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萍, 李春燕
(1.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 250022;2.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关于网民监督若干问题的思考
杨萍1, 李春燕2
(1.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 250022;2.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网民监督是公民监督权具体化的一种形式。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觉醒、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自身的特点及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促使网民监督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目前也存在着有关部门对“问题事件”的处理缺乏一套完善的程序、网民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部分网民缺少应有的公民素质等问题。因此,我国应构建网民监督的正常运行机制,将网民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加强对公民政治、文化、道德等素质的培养,以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网民监督环境。
网民监督;公民政治参与;舆论监督
民主监督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助推器。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条件下,网民监督已经成为我国民主监督的一种全新形式,成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重要方式,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股不可阻挡的力量。目前学界关于网民监督问题研究的切入点是传播媒介 (即网络)而非监督主体——网民,研究内容多集中于对个案的介绍与分析以及对网民监督优势与问题的剖析。本文在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拟结合具体事例,对网民监督的含义等一般问题进行归纳,分析网民监督快速发展的现状,探讨网民监督彰显巨大威力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网民监督良性发展的路径。
2008年,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因对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网友热议。网友对其展开人肉搜索,曝光其消费高档香烟、名表等行为。在网友的持续关注下,2009年,周久耕先后被免去职务、开除党籍,并判处有期徒刑 11年。2009年 1月,云南省玉溪市北城镇一名男子被刑拘进入看守所后死亡,县公安机关宣称其死亡系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意外撞到墙壁而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所致。此事被各大网媒转载后,立即成为舆论热点,被网民称为“躲猫猫”事件。在网民的持续关注下,此事件得到最终解决,有关责任人依法受到处理。2009年 4月,因在天涯社区发帖反映灵宝市政府违法征地问题,在上海工作的河南省灵宝青年王帅遭遇灵宝警方跨省追捕、押解回乡,拘留原因是“涉嫌诽谤政府,败坏政府名声”,消息经网媒传出后舆论哗然。多家媒体跟踪报道后,当地政府向王帅道歉,予以国家赔偿,并称以后要善待网民监督。《中国之声》2009年 6月 17日报道河南省郑州市须水镇西岗村违规建别墅问题。当记者就此事采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时,他反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此事一经报道,网上批评之声排山倒海。6月 22日,郑州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全面调查,逯军被停止工作,接受调查。2009年 10月,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钓鱼执法”事件,相关部门在网上发文章表扬该执法大队先取证后查处分步进行的执法新招。这篇表扬稿被网友认为是官方对钓鱼执法的正面解释。大多网友对此表示不满,进行猛烈批评。2009年 10月 26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终结浦东新区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向当事人表示诚恳道歉,并承诺一切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
回顾上述“天价烟局长”、“躲猫猫”、“跨省追捕案”、“替谁说话”和“钓鱼执法”等网民监督的典型事例,可以看出网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作用日益显现。笔者结合网民监督实际,对网民监督的含义、性质与特点作以下概括。
网民监督是指网民通过网络提出“问题事件”或对此发表评论并持续关注,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进而通过有关部门实现对违规行为及人员的控制。
《宪法》第 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作为公民的网民,自然享有提出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因此,从监督的主体来看,网民监督的性质应是公民监督权的具体化。另外,网民监督通过网络这一平台进行,与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媒体的传统舆论监督相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但从监督的渠道来看仍然属于舆论监督。
虽然不同的调查机构对于网民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比较权威的还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第 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定义,即“网民为过去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 6周岁及以上中国居民”[1]。从对网民的定义和诸多网民监督的事例中可以看出:从网民监督的主体来说,网民具有虚拟性、多元性、广泛性和变动性;从网民监督的范围来说,网民可以对有关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事件进行监督,因此其监督的范围具有开放性;从网民进行监督的方式来看,只要网民有可以上网的电脑或手机等工具就可以对事件发表评论,进行监督,因此其监督的方式具有便捷性;因为网民可以对某个事件进行及时和长期的关注,网民监督的过程就具有时效性和持久性的特点。以上特点使网民监督的效果具有超强性。
公民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的觉醒是公民积极参政议政的心理动因,而公民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的觉醒又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密切。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在新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之下,公民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凭借自身的才智和劳动获得了一些财富。渐渐地,公民认识到与这些财富以及创造这些财富相关的人身自由等权利都需要获得国家的保护。因此,公民要通过某种政治参与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当然,公民在权利意识觉醒的同时,也开始重新定位自身与国家的关系,以自身行为促进国家发展的责任意识随之萌生和发展。
改革开放 30年来,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人们通过现代媒介及时了解各种信息的需要也快速增加。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和手机的生产以及互联网使用的成本大大降低,信息传输更加便捷。这些都促进了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 IC)第 1次和第 25次统计的有关数据可以佐证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第 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1997年10月 31日,我国上网计算机数为 29.9万台,我国上网用户数为 62万户,CN下注册的域名数为 4 066个,我国 www站点数约 1 500个,我国国际线路的总容量为 25.408Mb/s。[3]第 25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09年 12月 31日,中国网民达到 3.84亿人,全国互联网普及率为 28.9%,IPv4地址已经达到 2.3亿个,数量仅次于美国,2009年底域名总数为 1 682万个,其中 80%为.cn域名。网站数量达到 323万个,2009年网页数量达到 336亿个,年增长率超过100%;国际出口带宽达到866 367Mb/s,年增长率达到 35.3%。[1]在短短 13年的时间里,互联网各项基础资源有了飞速发展。这为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网民监督效果的显现提供了必备的物质条件。
互联网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三大传统媒介之后的“第四媒介”,它除了具有传统媒介诸多共性外,还具有鲜明的个性:网络的全球性使全世界的网民通过网络联系在了一起;网络的开放性使网民可以方便地通过发帖、博客和论坛等方式在网上发表言论,与传统媒体相比少了很多中间环节;网络的虚拟性使网民更加自由地进行监督;网络的灵活性让网民可以对某一事件随时并持续地关注;网络的互动性使网民与监督客体以及网民之间能够进行及时的信息沟通;网络的多媒体性使网民可以利用文字、图片、声音和视频等多种形式更充分地行使话语权。总之,网络在传播的速度与规模、影响的地域与范围、表现的方法与形式等方面,都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在社会和政治动员中充分展现了混沌学中的“蝴蝶效应”[4]。
据国家信息中心对网络应用的调查,2008年和2009年网络新闻的使用率分别为 78.5%和 80.1%,年增长率为 31.5%,其使用率在诸媒体中均名列第2。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平台。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5]。2008年 6月 20日,胡锦涛总书记来到人民网与网民互动;2009年 2月 28日,温家宝总理来到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与网民在线交流,回答网民的提问。这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网络时代的战略认识、对民意的尊重和欢迎态度、对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信心。这种开明、自信和包容的政策表达也为各级党政干部做了示范,为网民监督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
网民监督极大地激发了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提高了公民参政议政的能力,成为有效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然而,网民监督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网民在行使监督权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以下 3个问题比较突出。
“问题事件”的最终解决须通过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才能实现。而面对网民监督这个新生事物时,有关部门在程序上出现以下问题:一是有关部门对受理“问题事件”的人员分工不明确,缺少专人搜集整理网民提出的问题。二是把事件作为个案处理,存在就事论事的问题,缺少从受理到调查再到反馈这一套切实可行的步骤。三是网民反映的问题有大有小,对其重要性缺少一套量化的标准体系。四是对网民反映的问题没有在处理时间上做出具体规定。五是对网民监督的重要性和必然性没有形成前瞻性认识,缺少对“问题事件”的敏感度和处理力度。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和处理网民舆情,甚至对网民反映的问题采取漠视和回避的态度,这样很容易积聚矛盾,造成工作的被动。
我国《宪法》第 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是公民拥有监督权的宪法依据。而网络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新的平台。但在实践中,公民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尚未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比如网民的监督性帖子经常被莫名其妙地删除;一些被监督者能够获知网民的个人信息进而对网民进行打击报复,甚至实施“跨省追捕”;被监督者无视网民的意见,对网民的呼声不做任何回应等。
诚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影响互联网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制裁,这对规范网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法律文件中的某些规定却被滥用,甚至成为打击网民的借口。如文件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于是许多网民因言获罪——侮辱罪或诽谤罪。网民之间不断相互提醒:“上网有风险,发帖需谨慎。”在这种情况下,网民监督的发展被延滞。
网民在行使监督权利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最突出的问题是缺少应有的公民素质。一个公民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法律意识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而通过诸多网民监督的事例不难看出,我国网民的公民素质亟待提高。例如有些网民在监督过程中缺乏理性和一定的政治鉴别力,容易对一些问题发表过激的言论;有些网民缺少法律和自律意识,在发表言论的过程中谩骂、攻击和诽谤他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污染了网民监督的环境。中央文明办秘书组曾偕同人民网等网站对网络十大不文明行为进行征集和评选,评选结果中位列第 1位的就是“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
网民监督运行机制可以用 8个字来概括:提出、受理、反馈和跟进。(1)网民提出问题和评论。网民应遵循守法、客观、理性和文明的基本原则,通过网上留言板、BBS论坛、博客等方式提出问题,也可对公共事件进行评论。(2)相关部门予以受理。党和政府的各部门应有人专门对网上反映的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问题进行搜集、整理,并按照网民反映的急切程度 (如发帖量)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将各类问题分为蓝、黄、橙、红 4级体系。根据反映问题的不同级别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3)受理部门予以反馈。受理部门应按照不同级别设置不同的反馈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站、报纸等公共媒体向网民反馈处理结果。(4)网民跟进监督。网民应对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如果仍存在问题,还可按程序进行反映。
网民监督已经形成了不可阻挡的趋势,并成为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重要力量,我们应高度重视它的存在和发展。根据我国宪法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我国应将网民监督纳入法治轨道。
将网民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就要通过立法引导网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禁止对网民进行打击报复。为此,必须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禁止网站未经允许泄漏网民个人信息——国家机关基于查处犯罪的需要除外。同时,虽然“我国应加紧制定促进互联网安全使用、规范网上行为的法律法规等,使个人或组织的不良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承担更多的责任”[6],但在认定网民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情节时,应本着从宽原则。毕竟,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随意被限制或剥夺。此外,立法应明确作为被监督者的国家机关及时回应的义务,即被监督者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认真研读网民反映的问题,并通过网络及时做出回应。如果被监督者不对网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一方面可能使错误信息无限扩散,给被监督者造成严重伤害,另一方面被监督者的不作为传递给网民的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傲慢,而这有可能激化网民与被监督者之间的矛盾,增加后续重建信任关系的难度。总之,法律法规应对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媒介所具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监督的程序分别做出详细的规定。
经过多方论证制定的条例尽管很详细,但是不能对网民监督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做出规定。另外,一些涉及网民文化修养、道德等方面的问题也不能用法律来规范。法规存在的不足应通过加强对公民政治、文化和道德等素质的培养来弥补。只有监督主体和客体的整体素质提高了,网民监督机制的良性运转才能够持久。关于培养公民素质的措施有很多,而夯实经济和人力资源两个基础起着关键性作用。具体说来,一是通过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公民的发展提供肥沃的土壤,正所谓“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二是要加强对公民的素质教育。政治、文化、道德的发展有其自身的传承性和相对的独立性,应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加强对幼儿和青少年的教育,加强对公民的责任、法制、公德和人格的教育。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0-01-15)[2010-06-12].http://research.cnnic.cn/img/h000/h12/attach201007050927310.pdf.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EB/OL].(1997-12-01)[2010-06-12].http://www.cnnic.cn/download/2003/10/13/93603.pdf.
[4]刘文富.网络政治:网络社会与国家治理 [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67-168.
[5]吴绮敏,孙承斌.胡锦涛总书记与网民交流:互联网是了解民情汇集民智的重要渠道 [EB/OL].(2008-06-20)[2010-05-06].http://tech.sina.com.cn/i/2008-06-22/16312274733.shtml.
[6]郭琰.信息技术与民主政治——浅析互联网时代我国公民政治参与[J].天府新论,2008(6):25.
C912.63;D630.9
A
1009-3729(2010)05-0080-04
2010-07-06
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10CD I01)
杨萍 (1979— ),女,山东省禹城市人,济南大学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科社原理与特色社会主义;李春燕(1973—),女,山东省禹城市人,浙江财经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