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重庆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几点措施与建议

2010-02-14 00:40吴再生田卫东
中国煤炭 2010年7期
关键词:防突煤矿安全瓦斯

吴再生 田卫东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市沙坪坝区,400037)

★煤矿安全 ★

抓好重庆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几点措施与建议

吴再生 田卫东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市沙坪坝区,400037)

针对重庆地区煤矿自然条件和瓦斯灾害特点,为防止瓦斯事故,从采掘部署、“一通三防”管理、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及科研院所瓦斯技术研究等方面阐述了所采取的措施,并提出了具体建议。

瓦斯治理 重庆市 一通三防 安全监管

AbstractIn complianc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in local coal mines and in mine gas related disasters in Chongqing area,a series of concrete measures are presented from coal mining and entry driving arrangements,management on mine ventilation,prevention of mine gas,mine dust and fire prevention and control,the exercise of governmental functions in supervision as well as the R&D activities on the part of research institutions.Besides,the author also present some practical recommendations on coal mine gas control.

Key wordsmine gas control,chongqing municipality,mine ventilation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gas,coal dust and mine fire.

重庆市煤矿普遍煤层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较复杂,开采技术条件较差,特别是高瓦斯、突出矿井多,瓦斯灾害严重。2008年共发生6起较大瓦斯事故,死亡27人,发生1起重大瓦斯事故,死亡13人,占较大以上事故总数的63.64%。2009年1月~9月底,又发生瓦斯事故10起,死亡63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7.81%和32.64%,其中,较大事故7起,死亡30人;特大事故1起,死亡30人。

1 重庆市煤矿瓦斯事故致因分析

研究发现,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5点。一是通风系统不合理。部分矿井风量不足,违规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循环供风以及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时有发生,特别是小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薄弱或缺失,导致了通风系统设计与布局的不合理性。二是防突措施“四位一体”未很好落实。突出工作面未严格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按规定应进行抽放的高瓦斯、突出矿井未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的技术方针,或抽放不达标。三是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使用,损坏后不能及时修复,发挥不了安全监测系统及设备应有的作用。四是现场监管不到位。通风设施质量差、不可靠,大部分矿井无专人管理,随意损毁现象较为严重,为通风管理埋下了隐患,现场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每组风门不闭锁、随意开启风门,开关风机现象也时有发生,最终造成风量短路,引起瓦斯超限。五是部分煤矿“一通三防”专业人员配备不齐,技术力量薄弱,不能及时有效的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为此,要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标准的同时,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作好工作,来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

2 措施与建议

2.1 确保矿井采掘布局合理,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矿井采掘部署应满足通风系统分区的要求。矿井开拓区、准备区及生产采区系统要相对独立,矿井“三量”关系正常,采掘接替不失调,只有这样才能为科学、合理布置通风系统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合理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接替工程超前,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和非正规的采煤方法,例如,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壁式采煤方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都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巷道式 (多硐、树枝状)采煤。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风流稳定、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确保通风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煤矿应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标准。矿井的生产水平和各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同时保持通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完好、达标,有效发挥功效,为通风系统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应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在使用中落实责任人实行挂牌管理;矿井按规定必须进行反风演习;加强对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的管理,有牢固、可靠的防逆流风门,与矿井回风系统相连通的进风巷道,必须砌筑坚固、可靠且有闭锁的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不能在防突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设置控风设施;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应设置风流控制设施;矿井要建立测风制度,并能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安全可靠。

矿井应按规定实行计划配风、每旬测风、按需调风,严格实行通风挂牌管理制度。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能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同时要保证掘进工作面的有效风量,局部通风机功率型号要与掘进工作面需风量相匹配,并留有一定的余量。矿井通风系统总进、回风巷、矿井一翼的总进、回风巷必须按要求设置永久测风站和风速传感器,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须设置临时测风站。

2.2 实施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采达标

所有瓦斯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监控系统中心站应设双回路供电,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监控系统的断电、故障闭锁功能要有效发挥。要定时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应能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地点。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能进行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2.3 从严从紧抓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作

对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来管理;对已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要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来管理;经鉴定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对安全防范软硬件未按规定到位、未验收的矿井不准组织生产;对相邻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深度达到其始突标高的矿井,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制矿井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对未参加当年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可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矿井安全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企业生产有效证件。

行业主管与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出矿井的指导,强化突出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通过加强对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技术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提升矿井安全生产与突出事故防范的能力。凡达不到防突要求的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生产;没有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应停止进行采掘活动。要严格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具有突出危险经整顿仍然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矿井,应实施关闭的措施,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对行业高风险、安全事故多发的煤矿而言,还必须强化和完善领导干部下井值班制度,切实履行干部下井值班职责,在井下值班的过程中,要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监督和处理,保证干部下井值班效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定期对矿主和管理人员下井值班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将瓦斯治理责任落到实处。

2.4 各区县煤矿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矿井采掘部署的审查工作、杜绝超能力生产

各区县应建立区县煤矿年度采掘生产部署和瓦斯抽采计划审查制度。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为前提,每年底应对第二年各煤矿采掘生产部署和瓦斯抽采计划进行审查,把采掘生产计划与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煤矿凡调整计划的,必须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将调整计划报同级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正常开展矿井生产煤炭储量准备审查工作,为合理部署矿井采掘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煤矿必须保证矿井采掘布局合理,采掘生产部署可行,能够合理组织生产,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应定生产水平(开采标高)、定生产区域 (块段、番号)、定接续工程落实时间,并在图纸和图表上能按季度表示出来。

各区县煤矿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矿井开拓部署和准备巷道满足提前实施瓦斯抽采工程的需要,这是实施瓦斯抽采计划的前提与保证;二是确保采掘生产部署应保证瓦斯抽采、开拓准备、采煤工作面开采能正常接替,不允许无计划、无序生产;三是确保计划采煤量不超出瓦斯抽采达标能采的煤量,保证矿井生产接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瓦斯抽采的矿井生产安排应该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回采煤量相平衡,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能安排生产,更不允许超抽采达标煤量组织生产。

重点把关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能力、核定能力复核的相关工作,在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时,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和达标煤量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依据,凡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确定的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且不符合复核安全要求的,建议一律按矿井设计能力组织生产。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和资源整合项目,投产在一个能力核定周期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2.5 建议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客观情况,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瓦斯治理工作规划

首先要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与小煤矿生产准入监管,将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与基本门槛,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与改扩建项目,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不能立项建设;对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治理能力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应该淘汰关闭;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要采取不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措施进行制约,不准开工与组织生产。

针对小煤矿防突管理十分薄弱的现状,务必严格执行重庆小煤矿生产准入规定,各产煤区县煤矿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组织检查,凡是没有达到防突准入规定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对发生瓦斯燃烧、爆炸和窒息死亡事故的矿井,应该由市组织专家对矿井进行全面检查,隐患整改未落实,不具备开采条件时,不能恢复生产。对于在瓦斯防治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执行不力,并由此造成重特大事故和严重损失的责任人,要严厉查处,追究责任。

市、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井可考虑建立季度、月、周为时间周期的的分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重大瓦斯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重大瓦斯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机制,对重大瓦斯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整改销号的机制。按照职责范围实行瓦斯超限问责和分级处理工作制度。

在国家整顿关闭煤矿的相关工作中,持续时间长、压力大、任务重,应强化关闭矿井的执行与监管监察力度。对于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能力薄弱,灾害严重的矿井,既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关闭煤矿的标准,各产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还应针对辖区内关闭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对一的安全监管方案,加强关闭矿井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关闭矿井在关闭期间违法开采发生事故。

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把煤矿企业是瓦斯治理主体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实处。通过切实有效的监管监察手段,规范检查内容。重点内容是通风检查、瓦斯抽采检查、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监控系统检查、机电设备保障瓦斯治理的软环境、硬条件检查和采掘接替及瓦斯抽采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治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以总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做细做实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把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监管监察内容的重点,全程、全面监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治理瓦斯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把资源整合、新建、技改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矿,组织专家论证,该关闭的应下决心坚决关闭。

2.6 建议建立市、区县两级煤矿瓦斯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市级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通报沟通制度

呼吁市级煤炭相关部门成立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协调常设议事机构,定期召开瓦斯治理工作协调会议。其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市级瓦斯治理各项政策,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和煤矿瓦斯治理的办法、措施,协调和帮助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建议与对策。

煤炭企业应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增强瓦斯治理与利用的能力、积极推广瓦斯治理领域的科研成果。科研院所要不断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围绕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重大课题、关键技术及装备进行科学研究,使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和设备、提高瓦斯预抽率等瓦斯治理技术取得实质性突破与进展。

全市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研发资金用于瓦斯治理专项科研攻关。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大型煤炭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机构,充分发挥煤矿瓦斯治理的主体与领跑作用。

还可以通过建成一批瓦斯治理示范区县和示范企业。为全市煤矿瓦斯治理树标杆、建榜样,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3 结束语

众所周知,瓦斯防治任务艰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仍然面临严峻挑战和诸多困难,但只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思想到行动上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发生,就能扭转重庆市瓦斯事故频发特别是较大瓦斯事故多发的局面。

(责任编辑 梁子荣)

Some measur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ing coal mine gas control

Wu Zaisheng,Tian Weidong
(Chongqi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Shapingba district,Chongqing 400037,China)

TD712.6

B

吴再生 (1963-),男,贵州镇远人,研究生,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矿井巷道施工及煤矿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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