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李志源
2004年我国实行重大动物疫情发布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同年11月发布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2008年1月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笔者对承担动物防疫工作三类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承担动物防疫工作的机构有:一是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是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主要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三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的技术支持机构,主要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技术工作。
1.主要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2.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负责具体实施国家动物疫情监测计划。
3.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4.对种用、乳用动物依法进行定期检测。对种用动物进行口蹄疫、蓝耳病等动物疫病的定期检测,对乳用动物进行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的定期检测,看种畜禽、乳用动物是否达到了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5.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6.接到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或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
7.对重大动物疫病采集病料。
8.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完毕,解封前进行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
1.在发生动物疫情时,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指派,及时进行动物疫病诊断,承担动物疫情调查任务,为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指派,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指派,会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提出处理方案或建议,进行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等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动物的扑杀、销毁以及相关场所、物品的消毒进行技术指导。
4.确诊定性为二类动物疫病后,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指派,会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当达到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目的后,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指派,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情况进行评估、审验,作为是否撤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依据。
6.动物疫情预警后,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指派,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1.关于“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管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除检疫外,还要负责其他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这就意味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免疫监管工作,确保“真打、真苗”;第九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职责。动物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必须确保“真苗、真有效”。同时,这个“技术指导”就包含了免疫操作的质量,指导正确操作才能确保“真打、真苗、真有效”。这可能就是“业务部门保质量”的法律依据。
2.关于强制免疫和常规免疫的主体与职责。《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第一,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国务院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第三,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以上明确了组织预防、控制和强制免疫的主体单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和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而实施免疫或强制免疫的主体应是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
3.关于免疫监管的主体。《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免疫工作监管属于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范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没有监管权,也就没有监管职责。因此,免疫工作监管主体必然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关于免疫档案和畜禽标识的管理。《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畜牧法》有关规定处罚。可见,畜禽养殖场为建立免疫档案的主体。
5.关于采样工作。《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和《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履行职责,完成监测、检测、诊断任务,必须采样。因此,关于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时谁去采样的问题一直都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6.关于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动物疫病监测。《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其监测是一种强制性的技术活动。这个表述说明,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是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没有这个职责,只是按规定进行监测就可以了。
7.关于动物疫情预警、报告、确诊、认定、公布、通报的职责
(1)预警:《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2)报告:《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承担疫情报告,同时接受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报告。
(3)确诊:《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诊定性由国家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外,其他一类动物疫病一般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如情况紧急无法确诊定性时,由国务院指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三类动物疫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单位确诊定性。
(4)认定:《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以及社会上的动物诊疗机构,对动物疫病进行诊断。诊断结果为动物疫病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兽医技术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无权对动物疫情认定。
(5)公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受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6)通报:《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由此可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没有动物疫情预警、认定、公布和通报的职责,但有可能有确诊的职责,主要看是什么级别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8.关于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撤销的职责。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解除封锁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终末消毒;对下一级申请撤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申请进行评估。可见,划定和撤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是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只是在兽医主管部门指派的情况下,完成相应的职责或任务。
9.关于消毒工作。《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运载工具清洗和消毒的实施主体是承运单位或个人,而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可以处罚。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可见,消毒工作的主体既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不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而是养殖场、屠宰场、经营业主、承运单位或个人。
10.关于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可见,村级防疫员建设是政府的职责。
11.关于动物疫情处置、病死畜禽处理的职责。《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见,动物疫情发生后对病死畜禽、染疫动物或动物产品或者乱丢弃的死因不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均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没有此项职责。
总之,动物防疫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靠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正确地处理好畜牧生产和动物防疫、产业化和环境保护、应急防疫和长效防控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