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在工程项目融资中的应用
——以我国电力工程融资为例

2010-02-12 22:45杨金义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0年9期
关键词:贷款人电厂信用

◎ 杨金义

众所周知,项目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一旦项目失败,项目贷款人将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做到风险的合理分配和严格管理是项目成功的关键,也是项目各参与方谈判的核心问题。而风险分配与管理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一系列带有担保性质的融资合同、协议将风险合理得分配给项目各参与方,从而约束各方的行为,电力行业尤其如此。

一、工程项目融资担保概述

工程项目融资担保是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向境内外贷款人做的还款保证,具体可以分为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即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在项目融资这种国际融资活动中,因物权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不易控制,且效果也不明显,故很少使用。相比起来,信用担保却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信用担保在我国主要指保证人以自身的实力、资信向贷款人做的还款保证。因此,保证人的信用至关重要,它往往是贷款人在决定是否贷款诸多因素中的决定性因素。在工程项目融资中,信用担保主要有完工担保、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合同和安慰信。

二、主要信用担保的类型

1、项目完工担保

项目融资中风险最大的是项目的建设阶段,项目能否按期建成投产并按照其设计指标进行生产经营是以项目现金流量为融资基础的项目融资的核心。因此,项目完工担保就成为项目融资结构中一个最主要的担保条件。

完工担保所针对的项目完工风险包括:由于工程或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项目的延期完工、成本超支和质量缺陷;由于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项目停建以致最终放弃项目。

在对项目“商业完工”标准的制定及检验是相当具体和严格的。这其中包括了对生产成本的要求,对原材料消耗水平的要求,对生产效率的要求以及对产品质量和产品产出量的要求。无论哪项指标不符合在融资文件中所规定的指标要求,都会被认为是没有达到顶目完工担保的条件,项目完工担保的责任也就不能解除。

项目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由两类组成:一类由项目的投资者(经常是项目主办方)提供完工担保,例如:我国电厂项目承建方一般为地方电力公司下属的工程公司,多数情况下,都由电力公司为承建方做出完工担保。但这种情况下,若所选择的承包商水平有限,担保出具者就要承担较大的完工风险。另一类是由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保险公司来提供。例如: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获得项目的承建权,不少有实力的工程承包商要与业主签订“交钥匙合同”,承担成本超支的风险。

2、“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等系列合同

在项目的投产经营阶段,确保产品的销售,保证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问题。项目融资要求签订长期的产品销售合同融资的支持。典型的产品销售合同是“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和“提货与付款”合同。两者在法律上体现的是项目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商业合同关系,实质上是由项目买方对项目融资提供的一种担保,大多都签订有最小产品包销量和产品报销价格公式的产品包销合同。

在我国电力工程项目融资中,通常要签订政府特许的“运营购电协议”。该协议通常会保障项目的最低售电量,并争取较高的上网电价。如在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中,广西电力局就和项目公司签署了上述协议。同时为了保障能源的供应,控制运营成本,广西建设燃料公司还和项目公司签订了“煤炭供应与运输协议”,确保来宾B电厂项目能源的按时、按量的供应。

3、安慰信

安慰信一般是项目主办方或政府写给贷款人,对它发放贷款给项目公司的行为表示支持的信。对贷款人表示的支持一般体现在:经营支持、不剥夺资产和提供资金三个方面。

安慰信的最显著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然而,出于关系到担保人自身的资信,故资信良好的担保人一般不会违背自己在安慰信中的诺言。因此,贷款方愿意接受担保人出具的这类安慰信。

在我国电力项目融资中,中央政府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或地方政府部门(如省政府、省电力局)往往为大型项目融资向贷款方出具安慰信,为项目的进展创造良好的支持环境。

三、信用担保应用实例

按照项目周期发展理论,电力项目建设可以划分为投资决策阶段、投资建设(含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营阶段。下面就着重探讨信用担保在上述三个阶段中的应用。

1、投资决策阶段

在项目的前期决策阶段,除了要获得良好的项目投资回报以外,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以及项目参与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也是项目贷款人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由于政府机构目前一般不允许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因此化解这类政治、法律风险当前较为可行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由我国中央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开具安慰信,增强贷款人对项目的信心;二是,由专门的保险公司为东道国政治、法律风险做担保。

比如,目前我国资本项下的外汇兑换和汇出实行管制,不少境外投资者对此持有犹豫态度。一般认为,凡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境外融资项目,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商红利所需的外汇就纳入了国家外汇平衡计划内,人民币的可兑换性可以保证。但一般情况下,贷款银行还要求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局就外汇兑换和汇出问题出具安慰信,以增强国外贷款人和发起人对项目的信心。此外防范外汇兑换风险的措施还有开立还款信用证和还款储备信用证。

在我国,为政治风险投保的一个实例是山东日照电厂,德国的Hermes和荷兰的Cesce两家信誉机构为该项目的政治风险进行了担保,从而使该项目进展比较顺利。

2、投资建设(含试生产)阶段

如前面所说,项目建设阶段的完工风险是项目最主要的风险,而化解这类风险主要是项目完工担保。

如在山东中华电力项目中,引入了“商业完工”的概念,确定了一系列技术经济指标。为化解项目延期风险,由山东电力公司、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香港中华电力投资公司以及法国电力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项目公司——中华发电有限公司与承建商签订了交钥匙合同,如提前一天完工,承包商可以得到35万元的奖金,而推迟一天则要罚款70万元。

为化解成本超支风险,山东中华发电项目股东持股协议约定:当成本超支不超过5%时,由股东按注资比例融资,如成本超支5%-10%,由发起人和贷款银行按比例联合融资。

为了保证电厂完工质量,贷款人需要聘任独立工程师进行工程监理,并严格按照商业完工标准进行验收。如山东中华电力项目规定,机组容量每降低0.1兆瓦罚款200万元,每度电增加0.1千克煤耗罚款100万元。另外有的项目交钥匙合同还规定了质保期,即在电厂运营后一定的期限内,如果因为承包商责任导致电厂运营出现问题,项目公司对承包商有追索权。

3、投产运营阶段

电力项目在运营阶段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能源、原材料的供应风险和产品销售的市场风险。化解这类风险主要是各类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合同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系列合同:如“提货与付款”合同、“供货与付款”合同和“无论使用服务与否均需付款”合同。

电力工业,特别是火力发电厂项目对能源和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依赖很大,燃料成本一般占电厂总成本的70%左右。在电力项目融资中,在签订了“供货与付款”形式合同下,如果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责任,就要向项目公司支付公司从其他来源购买所需能源或原材料的价格差额。

其次,确保项目产品销售、保证最小现金流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问题。在我国已完成的基础设施融资中,大多都签订了有最小产品包销量和产品报销价格公式的产品报销合同。电力行业也是如此,在中华发电项目融资中,山东电力公司作为项目产品的购买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了“提货与付款”协议,承诺在合作期内不论项目公司实际发电多少,山东电力公司的最低购电量将不低于年固定上网电量。

总之,信用担保将各种主要风险在项目发起人、承建商、政府、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贷款人之间做到了合理分配,从而保障了项目融资的成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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