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 [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 [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相关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