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有了新依据——看新旧产地检疫规程和规范的异同

2010-02-10 13:20华泽军陈长木
中国动物检疫 2010年11期
关键词:规程产地检疫

华泽军,边 际,陈长木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 沈阳 110015)

动物产地检疫作为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推进产地检疫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发展,农业部于2010年4月新出台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四部产地检疫新规程。规程从适用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六个方面对产地检疫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指导,使新时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有了新依据、新方法,标志着我国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1996年出台的《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以下称旧规范)相比新的规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了实质上的不同和进步。

为了便于各级动物检疫工作者及社会各界能正确的领会新规程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实质,笔者结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际,通过比较新规程和旧规范的异同,发现新规程的优点,以期能帮助大家学习好、领会好、使用好这四部新规程。

1 新规程的表述更准确

首先,新规程在适用范围中明确地指出规程所适用的地理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的工作范围为四个规范分别针对动物的产地检疫和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产地检疫。对于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产地检疫,此次公布的规范并不涉及,还有待后续的检疫规程做具体说明。旧规范对适用范围的表述为“适用于离开饲养产地之前的畜禽检疫”。单从表述上看旧规范已经明显存在不足。因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可能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县,而有可能是超出一个县域范围甚至是省域范围,因此产地检疫的概念已经不是局限于饲养产地而应该同时还包括出县境检疫和在隔离场进行的隔离检疫。其次,在检疫对象的表述上,旧规范也存在不足。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第42条中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表述,动物应当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是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子等;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涵盖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动物产品还包括来自动物本身,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以上所列动物及动物产品均可视为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但是旧规范只是笼统的表述为适用于畜禽检疫,因此在适用范围上新规程有了明显突破。

2 新规程检疫对象更明确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检疫对象明确为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和猪肺疫等动物疫病。《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检疫对象为牛的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羊的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等疫病,还包括鹿和骆驼的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家禽产地检疫规程》的检疫对象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检疫对象明确为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肺炎。规程中所列动物疫病均为《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所列的对畜牧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疫病,部分疫病还具有重要的公共卫生学意义,因此是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需要首先关注的重点。对于规程所列以外的动物疫病,虽然现阶段不是关注的重点,但也是检疫工作中需要适时把关的对象。旧规范并没有明确列出检疫对象,这给检疫员的具体工作带来了麻烦,也影响了规范的可操作性。对比旧规范,新规程对象明确,涵盖广泛,因此具有比较强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3 新规程检疫合格标准更清晰

在《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中虽然强调了开展疫情调查、查验免疫证明和临床健康检查等检疫关键步骤,但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检疫合格标准。这就给检疫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容易因为个人理解差异所导致的检疫标准不一致。新的产地检疫规程明确列出了6条检疫合格标准:(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4)临床检查健康;(5)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6)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这6条检疫合格标准为检疫员判定检疫对象是否合格提供了准绳。

4 新规程检疫程序更合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2条的规定,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运输动物产品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由于检疫是一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货主的申报是检疫发生的先决条件。通过明确检疫申报制可以有效控制检疫员检疫行为的随意性,同时能够加强货主主动检疫意识,避免因为货主逃避检疫而产生的责任争端。

根据《检疫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需要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出售、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前3天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至于为什么需要提前申请而不是现时申请,笔者认为可能是基于以下三点原因:(1)有利于发现动物疫病。动物疫病往往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货主提出申请的当时,动物眼观也许是健康的,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疫病的症状才能显现出来。(2)有利于检疫员工作时间合理安排,减少漏检现象的发生。现阶段,我国养殖业是规模养殖和农村散养同时并存。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家庭式的小养殖户数量非常众多,而现阶段基层所配备的检疫员和协检员数量十分有限。检疫员和协检员的服务对象可能是分布在一个广阔的范围中。为了降低检疫员的劳动强度,提高检疫员的工作效率,检疫申报制无疑是个有效的选择。(3)有利于检疫员对动物疫情信息的掌握。通过一个申报时间间隔,检疫员可以搜集到足够的流行病学资料,对产地周围的动物疫情能有足够的了解,提高产地检疫结果的科学性。

5 新规程临床检查内容更实用

可能是因为时代的局限性,旧规范对产地检疫的检查内容写的比较简略和笼统,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在检疫工作中,因为检疫员个人水平的差异,如果仅指出检疫员看什么部位,而不对疑似症状进行详细说明这就容易导致人为因素所产生的检疫误差,并且对于许多年轻的检疫员来说,回答看什么也许不是难题,难的在于看到临床症状之后能否给出正确的判断。旧规程由于没有写明何种情况下检疫员可以做出疑似判断,这一方面加大了检疫员作出判断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货主的误解。新规程对于每一种检疫对象的典型临床症状和检疫部位均做了详细的描述,这可以使检疫员了解临床检查的关键点,也使检疫结果更具说服力,降低因为自由裁量不明而导致的争议。

6 新规程对检疫记录提出明确要求

检疫记录不仅是对检疫工作的记录,同时也是对产地动物饲养情况,出栏情况的记录。当疫情发生时,检疫记录作为重要的溯源资料,不仅可使监督部门及时发现疫源,同时也可以让逃避检疫的行为无所遁形。由于旧规范对检疫记录并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动物检疫部门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制定相应的检疫记录。这样容易导致各地记录的内容各不相同,不能有效的发挥检疫记录的功能。相反,新的规程明确了检疫申报单和检疫记录的保存时间为12个月。这有利于加强各地对检疫记录的重视,同时也保证了记录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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