的气候变化来说还是不够的,但是这些排放大国现在提出的减排目标在2008年是不可想像的。如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竞选时宣布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4%,而2009年美国众议院将削减目标提高到17%,参议员Max Baucus(D-MT)甚至允许奥巴马总统将削减目标在2005年基础上提高到20%,如果发现其他国家提出充足的减排承诺的话。3其三,至于该协定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David Doniger有一个经典的陈述: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以是有效的,如果缔约国基于自身的和双边的利益就会遵守协议;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可以是无效的,如果缔约国倾向于不遵守该协议,没有什么法律工具迫使缔约国去遵守。4但是,有人根据《哥本哈根协定》有无法律约束力来判断其成功与否,因此,欧盟对该协定的评价比较悲观,欧盟认为,该协定是政治协定而不是法律协定,法律协定是严肃的而政治协定则不然。而美国、中国等则较为乐观,因为该协定是否成功关键是看其实施效果,而不是采用何种形式或方法。有人认为该协定导致了《京都议定书》的死亡,他们认为应当坚持《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方法,明确第二承诺期各国的强制性减排目标。其四,《哥本哈根协定》采取了脚注的方式将不同意该协定的国家列在脚注的名单中,并且77国集团最终也发生了分化,这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未来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其五,《哥本哈根协定》与小布什总统的“主要经济体进程”——“17国主体经济体会议”(MEM)不同,“主要经济体进程”是一种多边不行动协议,而奥巴马总统摒弃了这一机制,采用了“主要经济体论坛”(MEF)这一名称,“主要经济体论坛”是一种多边行动协议,其含义是:我们将要着手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我们期待你采取行动,让我们一起采取行动。5另一不同是奥巴马总统采取新能源政策、燃油经济标准等行动来抑制温室气体排放,尽管国会还没有批准气候变化法案,但奥巴马总统最大限度地说服主要的发展中经济体一起采取行动去应对全球变暖问题。《哥本哈根协定》不仅限于制约主要排放大国,而且还在适应气候变化、森林保护和清洁能源领域援助那些最不发达国家、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非洲国家。其六,至于《哥本哈根协定》能否打动美国参议院的问题,David Doniger认为,《哥本哈根协定》产生了美国参议院想从国际上取得的两个主要内容:主要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的减排承诺和评估其减排义务表现的透明度问题。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大会前宣布了中国的温室气体强制减排目标,第一问题已经解决。第二个问题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奥巴马总统与中国总理温家宝经过充分的沟通达成了《哥本哈根协定》第12条1(b)的条款,反映了中国、美国双方的需求,因此这对美国参议院来说是具有重要影响的。6

尽管美国人本身对《哥本哈根协定》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不少人对其持消极态度,但David Doniger的观点至少代表了部分美国人的看法。就像半杯水的故事那样,面对同样的事实人们各持己见。南澳大利亚大学法学院的Rob Fowler教授认为,人们对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取得成功还是失败的回答存在很大分歧,这是不可避免的。他对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主要结果即《哥本哈根协定》及其两个决定(COP15、CMP15)的最有可能的评价是:既不是成功也不算失败。而对大多数人而言,哥本哈根大会没有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以及没有具体解决议程安排的很多重要事项是失败的明显标志。7美国总统奥巴马对该次大会的评价是:这是迈向国际行动新时代的第一步。8的确,《哥本哈根协定》包括的以下内容可以视为是迈向国际行动新时代的第一步:一是发达国家(附件Ⅰ国家)于2010年1月31日前确定其各自的减排承诺;二是发展中国家(非附件Ⅰ国家)于2010年1月31日前确定其各自的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三是发达国家承诺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为最不发达国家(LDC’s)和小岛屿国家(SIDS)提供300亿美元的援助资金;四是发达国家承诺于2020年以前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支持减缓行动并以减缓行动的透明度为前提;五是设立高层小组研究潜在的资金来源以支持在公约项下的减缓和适应行动。9尽管大会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很多期待在大会上解决的关键问题均留待哥本哈根会议之后来解决。第一,《哥本哈根协定》的确切地位问题是不明朗的,它是大会所提出而没有经过大会通过的协定,甚至没有取得“软法”的法律地位,离完全失败只有一步之遥。第二,2010年关于协定采用法律形式的谈判可能会十分艰难,因为77国集团加中国、海湾国家、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将会反对,这些国家将坚持发达国家应继续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承诺强制性减排目标,提出实行“双轨制”,对《京都议定书》进行修订或通过新的工具来实施巴厘岛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但协定并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第三,《哥本哈根协定》没有明确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稳定的目标,即长期目标,只是提及于2015年根据科学考虑强化长期目标,包括气温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的目标,这样使各国在设立自己的长期减排目标时没有一个理想的方向。第四,协定只是提及发达国家“尽快”在排放顶峰方面进行合作,而没有明确累积的临时减排目标,从而让附件Ⅰ国家于2020年前以通知公约秘书处的方式提出各自自愿的承诺。10第五,巴厘岛行动计划中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印度和巴西施加较大的压力,要求其实施坚定的减缓行动,于2020年在正常水平的基础上将温室气体排放削减15%至 30%,但协定并没有给非附件Ⅰ国家设立累积的或各自的减排目标,仅仅是每两年向公约秘书处进行报告。第六,巴厘岛行动计划呼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证实的(MRV),但是有些发展中国家极力抵制这种强加的国际义务。因此,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将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这将取决于未来制定的新的指南。11此外,还有资金筹集和管理问题、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问题(LULUCF)、毁林和森林退化而增加的温室气体排放(REDD)和清洁发展机制(CDM)问题等均需要在未来的谈判中加以解决。12

Christian Egonhofer和Anton Georgiev认为,哥本哈根气候大会(COP15)原先的目的是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期满前通过谈判达成一个新的生效的协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哥本哈根大会是一个失败。对《哥本哈根协定》有很大分歧的原因在于人们对其期待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总的来说,对其结果的评价美国比欧盟要积极,瑞典首相(欧盟主席)声称这个协议可能是个灾难,德国总理默克尔(Mekel)呼吁,这是迈向世界气候变化新秩序的第一步,尽管是一小步。而美国总统奥巴马则认为“这是历史性的突破”。13因为,欧盟期待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达成一个综合的可操作性的协议,包括根据各自的责任和能力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和财政援助;二是分别就宏观经济转型、贸易、发展、研发和创新、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进行谈判;三是关于直到2050年所剩下的累积的155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预算进行分配。14然而,欧盟的这些期望全部落空了。关于观察的视角问题与期望值相似,一是发展中国家认为短期的限制碳排放就是限制经济发展,而工业化国家对其正常的反应则为可从绿色发展模式中受益,欧盟和其他工业化国家认为,气候变化减缓意味着绿色增长、增加就业机会和增强竞争力。二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历史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在气候债的框架下争论,认为在发展中国家采取行动前发达国家应当首先在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和财政援助上偿还气候债,但是数字显示没有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于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基础上削减50%是不可能达到的。三是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气候变化问题是在适应的框架下,而受极端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印度政府声称将花费GDP的2.5%用于气候变化。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大大低于富裕国家。15《哥本哈根协定》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协定没有采用从上至下的《京都议定书》式的“排放目标和时间表”方法,而是采用“单边请求”的方法,有人称其为“文件夹方法”,是国内减排和国际减排的混合物,导致原先的“腾出和重新分配剩余的碳空间”目标被延期甚至无法实现。《哥本哈根协定》证实了“祖父条款”的实践,这是通过现在实际排放量的削减百分比来表达的,这有助于那些目前占有排放空间的国家。根据气候行动跟踪者(Cl imate Action Traker)的评估,至2100年全球气温最好的情况下可上升3.2℃,这是根据中国和印度从现在至2020年的最宏伟的减排上限,并结合其实施的国内减排计划得出的。哥本哈根可能是历史上第一次让世界见证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谈判中发挥主导性作用的大会,其见证了“世界新秩序”这一重要的新现实。参加哥本哈根大会的国家有193个,但在大会结束时起决定作用的是美国和中国,这可能是瑞典首相办公室说这个结果可能是个灾难的原因。16欧盟未来面临着几种不同的选择,里斯本条约(欧盟宪法)为欧盟在未来的气候谈判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提供了一个机会。欧盟继续与美国在气候谈判中保持紧密的关系还是坚持独立的立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欧盟在未来谈判中可以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桥梁。欧盟目前倾向于与美国保持密切的关系,这说明了为什么欧盟未能在这次哥本哈根谈判中发挥重要作用。因为,欧盟与美国在谈判中关系是否破裂并不影响此次谈判的结果。另外,欧盟在未来的气候谈判中可以继续其在碳定价方面的领导作用,可以有两个途径实现这一目标:一是在2012年后允许确立国际碳价格,这需要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二是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纯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碳关税是最直接的通向全球“影子”碳价格的途径,它至少部分地通过贸易流将碳定价转移到那些没有采取任何国内减排措施的国家,从而促进全球福利。换言之,碳关税创造了这样一种机制,使碳成本在全球转移,从而使国内消费者承担全部的碳成本。碳关税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降低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无论如何,欧盟必须重新思考其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地位,否则欧盟近期在这一重要领域的作用将面临着仅仅成为一个历史的注脚的危险。17

笔者认为,不管《哥本哈根协定》是政治协定还是法律协定,它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又一次不同寻常的一个重要成果。该协定首次将美国纳入承诺温室气体强制减排的轨道,并促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承诺更有力度的削减排放目标(尽管发展中国家不愿意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还在解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财政援助的资金来源上向前迈进了一步,而且在减排透明度和尊重发展中国家主权以及绿色气候基金的设立等方面达成了框架性的协议,为2010年的墨西哥城谈判打下了基础。同时,也应当看到,该协定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没有取得实质进展,只是将其推延到未来的谈判中,未来发达国家承诺的强制性减排目标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缓行动仍然存在激烈的相互博弈,这依然取决于各缔约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政治意愿。可以预见的是,各国在减排方面仍有一定的让步空间,换言之,在未来的共同行动中,各国将视别国的减排力度来调整自己的减排目标,至少美国和欧盟均有强化减排目标的空间。总之,《哥本哈根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的重要的起点,也是前进中的一大步。

五、中国在未来气候变化国际法制定中的策略

哥本哈根回合之后中国如何应对未来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从国际法的角度观察,在气候变化的责任分担上中国应坚持历史责任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我们应坚持历史责任原则。因为今天的气候变化问题实际上是发达国家过去和现在人为地排放温室气体所造成的,发达国家理应对其行为引发的后果负责,为其行为付费,这是我们进行国际谈判的一个前提和基础。发达国家自产业革命以来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已近200余年,其历史累积排放量高,而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至今仅30年左右,历史累积排放量较低。其次,我们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保护地球气候资源的责任,这是各国的共同责任。有区别的责任应理解为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上、资金上援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并支持其能力建设。以上述一般原则为前提,在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配问题上中国应坚持如下具体原则。

第一,人均排放权原则。中国人均排放量并不高,尽管已经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这个原则对中国来说没有印度那样好用,因为印度有10亿多人口,但是排放量不大,中国现在是世界上排放大国,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人均排放量很低。例如,美国温室气体的人均排放量相当于中国的近6倍。

第二,满足公民生存需要原则。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是用来满足公民的基本的能源需求和物质需求,而西方国家主要是满足其消费者的奢侈性需求,这两种需求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这一点对中国来说特别重要。中国有9亿农民,他们基本上不消耗多少能源资源,他们对全球变暖的影响是很小的,满足公民对能源资源的基本需求也是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实质公平原则。中国生产的产品供西方国家消费,把污染留给了中国,西方国家将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现在反过来又限制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这是不公平的。来源于西方国家的消费占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15%至20%,在计算排放义务分配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但是我们注意到眼下欧美国家对来自于中国产品的实行贸易制裁,比如反倾销、反补贴或对中国产品征收惩罚性的关税,所以这个问题很值得重视。我们应当研究制定法律对欧美国家的部分产品征收碳关税,以便对欧美部分国家采取的边境贸易措施予以回击。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我们没有相应的碳税法律,就不能对来自于国外的同类产品征收碳税,否则会违反WTO的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第四,中国应坚持双轨制和发展中国家身份。这是中国参加谈判的前提之一。中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和批准国,是非附件Ⅰ国家,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中国政府宣布的2020年减排目标也是国内的自愿减排目标,因此,应继续《京都议定书》和巴厘岛路线图所确立的双轨制并延续这一路径。而美国政府(包括现在的奥巴马政府)不愿意批准《京都议定书》,但愿意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框架下承诺其强制性的减排目标。

第五,中国应启动国内的碳市场和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可以预见未来谈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碳市场,可能会改变目前单一的以项目为基础的碳交易制度,而采用综合性方法的来构建碳市场和排放贸易体制。因此,我们应探讨在国内实施碳排放贸易制度,从而为构建国际碳市场提供基础数据、方法和程序方面的经验,这也有利于主导国际碳市场规则的制定。

总之,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采取了负责的态度,主导和推动了气候变化谈判,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保护世界气候资源付出了应有的努力,树立了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在未来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制定中,中国也应当继续秉承这种立场。

注:

1、2、3、4、5、6 David Doniger,The Copenhagen Accord:A Big Forward,see http://swithboard.nrdc.org/blogs/ddoniger/ the_copenhagen_accord_a_big_st.html,Visiting date,Dec.28th 2009.

7、8、9、10、11、12 Rob Fowler,An Initial Assessment of the Copenhagen Outcomes,

13 John M.Broder,5 Nations Forge a Climate Deal,but Many Goals Remain Unmet,The New York Times, Dec.18,2009.

14、15、16、17 Christian Egonhofer,Anton Georgiev,The Copenhagen Accord-a first stab at deciphering the implications for the EU,http://www.ceps.eu,visiting date,Jan 3rd,2010.

猜你喜欢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温室
现代温室羊肚菌栽培技术
《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22)》发布
苍松温室 苍松灌溉
苍松温室 苍松灌溉
哥本哈根缘何争当首座碳中和城市
央行行长们就应对气候变化展开辩论 精读
蝗灾降临东非,气候变化可能是罪魁祸首
可以避免一个温室化的地球吗?
丹麦一哥本哈根三天三夜暴走日记
触感哥本哈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