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济南市,250031)
近几年来,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山东省加强行业监管,推进安全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省煤矿生产矿井百万吨死亡率连续6年控制在0.3左右,2009年降到0.043,创出全省历史最好水平;基建矿井自2005年以来也取得好的成绩,较好地实现了安全施工。
实践证明,加强基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应从以下3个方面展开。
山东煤矿建设历史上曾经零星事故频发、重特大事故多发,每年死亡十几人甚至几十人。例如2004年3月,滕州市东大基建矿井发生施工吊桶坠井事故,死亡7人,受伤4人。造成基建矿井安全工作被动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矿井建设难度大。山东省煤层埋藏深,有多处新建矿井采深超过1000 m,地压大、地温高、涌水量大、地质条件复杂,加之地质勘探工作相对滞后,给矿井建设施工增加了难度。二是执行法规制度不严。建设单位为了抢时间、赶进度、少投入,有的超越矿井前期准备阶段,擅自开工建设;有的主要生产系统未形成、达不到联合试运转条件就进入采煤工作面生产;有的任意修改设计,对施工队伍资质把关不严等等。三是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煤炭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管理权限不够到位,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存在漏洞,管理滞后、职责不清、力量薄弱。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安全发展理念不牢。
对此,将工作重点放在引导全省煤炭系统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上,认识到最根本的是以人的生命为本。省局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基建矿井做到了与生产矿井“四个一样”,即:一样纳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一样明确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一样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一样实行安全重奖重罚政策,真正把基建矿井的安全工作摆到了突出位置。菏泽市在巨野煤田确定开发之初,就超前成立了煤炭工业局,对规划建设的矿井加强安全监管,纳入安全工作的总体范围,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确保了该市4处建设矿井的安全发展。
针对山东是产煤大省、耗煤大省但又是资源小省的实际情况,把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煤炭产量稳定作为基本建设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加强了产煤重点矿区的规划布局,坚持从紧适度的原则,实施“稳定中部、建设西部、准备北部、开发海下”发展战略,保护性开发有限的煤炭资源,新建矿井以产量接续和大中型煤矿接续为主,从严控制开采埋深1000 m以下的煤炭资源,重点建设大中型煤矿,确保省内煤矿在建项目规模保持在1000万t/a左右,保障省内煤炭生产稳固的发展后劲。通过强化规划管理,优化煤炭开发建设布局,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消除了私建滥建的安全隐患。
山东对新建煤矿执行“三不能”规定,明确了什么条件不能建矿、什么人不能管矿、什么情况不能投产,严格审查把关。设计能力低于45万t/a的、“五大灾害”突出,难以有效防治的项目,一律不上报审批;项目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不具备相应学历、职称资格的在建工程,一律责令停止施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全的基建矿井,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对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实行“三不批准”,即规定单纯以提高生产能力为目的的项目不批准,资源整合生产能力低于15万t/a的方案不批准,单独技改生产能力低于12万t/a的矿井不批准。2005年以来全省新建矿井34处,平均设计能力达到88万t/a以上;整合技改小煤矿54处,平均单井规模由改造前的不足9万t/a提高到目前的35万t/a。
科技装备是基建矿井安全的最大支撑力。对新建矿井要求坚持高起点定位、高境界谋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益发展,立足科技创新,提高科技支撑力。被称为“山东第一矿”的龙固矿井,设计能力600万t/a,于2004年6月开工建设,克服巨厚表土层、超高地温、超大涌水等困难,先后创造了井筒穿过大厚度表土层、钻井法施工大深度井筒、冻结法施工井筒和高强度井壁4项世界领先技术,建设期内杜绝了人身事故和较大非人身事故,到2009年10月顺利通过了试生产验收。山东省对整合技改矿井围绕建设安全高效矿井,大力推进矿井装备现代化、管理信息化、系统自动化、监测监控智能化和数字化矿井建设,到2009年末,全省煤矿安全监控联网矿井达到100%,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82.5%和74.9%。
规定煤炭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政府批准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以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立项审核程序上,要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向省局提出审查申请,省局初审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并把省局初审意见作为矿井审办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
对各类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按其隶属关系一律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初审同意后,报省局审查批准,并作为项目竣工试生产验收、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对初步设计未经煤炭管理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矿井联合试运转,不进行竣工验收,不办理生产许可证。
在矿井建设项目开工前,积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及时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凡不予备案擅自开工的,视为违规建设,责令停工整顿;在项目建设期间,坚持每半年开展1次基本建设矿井安全施工大检查,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每半年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并作为工程质量认证、联合试运转和专项督查的依据。
通过制定《山东省煤炭工业矿井建设项目试生产验收管理办法》,将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批纳入煤炭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并规定,大中型项目方案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小型项目方案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局备案。省属煤炭企业的大、中、小型项目方案均由省局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是否明确;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机构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劳动组织是否按矿井生产系统总体安排,分组实施,劳动定员是否满足有关规定;矿井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按规定批准。对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或联合试运转方案未经审批,建设单位进入采煤工作面生产的,视为边建设边生产,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第446号令)进行处罚。
对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矿井,按隶属关系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审查同意后,向省局提出试生产验收申请,经省局验收通过后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2005年以来全省新建投产的34处矿井和实施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的54处矿井,无一违反规定,既保证了基建项目的安全施工,又为矿井正式生产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