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某饲料公司裴勇致信本刊采编部,他在信中述到:“2006年初,我进入某饲料公司,试用期过后得到了一纸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聘任我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在聘任书中公司写明了我的职责、待遇等。半年后,公司更换了总经理,新经理以公司与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聘任书是否算劳动合同,我现在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经理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吗?”为此,本刊邀请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李文成为其解答如下:
裴勇同志:
你跟饲料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平常我们所称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发给你的那份聘任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由于该聘任书中已基本具备了其中的必备条款,并且你已经按照聘任书中的规定进行工作,领取工资,享受待遇。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聘任书中明确注明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既然聘任书被视为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新经理在聘任书中注明的聘用期限届满之前,就无权与你解除劳动关系,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合同的约定,你完全有权予以拒绝。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