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法”需要以死相抗

2010-02-11 10:41林永芳
杂文选刊 2010年2期
关键词:宪法抗议住宅

林永芳

唐福珍死了,带着“暴力抗法”的罪名。她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而她豁出命来保卫的私宅,在她引火自焚后迅即被拆除,如今连灵堂都无处安设。究竟是“暴力抗法”还是“拼死维权”,人人心中有杆秤。唐福珍这把惨烈的火,不仅仅为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案例又添了一抹血痕,更照出了拆迁方的冷血、被拆迁方的无助和《宪法》、《物权法》的无力,或许,还激起了无数人的兔死狐悲之情。

自焚,当属弱者最无奈、最惨痛的抗议方式了。只要稍具人性、不掩耳盗铃,就不难理解:蝼蚁尚且贪生,要不是走投无路和极度悲愤,谁会有这样巨大的勇气来残害自己?当一两个弱者的悲愤演变成了普遍的“物伤其类”,那么,有关方面在急着抛出“暴力抗法”四字来定性、撇清之余,是否也该反躬自问:什么样的“法”,竟至于让人拼死也要反抗?

所以,现在最需要的不是撇清责任,而是回归“法”的本义,即: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抛开那些玄奥的术语,通俗地说,法律本该是一个用来制约恶行,保护善类的“安全罩”。唐福珍“抗”的究竟是什么“法”,当地政府在新闻会上没有明说。但如果一部法规激发的是无穷无尽的“拼死抵抗”,那么这种“法”还应该合理地存在吗?

住宅不仅仅是财产,更是一家人的庇护所,因此,暴力侵犯私宅,威胁的不仅仅是财产权,更直接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基于此,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将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人身自由等权利同等重要;《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则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城建拆迁固然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施,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遵循法律程序、不顾忌《宪法》和《物权法》,不管你同意不同意,想拆就拆,死了人也要拆。至于“非法建筑”四字之所以不能服众,是因为从1996年至今有关部门在长达十几年的漫长岁月中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公共利益”的漂亮旗帜之所以不能服众,是因为对面与乡、村干部有关的同类建筑却可以保留。一座1996年的建筑在十多年后才被定性为违法建筑,那么二三十年以前的房屋都可定义为违法建筑,我们现在合法拥有的房产,随着将来法规的变更,也都可能沦为“非法建筑”;并且,根据“土地使用权国有”这一点,全国上下人人都可以随时沦为唐福珍。那么,设身处地,当你凌晨时分在自己家中熟睡,很可能也会突然涌来大队人马,全副武装、铲车开道,锯开了你家铁门,要摧毁你的家园。你辛苦大半生的基业,别人一纸通知就可以剥夺,价格由他说了算,你的抗议是“漫天要价”,你的阻攔是“暴力抗法”,你若不想背负这些罪名,就只好无家可归。这样的“法”,怎能不激发一起又一起的暴烈抵抗?近期发生在上海、昆明等地的类似事件即为明证。

既然连唐福珍式的“自焚”都没能保住自己的房子,而房子又不能没有,那么,今后许多人就可能另辟蹊径,转而谋求更可怕的抗议方式。届时,那把火烧毁的,恐怕就不仅仅是一个唐福珍,也不仅仅是求告无门的被拆迁一方了。但愿这只是危言耸听。

【选自《搜狐网》】

插图 / 宿命 / 姚万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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