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涛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
国际公认的现代化国家标志之一,是具有较高的城市化水平。发达国家的城市人口一般在70%以上,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低于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国际经验表明,能否保持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直接关系着国家现代化的成败。因此,关注三农问题、解决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2009年12月 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明确了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基本思路。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把改善农村民生作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内容,把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的关键举措,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毫不松懈地抓好农业农村工作,继续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贡献。
据有关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主要表现为开展农村饮水解困工作,累计解决了2.8亿农村人口饮水难的问题。大规模的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使全国灌溉面积从2.4亿亩(1600万hm2)发展到9亿多亩 (6000万多 hm2),其中旱涝保收农田达到6.1亿亩(4066.7万hm2)。农业抗灾能力的增强和生产条件的明显改善。在已建成的27万km江河堤防工程中,保护乡村和农田的中小河流堤防工程防洪标准约为10年一遇。大力发展农村小水电,全国一半以上的县开发了农村水电,建成653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累计使近5亿无电人口用上了电。通过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对92万km2的水土流失面积进行了治理,使水土流失区的1200多万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在牧区共发展灌溉饲草料地1100万亩(73.33万hm2)、人工改良草场灌溉 510万亩(34万hm2),为 4亿多亩(0.267亿hm2)天然草原实施季节性休牧、轮牧和禁牧提供了条件。
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建成了约500座大型水库、3000座中型水库,建成河道堤防工程27万余km,使我国地级以上近300个建制市的防洪安全有了工程体系保障,使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防洪标准都达到甚至超过100年一遇;基本解决了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问题。城市水利已经或正在向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园林化方向发展。
农村水利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工程建设标准与城市相比差距较大,仍处在为保证基本的防洪安全、保证农田灌溉用水或保证基本的生活饮用水阶段,个别地区甚至基本的防洪安全、饮用水安全仍未得到解决。
从现行技术规范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城市水利工程和乡村水利工程的建设标准不同。例如1994年颁布的国家标准 《防洪标准》中规定,50万~2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50年一遇;而人口为50~20万人的乡村,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20年一遇,人口超过150万人的乡村,防洪标准100年一遇~50年一遇,20万人以下乡村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10年一遇。
20世纪90年代初期,城市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对国家全局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重点解决城市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符合当时国情和民意的。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实力显著增强,GDP总值已经由1994年的46622亿元提高到2008年的300670亿元,乡村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是20世纪90年代的8倍左右。城市普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防洪标准,而部分乡村仍在为喝上可饮用水努力,农田仍在遭受旱涝灾害威胁,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与城市相比拉开较大差距,这时三农问题已经发展成为经济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水利建设的主要矛盾已经由城市转向农村。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过程。我们应当主动适应事物的发展变化,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事物向有利方面转化。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不仅客观上有需要,并且也初步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结构性调整,对农村发展给予重点倾斜,当前适时调整或提高涉农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是合理的。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编制中对提高乡村防洪标准所作的探索,提高涉农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为适应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适应乡村发达地区对防洪保安提出的更高要求,在水利部副部长刘宁担任主编的《海堤工程设计规范》编制中,对适当提高乡村防洪标准作了积极探索。该规范自2006年开始编制至2008年完成,2008年10月水利部颁布,2009年2月开始实施,第一次以技术标准的形式为乡村海堤建设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了技术保障。
规范编制过程对沿海地区的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研收集了大量基础资料,分类整理,归纳分析,从技术上分析论证了提高沿海乡村发达地区防洪防潮标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指标和数据,真实反映了沿海地区的整体经济状况,反映了我国沿海地区乡村的经济发展速度、经济发展成果水平远高于内地乡村。在海堤的乡村保护区内对原国家标准未能包含的防护对象,研究其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的防洪防潮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据2004年统计资料,福建省水产养殖龙头企业50家固定资产达10.3亿元,年销售收入98.3亿元,创汇3.5亿美元。据调查资料测算,2004年浙江省滩涂围垦区实现总产值1003亿元,吸纳就业人员220万人,一大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落户垦区,围垦区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更加重要。广东省沿海各地农业生产总值占全部GDP总值的8%左右;汕尾、惠州、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城市超过10%,最高超过30%。由此可以看出沿海地区圩堤或围垦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在区域经济中所占有的重要位置。
在规范编制中第一次提出了海堤特殊防护区的概念,主要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得以迅猛发展的海堤乡村防护区中普遍存在的防护对象。如水产养殖业、高新农业以及在围垦区建立的开发区、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乡镇企业等,已经成为当地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其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产值高,已成为地方经济和财政的主要支撑。对此类海堤特殊防护区或沿海乡村经济发达防护区必须给予较高的防洪防潮标准加以保护。例如在现行《防洪标准》中的乡村防护区,耕地100万~30万亩,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20年一遇;耕地为300万~100万亩,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30年一遇。《海堤工程设计规范》规定,乡村中的海堤特殊防护区,水产养殖面积5万~1万亩,防洪标准50年一遇~30年一遇;养殖面积10万~5万亩,防洪标准可达100年一遇~50年一遇。由此可以看出,海堤工程设计规范为提高乡村特殊防护区防洪防潮标准提供了技术保障。
由于对现行规范的具体规定有所突破,编制组对由于标准的改变可能对工程投资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对比分析。对浙江省7个海堤工程实例进行测算,得出结论:由于设防标准变化(由50年一遇提高到100年一遇)引起设计潮位、设计平均波高、越浪量、防浪墙顶高程等设计要素变化,导致堤身断面尺寸及防护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平均差值为12.31%。之后又对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已建海堤工程防潮标准与工程级别进行复核,认为对海堤特殊防护对象规模的划分以及防潮标准的确定符合沿海地区乡村实际情况。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作为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将近一年,各地在海堤工程建设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水利部领导和有关司局的指导和支持下,目前正在选取试点开展海堤工程示范段的研究和设计工作,国家标准委和建设部已经批准由水利部主编《海堤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
由此例可以看出,适当提高涉农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水利技术标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水利技术标准中有关涉农水利工程的建设标准包括乡村防洪标准,中小河流堤防防洪标准,中小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标准,农田灌溉保证率、农田排涝标准,人畜饮用水定额及保证率、水质标准等直接涉及农民生命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技术指标,以及涉及农村生态环境、生活水平的河道基本水量、沼气建设标准,小水电代燃料标准等各项技术指标,这些指标涉及的水利技术规范有十几本。对此,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阶段和总体实力,本着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体现当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原则,对现有技术规范中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进行梳理,对提高标准带来的工程建设投资的增加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相应分析,对其中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指标应进行调整、修订或补充。使水利技术标准真正成为改善广大农村环境和农民生活环境,加大、加快农村水利建设规模和速度,提高农村水利工程效益的技术法律法规。
[1]水利部.防洪标准[S].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4.
[2]水利部.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 435—2008)[S].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
[3]海堤工程防洪标准课题组.海堤工程防潮标准研究专题报告[R].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