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矿产资源资本化
——再议矿产资源、资产和资本
一般说资本是能够增殖的价值。资本的一般表现形态是货币,它和劳动、土地共同构成生产的基本要素。但是广义的资本范畴涵盖所有的生产要素,其中包括矿产资源(属于广义的土地)。这里的矿产资源是指天然形成的、没有经过人类劳动过滤的自然资源,由于其稀缺、有用和被垄断,才形成价值。
这里所解读的矿产资源资本化,是指矿产资源在被人类开发利用过程中,全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了资本的运作,都是投资品,没有直接消费品。作为资本化的矿产资源,在资本化运作中经历了两个过程:第一次是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它同矿产勘查资本结合,产出了矿产资源资产,或称资源性资产;第二次是矿产资源开采阶段,它同矿产开采资本结合,产出了矿产品。由此可见,矿产资源作为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在矿产勘查和开采两个生产增值过程中,它都参与了。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也始终是产权的主体。矿产资源在开采中只能使用,不能出卖,无论属于谁的掌控之下,只要仍然处于自然资源状态,它就是国家的。但是现行反映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资本补偿和资源税,却根本没有体现这种权益的性质和份额。
按照现行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代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绝对效益;矿产资源税代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级差权益。但是当前这两项收益都是作为税费来管理的,其实际收取额尚不足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这同矿产资源这个要素在矿产勘查和开采增值中的作用是极不相称的。很明显,矿产勘查和开采所需要的三个基本要素,资本和劳动在我国并不短缺,真正短缺的是矿产资源。而恰恰是这个最短缺的要素,在权益分配上被其所有权主体放弃了。这同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形成巨大反差。这种情况,如果说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矿产品主要由国家定价,企业承受不起,尚可以维持的话;那么进入二十一世纪,矿产资源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瓶颈,进而导致矿产品大幅涨价,把矿业推入暴利产业,就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对此必须有一个理性认识,特别要深刻认识矿产资源资本化的意义。
矿产资源资本化,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利益的体现。因为资本的增殖特性,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赋予的。当矿产资源作为天然的自然资源,一经被资本和劳动闯入,便产生了多种经济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关系,经过勘查生产过程的利益分配,形成了矿产资源资产。这个资产有两个利益主体,即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和矿产勘查的出资者。当矿产资源资产作为矿产开发的生产要素进入矿业时,矿产勘查的出资者可能退出,例如探采分离;也可能跟进,例如探采结合。但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始终继续跟进,从来没有退出,直至矿产品销售、并收取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以后,才算真正退出。因此,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过程中,始终是矿产资源的产权主体,完全有理由享受由它所带来的收益。这就是我们解读矿产资源资本化的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