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饲料工业协会 宋晓春
2009年6月18日,农业部发布了第1224号公告,公布《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规范饲料添加剂应用,从源头上控制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大举措。《规范》一经公布,立即引起饲料业界的极大反响。笔者就半年来学习《规范》的几点体会,与大家作一交流。
1.1 《规范》发布填补了饲料法制管理的重要空白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然而,自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第266号令颁布《条例》以来的10年时间里,均无正式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出台。期间,虽有《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杨振海和蔡辉益,2003)一书,对饲料添加剂应用起到了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作为出版物,显然缺少强制性。因此,直至2009年6月18日,农业部以部公告的形式,发布1224号公告,得以使《条例》第19条规定的空白得到了填补。
1.2 《规范》发布有利于与国外发达国家的饲料法规相接轨 我国早就有了饲料,但没有饲料工业。20世纪70年代未,饲料工业开始兴起,饲料添加剂得以逐渐应用。因此,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历史不足30年。对比发达国家管理饲料添加剂的法规,我们还有不小的差距。如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价格相对较为便宜,在饲料中的添加量容易偏高而污染环境,美、日和欧盟都规定了使用上限,高铜养猪在这些国家都不合法。国外对新饲料添加剂的审批也十分严格,规定的比较细。如2008年12月 15日,欧盟委员会法规(EC)No 1253/2008规定允许羟基蛋氨酸铜螯合物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鸡的增肥,其最大用量为每千克饲料(含水量为12%)中铜元素含量为25 mg,该法规自发布日起20天后实施。我国1224号公告的发布,也是学习国外发达国家饲料法制管理经验的具体体现。
1.3 《规范》发布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聚氰胺、盐酸克伦特罗等畜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引起了极大的社会振动,这是累积性的显性爆发,而还有一些隐性的安全隐患尚未显现,或短期内不易显现,一则有待时日,二来有的更不易让人察觉。但已有资料报道,如对微量元素限量要求不严格,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中发现,有施用厩肥导致蔬菜重金属超标的现象。因此,更加科学合理地应用饲料添加剂,可以在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上起到源头控制的作用。
2.1 明确最高限量和推荐用量 根据适用动物及其不同生长阶段《规范》给出了各种添加剂产品的用量指标。《规范》规定的“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是根据不同添加剂品种对养殖动物和动物性食品安全及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的,超过最高限量可能会对养殖动物、动物性食品或环境造成安全隐患。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是执法依据,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是根据不同品种、不同生长阶段的养殖动物对各种饲料添加剂的营养需要提出的,旨在指导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单位使用,不作为执法依据。
2.2 说明产品含量规格 《规范》中含量规格一栏仅公布主要饲料添加剂产品规格。同时注明,由于测定方法存在精密度和准确度的问题,部分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的含量标准是范围值,若测定误差为正,则检测值可能超过100%,故部分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出现超过100%的情况。
2.3 明确执行、检查时间 《规范》规定从2009年6月18日发布之日起生效。在随后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通知》(农办牧〔2009〕50 号)中统一要求,对新申请饲料产品的企业,自《规范》发布之日起执行;对现有饲料企业《规范》实施情况,将从2009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规范》执行和检查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2.4 预告其余饲料添加剂的用量将以后公布《规范》公布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中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常量元素四类产品的安全使用标准,并指出,其余饲料添加剂品种的安全使用规范正在制定,待制定完成后也将陆续公布。
2.5 及时发出勘误信息 在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牧 〔2009〕50号文件中,对微量元素品种氧化锌(以元素计)作了修正,肉鸡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锌的推荐量由80~180 mg/kg调整为80~150 mg/kg,以便同最高限量相一致。同时,废止了农业行业标准 《饲料中的允许量》(NY 929-2005)。
3.1 组织学习与宣贯行动 2009年8月上旬,江苏省饲料工业协会、江苏省饲料标准化技术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饲料专家、饲料企业代表和饲料监督执法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商讨实施办法。2009年8月20日,江苏省农林厅办公室印发了 《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通知》,对做好《规范》宣传、学习,加紧修订企业产品标准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做了明确要求。是月,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苏南、苏中、苏北片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培训班上,组织学习了《规范》,并作了具体的实施部署。
3.2 饲料企业闻《规范》而动 有的企业及时转摘、印发《规范》内容和部、省贯彻实施意见,有的企业及时调整了饲料配方,修改并重新审查备案了企业标准。至2009年10月底,有10家预混料企业按《规范》制定了新的企业标准,申请并获得添加剂预混料产品批准文号45个;陆续有近10家企业上报了按《规范》修订的企业标准。
3.3 外省、市、区部署与行动情况 2009年8~9月,绝大部分省、市、区饲料主管部门转发了《规范》并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如福建省要求《规范》与该省地方标准 《猪鸡鸭用饲料产品质量安全要求》(DB35 562-2008)一并贯彻执行,对出现某些指标若有二者不相一致的,则按严格的限量指标执行。有的地方还与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做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如陕西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和陕西省技术监督局标准处联合召开 《规范》宣贯会,加大贯彻实施的工作力度。许多省市区饲料工业协会也在当地饲料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如安徽省饲料工业协会组织举办了学习《规范》的专题培训班,山东省饲料工业协会建议会员单位及时修订企业产品标准,调整饲料配方。
3.4 监督检查有待跟进 尽管各省市区纷纷转发了《规范》,提出了实施意见,但真正进行实质性检查或专项抽查的基本尚未展开。公告发布之日即行实施,给企业带来较大难度,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牧〔2009〕50号文延后了执法监督的时间,即从2009年11月1日起开展执法监督。这给企业留下了一段调整的时间。另据可靠消息,2010年农业部将安排专项资金对《规范》中铜、锌限量指标进行全国性的抽检。
4.1 关于现行行业标准与《规范》不相符合的问题 如农业行业标准NY/T 903-2004《肉用仔鸡、产蛋鸡浓缩饲料和微量元素预合饲料》中,硒和碘超出《规范》的上限。从法律效力上看,规范的法律效力高于技术标准。且农业部在发布1224号公告中明确了“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作为执法依据。因此,凡执行技术标准与《规范》有不同的,则以新发布的《规范》为准。
4.2 关于企业产品标准的问题 20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明确企业是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该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在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该遵循的原则中,第一条就是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明确,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应当进行复审。因此,依据《规范》修订企业产品标准乃当务之急。在修订和复审企业产品标准的过程中,必须逐一核对营养元素的指标值,防止超过最高限量,防止计算差错。
4.3 关于调整饲料配方的问题 标准改了,配方自然要作调整。在以往的预混料生产过程中,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并有一定时间的保质期,往往会给某些营养元素额外增加一定比例的添加量。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标准时,允许使用的添加量不要太接近最高限量,要为生产过程中额外增加的部分留出空间。若使用量已比较接近最高限量值的,再扩大增加保险系数的额外添加量时就有可能引发产品检测超标的问题。
4.4 关于产品标签的问题 产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必须与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相一致。对于明示营养成分分析保证值超过“最高限量”的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标签(指蛋氨酸),以及按添加量折算后明示超过 “最高限量”指标的浓缩饲料标签(指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指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微生素预混料(指维生素)和微量元素预混料(指微量元素),要及时按新修订产品标准的内容,进行重新标识,以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
4.5 关于企业自检的问题 在防止 “最高限量”是否超标的过程中,修订产品标准是第一位的,调整配方为其次。同时,也还须进行企业自行检测加以验证,而微量元素、维生素的检测是一般企业所不能够做到的。因此建议企业在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配合饲料(含浓缩饲料)企业审查合格证的年度备案中,结合型式检验的要求,积极委托相关饲料检测机构,对所制订“最高限量”指标的项目进行检测,确实做到心中有数。
4.6 关于某些项目指标高低的问题 《规范》一出,对部分营养元素规定的争议也就不断。有的认为钙不需要规定,有的认为钠规定的太高,容易引起中毒;有的则认为铜的规定颇为暧昧,推荐量仅为3~6 mg/kg,而在肉猪的最高添加量为200 mg/kg,30~60 kg的育肥猪最高添加量为150 mg/kg;也有认为,维生素A和D3在鸡应用上推荐量太低,等等。相信《规范》的制定出台,一定经历了很多曲折,因为几乎每一种添加剂的限量都可以引起争议。这就需要饲料科研工作者做更加大量细致的基础工作,不断完善营养需要的指标体系,进一步摸清营养需要量、中毒量及其引起影响需要量变化的因素等。作为组织生产的企业,则必须按照现行《规范》规定的要求执行。对于推荐使用量的指标,则可根据实际需要作一些适当的增减。
4.7 关于预混料产品报批文号的问题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明确,“产品技术指标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据此,凡修订企业产品标准的,应重新报批产品批准文号。其实,这个问题并非因《规范》而起,平时的日常监管同样存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中明确:“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产品标准。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复审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即使不更改指标,更改标准年号那是必然的。这就带来依据企业产品标准批准的产品文号是否三年就得更换的问题,也就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复审周期与产品批准文号不相一致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商讨、协调解决,既为企业增加便利,也使监管更加到位。
总之,《规范》的出台将对饲料添加剂的合理使用,提高饲料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生态环境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尽管目前的《规范》存在这个那个问题,但不影响它作用的发挥。《规范》虽不完美,监管从此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