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兰
(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兽医站,青海 湟中 811601)
近年来,随着动物跨区域频繁流动的增强,动物疫病也随着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而传入和传播,使疫病的防控更加困难,已成为制约畜牧业发展、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与动物及产品的流动紧密相关:畜禽传染病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一定数量和足够毒力的病原微生物;二是具有易感性的畜禽;三是一定的传染途径。三者中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就不可能发生传染病。没有传染源,就不会形成传染病的流行,单个病例的发生也没有可能性。相反,如果一患病畜禽及其产品因盲目流动而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或销毁,其所到之处的易感畜禽,都有可能传染该病被引发疫情,这是造成当前动物疫病跨地区发生和流行的主要原因之一。纵观各地动物及其产品流通和动物疫情特别是动物重大疫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的态势,动物及动物产品跨区域流动引发动物疫情跨区域扩散问题也随着动物及动物产品跨区域流动的日益频繁而加剧。例如,猪喘气病、猪水肿病、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细小病毒病等,这些病种流行传播速度快,因此,动物跨区域流动是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形式。为有效的阻断动物疫病传播,推进畜牧产业有好又快的发展和促进人民增收,加强对异地引进动物流通的监管势在必行。
1.1 按畜禽流动的行政管理区域划分:分为跨省流动,跨市流动,跨县(区)流动,跨乡流动,跨场(户)流动五类。
1.2 按流动畜禽的生产用途划分:分为种畜禽的跨区域流动,饲养用商品畜禽的跨区域流动,屠宰用畜禽的跨区域流动三类。
2.1 兽医管理体制不顺,防控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就我县而言虽设有县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测报站和县动物检疫站,但县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测报站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畜种改良、科技推广、疫病防控、市场监督检查、测报等工作,都是由这一套人来干,工作面广量大,形成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现象。加之国家对动物防检疫基础设施设备投入明显不足,整个队伍的技术手段还很落后,仅凭肉眼和免疫标志进行认定,又要让检疫员对其检疫结果负责,这就处于一种令人尴尬的局面。
2.2 追逐非法利益,盲目争夺引种市场。一些单位或个人看重的是跨区域引进动物有利可图,只要一有机会,不管自己是否具有引进资格,也不管所引进的是什么品种,质量是否可靠,更不管输出地到底有无疫情,只要有钱赚就引进,严重地扰乱了动物及其产品跨区域的正常流动。
2.3 不遵守异地引调动物审批程序、隔离观察制度,随意违规乱引。一些从事异地引种的单位或个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办理调运动物审批手续的不办,该办理的检疫证明也不办,能偷则偷、能逃则逃、能省则省,更有甚者,已明确规定不能在某地引进某动物的,还是照样我行我素,置若罔闻。在异地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到达目的地后,既不报告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也不进行隔离观察,一门心思想急于出手,待发现问题,这些畜禽已经投放到农户或转入大群饲养。
2.4 养殖户随意购买来路不明或未经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及其产品带来隐患。一些养殖农户对“自繁自养”这一防疫技术措施认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不相信疫病就会这么容易被带入,随意乱购,过分相信经营者的言语,结果造成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2.5 输出地动物防检疫工作出现漏洞。对于异地引进畜禽活动,输出地的动物防检疫工作如何,将直接关系到输入动物的安全性。如果由于动物防疫工作出现漏洞,产地检疫不到位,疫情封锁措施不严格,都将会造成未免疫或已染疫的畜禽取得合法手续进入流通环节。往往在发生疫情的地方,由于多种原因,封锁不严,加之部分经营者唯利是图,最终将导致疫情扩散。
2.6 法律法规不完善。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跨区域流动可以依照《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处理外,对于其他类型的异地流动监管则无特别的规定,导致对异地引进动物事前监控行为无法可依,而只能是事后监督。
3.1 加快县乡兽医体制改革步伐,完善基层动物防检疫设施设备。国务院《关于兽医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出台,大的政策原则已定,但县、乡镇兽医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笔者认为,成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门从事动物防疫物资的组织和发放,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和报告,从而更规范地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将兽医卫生监督所与动物检疫站合并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这样既有利于对异地引进动物及其动物的审批管理,又对动物从引进(出生)到屠宰上市进行全过程的防疫监管,保障人畜健康。
3.2 建立健全防疫工作整体运作机制,继续深化动物基础防疫工作。动物跨区域流动防疫监管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责,由于动物防疫工作具有社会性、统一性的特点,一个地方的防疫工作出了问题,可以说,周围的许多地方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牵连和威胁。实践证明,凡是有输入性疫情发生,其输出地必定已有疫情发生。所以,为了有效控制动物疫病随患病畜体到处流窜,动物跨区域流动防疫监管应明确各个环节各单位的责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防疫工作整体运作机制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关键是都要按一个较为统一的方式把所辖区域内的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免疫效果。从而根除输入性的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3.3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科技培训、社会舆论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有关动物及其产品跨区域流动监管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让广大干部、养殖户们充分认识到私购乱引的危害及后果,从而达到进一步规范异地引进行为,自觉地抵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3.4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于异地引进种畜禽(包括种畜、精液、胚胎、种蛋)行为的事前审批制度已经建立,但相应的处罚内容仍显粗略。异地引进种畜、精液、胚胎、种蛋、商品性畜禽等所有跨县以上的异地引进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行为,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严格实施动物异地引进动物审批制度,都应当建立事前审批和到达输入地之后的报检、登记制度、隔离观察、免疫接种和跟踪督查制度,严禁审批走过场或对疫区办理异地引进手续,并明确细化处罚条款。
3.5 建立和完善动物跨区域流动输出地的防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要加大无检疫审批手续到异地引进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理力度,造成疫情传播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6 要严格到达输入地后的隔离观察和免疫补针工作,对刚引购回来的动物,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隔离观察饲养,并补注或重新注射疫(菌)苗,到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异常情况方可投入大群饲养和使用。
3.7 改变传统养殖模式,推进畜牧业向规模化养殖转变。要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适度规模的养殖模式,进行自繁自育,并严格投入品的管理,提高畜体的自身抵抗力,减少疫病的发生、流行和漫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