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与合理定位

2010-02-15 19:28孙功奇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治本源头办案

孙功奇

(河南大学 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封,475001)

论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与合理定位

孙功奇

(河南大学 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封,475001)

查办案件既具有惩戒、震慑等治标功能,同时又具有促进教育、制度、监督等治本功能。与源头治本相比,无论是在覆盖广度、时间跨度上,还是在工作力度、群众参与度上,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必须合理定位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把办案治本与源头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才能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取得反腐倡廉建设新的成效。

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源头治本;定位

查办案件是严惩腐败分子、遏制各种腐败现象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彰显惩治腐败决心、衡量反腐败斗争成效的主要标志之一。但是,如果仅查案办案,不深入研究和解决暴露出来的问题,腐败现象就会查不胜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要“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1]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重大案件剖析制度和通报制度,发挥查办案件惩戒功能和治本功能。”[2]必须通过查办案件,揭示腐败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查找教育、制度、管理、监督上的漏洞,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防范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

一、查办案件在治本上的功能和作用

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教育警示功能。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为,震慑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查办案件的目的不仅是处理人,更重要的是教育人。一方面要以案促教,教育和引导案件当事人认识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挖腐化堕落的思想根源,促使其诚恳而又主动地悔过自新。另一方面要及时进行案件剖析和案情通报,用反面教材教育警示“身边的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此为鉴,警钟长鸣,自觉抵御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从而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其二,规范管理功能。查办案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现问题、揭露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往往暴露出管理上的漏洞和“短板”。正是这些漏洞和“短板”的存在,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就是要查漏补缺,深入研究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探索加强防范的途径和办法,通过细化管理,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其三,强化监督功能。一些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往往与监督工作的弱化相关。这种弱化,表现为表面化、形式化。要通过查办案件,找到权力运行中的关键部位和监督方面的盲点,把腐败问题的多发、高发领域和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突出监督重点,拓展监督领域,探索加强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要善于从案件中发现党风政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效防治的对策和建议,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其四,完善制度功能。通过查办案件,对普遍性的问题、经常发生的事情从制度上、规律性上找原因,针对案件中暴露的制度方面的缺陷,着眼长远,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靠制度的严密性和提高制度执行力管人理事,发挥制度在惩防体系中的保证作用。

其五,机制创新功能。通过案件剖析,查找在领导体制、运行机制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而优化权力配置,强化权力制衡,推进权力透明运行。通过分权、制权、亮权,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其六,促进和谐功能。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注重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最大程度地减少妨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同时,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认真对待和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办案治本功能的局限性分析

古今中外的大量实践证明,靠严刑峻法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是行不通的,必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全方位推进源头治本,形成有利于有效预防腐败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走出了一条从着力治标、侧重遏制到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之路。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靠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改革的推动力、纠风的矫正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机结合,共同发挥作用。虽然查办案件具有一定的治本功能,但由此认为仅靠查办案件既治标又治本,从而能根本解决腐败问题,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有害的。办案治本是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助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力量。但与源头治本相比,办案治本无论是在覆盖广度、时间跨度上,还是在工作力度、群众参与度上,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一点,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

其一,在覆盖广度上,源头治本领域宽泛,是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反腐倡廉教育既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也包括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目的在于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利益观,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的目的在于理顺关系、规范程序,构建起一道靠制度管人理事、靠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机制屏障,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敬畏制度、遵守制度、维护制度、接受监督。办案治本的意义在于以逆向思维的方式,查漏补缺,以案为鉴,在强化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作用的同时,针对案件本身暴露的教育、制度、监督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加强建设,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其二,在时间跨度上,源头治本未雨绸缪,立足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防腐拒变能力,强化制度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关口在前,着重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以有效的教育、制度、监督防患于未然;案件治本的作用往往发生在事后,针对案件本身暴露的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缺失,管理工作中的“短板”,着力修补,以期达到“亡羊补牢”的效果。

其三,在工作力度上,源头治本齐头并进,更积极、主动、深入。虽然源头治本工作涉及面宽、情况比较复杂,但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是反腐倡廉建设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近年来,党中央准确把握世情国情党情社情的深刻变化,先后组织开展“三讲”教育、先进性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教育引导全党着力转变思想观念、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有力地促进了源头治本工作,体现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案件治本作用发挥的程度和效果取决于查处的力度、量刑尺度和案件自身的典型性、代表性。

其四,在群众参与度上,源头治本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坚定地相信和依靠群众,既是我党反腐败斗争的一条基本历史经验,也是新时期反腐败斗争中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条基本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论是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还是及时发现、揭露、查处腐败现象,都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坚持源头治本,有利于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渗透到教育、制度、监督、惩处、改革、纠风等各个重要环节。这一点,是办案治本无法比拟的。因为办案治本一方面受制于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另一方面是否发挥、如何发挥、多大程度上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主动权不在于人民群众,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

三、片面强调办案治本的危害性

基于以上分析,强调办案治本要把握一个度,既不能低估也不能片面夸大、过分强调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作用。否则,可能对反腐倡廉建设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负面影响:

其一,模糊查办案件的工作定位。过分强调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容易忽视其治标的首要责任。党的十七大强调,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充分表明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1]对腐败现象反应迟钝,发现和查处不够及时果断,惩治不力,抓大放小,失之宽软,非但起不到查办案件的震慑和惩戒作用,反而会助长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早在世纪之交的2000年,江泽民同志就曾指出:“有一个现象很值得我们注意。现在揭露的有些触目惊心的大案要案,实际上已经存在好多年了,却迟迟未能发现,结果愈演愈烈,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有的地方和部门长期存在团伙性的腐败活动,涉案人数很多,活动范围很大,也迟迟未能发现。”[3](P118)整整十年过去了,这一现象至今仍然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深刻反思。查办案件工作应着力在深挖腐败分子、提高办案质量、强化威慑和惩戒作用上下功夫。在任何情况下,惩处腐败的决心不能变,反对腐败的力度不能减,查办案件的工作不能松。

其二,混淆反腐倡廉建设的着力点。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4]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2]这些论述,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阐明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着力点,即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强化从源头上包括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在内的更宽泛的领域预防腐败,切断条件、机会和动机这些要素形成的腐败链条,做到提前防控腐败行为发生。

其三,分散源头治本的注意力。源头治本,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改革是动力,四者有机统一,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通过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法纪观念、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制约等,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从而达到治本的效果。办案治本发生在案件查处之后,过分强调其作用,容易分散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等源头上治本的注意力。

其四,忽视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党章和国家法律赋予执纪执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和职责,它们有权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发挥、如何发挥、多大程度上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主动权在执纪执法机关而不是人民群众,这恰恰是办案治本的局限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否落实,是当前制约群众有效参与反腐败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强化从源头治本,加强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发挥好、引导好、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正确运用办案的治本功能,建立在对办案治本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对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与教育、制度、监督等源头治本措施,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共同统一于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伟大实践之中。办案治本作用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既不能低估也不能过分强调。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挥办案治本的重要作用,又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办案治本的局限性;既要坚持正面宣传教育和引导,强化制度建设和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又要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惩戒作用、警示教育作用、查漏补缺作用;既要坚持未雨绸缪,通过思想教育、制度设计、机制创新防患于未然,又要从典型的违纪违法案例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悲剧的再度发生;既要充分发挥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又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办案治本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等源头治本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取得反腐倡廉建设新的成效。

[1]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N].人民日报,2005-01-17.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9-09-28.

[3]江泽民.江泽民论“三个代表”[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

[责任编辑 李冲锋]

On the Permanent Function and the Reasonable Localization of Case Investigation and Settlement

SUN Gong-qi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ssion,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475001, Henan,China)

Investigating and Settling Case not only have a function to punish and threaten criminal,but also have the function to educate people and control the possibility of criminal.Comparing the avoidance of criminal in the origin,the function of the Case investigation and Settlement in avoidance is a potential force,which have some limitations in the extent of space and time,in the strength 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people.Therefore,to integrate all forces in anti-corruption,to delete the base of corruption and to obtain the great success in anti-corruption,we must combine both of case settlement and origin avoidance together.

investigating and settling case;permanent function;original avoidance;localization

D917.6

A

1674-0955(2010)06-0110-04

2010-10-12

孙功奇(1965-),男,河南濮阳人,河南大学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河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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