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十大典型案件的启示

2010-02-09 07:36陈月华
中国合理用药探索 2010年3期
关键词:药品监督管理局假药药店

陈月华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稽查分局,浙江 杭州 310012)

2009年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十大典型案件的启示

陈月华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稽查分局,浙江 杭州 310012)

近日,2009年度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十大典型案件已经公布,十大典型案件中药品零售企业——药店占了3家,而每年立案查处的案件中,药店也占有一定比例。作为公众安全用药的最后关口之一,药店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这些案例中又能得到哪些启示呢?

1 药店违法案件的特点

1.1 利益薰心,铤而走险

在查获的销售假药案件中,有很多是药店的经营者,在明知药品的销售渠道不正规,药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面对假药的高额利润,知法犯法,铤而走险,违法采购和销售假药,最后受到法律的惩罚。如丽水市遂昌县破获的陈某等人销售假药案:2008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遂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地某家药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药店经营的“通心络胶囊”有疑点,且该药店无法提供购入该药品的合法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药品进行查扣和抽样送检,经检验鉴定该批药品为假药,且可能贻误诊治。遂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经查,该药店通过非法渠道购入假冒“通心络胶囊”400盒,货值9 400元,销售违法所得8 906.50元。2008年11月,当地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药店采购员徐某和另外2名提供假药的上家陈某、王某8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至1.7万元不等的罚金。药店验收员蔡某也因未按规定要求验收,而被处罚金1万元。

1.2 违反规定,违规销售

药店销售药品必须严格执行GSP有关规定,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并做好登记工作。但少数药店为了追求利润,违反规定,擅自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现象屡禁不止,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较大隐患。如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的某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案:2009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嘉兴市局对当地某药店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店生活区一暗柜内发现已拆去包装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奥亭)10余瓶。经嘉兴市局立案调查,该药店自2008年6月以来,从当地某药品批发公司大量购进“奥亭”共计2个规格1 840瓶,所购进的“奥亭”不做验收记录,拆去外包装后藏匿于暗柜,以逃避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规定,易成瘾的“奥亭”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但该药店未凭处方,将“奥亭”大量销售给以服用可待因制剂成瘾者为主要对象的特定人群。截至案发,除库存10余瓶,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2009年5月,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从上报的案件看,2009年我省已查处多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案,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1.3 明知故犯,无证经营

零售药店的销售范围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明确要求,但有的药店明知故犯,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或在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医疗器械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宁波市局查获某药店无证经营一次性阴道抑菌吸附器案:2009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药店发现三批属二类医疗器械的“一次性阴道抑菌吸附器”共计226盒,其中一个批次未经质量验收即上柜销售。宁波市局经立案调查发现该药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阴道抑菌吸附器”。自2006年1月12日以来,该药店前后25次从2家供货商处购进“一次性阴道抑菌吸附器”共计5 520盒,货值金额21.8万元。截至案发,除被扣押的226盒外,其余的5 294盒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0.9万元。2009年6月17日,宁波市局对该药店作出罚没款62.7万元、没收扣押的“一次性阴道抑菌吸附器”的行政处罚。

1.4 不认真查验合法资质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店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对供货单位和产品的合法资质必须进行认真查验。但有的药店只看药品价格,对所购药品的合法性没有认真审核,被查处时才追悔莫及。如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的黄某无证经营药品案:2009年5月,当事人黄某通过网上从武汉某医药公司邮购药品肺力咳合剂100瓶,假冒浙江云海药业有限公司名义将药品销售给江山市某药店,该药店在没有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有核实药品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将药品上架销售。2009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当地药监部门查扣了该批药品,经核查该药品并非标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应按假药论处。当事人黄某因无证经营药品被处罚,而药店也因未按GSP要求查验药品的合法资质而受到处理。

1.5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由于很多非药品类产品利润大大高于药品,所以很多药店将这些非药品冒充药品推荐给患者使用,但此类产品本身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而且还有许多是假冒产品,患者使用不当可能贻误病情。如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的某药店销售假药“千金止带丸”案:2009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舟山市局对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的标示“××食证字号”的“千金止带丸”涉嫌假药。该产品标示主要成分为白花蛇等23味药材,并标示宣称有药用功效及适应证。经协查确认,该产品所标示的批准文号系假冒,标示的生产企业也未经批准,不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所标示的主要成分、功效及适应证,与中国药典收载的“千金止带丸”相类似,应认定为假药。查明该药店购入该批“千金止带丸”假药230瓶,药品货值金额6.44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23瓶,违法所得6 440元,被查扣207瓶。4月13日,舟山市局对该药店作出罚没款19.96万元和没收扣押的假药“千金止带丸”的行政处罚。

2 启示和建议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上面的案例中不难看出,犯罪分子再狡猾,最终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但每年总有人为了追财逐利,铤而走险。特别是看到一些药店年轻的药学专业人员参与犯罪,既痛恨他们不顾患者死活谋财害命的丑恶行为,也为他们断送自已美好前程而感到惋惜。所以,作为药品经营者要向杭州胡庆余堂创始人胡雪岩所说的那样:“药业关系性命,尤为万不可欺”,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2.1 加强法规学习,提高守法意识

药店的从业人员要经常学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通过学习教育,不断增强法制意识,知法、懂法、守法才能自觉依法经营。通过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实施GSP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保证药品从购进、储运到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可控,为患者提供放心的药品。

2.2 加强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作为药店经营者,应时刻把保证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放在首位。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不要为了个人利益而忽悠患者、拿法律当儿戏。要把诚信作为药店的文化来建设,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品牌、信誉成了药店生存与发展的无形资产和内在动力,要通过抓信誉来提高药店在周边群众中的影响力。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群众的口碑,才能培养忠实的消费群。

2.3 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制度落实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是药店经营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是药店保证药品质量的纲领,药店负责人要把制度建设摆到重要的位置。一是要强化药店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时效性,密切关注国家的政策变化,包括法律法规、质量信息公告、假劣药品通知等,注意收集并认真分析,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用于指导药店的经营活动。二是要抓好制度落实,药店的日常管理严格按制度办事,切不可流于形式。

总之,药店经营者要把利润和质量摆到合适的平衡点,为公众安全用药把好最后一道关口,切不可盲目追求高利润,否则,一旦案发,得不偿失。

陈月华,男,副调研员,主管药师。主要从事药品监察稽查工作。E-mail:cyh32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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