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梅秀,罗海青,逯登明,拉玉兰
(1.青海省乐都县高店镇畜牧兽医站,青海 乐都 810700;2.青海省乐都县兽医站,青海 乐都 810700)
当前,畜禽的滥用药物,养殖、加工过程中的不正当操作,流通环节监管不到位等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大大降低了我国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严重影响了畜产品的经济效益以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文针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就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与大家探讨。
1.1 按标准严格养殖操作 一方面建立健全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另一方面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严格遵守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包括畜禽饲养中的兽药使用规则、兽医防疫准则、饲料使用准则、畜禽饲养管理准则等。同时,加大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的吸收力度,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严格操作规程。按照GMP(良好操作规范)、GAP(良好农业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ISO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的质量认证与管理工作,注重环境保护,实现无污染养殖,强化和促进生态养殖业的发展。
1.2 注重抗病抗逆,加强品种选育因地制宜,选择当地适合的畜禽品种饲养;其次,依靠现代生物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的结合,选择抗病、抗逆的畜禽养殖品种。
1.3 加强畜禽投入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1.3.1 加强饲料监管力度,确保饲料安全 目前,对饲料的监测大都停留在常规检测上(如对蛋白质、钙、磷、微量元素含量检测等),而对饲料中添加药物所造成的药物残留等却缺乏严密的监测手段。因此,应进一步完善饲料法律、法规,加强饲料质量监督的力度,尤其是将兽药残留监测纳入饲料安全监督范围的重点,取缔生产销售含有违禁药品的饲料企业。建立饲料安全信息体系,提高饲料行业管理水平,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加快新型饲料添加剂的开发、推广,通过宣传和教育,实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消费的良性研发,并提高使用者对饲料安全因素的认识,确保饲料安全。
1.3.2 规范兽药管理,严格休药期制度 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规范兽药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行为,清理整顿兽药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活动,进一步严格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完善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其次,监督养殖生产过程中的用药管理,维持良好的养殖生态环境,提高病害的生态防治技术,达到科学合理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兽药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防止药物残留。
1.4 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疫病防制 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冷链体系建设,加强动物疫情测报、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动物疫情管理,保障畜产品生产安全。
2.1 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进一步搞好质量认证
2.1.1 加大综合检测力度和监管范围 要加强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利用各地现有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整合资源,完善机构,不断强化对畜产品、产地环境和养殖投入品综合检测能力。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部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深化监督抽查和监测工作,延伸监测区域,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产地环境、畜牧业投入品和畜产品的监测。加大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企业畜产品的兽药残留、重金属、致病微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检。还要充分利用检测信息,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预警。同时应在屠宰环节对所有待宰畜禽实行检测,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溯不合格产品源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发布相关检测信息。
2.1.2 做好畜产品质量认证 要在国家有关养殖管理制度的框架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畜禽养殖区、专业生产基地和流通市场建立一批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尽快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完善认证管理办法,突出抓好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认证,推行以HACCP、ISO9001和欧盟注册等为基础的质量认证,推行畜产品原产地域标记注册工作。
2.2 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监督和指导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开展自检。监督批发市场对入市产品的检测并建立报告制度,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部门要对问题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等措施。引导企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名牌畜产品的认定认证工作,对经认证的企业或产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2.3 加强畜产品信息可追溯体系建设和畜产品召回 畜牧信息档案反映动物进圈、兽药和饲料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消毒、隔离治疗、休药期、出栏、屠宰、检疫检验、冷却、销售等原始数据能及时反映畜产品的生产、流通等各环节,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流通机制体系,形成可倒追机制,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为此,对没有有效免疫标识的畜禽一律不准上市流通;出现问题的畜禽,将按标识号码索查免疫档案,且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生产者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的畜产品;对召回的畜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3.1 做好政策导向,严格约束 积极培植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他们的自律性和引导作用,通过合同协议约束签约农户的生产行为,尽可能统一养殖品种、统一投入品使用、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产品检测、统一品牌认证、统一市场销售。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畜产品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在销售环节,可通过产销衔接,实现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加工企业、定点供应单位等与畜产品养殖生产基地对接挂钩,形成各环节质量安全自律和制约机制,以合同形式具体明确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有效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3.2 做好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多以散养户为主,加之群众对畜产品安全问题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养殖户乱施投入品,甚至使用违禁药品和饲料添加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所以,要广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让生产者认识到畜产品质量安全对保障人体健康及养殖经营的重要性,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意识,自觉做到养殖过程中不使用违禁药品和饲料添加剂,不乱投乱施。
3.3 履行职责,做好全程监管 政府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做好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养殖投入品的日常监督、以及流通环节的安全抽检工作,做好认证产品的监管以及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批发市场的自律性检测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