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10-02-15 12:52郭慧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自治权自治法民族区域

郭慧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新疆伊宁835000)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郭慧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新疆伊宁835000)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创举,成为推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完善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一)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缘由

首先,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只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把联邦制作为统一的过渡形式。因为单一制度的集中统一的国家,可以更好地实现各民族的平等联合,加强民族间的团结合作。有利于实现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民族的共同繁荣。

其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中国的国情。一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中国自秦汉以来基本上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国家。漫长历史过程中的交往、融合,使中国各民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奠定了建立统一的共和国的基础。二是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屡遭帝国主义的侵略,在国家分裂、民族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各族人民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有了共同体会:只有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各民族才能实现自由平等和发展进步,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三是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性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这种分布决定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实现各地区的共同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曾经历过一个较长的摸索和实践过程,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在个别少数民族地区曾经建立了少数民族参加管理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特别是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初型。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确定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从195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始在规范的轨道上发展。随后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先后制定出台,都对民族区域自治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至1956年底,全国共建立自治地方86个,但是1957年开始的“左”倾错误,特别是在十年浩劫期间,民族自治地方有的被取消,有的名存实亡。粉碎“四人帮”后,国家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国已建立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1401个民族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获得了空前发展。

二、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的成就

建国60多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历史牲的进步。

1、充分保障各族人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一是保障各民族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在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执行职务和日常生活各方面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二是保障各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三是严格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通过选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自治区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推动了各民族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落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坚持把加快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核心,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实施了沿边开放、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入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2008年,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在内的民族地区GDP总量达306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78年增长了17.3倍,年均增速10.2%。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自成立50多年生产总值从1955年的12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2200亿元,比1955年大幅度增长,年均增长7.9%,比1978年增长11.5倍,年均增长10.2%;人均GDP达到11199元,地方财政收入由1955年的1.73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91.28亿元,年均增长10.1%。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高,粮、棉、肉产量大幅增加。已形成了结构比较合理、特色较为突出的现代工业体系。

3、推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科技卫生事业的发展,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一是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教育质量普遍提高,培养了大量具有各种专长的各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二是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三是民族自治地方比较完备的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体系已经形成,城乡居民的医疗保健条件进一步改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稳步增长,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平均寿命明显延长。

4、促进了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巩固了祖国的统—和民族团结。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表彰活动,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极大地激发了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调动了各族群众建设现代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更加增强。

(二)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1、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不足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同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但从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层面来看,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基本是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提并论,其“基本政治制度”的作用及地位一目了然。而具体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过于原则性的理论化表述和民族自治地方相对较弱的现实外在形象,往往令人感受不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权威性和应有的地位。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蕴涵着的经济功能未能完全发挥。邓小平同志早就强调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改革开放多年来,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差距呈现出逐渐拉大并将继续扩大的趋势,如果任其自由发展,不扼制甚至使之长期拉大差距,必将直接制约我国现有的民族关系,那样势必会造成民族关系紧张的局面,也必然直接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3、自治权方面中央集权与自治权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从民族地区实际看,现在的主要问题还是自治法规定的种种自治权,由于多种原因,有的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有的难以落实;有的还仅是写在法律条文上,与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至今难以出台。直接制约和影响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自身建设,造成了事实上自治地方与一般行政区划地方几乎一样,中央集权和自治关系不明,使得自治地方在行使自治权时在体制上出现相互脱节、相互制约。这就为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造成内部体制上的相互脱节和相互制约因素。同时要处理好中央集权与自治权对立统一的关系;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地方政府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自治地方政府上下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地方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好自治民族与汉族、与非自治民族的经济权益关系,通过完善自治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宪法和自治法规定的各项自治权真正落实。

4、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的新矛盾、新问题日渐突出。集中表现在国家利益、中央利益、企业利益与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矛盾。这些纠纷本身虽然属于一般的经济纠纷,但往往容易升化为民族纠纷,往往容易被上升到事关自治权的原则高度。

三、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前进的航标和指引,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在各族群众中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使全国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正成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保障。

(二)立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我们知道没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着眼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激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干劲与热情,最大限度地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强大动力。最大限度地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达到全面小康目标,为国家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提高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二是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建立和健全同实施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使自治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三是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四)切实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民族团结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如果搞不好民族团结,就不可能有国家的安宁和社会的和谐。当前,我国民族关系总的形势是好的,但由各种因素引起的不同民族之间的摩擦和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继续深入开展“三个离不开”和“四个维护”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打牢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群众基础。

[责任编辑:李先荣]

doi:10.3969/j.issn.1674-6287.2010.04.014

D633

A

1674-6287(2010)04-0043-03

2010-08-20

郭慧,女,锡伯族,新疆伊犁州委党校马列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民族、科学社会主义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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