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艾滋病歧视及反歧视对策

2010-02-13 16:06:50聂俊雄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0年5期
关键词:感染者艾滋病病人

聂俊雄,汪 荣

(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 常德 415000)

1 艾滋病遭受歧视现状及其主要原因

1.1 触目惊心的歧视现象

根据中国抗艾滋病媒体联盟于 2008年世界艾滋病日前夕公布的调查结果,经过对北京、上海、昆明、武汉、深圳、郑州等 6个城市 6000人的调查,有 30%的受访者认为感染了艾滋病的儿童不应该与其他孩子在同所学校学习,接近 65%的受访者不愿意与艾滋病感染者同室生活,不愿意接受感染者提供的理发服务等。[1]在笔者工作和生活的城市里,艾滋病病人不能使用公共水源、购物被拒卖、搭车被拒载、看病被拒诊和索要消毒费、儿童求学无门等歧视现象并不鲜见。有学者做过分析,歧视形式主要包括直接的——开除公职,拒绝录用,拒绝医疗服务,设置就学、就医、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障碍,以及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社会性排斥;[2]间接的——制造谣言,采取敌视或排斥(回避)态度,夸大疾病严重程度,给感染者插上道德标签等。

1.2 艾滋病遭受歧视的原因

1.2.1 人们恐惧艾滋病。

艾滋病是一种传染性疾病,至今没有有效的疫苗预防,也没有有效的药物可以完全治愈,病死率极高,人们将艾滋病和死亡联系在一起,对艾滋病充满了恐惧。卫生部 2005年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城乡居民对艾滋病普遍存在歧视和恐惧心理,恐惧的主要原因是艾滋病的不可治愈性和高病死率。[3]

1.2.2 因为传播途径的特殊性而被插上道德标签。

由于艾滋病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人们习惯于把艾滋病和一些特定的行为生活方式如卖淫嫖娼、男男性行为、注射吸毒等联系在一起,[4]主流人群觉得艾滋病是个道德行为的疾病,并给感染者贴上性工作者或性乱者、同性恋者或者注射吸毒者的标签,感染者的隐私便因为感染者身份的确定而被一定程度地曝光。在疾病被严重污名化的背景下,众人必定侧目而视,感染者便只能成为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的边缘人群。对艾滋病的歧视使人们忘却或忽略了疾病的本质特征,而过多的关注疾病附属的行为、人格、人群特征,将疾病与人格、品行相关联。

1.2.3 媒体对艾滋病报道的烙印。

艾滋病流行早期,“得了艾滋病必死无疑”、“超级癌症 ”、“吸毒者得的病”、“同性恋瘟疫”等词语经常出现在大众媒体上。[5]艾滋病因其感染途径和传染性给感染者加上多重烙印,媒体对病人的形象报道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为了吸引眼球,在标题上滥用、误用引号,“艾滋女”、“艾滋孤儿”比比皆是,这凸显出艾滋病人与常人的不同之处,容易让受众产生二元对立的感觉,从而将艾滋病与道德关联起来。[6]

2 某些医疗机构也歧视和漠视艾滋病人

2.1 医院常常拒绝收治艾滋病感染者

最令社会难以承受之痛莫过于某些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的歧视,[7]UNAIDS《识别 HIV/AIDS相关歧视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提出可能存在 HIV/AIDS相关歧视的几个关键领域中,卫生保健领域名列榜首。[8]我国的研究发现,UNAIDS《草案》中列出的歧视行为在我国的卫生保健领域中全都存在。[9]有研究发现:47.8%医务人员认为 HIV/AIDS患者不能在普通医院做手术是应该的,而教育后也只下降到40.9%。[10]毫无疑问,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在他们生命中最脆弱、最需要关怀的时刻,来自医务人员的冷歧视最令他们心寒。研究调查发现,在知晓感染者身份后,1/4的医务工作者持有负面或歧视态度。[11]现实生活中不乏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患病后四处求医却四处碰壁的辛酸案例,即使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干预下,病人和感染者侥幸被医院收治了,他们或会被草草诊视了事,或会躺在病床上长期无人问津,或会因为医治常见病而付出数倍于同类疾病普通病友的治疗成本——被迫包下整间病房,并支付高昂的消毒费用。

2.2 医院拒绝收治艾滋病感染者的原因

其主要原因是担心经济利益受损或害怕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

别的病人知道这里接诊过艾滋病人或者曾为艾滋病病人动过手术就不敢来治病,病人减少就会导致医院收入降低,医院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只好对艾滋病病人说“不”。

收治艾滋病病人或者感染者有可能造成职业暴露事故和院内交叉感染,处理起来非常麻烦,这是医院最不愿意见到的结果。

2.3 面对来自医疗机构的歧视感染者进退失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 38条明文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就医时将感染和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的义务,目的和宗旨在于使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医疗救治,防止造成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然而,实际工作中令人尴尬的是,感染者和病人一旦告知接诊医生,得到的往往不是预想中的更准确及时的医疗服务,而是不期而至的推诿和拒绝治疗。这种状况的出现严重背离了立法本意,大概是条例起草者始料未及的。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也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求医行为消极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但是面对普遍歧视的大环境,患者提出诉讼请求无异于扩大知情面,以其所处的弱势地位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成为患者的首要选项。

3 歧视导致不良的社会后果

艾滋病的被污名化,使人们在面对疾病和感染的时候,更多地选择了沉默,这严重阻碍了人们获得必要的信息和服务。社会歧视使更多的人排斥检测,正如 Mann J所指出的:由于对艾滋病的羞辱和歧视导致人们看不到流行,并使流行转入地下,从而使预防工作更难以开展。[12]而病人在污名的帽子下,会觉得自己贴了标签,会觉得自己“特别”,会更在乎周边环境对自己的看法,就会更敏感,这种敏感加剧自我否定认知,从而出现自我封闭的现象。歧视破坏了艾滋病防治过程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产生了广泛而严重的影响。[13]还有的感染者因不满于社会歧视产生报复社会的错误行为,所以就有了媒体报道的艾滋病人针刺袭击事件,这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惧、歧视。客观地说,“艾滋女闫德利疯狂卖淫”事件炮制出笼后的轰动效应,以及屡见于网络和报端的公共场所歹徒针刺袭击事件所造成的巨大的社会恐慌,其幕后推手便是公众针对艾滋病的脆弱和恐惧。

4 医疗机构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有违医学伦理

从伦理学角度来看,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病人或者感染者的歧视和漠视,是一种严重的医疗不公正现象,它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侵犯了病人的人格尊严和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医疗保障权;同时,医务人员拒绝或消极收治艾滋病病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的义务之一是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无疑,作为医务工作者,法律规定应被视作道德底线和刚性义务去坚决执行。

5 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歧视

5.1 中国政府在反歧视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关注国内艾滋病,到今天举国防治艾滋,中国政府为消除艾滋病歧视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国家领导人率先垂范,深入医院和基层防治单位看望病人并同病人亲切交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诉全国人民: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艾滋病!出台了以《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为代表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反歧视条款。制定了“四免一关怀”政策和其他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了各级政府部门对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的关爱基础。加强了宣传和动员,创造了善待感染者的舆论氛围。

5.2 防治工作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开展反歧视

由于在社会上仍然存在对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的歧视现象,反歧视任重道远。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反歧视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认真贯彻落实,需要动员全社会参与到反艾滋病歧视的活动中来,以进一步扩大反歧视工作的成果,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全球的实践表明,消除歧视是遏制艾滋病的良方。只有全社会携起手来,对艾滋病人多一点关爱,少一点冷漠,艾滋病才能得到有效控制。[14]

5.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反歧视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上的反歧视条款基本是以原则性为主,操作细则并不明确,忽视了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利益,未能给予患者和感染者适当的定位和该有的保护。[15]法律法规的不完备使得反歧视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各地可制定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细则,细化有关内容,充分考虑到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的弱势群体地位,增强其保护合法权益的可操作性。

5.4 要加强宣传和政策倡导,努力提高国家反歧视政策的知晓率

要让全社会各阶层成员,特别是要让所有的领导干部均能知晓并自觉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将反对歧视、消除歧视作为自己认真履职的责任之一。在宣传中应当提醒全社会注意的是,艾滋病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卖血、吸毒和卖淫人群的存在与社会财富分配不平等有关,同性恋人群作为边缘人群的存在与社会价值取向有关,所以不少国际国内学者将它列为现代社会病之一。[16]艾滋病问题之所以尖锐和突出,是因为它暴露和牵动了很多的社会矛盾,在其发生、发展和防治过程中,它将社会早已存在的体制性障碍、权利不平等、缺少民主和法制、没有善治等问题凸显出来。我们应从社会发展的视角,站在建设和谐社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艾滋病、防治艾滋病,增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为切实消除歧视而努力。

5.5 要落实有关责任

全社会都有反对歧视的责任,但具体到每个部门和个人,又是有区别的,因此要建立相关问责制,明晰职责和任务,确保对不作为者要有严格问责。唯有这样,才能树立各级各部门对反歧视责任的敬畏意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5.6 医院要加强医德建设,培养医务人员的医学人文精神

医院要搞好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对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诊治行为;要明确医生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是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救治过程中应该表现出良好的医德良心和医德情感。医务人员要提高人文素养,在对病人服务过程中处处体现对病人的生命与健康、权利和需求、人格和尊严的关心、关注、尊重,要抵制和遏阻人文精神的失落,加强医患沟通交流,在医学科学不断迅猛发展的今天,继续高扬医学人文精神的风帆。

[1] 潘东波.艾滋病歧视还很严重[EB/OL].http://www.aids.39.net/ka/091/14/771482.html,2009-11-22.

[2] 王谨.农村艾滋病患者日常人际交往中社会排斥研究—以河南省 ZQ村的调查为例[J].消费导刊,2009,(6):30-31.

[3] 曹晓斌.AIDS相关歧视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及消除策略[J].中国艾滋病性病,2005,11(3):235-236.

[4] 陈晶,方鹏骞.艾滋病羞辱和歧视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艾滋病性病,2009,15(03):318-320.

[5] World Aids Campaign 2002-2003.A conceptual framework and basis for action:HIV/AIDS stigma and discrimination[EB/OL].UNAIDS,2003-01-08.

[6] 孙晶.艾滋病报道的烙印与去烙印化对策[J].新闻战线,2009,(2):60-61.

[7] 任海英.我国艾滋病歧视的社会心理学分析[J].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09,9(1):143-146.

[8] 严谨,肖水源.艾滋歧视研究进展[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7,15(1):102-104.

[9] 汪媛,张孔来.医疗服务过程中艾滋病相关的耻辱与歧视[J].生殖医学杂志,2006,15(1):67-70.

[10] 我国首部艾滋病歧视报告公布[N].华西都市报,2009-11-29(05).

[11] 周金兰.社会歧视是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绊脚石[N].郴州日报,2008-12-10(04).

[12] Mann J.Statement atan informalbriefing on AIDS to the 42nd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J].Journal of the Royal Statistical Society,1998,151(1):131-136.

[13] 阎志华,吴尊友.羞辱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负面影响[J].中国艾滋病性病,2004,10(1):67-69.

[14] 王君平.消除歧视是防艾良方[N].医药卫生,2008-12-04(14).

[15] 何力.对我国艾滋病立法相关问题的思考[J].新远见,2009,(4):79-85.

[16] 李志题.艾滋病其实是一种社会病[EB/OL].http://www.news.ifeng.com/society/xiawucha/200912/120/8736 1458261.shtml,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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