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中小规模猪场防疫现状与监管对策

2010-02-10 13:20李常挺凌松林
中国动物检疫 2010年11期
关键词:无害化业主检疫

李常挺,凌松林

(1.隆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 隆安 532700;2.隆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 隆安 532700)

近年来,随着畜牧产业化的不断发展,生猪养殖方式正在由千家万户的传统散养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型。在规模养猪得到发展壮大的同时,亦带来了中小规模猪场防疫、检疫和生物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动物疫病防控面临新的形势和压力。为抓好中小规模猪场的防疫管理,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食品安全事故,隆安县在加强中小规模猪场的防疫管理和规范猪场养殖行为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1 规模猪场防疫现状与存在问题

1.1 猪场防疫条件参差不齐,部分业主防疫意识淡薄 与农村散养户相比,这些中小规模猪场的防疫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距离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表现在:一是不少猪场选址与布局不符合规定,猪场与人口密集区、交通干线等间隔的距离不符合要求,有些场甚至就建在村边;二是生产区与生活区未严格分开;三是一些场未配备防疫冷藏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1.2 猪场防疫设施不全,生物安全措施不到位 一是部分猪场门口未设消毒池、消毒室等必要的消毒设施,或有设施但不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二是不重视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粪便及污水乱排乱放情况比较严重。三是不能规范地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养殖过程中发生死亡的生猪,有些业主只进行简单掩埋,有的随意抛弃,甚至有的贪图个人利益将死猪对外销售,导致病死猪进入流通环节,对养殖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消费安全构成了威胁。

1.3 猪场防疫制度不健全,免疫程序不够科学合理 许多规模猪场未制定相应的免疫、消毒等管理制度;未设有专职的防疫人员或者防疫人员为非专业、半路出家的人员,一些场则是“夫妻场”或“兄妹场”,场长、防疫员、饲养员“一肩挑”,而且对猪场管理和防疫知识不甚了解;免疫程序生搬硬套,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接种不全;免疫接种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等档案不够完善、齐全。

1.4 基层防疫机构人员不足,技术与服务手段相对滞后 由于基层防疫队伍力量特别是乡镇一级相对薄弱,导致了不能对规模猪场进行有力有效的防疫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还出现了有些业主不愿意从兽医防疫机构领取免费发放的疫苗和消毒药品,宁可自己掏钱购买疫苗进行免疫,或者干脆拒绝接受防疫机构的强制免疫指导等现象。

1.5 监督执法力度不够,防检结合系统欠缺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由于人员、执法装备、技术手段等尚未完善,许多衔接关系有待理顺,加上随着《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领域、监管对象不断增多,对规模场的防疫监督执法力度有所减弱。

2 主要对策与做法

2.1 认真开展规模场核查登记,强化技术人员包场制度 两年来,我县结合标准化养殖项目建设、母猪补贴资金发放、返乡农民工养殖业财政补贴发放,以及春秋两防和上级组织开展的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排查等工作,每年都多次组织开展对规模猪场的检查与登记,了解和掌握各规模猪场生产、免疫和疫病流行动态等情况。落实县乡两级干部技术人员对规模猪场实行“专人监管”包场制度,强化乡镇兽医站监管人员责任,要求每月要到辖区内规模猪场检查指导2次以上。为避免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制作了《隆安县规模猪场监督检查登记表》由乡镇兽医站监管人员检查时填报备查。

2.2 统一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开展防疫政策与技术培训 为加强管理,我县编制了《卫生防疫工作制度》、《兽药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饲料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病死猪、废弃物处理制度》、《二维码耳标与养殖档案管理制度》5个制度作为中小规模猪场防疫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并且与各规模猪场签订了防疫责任状,突出了业主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与义务。我县还编印了饲料和添加剂购进、生物制品购进、兽药购进、兽药使用、免疫接种、防疫消毒、产品销售、无害化处理等8种记录簿分发给各规模猪场,要求业主按记录簿项目内容如实填写,建立健全可追溯管理档案。每年召开2次以上规模猪场业主专题会议,邀请上级领导和专家教授进行生猪饲养管理与疫病防治技术、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方面的培训,提高规模猪场业主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2.3 实行免疫申报制度,确保防疫“真苗真打” 我县对中小规模猪场实行免疫申报制度,对猪瘟、口蹄疫、蓝耳病3种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实行疫苗申领和免疫月报,由各场按照免疫需要填写《疫苗耳标申领单》,向当地乡镇兽医站或县动物疫控中心申领疫苗及耳标,实施注射后根据实际免疫头数填写《规模猪场免疫及挂标情况月报表》并每月上报备案。疫苗与耳标配套供应,并根据《疫苗耳标申领单》据实核算发放,杜绝冒报多领,避免只领耳标不领疫苗或不进行免疫注射的虚假现象,保证防疫注射的真实有效。

2.4 深化检疫申报管理,强化产地检疫工作 每场设立1名检疫申报员,并在县和乡镇两级备案,乡镇兽医站每月对规模猪场检疫报检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并填表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在全县每个村设立1个以上、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立2个以上检疫申报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检疫申报网络,指定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协助驻乡镇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加强出县境检疫换证值班管理制度等措施,并加大了检疫监督执法力度,组织执法人员在各乡镇产地检疫重要区域、主要交通干线加强巡查,打击收购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等违法行为,有效促进了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两年来,共查处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等违法案件 31起,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3 问题讨论与分析

3.1 中小规模猪场防疫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一部分是业主防疫意识淡薄,不愿增加投资改善设施;一部份是因为建场较早,当时并没有严格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旧场改造难度大;有的则是明知有规定,但因受“土地所有权”、“场地面积小”、资金不足等现实条件限制,故无法达标建场。

3.2 中小规模猪场抛弃、销售死猪行为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大致有三:一是缺乏无害化处理场地和设施;二是降低业主损失的补偿机制还未建立;三是监管不到位,处理处罚不严。

3.3 中小规模猪场业主不落实防疫制度和措施,一方面是因为部分业主对国家防疫政策法规认识不够、偏信所谓的“厂家指导”、“专家推荐”等;另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像“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更趋向复杂多变,县乡防疫机构的疫病防治、诊断技术等服务手段相对落后,难以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3.4 监督执法力度不够强大,主要是因为地方财政困难,对监督执法工作运转经费、执法装备的投入不足。同时,监督执法单位为新组建单位,业务新、人员新,以致执法监督手段落后,查办案件能力不足,影响对中小规模猪场的防疫监管效果。

4 意见和建议

4.1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提高养殖行业准入门槛 建议主管局今后对新建规模猪场在选址建设阶段即主动提前介入,按农业部新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防疫条件要求进行建设指导,严格审查管理。对选址和布局不符合防疫条件的及时给予“停建、改建”建议,对未经审查合格、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进行生产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同时加强对现有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模猪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做到“严查促管,严罚促改”。

4.2 加快出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建立县级无害化处理场农业部已于2009年组织开展了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调研工作,建议国家加快推进补贴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同时建议将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项目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尽快建立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以便规范集中处理病死生猪及其他病害动物产品,杜绝因无害化处理不到位带来的疫病传播。

4.3 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抓好可追溯养殖档案管理 建议县级动物疫控中心每月定期开展规模猪场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对各猪场免疫猪群按照一定比例采集血清进行抗体检测,从而掌握各猪场的免疫动态及效果,正确指导和监督猪场推行科学、合理、健全的免疫程序。监督指导规模猪场严格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有关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抓好统一样式、内容完整的生物制品购进与免疫接种记录等养殖档案的建立,并监督各场规范填写,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疫病可追溯管理奠定基础。

4.4 加强防疫技术培训工作,增进防疫科技交流与合作 建议加大对县乡村三级防疫队伍人员、规模猪场业主及规模猪场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注重为县乡两级动物防疫队伍补充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基层防疫队伍整体防控素质和能力。同时要加强基层与省级机构、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加大科学实验和示范推广力度,有针对性的破解养殖生产中的难题,为规模猪场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

4.5 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监督执法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好保障监督执法各种必要设备和经费,规范防疫监督执法行为,构建“以监促检,以检促防”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中的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当地政府在防疫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保持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的联动,为及时有效做好规模猪场的防疫管理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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