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外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研究课题组
日本的社团组织特别是经济类的中介组织,在其设立及开展活动过程中,一方面依据相应的法律章程及有关规定 ;另一方面还要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引导。日本政府主要通过计划指导和产业政策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个行业的发展,政府各项经济计划、产业政策的制订、贯彻执行均离不开行业协会的参与、支持。例如,日本通商产业省联系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多达1200多个。其目的就是要保证这些组织的活动与政府的目标相互协调,共同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日本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与扶持主要表现为:①政府不对协会发号施令,不干预协会内部事务,如钢铁联盟依据章程选举会长、设立机构、开展活动,会员依照章程缴纳会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这些政府均不干预;②政府通过制订各种法律来规范行业组织的行为,或通过业务沟通的方式对协会工作予以指导;③有关行业的共性问题,政府更多地委托给行业协会去研究、提出解决方案;④委托协会承办有关事务,如行业状况、市场情况、本行业世界发展动态以及某些专题资料的收集、调研等。
日本行业协会的共性是:①行业协会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与政府保持相对的独立或完全的独立;②行业协会是非赢利性组织;③行业协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行业基本利益,服务会员企业;④需要与政府部门进行接触,日本行业协会更侧重于通过协商的方式与政府进行全方位的接触。
日本行业协会的设立基本上是一个行业一个协会,一般不成立综合性或地区性协会。行业协会会员的普遍性是全行业内的企业基本都参加了该协会。行业协会会员的普遍性保证了行业协会组织的代表性与权威性。
日本企业、特别是大企业所参加的协会不是唯一的,而是多元的,即一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所涉及的行业类型参加多个行业组织。这是由于日本许多大企业集团业务涉及多个领域,如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经营领域涉及化工、钢铁、汽车、食品、建筑等行业,因此,它不仅是日本钢铁联盟的会员,也是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成员。
日本钢铁联盟的会员企业中不仅有钢铁生产企业,而且还有钢材流通企业及海外铁矿石采购企业,行业范围由过去单一的钢铁生产领域扩展到钢铁生产、钢材流通、钢材出口等多个领域,这一方面源于2002年日本钢铁联盟与钢材俱乐部、日本钢铁输出组织的合并,另一方面源于日本企业界对生产与流通的重新认识,认为生产与流通需要进行整合。这反映出在日本钢铁产业链中各环节企业存在着良好的合作,从而提高了日本钢铁产业链的整体运行效率。
①日本行业协会行使职能的最大特点就是协商。钢铁联盟对事关行业发展、行业利益的各种事项,采取了会员企业充分协调的方式。各委员会、活动组在就某一事项的开展在充分征求会员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专务理事,由专务理事拿到运营委员会进行讨论,运营委员会成员通过充分协商形成统一的意见后进行决策。如钢铁联盟在参加政府部门各类审议会议之前,先在行业中征求汇集成员企业的意见,通过充分的讨论、协调、磋商,就各种问题达成共识后,再由政府部门提出更为成熟的综合意见。充分协商也使全行业的企业在相互竞争的同时,共同努力维护全行业基本利益,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②为保证协商的有效性,日本钢铁联盟所成立的运营委员会担当了行业核心权力机构的功能,实现了协商基础上的集中。运营委员会汇集了20家重点会员企业的绝对领导者,这些企业是钢铁行业的“领军型”企业,其领导者在钢铁行业中都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社会声誉。而日本其他行业协会没有设立由重点会员企业的会长或社长定期参加的类似日本钢铁联盟运营委员会的机构,因此理事会等“权力机构”下的决策落实起来有一定困难。这也是日本钢铁联盟在机构设置上区别于日本其他行业协会的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正是由于运营委员会集结了行业内所有大企业的绝对领导者,使之具有较高的行业权威性,才保证了钢铁联盟决策准确、落实有力,才使日本钢铁联盟在行业内被会员企业所尊重,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日本钢铁联盟依工作内容的不同设立相应的委员会及工作组,这一组织形式使各会员企业能够参与到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工作当中,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各会员企业参与行业管理、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基本利益的积极性。事务局各部门承担了各委员会、活动组的秘书处职能,作为召集人,召集各会员企业参与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活动中来。
日本钢铁联盟与国土交通省、劳动省、文部科学省、财务省、法务省、外务省等政府部门建立了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机制,一是就钢铁行业某一方面工作有针对性地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全面支持;二是向政府审议会派遣委员,参与政府的审议工作。通过反馈意见、参与审议等方式促进政府更为全面地了解行业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本行业的实际利益,促进政府制定出本行业所拥护、支持的政策。
日本钢铁联盟2009年度经费预算是43亿日元,其中会费收入21.5亿日元,占全部收入的50%。另50%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不动产收入,同时有少量的政府委托项目收入以及政府对协会的补贴。日本钢铁联盟获取不动产的方式有两种:①政府赠予;②行业协会使用会费购买不动产。
对于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日本政府会在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一是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入不纳税,二是日本法律虽然规定社团法人从事赢利性活动需纳税,但税率优于财务法人,如日本钢铁联盟出租房屋收入所缴纳的所得税率为22%,低于财团法人30%的所得税率;③通过委托行业协会开展活动、进行有偿服务的方式给行业协会拨付一定的经费。
行业协会为政府服务,协助政府开展某些工作,但其宗旨仍然是为企业和行业发展服务。这种指导思想应贯彻到协会的领导人员选配、组织机构设置、常驻工作人员的选聘以及业务建设中去。从日本钢铁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来看,它们所开展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开展的。
日本的经济团体之间分工有序、职责明确、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日本钢铁联盟通过向与钢铁行业相关的其他行业协会及经济团体派遣委员的方式加强钢铁产业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沟通。而且各行业协会间的联系业已成为常态,经常就所关心的共同问题采取统一的行动。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我们的协会组织在运行模式是应借鉴日本钢铁联盟的成功做法。
日本钢铁联盟与政府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日本政府为行业协会进行行业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活动平台。目前我国行业组织体系的管理制度相对滞后。借鉴日本的成功做法,国家应在政策层面为全国性行业协会提供如下保障:
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既要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登记管理,又要积极扶持和促进其发展,逐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可以向行业协会转移的相关业务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保障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要由控制型转向培育、服务型,提供法律依据及进行法律监督,并加强对其行为的事后监督,而不直接干预其内部运作。
①部门管理要向行业管理过渡
尽管行业管理与部门管理都是建立在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基础之上,但两者最大的不同是:部门管理的实质是行政管理,属于国家控制行为,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所进行的直接干预与控制;行业管理的实质是不受任何行政或地域限制的间接性协调管理。在行业管理体制下,管理机构与被管理企业之间不存在部门管理体制下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并不受行政管理机构的直接约束;行业管理机构不能像部门管理机构那样,对下属的企业下达指令,它只能通过制定行业规划、行业协调等间接管理手段来影响本行业内各个企业的行为。因此,行业协会作业中介组织,对行业的管理方式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亦不同于企业的内部管理,从管理的手段看,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的核心是协调、监督与服务;从管理性质看,行业管理是一种专业管理,它不受行政部门、所有制、地域的限制,具有开放性管理的特点,如由协会牵头制定统一的钢铁产品技术标准、操作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等。总之,行业管理更适应社会大生产下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顺应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要求,在降低了政府管理企业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
②充实并完善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的职能
政府与行业协会职能合理分工的总体性原则是:涉及宏观决策规划等方面的事务由政府来行使,而一些微观的执行性的与技术性的事务则由行业协会来承担,并由政府按照任务的难易程度和质量支付一定的报酬。这对政府来说一方面可以让政府集中精力来做其他的事,另一方面由于行业协会在这些方面比政府有优势,所以行业协会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既可以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也可以提高政府的威望,同时政府通过向行业协会支付报酬,又在事实上扶持了行业协会,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些活动是面向整个行业的,所以一些非会员企业可以通过这个机会来了解行业协会,鼓励企业入会。
目前,从我国的行业管理体制看,充实并完善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的职能取决于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取决于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程度,二是取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程度。政府要将本该属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事务归还给行业协会,把行业协会能够自律完成的行业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扩大行业协会的活动空间。为此,建立委托授权机制、合作联动机制、征询调解机制、监督指导机制、考评奖惩机制,确保行业协会真正发挥作用。如果行业协会能够真正起到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关系的桥梁,那么行业协会就应能够起到双向推动作用,一方面作为行业整体利益的代表向政府反映、要求符合行业利益的政策,另一方面又能成为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推动者,合理地调整行业发展方向。
⑵让行业协会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并将其制度化
日本钢铁联盟通过向政府审议会派遣委员的方式,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日本的行业协会通过审议会与政府进行广泛接触的联系制度,使得行业协会可以随时得到政府的有关信息,也使政府可以随时得知行业协会对一些问题的看法。由于行业协会的看法代表企业,所以这种制度其实是让会员企业在与政府的谈判中有了一席之地,而谈判的结果通常是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发展规划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所以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日本的绝大多数企业都加入了行业协会,并且积极执行行业协会的一些决定,哪怕有时这些决定在当时对自己并不有利,但如果因此而被开除出行业协会从而丧失了在与政府谈判中的席位更可怕。我国的行业协会和政府还没有建立固定的或制度化的协调制度,而且采取就事论事的不定期交流模式。这种不定期的交流模式的一方面使双方之间都丧失一些常规信息的传送与反馈的渠道和机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使行业协会过度依赖于政府的领导。从长远看,国家要制订正确可行的经济政策,决策咨询结构中必须包括来自行业协会的代表,必须考虑各个行业的基本利益。政府希望行业协会发挥作用,那么政府首先要建立起一套与行业协会定期沟通的联系制度,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政策建议权、甚至是否决权。
⑶国家要在资产管理给行业协会一定的优惠
①国外行业协会的资产权为会员企业所有。欧美等国的行业协会是相关企业的利益代表,为行业的利益与政府等有关部门协商,因此,行业协会没有独立的资产,资产所有权为会员所有。而日本行业协会也与我国有以下几方面不同:一是成立的基础不同,我国具有行业管理的协会是从原政府机关转变而来,而我国其他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协会、商会则类似于学术研究机构,由相应的政府机构或企业组建而成,但日本行业协会是依据他们的民法的规定成立的,因此他们的法律地位比较明确;二是他们的协会是严格意义上的社团法人,每年按事业支出制定会费标准,节余或不足都转入下一年度;三是日本钢铁联盟拥有属于行业自身的不动产,并通过不动产获取经济收益,改善钢铁联盟机关的经费情况。日本钢铁联盟获取不动产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政府赠予;另一种是行业协会使用会费购买不动产。
②关于行业协会资产所有权界定及其管理。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来源相当广泛,有政府的经费补助收入、会费收入、赞助收入等以及行业协会自身的经营收入和各项资产的积累所组成,来源成分相对复杂,其资产所有权不再是单一的所有权形式。为保证行业协会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在承认行业协会是独立法人地位,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对其资产拥有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需要从收入的来源研究行业协会资产的定性。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社团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当前众多行业协会资产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无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一律视为国有资产,资产管理及财务制度适用也都按照国有资产来对待。其后果是造成行业协会发展壮大的积极性受挫,而更为重要的是丧失了独立、公正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从立法上建立“社团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就是要明确无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无论资产来源,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并纳入到行业协会管理的都是社团法人财产。行业协会不但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拥有处分的权利。行业协会是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具备以下特征:㈠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㈡资金、资产提供者向该组织的投入不取得经济收益;㈢资金、资产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从政府取得的资金收入、实物收入、减免税收入等形成的资产都应属于社团法人资产。行业协会区别于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最大特性是行业协会资产没有具体的所有人,投资人不因投资而拥有所有权,不能从其中取得分红。各行业协会目前所占有使用的办公场所及设备,应作为国家对行业协会的投资将所有权移交各行业协会。现行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模式错误地将各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性组织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将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严重制约了行业协会发展的动力。
三是为政府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行业协会资产。各行业协会为政府提供相应的服务,政府应当予以必要的资金、资产的扶持,财政拨付的事业经费应作为国家对行业协会资助支持;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的资助实际上属于对行业协会所代表的行业的资助,并不因资助而取得行业协会支配权(企业股东性质)。但这种资助资金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使用,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双方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双方的责权利通过协议而确定,行业协会不因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而失去资金自主支配权。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对政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纳入行业协会正常收入管理,形成的资产也属于社团法人财产,不再具有国有资产的属性,由行业协会所有。
四是行业协会对其资产有投资、收益的权利。目前对行业协会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使得实际上对于那些本行业内部受益的公用服务事业基本上无人投资,也无法开展。各行业协会对于只涉及本行业的那些作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企业无法承办或无力承办的公用服务事业,由于受益方是国家及全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则必须要有行业协会提供,行业协会应当是投资主体,由各行业协会权力机关行使投资者的职能,国家对于这部分投资应当给予免征流通环节及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行业协会资产由行业协会的权力机关即理事会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投资和处分的权利。会员单位对行业协会资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其权利体现在对行业协会理事会、会员大会等权力机构决策问题的表决权上。
⑷关于行业协会资产的管理
行业协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一是内部监督,由监事会负责。行业协会应建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行使资产收益和财产处分权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外部监督,由登记管理部门、社会监督。行业协会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监督,也接受社会审计监督,行业协会资产管理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会员间或行业中)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关于行业协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行业协会资产的对外投资管理。行业协会本身不应进行营利性活动,应严格按照非营利组织要求运行。行业协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可以投资设立经济实体,其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应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协会在其投资额度内承担有限责任。鉴于行业协会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应禁止行业协会商会设立无限责任企业(合伙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应对行业协会投资领域,及投资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做出严格规定,严格禁止行业协会以其资产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担保。
关于行业协会资产的处分。行业协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社会,资产性质属于法人资产。行业协会存续期间,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行业协会资产行使用、占有和收益的权利。行业协会理事会有权在法律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行业协会资产,并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处分情况,行业协会处分资产不应再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行业协会决定清算时,应由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资产无偿划转同类行业协会使用。
⑸国家应给予行业协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日本政府会在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一是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入不纳税,二是日本法律虽然规定社团法人从事赢利性活动需纳税,但税率优于财团法人。
我国目前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政策是对会费收入不征收所得税,但国家对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采取了视同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办展、培训为例,协会在收到会员交付的参展费、培训费后,即需按营业收入缴付营业税,同时还要上缴所得税。这种税收政策给协会造成了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应减免行业协会的所得税税负。行业协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从应纳税收入总额中扣除政府资助会费和捐赠收入。由于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经费比较紧张,而由政府出面给予补贴一方面会加重政府负担,另一方面又会使行业协会产生惰性。所以政府可以在所得税上给予更大的优惠,比如说在行业协会成立的前若干年内免交所得税,在这之后若干年减征所得税,由于行业协会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企业中分配,所以其负面效果不会很大。
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的基本立场是站在行业的角度为行业企业提供服务。其基本功能是服务、协调、桥梁、自律。“服务”是指行业协会要为行业发展、会员企业、政府提供服务;“协调”是指行业协会立足行业发展,在行业重大问题上协调会员企业达成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一致性原则;“桥梁”是指行业协会要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自律”是指行业协会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核心功能是“服务”。
⑴按照钢铁产业链的客观要求,拓宽行业组织的领域与范畴
日本钢铁联盟会员多元化的特点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是由原政府部门翻牌设立,其业务范围的界定有明显的部门分割的历史局限性。随着行业发展和会员企业经营的多元化,行业协会的业务亦在随之扩展和延伸。钢铁工业协会等生产领域的协会需要向流通、研发两头延伸,而流通领域的协会也要在向生产领域扩展。目前,钢材流通体系建设关系着钢材市场的稳定,关系着钢铁企业、钢材经销商、钢材终端用户等多方面的利益。从目前看,钢材流通领域的专业性协会是“金属材料流通协会”,该协会是物流协会的下属协会,但与钢铁工业协会却很少发生业务往来。这种界限分明的行业协会的划分方式,不利于钢铁产业链的延伸与资源整合。事实表明钢铁企业群体与经销商群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双方之间通常是利益对抗大于协作,加剧了中国钢材流通秩序的混乱性。
钢铁企业群体与钢材经销商群体之间的冲突,说明计划经济时期部门管理体制作用依旧,仍然在控制着行业管理体制。而且协会之间相互掣肘,影响了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产业整合的角度出发,打破原有的行业分割,扩大钢铁工业协会的会员范围,将钢铁生产领域与钢铁流通领域的企业纳入到一个统一的协会组织当中,加强生产与流通两个领域的对话,实现钢铁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⑵加强上下游行业协会间的协作
日本钢铁联盟通过向与钢铁行业相关的其他行业协会及经济团体派遣委员的方式加强钢铁产业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沟通。而且各行业协会间的联系业已成为常态,经常就所关心的共同问题采取统一的行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需要与上下游行业协会形成良好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建立定期会谈与沟通制度,特别是在事关行业发展的基本利益方面与上下游协会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各种挑战,共同争取有利于上下游行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政策与产业环境。
⑶进一步完善协会的服务功能
从日本钢铁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来看,它们所开展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开展的。服务是协会最重要的职能,是协会生命力之所在。
协会的服务功能包括为会员服务和为政府服务两个方面。为会员的服务,主要有向会员提供进行自主决策的信息服务,应对贸易纠纷的法律服务,进行项目投资的咨询服务,生产经营的技术、培训服务,扩大企业和行业影响的宣传服务,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外联服务等等。为政府的服务,包括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质量检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等。以及反映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等等。
行业协会为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前提是行业协会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为此,钢铁工业协会在提高服务能力方面要着力打造如下三个品牌:
一是打造“专家型咨询机构”品牌。行业协会首先是本行业中会员企业的协会,其主要功能是“代表本行业的利益”,其主要职责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因此,深入企业、紧贴市场、关注本行业国内外市场形势以及国家政策发展方向是行业协会的首要职能。通过对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与分析,行业协会才能以专家的身份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的咨询建议。行业协会通过向会员企业提供市场咨询、业务指导、新技术成果推广、情报收集、经验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为会员企业的协同发展搭建平台,帮助、改善企业经营状况,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题。行业协会打造“专家型咨询机构”品牌,对协会用人机制提出了较高要求。日本钢铁行业组织之所以能够吸引优秀人才、组建专家型团队,与其内部良好的用人机制、优越的薪酬待遇(协会人员薪水均高于同层次的企业及政府人员)分不开的。
二是打造“影响政府决策的民间智囊团”品牌。行业协会是政府的管理对象,也是联络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观桥梁,与政府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能采用行政手段、强制手段调动资源和开展活动,但却可以通过参与政府决策咨询和政策制定,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方向,促进本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日本政府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时,都把听取相关民间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一种惯例或必经程序。钢铁工业协会在搭建政府与行业间桥梁的同时应该特别注重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成为疏通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渠道。在必要时以企业利益群体的身份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 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从而以政府智囊的角色参与政府公共管理,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协会企业合理的法律地位和正当权益,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各种符合行业基本利益的公共政策和法规的形成。
三是打造“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民间力量”品牌。随着我国钢材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国内钢铁企业遭遇的国际贸易争端也日益增加。企业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应对国际贸易争端显得势单力薄,这就需要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的利益出面进行交涉、斡旋、协调和维权。为了在国际争端中争取企业更大的权益,协会需要重视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密切追踪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与发展,熟悉掌握国际惯例和规则,为进一步维权提供深厚的信息基础;第二、协会要树立未雨绸缪的意识,逐步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商情获取渠道和风险防范机制;第三、主动了解会员企业的诉求,协调关系,统一对外形成合力,加快和提高应对的能力和水平。
⑷完善协会机构设置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现有机构设置是:
钢铁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钢铁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相关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钢铁协会建立了会长联席会制度,会长联席会审议向理事会所提交的相关报告及事项。
从中国钢铁协会目前的运行模式看,会长办公会发挥着“权力核心”的作用,与日本钢铁联盟所成立的运营委员会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二者区别在于日本钢铁联盟运营委员会基本上是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例会内容涉及行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鉴于日本钢铁联盟运营委员会的成功运作,钢铁工业协会需进一步加大会长办公会的作用,将担任副会长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定期召集在一起,商讨行业发展的各方面工作。
日本钢铁联盟事务局(钢铁联盟机关)各部门承担了日本钢铁联盟各委员会、活动组的秘书处职能,其突出的优点是使行业协会机关工作人员与会员企业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并召集各会员企业参与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活动中来。鉴于此,钢铁工业协会可考虑适当扩充现有各种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将更多的行业问题纳入到相应的委员会、调研小组的日常工作与活动中,鼓励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到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工作当中。协会机关工作人员则要负责与会员企业的联系、协调工作。通过会员企业对各种行业活动的广泛参与,形成行业共识,协调行业企业的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