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缴纳登记与申报制度

2010-02-14 10:57许大纯
中国矿业 2010年9期
关键词:申报表补偿费矿产资源

许大纯

(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北京 10087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是一项行政执法活动,征收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只有严格执法程序,才能使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制度顺利实施,从而保证国家财产权益的实现,从而也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1994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确立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但该《规定》对于征收程序制度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要求。根据《规定》施行十几年来各地的征收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初步形成纳费登记制度、申报制度等一套有效的征收制度,这为完善我国补偿费征收程序制度提供了重要经验。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程序性制度,有利于推进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全面、规范的贯彻落实,促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1 纳费登记制度

纳费登记制度是补偿费征收机关对纳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掌握补偿费费源等基本情况的基础性工作。《规定》中未对纳费登记做出规定,但在有的省(区、市)制定的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将纳费登记作为补偿费征收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工作环节。实践证明,建立纳费登记有利于征收机关掌握征收工作主动权,对促进应收尽收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内容有:

1.1 纳费登记对象

纳费登记由纳费义务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纳费登记申请,根据征收机关要求,纳费人如实填写纳费登记表,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对符合纳费登记条件的申请予以进行纳费登记并由征收机关签发纳费登记证件。纳费登记是一次性的,只有在采矿权主体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变更,重新进行纳费登记或注销登记。

1.2 纳费登记的基本内容

一是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如矿山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户等。

二是矿山企业开采情况。如开采矿种、采矿许可证编号、产品方案。

三是缴纳情况。如纳费费率、计征补偿费的标准(原矿还是精矿等)、矿产品的销售收入、纳费期限、缴纳方式。

纳费人填写纳费登记表后报征收机关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发给纳费登记证。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黑地发〔1997〕61号),要求凡在省辖区内所有采矿权人应向所辖征收机关提出纳费登记申请,经审核后予以登记,领取纳费登记证。新建矿山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一并办理纳费登记手续。规定了纳费人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条件和要求。

《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范化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建立纳费登记制度。要求纳费登记由纳费义务人向征收管理机关提出纳费申请,纳费人填写规定格式的纳费登记表,经征收管理机关审核后对符合纳费登记要求的,可准予登记,发给纳费登记证。同时,还规定了纳费人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条件和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范化操作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建立纳费登记制度。《甘肃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5年省政府12号令)第四条规定,采矿权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人。各类采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应向登记发证部门缴费登记手续。

2 纳费申报制度

《规定》对纳费人如何缴纳,主动申报还是等着征收机关来催缴,没有明确要求。根据实践,部分省(区、市)建立申报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2.1 申报制度的基本内容

缴纳补偿费申报,是纳费人按规定期限,根据矿产品销售收入及开采中资源利用情况填写由征收机关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该表主要包括:纳费人登记号、纳费人名称、销售收入情况(本期销售收入、累计销售收入、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应纳数额)、减免项目、应征数额、征收部门审核数额。《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范化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纳费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选矿或加工利用情况,如实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建立纳费登记制度。纳费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补偿费的,自月末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以一个季度为一期缴纳补偿费的,自季末之日起15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江西省关于在全省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制度的通知》(赣地厅定〔1997〕012号)中要求,有关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每月(季)终了10日内向征费机关报送上期“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如实申报所属时期应缴或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管理办法》(1994年政府令47号)第十条规定,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请表。

2.2 对申报内容的审核

征收机关根据纳费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对纳费人的缴费申报进行审核,确认纳费人本期应缴补偿费的费额。对纳费人缴纳补偿费的申报,征收机关要根据纳费登记表及其他同时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其具体纳费数额。批准其申报的,由纳费人按批准的补偿费数额进行缴纳,对申报未批准的,纳费人要重新进行申报。

2.3 提交的材料要求

《规定》第九条规定,采矿权人缴纳补偿费时应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这些规定必须提交的材料,是补偿费征收机关对纳费人应纳补偿费额审核的基础资料,纳费人必须在申报缴纳补偿费的同时如实提交。如实提交材料是纳费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并对此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矿种资料:指纳费人已开采、选(洗)或自行加工的主要矿产及共生、伴生矿产的名称、种类。

产量资料:指纳费人已开采、选(洗)或自行加工的各种矿产品月(季)产量和本年度累计产量。

销售数量材料:指纳费人在规定缴纳补偿费的期限内,所销售出的各种矿产品月(季)销售量和本年度累计销售量。

销售价格资料:指纳费人在规定缴纳补偿费的期限内,所销售出的各种矿产品的价格材料。

实际开采回采率资料:指纳费人在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期限内,在一定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的矿产量与该范围内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这一资料需地测机构实际测量得出。

《规定》要求纳费人提供的这些材料,有些是属于纳费人生产经营的商业资料。纳费人既有提交给征收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要求征收机关予以保密的权利,征收机关必须承担保密的义务,以保证纳费人的合法权益。

3 国外权利金申报制度的规定

主要矿业国家权利金征收管理的基础均是申报制度。具体规定包括:

矿业权人在采出矿产后,自动申报;按矿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填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如美国的权利金审计和财务信息系统。

矿业权人需指定一个专门的人负责填写权利金申报表,负责与矿政管理部门的联系。

各国的权利金申报表均是法定格式的,由其矿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给各采矿租约持有人(采矿权人)。不同国家权利金申报表的具体内容不同,但一般均规定需详细填写:矿山名称及简介;各矿权人姓名、地址;销售或运出矿产品的数量;熔炼厂、精炼厂或选厂中有权益的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之间的利益关系;售出及运出矿产品的价值及评估基础;所有销售及船运的细节;与矿产品有关的所有协议、销售合同或交易所合同;权利金的计算细节;实现价值及计算实现价值的详细方法;在计算净值时所利用的各种可声称作为扣项的支出;净值计算概要;适用费率(有时还包括计算出的应缴权利金金额)等。权利金的计征基础不同,在填报内容上有很大差别。总的原则是,矿政管理部门的任何官员,均可以根据此申报表,简单地计算出应缴义务人应缴权利金的金额。

一些国家法定格式的申报表中还印上了对虚假填报或误导填报等的处罚措施(这本身是一个威慑力量)。

有的国家规定,在填写申报表时,矿业权人可以(也有的国家是“必须”)聘请一名会计审计员或其他称职的独立人员做出评判,称填报内容及应缴金额的计算是真实可靠的,此证词可以交给矿政管理部门的部长,但部长可以认可,也可以不认可。

权利金申报表的形式可以是文字、磁带、硬盘或电子邮件等,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并且由于所需要处理的信息是大量的,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要求用电子格式填报,电子格式由矿政管理部门统一提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用电子格式提交权利金申报表的情况下,按规定必须同时提交一份打印稿,在打印稿中填上矿业权人(或其授权的全权代理人)签字的证词。

此申报表中需有矿业权人的签字,有矿业权人的声明,以此证明这份申报表以及所附的相关信息,是经认真审查,是真实的,反映了(某个)财年矿山经营的详细情况,符合矿产税(权利金)法的规定。

申报制度,特别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大减少了权利金征收的成本,减少了失误,使矿政管理部门可以把精力集中到稽查和设计更合理的制度上,研究制定和调整政策。如果单靠人力,到一个个矿山去催缴,一个个谈,一个个算,那么,征收成本是巨大的。对有的小矿山,可能征收的费额甚至还抵不上征收成本。

4 建议

在修改《规定》时应明确要求,增加补偿费纳费登记制度、纳费申报制度,强化和规范纳费人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对征收机构和纳费人的监管。

[1] 地质矿产部政策法规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条文释解[M]. 北京: 地质出版社, 1994.

[2] 张新安, 王正立. 市场经济国家权利金管理制度[R]. 北京: 国土资源部信息院, 1999.

[3]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资料汇编[M]. 2001

[4] 内蒙古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管理文件汇编[M]. 2003.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汇编[M].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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